说你我“抄袭” 我告你“诽谤”
时间:2001年12月22日 作者:英堂 来源:《中华读书报》
烟台师范学院马列教研部的李心华发现自己尚未发表的一篇论文被当代中国研究所的陈立旭“抄袭”。李的这篇文章(简称《新论》)虽未
发表,但其中主要观点、许多段落乃至大小标题此前却都已见诸报刊。李心华坚信陈立旭盗用了自己的文章。但陈立旭从何处获得《新论》
一文,令李不解,也是这一事件的一大悬念和诉争中的一大焦点。李心华于是向著名国际共运史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放和另一位专家
高敬增去信并寄去有关材料,请他们认定。高放对照李、陈二文,认为陈文(简称《研究》)的确有多处抄袭《新论》。随后,二位高教授
致信李心华,称陈已向他们承认了错误,并愿向李道歉。但后来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陈立旭在直接和李心华接触时称《研究》一文为
他自己写成,不承认他有抄袭之行。李心华于是向有关单位调查、反映这一事情。情况急转直下。陈立旭向法院起诉,状告李心华“诽
谤”、“败坏”他的名誉。
1999年7月29日,在北京的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陈立旭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书,状告烟台师范学院马列教研部
副教授李心华对他“进行诽谤”,称李“出于忌妒、排斥同行心理,以败坏我的名誉、信誉为目的,散布他捏造的谎言,对我进行诽谤和人
身攻击,严重侵害了我的人格尊严,败坏了我的名誉和信誉。”并据此向法院提出如下6项诉讼请求:“(一)停止侵害;(二)具结悔
过;(三)公开赔礼道歉;(四)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五)赔偿经济损失5千元人民币;(六)诉讼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李心华承担”。
此案颠来倒去,看起来是一个案情相当离奇的官司。
李心华编造我在某编辑部、某人手中直接窃走他的文章手稿的谎言,多次加以散布,对我进行诽谤。
——原告陈立旭如是说
据原告陈立旭在“民事起诉书”中所列,李心华的“诽谤”是这样的: 李心华在1999年3月中旬在给高放教授写信“编造说:陈立旭发表在
《社会主义研究》1999年第1期上的学术论文《对列宁一国建成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意义的探讨》,是陈立旭偷走了他的手稿《列宁“一国建
成”思想新论》之后,署上陈立旭自己的名字发表的。李心华在信中不仅编造了我‘偷走’他论文的谎言对我进行诬陷,而且使用了‘盗
窃’、‘卑鄙无耻’、‘卑劣’等语言,对我进行诽谤。李心华还编造谎言,在附寄的他复印的我的论文上,大量勾画出所谓我‘抄袭’他
的所谓‘手稿’的段落,并在页旁大量批写:‘抄’自某某页、‘与后文矛盾’、‘抄错了,变得文理不通’等文字。李心华的诽谤行为,
给我的人格、自尊心、名誉、信誉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在高敬增的劝说和调解下,我强压怒火,作了极大忍让。高放教授和高敬增教
授给李心华去信进行了调解。”在4月10日被告给高放教授的信中“再次编造谎言诬陷说:陈立旭‘从某编辑部或某人手中直接窃走我的文
章原稿(《列宁“一国建成”思想新论》),明目张胆地以他个人的名义发表’,并且再次使用了‘手段卑劣’、‘抄袭’、‘剽窃’、
‘窃走’、‘卑鄙行为’等语言,对我进行诽谤、侮辱。李心华在信中附寄的材料中还写上了‘被陈立旭剽窃’的字样。李心华还在信中提
出所谓‘经济赔偿’问题,试图敲诈。”此后,被告写给高放、高敬增的信中“再次对我进行诽谤和辱骂。在此情况下我仍作忍让,未作针
锋相对的回应。但他更认为我软弱可欺,于今年5、6、7三个月多次向湖北、北京故意散布他编造的谎言,对我进行诬陷和诽谤。”
在陈立旭看来,“李心华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伤害。第一,李心华编造我在某编辑部、某人手中直接窃走他的文章手稿的谎言,多次加以
散布,对我进行诽谤。这对于搞研究的知识分子来说,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名誉侵权,极大地伤害了我的人格尊严,对我刺激极大,给我的身
心健康造成了终生不能逆转的伤害。第二,李心华编造谎言,并多次向北京、湖北许多著名教授散布,向重要学术刊物散布,并故意向刊物
提出让我在杂志上公开承认偷走他的文章并道歉的要求。这些诽谤行为,不仅降低了我的信誉和人格评价,也混淆了视听。而且,由于李心
华散布谎言的对象,都在我国学术界具有权威地位和很高的学术威望,并且担任全国重要学术团体领导职务,李心华这样诽谤我,对我的学
术地位和学术信誉造成了很大损害。第三,上述两条的结合结果,不仅破坏了我当前的科研工作和近期对几个重大课题的研究,更为严重的
是,给我今后的学术研究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仅从近期来看,由于他的诽谤,就致使我降低了写作效率和发表文章的数量,给我造成很
大的稿费收入损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陈立旭不知从哪个渠道获得了我的这篇文章,前面加了一段与本文观点矛盾的文字,便堂而皇之地拿出来发表。他大概只知道我的文章还没
有发表,不知道这篇文章的大小标题、段落和文字都在我的书中,所以敢明目张胆地剽窃。 ——被告李心华如是说
据了解,李心华是1999年3月发现陈立旭在《对列宁一国建成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意义的探讨》(以下简称《探讨》)一文中“剽窃”自己的
论文《列宁“一国建成”思想新论》(以下简称《新论》)的,据称剽窃率高达80%以上。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情况,他提供给记者一份详细
的材料。 如陈立旭《探讨》一文第67页第1段,抄自李心华《新论》一文第1页,第1段等等。该份材料还列举了李心华写的有关这一研究领
域的其他论著,如《究竟谁在误解列宁的“一国胜利”论》(《苏联东欧问题》,1989年第6期),《论马恩的“一国胜利”思想》(《科
学社会主义研究》,1993年第2期)等等,并列出了每篇论文中对应陈文的具体页码、段落。
当时,据李心华说,“我下决心要争回文章的著作权,因为持我文章观点的,在理论界并不多见”。3月20日,他给自己一向敬重的著名国
际共运史权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放先生写信,请求高先生对上述二文加以鉴定。信中说,“1993年,我就写出了《列宁“一国建成”思
想新论》一文的初稿,后来因忙于写作《社会主义胜利问题研究》一书,没有最后修改定稿,但它是拙书的基础论文之一。1995年,拙书出
版后,我即着手从书中提炼加工这篇文章。1996年以后,我先后将这篇文章投给《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和《东欧中亚研究》等几家杂志,
均未被采用。陈立旭不知从哪个渠道获得了我的这篇文章,前面加了一段与本文观点矛盾的文字,便堂而皇之地拿出来发表。他大概只知道
我的文章还没有发表,不知道这篇文章的大小标题、段落和文字都在我的书中,所以敢明目张胆地剽窃。”
高放说,他求我和你宽恕他这一次,愿意亲笔写信向你赔礼道歉。 高敬增说,他表示一定向您写信承认错误。
——高放、高敬增居中调解
高放在接到李心华的信及所附两篇文章后,认真对待,1999年4月1日,给李心华回信,答复说:“经我核对,陈文确有多处抄袭。实在令我
惊讶!因为我认识此人,他是80年代初与我60年代带的研究生高敬增同时从东北考取社科院马列研究所的(当时为助研)。研究能力颇强,
十几年来也不断发表文章。但是现在在商品市场大潮下,真有人为赚钱而不择手段。……由于高敬增与他很要好,此事我就先通过高与他
谈,他当即承认,并到我家面谈两次。我严厉批评他,指出这样做自毁声誉。他求我和你宽恕他这一次,愿意亲笔写信向你赔礼道歉,还求
你两件事:一、不向《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和他单位写信揭发此事;二、不要求他写出书面检查登在刊物上。他愿意在经济上赔偿给你造
成的损失。他现在还是副研,刚40岁出头,还没有分到住房,担心此事一旦败露,前途全完了。我批评他既知如此,何必当初,如果这次被
你侥幸抄袭得逞,你以后还会再干,这种事天长日久必然会被发现。”信末,高放建议李心华说,“我意可以宽厚一些处理。如果只罚他几
百元太轻,几万元他又付不起,可否补偿你二三千元,并写下检讨了结。此事请你考虑并给我答复。”
高放的学生、陈立旭的多年同事和好友、现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的高敬增,自高放教授处得知此事后,曾表示,“我立即给陈立旭打了
电话,他如实告诉了我事情的原委。”3月31日,高敬增也主动写信给素昧平生的李心华,明确表示:“不管怎么说,陈立旭抄袭您的著作
是错误的,他应当向您赔礼道歉,承认错误。他表示一定向您写信承认错误。”高敬增还表示,如果李心华“还想提出赔偿您精神损失或学
术损失,请您提出来,我一定让陈立旭赔偿。”
李心华的回应
在此之前,李心华并不认识高敬增,也从未来往过。鉴于高敬增是高放先生的老学生、又是陈立旭的好朋友,李心华就完全相信了他在信中
所表示的陈“一定”“写信承认错误”的话,但接下来并无下文。气急之下,他在4月10日同时写了一封大同小异的回信给高放、高敬增两
位。李在信中答应“一定会认真考虑”两位前辈的意见,同时也开诚布公地讲了自己的心里话:“陈立旭欺人太甚,手段卑劣,实在令人难
以忍受。他不是仅仅抄袭了我已发表的著作,而是从某编辑部或某人手中直接窃走我的文章原稿,明目张胆地以他的名义发表。他欺我是无
名之辈,认为剽窃我的文章也无人知晓。”李还说,“我的水平不高,搞点东西不易,每篇东西我都作了精雕细刻。被陈立旭窃走的这篇文
章,我经历了6年时间,先后修改5次,是我自己的得意之作,结果被陈立旭据为己有,岂不令人伤心、恼火!”
李心华在给高放的这封信中重申可以考虑高先生的前述两点建议,但坚持陈“应该有个诚意”:“他至少应该如实说明他是从哪个编辑部、
从谁的手中得到我的文章的原稿的。”在同日给高敬增的上述回信中,李心华也表明了这个态度。至于两位高先生都提到的赔偿问题,李心
华认为也是情理中的事情,“本来,我们知识分子是淡泊名利的,特别是不看重金钱。但是,既然陈立旭为了追名逐利而不择手段地侵犯我
的权利,那我也就不好对他太客气了。”在给高放教授的信中,李提出赔偿数目“至少不应该低于实际损失数目。”在给高敬增的信中,李
也对陈的剽窃行为表示不解和气愤、对陈拖着不肯直接来信认错表示厌恶。
之后,高敬增在4月23日再次复信李心华:“陈立旭因最近工作忙,他会很快给您去信的,他自己也认为应该老老实实承认错误。”并表示
愿意居中“尽量帮助您们处理好此事”。
陈立旭给李心华回信,称《探讨》是陈自己写成
1999年5月11日,陈立旭写信给李心华,作了如下澄清和说明:“您提到的《对列宁一国建成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意义的探讨》一文,是我于
1994年初研究一些资料,拟出提纲,于当年5月写成的。7月我到武汉办事抽空抄清,并请湖北大学俞良早教授和贺祥林教授看过。当月投寄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3个月后因无音讯,于10月初又将此稿投给四川的《社会科学研究》杂志,月底收到该刊退稿函和退稿。1998年8月我又
将此稿投寄给湖北的《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1999年第1期发表。”信末以公事公办的口气写道:“这篇拙稿处理的前后情况就是这样
的。特函告。”
李心华等来等去,终于等到了这样一封亲笔情,事后他说感觉上就像吃了一只苍蝇似的。在这封短信中,陈立旭的措辞、态度与两位高先生
特别是陈立旭的老同事、好朋友高敬增教授传递的信息全然不同,他不仅没有“老老实实地承认错误”,反而强调《社会主义研究》上发表
的文章是他自己“研究一些资料”、“拟出提纲”于1994年5月“写成”的,还特别提到文章曾于当月“投寄烟台师范学院学报”。这差不
多是暗示在烟台师院任教的李心华抄了他的东西。李心华忍无可忍之际,将陈立旭的上述来信复印件寄给了两位调解人——高放和高敬增,
并向陈立旭所在的单位——当代中国研究所和发表陈立旭上述文章的《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写信,揭发陈的剽窃行为,并希望该所调查处
理,请求《社会主义研究》全文发表《列宁“一国建成”思想新论》“以正视听”,责令陈在该刊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退回稿酬等。
至此,本来并不太复杂的问题开始变得复杂化了。
有关方面的进一步反应
道德文章一向被学界称道的高放老先生,是以善良的愿望卷入这场漩涡的,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已无可奈何。1999年5月21日,正患眼疾的
高放抱病写信给李心华,对有关情况作了必要的说明:“本来我同陈立旭只是前几年见过一面,他也不曾是我的学生。高敬增是我60年代初
带的研究生,与他曾一起工作多年。我本想宽厚待人,故通过敬增与他谈此事。他起初认错,并托敬增和我先给你去信,请你不要去揭发
他。后来他变卦了,据敬增对我说,他已向当代中国研究所领导上揭发你抄袭他的文稿,并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你毁坏他名誉罪。事已至
此,你也不要生气。只要冷静地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一定会水落石出,弄清真相。我是正直的人,高敬增也是正直的人。如果他当初不认错
并求我们给你去信,我们怎么会不约而同给你去信为他求情呢?他自己为什么前后态度有如此大的变化呢?这是他必须向组
织上和法院讲清楚的。”
10天之后,5月31日,武汉华中师范大学主办的《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出具了如下一封公函给李心华:“第一,我们对您的著作权被侵权
表示同情和遗憾,对陈立旭同志的侵权行为表示谴责和气愤(如果事情确实如您所说的那样)。第二,您的文章未曾公开发表,我刊在刊用
署名陈立旭的文章时不可能知道该文系抄袭之作,这一点望您能充分理解。第三,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刊与您并未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我刊编辑部经讨论认为,您最好还是直接与陈立旭同志协商处理此事为妥,特别是高放先生的意见应得到充分尊重。第四,您文章的基本观
点和主要内容在陈文中已公之于众,我刊重复发表同一内容的文章似无必要。……总的意见是:您的权益确实应当受到维护,但采取缓和的
方式似乎较为可取。”据悉,6月6日,李心华曾再次写信给该刊编辑部,同时附寄了高放教授前引5月21日函的复印件,指出既然该刊发表
了抄袭之作,在已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即有责任公开声明,但一直未再接到该刊的进一步答复。
6月6日,高敬增也写信给李心华,其中谈到,当代中国研究所已收到李心华的信,该所党组织还“找陈立旭谈过话。我相信,该所党组织和
领导会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的。”同月l5日,当代中国研究所机关党委复函李心华,表示该所负责人李力安同志“已让机关党委认真调查核
实,按实际情况遵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待问题查实后,我们将告诉你。”另据记者了解,在此之前,即1999年4月份,陈立旭曾向该
所领导递交过一份题为《关于我写作和处理〈对列宁一国建成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意义的探讨〉》的书面材料,证明他从未“抄袭”过李心华
作品。
9月7日,《烟台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出具公函证明:“据查,本刊从未收到过陈立旭先生的《对列宁一国建成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意义的探
讨》”。
被告说,原告当初承认剽窃抄袭,被告没有故意捏造剽窃事实。
原告陈立旭说他已发表了200多篇文章,还能去抄别人的文章?
——法庭判决:陈立旭败诉
终于,笔墨官司还是转到了法院来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立旭诉被告李心华名誉权纠纷一案后,于1999年9月9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
理人均到庭,法庭听取了原告的起诉书、被告的答辩状,并当庭调查取证。
被告李心华在答辩状中说,“陈立旭自己承认了剽窃,却以我说他剽窃而状告我侵犯他的名誉权。”“我和陈立旭从不认识,更谈不上对他
忌妒。是陈立旭剽窃了我的论文,也是陈立旭自己承认剽窃了我的著作。高敬增代表陈立旭认错,我没有陈立旭的地址,直接写信给高敬增
表示我对陈立旭一错再错的批评,并没有恶意。高敬增并不是外人,不是第三者,是陈立旭的代表。没有陈立旭的委托,高敬增不会写信告
诉我陈立旭承认错误。我为什么不给陈立旭在当代中国研究所的同事们散发材料呢?就是为了给陈立旭保留面子。至于我写信给高放教授,
主要是请他鉴定陈立旭的文章是否属于剽窃。在陈立旭的文章复印件上标注哪一部分是剽窃,也主要是想让高教授判断。这怎么能说是对陈
立旭的诽谤呢?”李心华强调:“我写信给高敬增教授对陈立旭提出批评的言词,实际上只有我、高敬增和陈立旭知道。高敬增先生曾对我
说:‘我是受陈立旭委托才给你写信的,是陈立旭当初自己承认错了。没有陈立旭委托,我凭什么给你写信?你来信的内容,除陈立旭之
外,我没有告诉过任何个人。’这些话都是高先生的原话,高先生说法院来调查也这样说,请人民法院对此核查。”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患神经衰弱的病假证明、自己撰写的文章,被告写给高放等的信件等书证。审判长摘要读了高放教授4月1日、高敬增教授
3月31日给被告的信之后,原告陈立旭向被告提出了这样两个问题:第一,我到底是抄了你的书还是你的文章?第二,既然你说我窃走了你
的文章,那么你给我说清楚,我到底是从哪个编辑部、从谁的手中得到了你的文章?针对原告咄咄逼人的上述提问,被告李心华回答说:第
一,你抄袭的是我的文章,我已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证据;第二,你从哪里得到我的文章,我确实不知道、也正是我想知道的。既然你当初承
认抄袭了我的著作,那么,你从哪里窃走了我的文章,你自己心里最清楚。这不是你有权提出让我回答、而是你应该老老实实向我和法庭交
代的问题。
审判长又问原告如何解释两位教授给被告写的信中他承认抄袭、替他求情的问题,原告称他们在信中怎么说的,他不知道,也不负责任。审
判长问原告有没有否定两位教授在信中所说原告承认抄袭过这件事的证据,原告说“有”,但又说“现在没有”,要求给他3天时间,即能
提供足够的证据。审判长在对“举证不能”、“不能举证”作了必要的司法解释之后,宣布休庭。
9月l3日下午,第二次庭审开始。原告提供了高放和高敬增两位教授关于给被告写的信事先没有交给原告阅看的证言、两位教授关于原告没有
在他们面前承认自己是从哪个编辑部和谁人手中得到被告文章原稿的调查笔录。被告也向法庭提交了高放教授前引5月21日信的原件,审判
长当庭全文宣读了此信。审判长感到纳闷的是:高放、高敬增两位教授德高望众,不可能说假话,于是反复问原告:“你到底承认抄了没
有?”原告回答:“我承认抄了列宁的话。”审判长再问:“被告那篇文章全是列宁的话吗?抄列宁的话也叫抄袭?”原告没有进一步作
答。
针对原告陈立旭的所诉称的被告毁坏了原告的名誉,被告李心华的委托代理人、烟台师范学院法律讲师任厚升进行了反驳,他指出:正确认
定被告行为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被告针对原告的剽窃和抵赖行为而给其委托调解人(高放、高敬增)和有关部门(发表原告文章的《社会
主义研究》编辑部和原告所在单位当代中国研究所)写信检举、揭发,是正当的批评,措辞用语可能有些刺耳,但并不构成名誉侵权,被告
没有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因为原告当初承认剽窃抄袭,被告没有故意捏造剽窃事实,而原告之剽窃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据为己有,确属手
段卑劣,被告并没有故意丑化原告的人格、没有故意向社会和原告的同事宣扬被告的剽窃行为,原告纯属自损人格、自毁荣誉;原告缺乏因
被告而受到名誉损害的事实,其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从整个案请的发展来看,本案的实质是,“因为不允许对剽窃行
为进行批评,所以剽窃者把被剽窃者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陈立旭说他已发表了200多篇文章,还能去抄别人的文章?并说被告李心华的文章不值得他抄。最后,原告要求法院一定要判被告侵
权,因为被告毁坏了他的名誉。
在庭审接近尾声之际,法庭为双方进行调解。审判长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原告代理人当即表示同意;审判长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时,被告
断然表示不同意。此后,原、被告双方又作了最后的陈述。
第二次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判决书将另行下达。
一个月之后,10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双方下达了如下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提出
被告捏造事实,利用书信的方式向其单位及多人散布原告抄袭了被告的作品,对此,被告举出多份证据,证明当被告认为原告发表之文章抄
袭了被告的作品向有关人员提出异议后,原告承认有抄袭行为。后原告虽反悔,但不能否认已承认的事实,故原告应依法妥善解决与被告之
著作权纠纷,现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侵害,理由不足,本院对此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
陈立旭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对上述判决,原告陈立旭不服,10天之后,他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补记:事后陈立旭又撤回了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