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三) |
送交者: maoma 2002年04月26日17:59:39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学术界岂能成为特权者?——评《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三)
(一) 关于法律对学术作伪的监督作用,brainzhou先生虽然承认:有人“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学术抄袭事件,抄袭侵犯了被抄袭者的著作权,应该让法官裁判。法律的确是一种救济的途径”。但是,他又认为:“我们希望它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关键是,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学术界的风气”。 为什么“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学术界的风气”?brainzhou先生认为:“如果就事论事,王铭铭在进入法律程序前已经自己解决了他的抄袭事情,他本人承认不讳,并且向原作者写信道歉,原作者表示原谅,所以根本走不到法律途径上来。” 原作者不追究,《著作权法》就无法干涉,自然是当前的实际情况,但行政上也不能追究吗?brainzhou先生不是也提到“王铭铭所在的学校行政当局对他采取了免去行政职务的处罚”?抄袭并不是只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广大读者与学术界的集体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学术环境,岂能随便“私了”。现代社会,道德解决不了的社会矛盾,原则上都可以通过立法包括制定各种行政处罚条例的途径解决。行政处罚其实也是整个社会法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虽然从制定与管辖方面说,我们常常要做一些具体的区分比如法律与行政法规或行政规定;但它们的区别只是体现在处罚力度上,在强制性方面则是一致的,都属于法律范畴。比如,前不久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北大《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名曰道德规范,实为强制性行政法规。有关部门按照这些行政法规或规定作出处罚,当事人可以不理不睬吗?因此,brainzhou先生的所谓“根本走不到法律途径上来”的“法律”,其实就是“法院”。不上法院,就不是“法律途径”,这是什么逻辑?brainzhou先生理直气壮地告诉我们: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又能奈其何?那么请教brainzhou先生,笔者如果用这种“成果”评职称,申请博导,可乎? brainzhou先生还有一个也许他自认为充分的理由:“法官只能保证程序的公正,保护原告、被告都不受冤枉,对于事实的认定还是要靠学术界的专家们来投票表决。” 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涉及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比如医疗事故,法官因知识结构等原因确实需要专家协助认定。但是,像王铭铭抄袭这种据说中学生都能发现的再简单不过的常识性问题,也要请专家投票表决吗?岂不让天下人笑掉大牙?在各种案件中,恰恰是抄袭类的案件最容易判定是非——正如brainzhou先生在自己在承认的:“抄袭是学术作伪行为中最容易被确认,也是最容易被推翻的,当然也是最容易确认严重程度的。”——最不需要专家介入。大概brainzhou先生是想说明,法官都得依靠于学者判案,怎么能管得了学术界的事呢?但事与愿违,他的“高论”只能使人产生疑问,一个连法律ABC都不清楚的人,在这里侈谈法律与学术的关系,靠得住吗? brainzhou先生为了说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还以美国为例:“即使在美国,学术抄袭也是在学术界通过内部机制解决,而不是频频诉诸法律。”这种说法更不值一驳。众所周知,美国学术界的规范要比中国严密得多,对抄袭的处罚力度也大得多,情况与中国并不同,进行对比只能得出相反的结论:为什么王铭铭没有被学校除名,还在北大当教授?而在美国,文抄公一旦被揭露出来,不要说教授,就是饭碗也成了问题。这类事件往往曝光于全社会,成为“全国性的媒体事件”,如果解决不了,政府部门也会参与调查处理,当然法院也会介入。没有“频频诉诸法律”,是因为绝大多数抄袭事件在上法庭前已得到了公正的处理,没有必要再诉诸法庭。这正是法律(不是法院而是法治)介入的结果。 (二) 强调学者不同于“常人”,学术共同体具有“自己特殊的伦理守则”,是brainzhou先生全部谬说的理论前提:“学者以学术为职业,有着与常人不同的生活轨迹”,目前不正常的状况,“恰恰因为学术共同体不够专业化,不够独立自主,它太多地分享着一般社会价值标准,而缺少自己特殊的伦理守则”。 什么是“特殊的伦理守则”?它与“一般社会价值标准”又是个什么关系?brainzhou先生除了闪烁其词地提及“学者和科学家在社会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这种尊重是以人们对学者、科学家比常人更高的化理(当为“伦理”——田注)要求换取的”(3)之外,并没有进行必要的阐释。按笔者的理解,由于社会分工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阶层的存在,全社会各行各业都有一些特殊的行规(既有道德规范又有强制性规定);社会对不同阶层的成员,道德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应当高于其他公民,学者应当成为道德楷模等。这大概就是与“一般社会价值标准”不同的“伦理守则”罢。但所有行业的“特殊的伦理守则”,都必须以遵守“一般社会价值标准”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强调学术共同体有着比其他社会共同体水准更高的“特殊的伦理守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但是,我们今天的现实又如何呢?学术共同体相当一批成员的道德水平不仅达不到“一般社会价值标准”,有不少人甚至突破了全社会最低伦理标准(所谓道德底线)——尤其是自从出了王铭铭辩护者为其四处鸣冤的怪事,学术共同体在全体国民心目中已经成了“秽土”。人们发现,中国学术界的道德水准甚至远远低于社会其他行业。比如行政官员中有公开为贪官受审喊冤的吗?又比如体育界有公开为“黑哨曝光”叫屈的吗?而社会上又有谁公然把偷了人家财物说成是“借鉴”?更为糟糕的是,学术共同体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表现的极为软弱,甚至有明显的护短行为。——在这种学术共同体整体道德水平大滑坡的严峻形势下,brainzhou先生还要强调本行业的“特殊的伦理守则”,以逃避媒体和法律的监督;还要告诫我们:“把媒体、法律、行政对于学术共同体的作用神化,对学术共同体的重建只会有更大的伤害,而不是帮助。”难道我们恰如其分地指出“媒体、法律、行政”的监督有益于中国学术,就是神化?到底是谁在神化?还是请brainzhou先生不要神化这腐败的学术共同体罢! 将社会成员分成不同等级,赋予其各自的价值体系,并不是一种新创造。中国古代有“士农工商”的社会身份制,古代印度有婆罗门种姓制,欧洲中世纪有封建等级制,等等。在等级制盛行的年代,不同等级的确有着自己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伦理守则”,“万般皆下品,唯有读者高”,“刑不上大夫”等观念与规定或许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时代,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特殊的等级,任何群体任何个人都不应当逃避社会的监督。 遗憾的是,brainzhou先生的思想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有所提高,他的学术共同体特殊论,说穿了,不过传统“刑不上大夫”特权思想的当代形态。他荒谬地认定,学者“有着与常人不同的生活轨迹”,“处于一个仔细界定的权力与声望体系当中”,学术共同体理应具有 “自己特殊的伦理守则”,出了问题也不应受到媒体、法律、行政等“外部力量”的干预。实际上,大字不识一个,照样可以成佛做祖;而满腹经纶者,也不乏卖国奸贼;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地位与其如何做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历史上,学术共同体(假如可以这样称呼的话)从来就没有成为过独立于整个的社会世外桃源,学者们也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即便有些时候,学人的整体道德水平相对高于社会其他成员,但是不是每一个学者都具有高尚的情操呢?应该如何与实际如何往往是两码事,理论上的理想状态岂能成为学者在现实中逃避社会监督的理由? 当然,brainzhou先生可以说:我不是说目前的学术共同体没有问题,我说的是“外部力量干预、或者学者自己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学术共同体的“重建”,不利于其“成员对普遍价值的重新认可”及“对外界干扰因素的共同抵制”(4)。然而,强调特殊性就是“重建”的前提?连监督不都许监督,问题都没有充分揭露出来,我们重建什么?又如何重建?我们当然希望学者“重新认可”“普遍价值”,自觉遵守规则,共同抵制“外界干扰因素”(社会上的歪风斜气)。但是,如果某些学者甚至学术共同体不守规则,没道德,厚颜无耻,共同体本身又不愿管、管不了,或不能自律——就像目前这样——怎么办?我们难道要等那些没有良心的人们进行良心的发现,自觉自愿地遵守共同体规则? 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法治有很多条件,但至少有两点不可或缺:一是谁都不能特殊,二是新闻媒体、法律等方面的社会监督。如果非要强调学术界可以特殊,除非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但这并没有法理依据),否则各行各业尤其是自以为更高人一等的官界腐败分子,都可以此为由反对媒体、法律的介入。——请注意,学术界已经开了这个先例,有些学人不就是以“王铭铭抄袭不及贪官腐败”这一荒唐理由为其开脱的吗?——他们都可以学术界的“理论”为“理论”,振振有辞地胡说:“我们有自己特殊的伦理原则,媒体、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我们行业的风气。”那么全社会谁又该受到媒体和法律的监督?而我们还要媒体和法律做什么?我们的社会还成什么社会? 一种社会风气形成,有思想认识、道德教育等多种因素,并不仅仅是媒体和法律监督的失职,它们的介入当然不一定能改善学术界的风气。但“不一定”并不是“不必要”,媒体和法律的监督至少给改善学术界风气提供了一个必要前提(5);如果没有这个必要前提,则学术界的风气不仅改善不了,而且只能每况愈下。正是由于这些年来,曝光和处罚力度不够,学术界才不断出现丑闻。因此,必须强调社会监督,采取强制性措施,煞住这股歪风。不然的话,中国学术没有希望。至于说有了问题是行政处分还是诉诸法庭,是在学术界“内部”处理还是在学术界外部曝光,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仲裁(6),这些具体问题都可以进行讨论。唯有学术共同体要特立独行于社会之外,不受媒体、法律监督这一荒谬观点,笔者万万不能苟同!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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