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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三)
送交者: maoma 2002年04月26日17:59:39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学术界岂能成为特权者?——评《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三)
时间:2002年4月21日 作者:田畔(中国社会科学院) 来源:学术批评网


按照brainzhou先生的说法,不仅媒体监督不能防止学术作伪(1),行政法律介入也起不到什么作用,“学术共同体”只能通过“内部机制”进行约束。本文主要就行政法律的监督问题进行讨论(2)。

(一)

关于法律对学术作伪的监督作用,brainzhou先生虽然承认:有人“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学术抄袭事件,抄袭侵犯了被抄袭者的著作权,应该让法官裁判。法律的确是一种救济的途径”。但是,他又认为:“我们希望它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关键是,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学术界的风气”。

为什么“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学术界的风气”?brainzhou先生认为:“如果就事论事,王铭铭在进入法律程序前已经自己解决了他的抄袭事情,他本人承认不讳,并且向原作者写信道歉,原作者表示原谅,所以根本走不到法律途径上来。”

原作者不追究,《著作权法》就无法干涉,自然是当前的实际情况,但行政上也不能追究吗?brainzhou先生不是也提到“王铭铭所在的学校行政当局对他采取了免去行政职务的处罚”?抄袭并不是只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广大读者与学术界的集体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学术环境,岂能随便“私了”。现代社会,道德解决不了的社会矛盾,原则上都可以通过立法包括制定各种行政处罚条例的途径解决。行政处罚其实也是整个社会法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虽然从制定与管辖方面说,我们常常要做一些具体的区分比如法律与行政法规或行政规定;但它们的区别只是体现在处罚力度上,在强制性方面则是一致的,都属于法律范畴。比如,前不久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北大《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名曰道德规范,实为强制性行政法规。有关部门按照这些行政法规或规定作出处罚,当事人可以不理不睬吗?因此,brainzhou先生的所谓“根本走不到法律途径上来”的“法律”,其实就是“法院”。不上法院,就不是“法律途径”,这是什么逻辑?brainzhou先生理直气壮地告诉我们: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又能奈其何?那么请教brainzhou先生,笔者如果用这种“成果”评职称,申请博导,可乎?

brainzhou先生还有一个也许他自认为充分的理由:“法官只能保证程序的公正,保护原告、被告都不受冤枉,对于事实的认定还是要靠学术界的专家们来投票表决。”

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涉及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比如医疗事故,法官因知识结构等原因确实需要专家协助认定。但是,像王铭铭抄袭这种据说中学生都能发现的再简单不过的常识性问题,也要请专家投票表决吗?岂不让天下人笑掉大牙?在各种案件中,恰恰是抄袭类的案件最容易判定是非——正如brainzhou先生在自己在承认的:“抄袭是学术作伪行为中最容易被确认,也是最容易被推翻的,当然也是最容易确认严重程度的。”——最不需要专家介入。大概brainzhou先生是想说明,法官都得依靠于学者判案,怎么能管得了学术界的事呢?但事与愿违,他的“高论”只能使人产生疑问,一个连法律ABC都不清楚的人,在这里侈谈法律与学术的关系,靠得住吗?

brainzhou先生为了说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还以美国为例:“即使在美国,学术抄袭也是在学术界通过内部机制解决,而不是频频诉诸法律。”这种说法更不值一驳。众所周知,美国学术界的规范要比中国严密得多,对抄袭的处罚力度也大得多,情况与中国并不同,进行对比只能得出相反的结论:为什么王铭铭没有被学校除名,还在北大当教授?而在美国,文抄公一旦被揭露出来,不要说教授,就是饭碗也成了问题。这类事件往往曝光于全社会,成为“全国性的媒体事件”,如果解决不了,政府部门也会参与调查处理,当然法院也会介入。没有“频频诉诸法律”,是因为绝大多数抄袭事件在上法庭前已得到了公正的处理,没有必要再诉诸法庭。这正是法律(不是法院而是法治)介入的结果。

(二)

强调学者不同于“常人”,学术共同体具有“自己特殊的伦理守则”,是brainzhou先生全部谬说的理论前提:“学者以学术为职业,有着与常人不同的生活轨迹”,目前不正常的状况,“恰恰因为学术共同体不够专业化,不够独立自主,它太多地分享着一般社会价值标准,而缺少自己特殊的伦理守则”。

什么是“特殊的伦理守则”?它与“一般社会价值标准”又是个什么关系?brainzhou先生除了闪烁其词地提及“学者和科学家在社会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这种尊重是以人们对学者、科学家比常人更高的化理(当为“伦理”——田注)要求换取的”(3)之外,并没有进行必要的阐释。按笔者的理解,由于社会分工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阶层的存在,全社会各行各业都有一些特殊的行规(既有道德规范又有强制性规定);社会对不同阶层的成员,道德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应当高于其他公民,学者应当成为道德楷模等。这大概就是与“一般社会价值标准”不同的“伦理守则”罢。但所有行业的“特殊的伦理守则”,都必须以遵守“一般社会价值标准”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强调学术共同体有着比其他社会共同体水准更高的“特殊的伦理守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但是,我们今天的现实又如何呢?学术共同体相当一批成员的道德水平不仅达不到“一般社会价值标准”,有不少人甚至突破了全社会最低伦理标准(所谓道德底线)——尤其是自从出了王铭铭辩护者为其四处鸣冤的怪事,学术共同体在全体国民心目中已经成了“秽土”。人们发现,中国学术界的道德水准甚至远远低于社会其他行业。比如行政官员中有公开为贪官受审喊冤的吗?又比如体育界有公开为“黑哨曝光”叫屈的吗?而社会上又有谁公然把偷了人家财物说成是“借鉴”?更为糟糕的是,学术共同体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表现的极为软弱,甚至有明显的护短行为。——在这种学术共同体整体道德水平大滑坡的严峻形势下,brainzhou先生还要强调本行业的“特殊的伦理守则”,以逃避媒体和法律的监督;还要告诫我们:“把媒体、法律、行政对于学术共同体的作用神化,对学术共同体的重建只会有更大的伤害,而不是帮助。”难道我们恰如其分地指出“媒体、法律、行政”的监督有益于中国学术,就是神化?到底是谁在神化?还是请brainzhou先生不要神化这腐败的学术共同体罢!

将社会成员分成不同等级,赋予其各自的价值体系,并不是一种新创造。中国古代有“士农工商”的社会身份制,古代印度有婆罗门种姓制,欧洲中世纪有封建等级制,等等。在等级制盛行的年代,不同等级的确有着自己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伦理守则”,“万般皆下品,唯有读者高”,“刑不上大夫”等观念与规定或许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时代,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特殊的等级,任何群体任何个人都不应当逃避社会的监督。

遗憾的是,brainzhou先生的思想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有所提高,他的学术共同体特殊论,说穿了,不过传统“刑不上大夫”特权思想的当代形态。他荒谬地认定,学者“有着与常人不同的生活轨迹”,“处于一个仔细界定的权力与声望体系当中”,学术共同体理应具有 “自己特殊的伦理守则”,出了问题也不应受到媒体、法律、行政等“外部力量”的干预。实际上,大字不识一个,照样可以成佛做祖;而满腹经纶者,也不乏卖国奸贼;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地位与其如何做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历史上,学术共同体(假如可以这样称呼的话)从来就没有成为过独立于整个的社会世外桃源,学者们也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即便有些时候,学人的整体道德水平相对高于社会其他成员,但是不是每一个学者都具有高尚的情操呢?应该如何与实际如何往往是两码事,理论上的理想状态岂能成为学者在现实中逃避社会监督的理由?

当然,brainzhou先生可以说:我不是说目前的学术共同体没有问题,我说的是“外部力量干预、或者学者自己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学术共同体的“重建”,不利于其“成员对普遍价值的重新认可”及“对外界干扰因素的共同抵制”(4)。然而,强调特殊性就是“重建”的前提?连监督不都许监督,问题都没有充分揭露出来,我们重建什么?又如何重建?我们当然希望学者“重新认可”“普遍价值”,自觉遵守规则,共同抵制“外界干扰因素”(社会上的歪风斜气)。但是,如果某些学者甚至学术共同体不守规则,没道德,厚颜无耻,共同体本身又不愿管、管不了,或不能自律——就像目前这样——怎么办?我们难道要等那些没有良心的人们进行良心的发现,自觉自愿地遵守共同体规则?

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法治有很多条件,但至少有两点不可或缺:一是谁都不能特殊,二是新闻媒体、法律等方面的社会监督。如果非要强调学术界可以特殊,除非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但这并没有法理依据),否则各行各业尤其是自以为更高人一等的官界腐败分子,都可以此为由反对媒体、法律的介入。——请注意,学术界已经开了这个先例,有些学人不就是以“王铭铭抄袭不及贪官腐败”这一荒唐理由为其开脱的吗?——他们都可以学术界的“理论”为“理论”,振振有辞地胡说:“我们有自己特殊的伦理原则,媒体、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我们行业的风气。”那么全社会谁又该受到媒体和法律的监督?而我们还要媒体和法律做什么?我们的社会还成什么社会?

一种社会风气形成,有思想认识、道德教育等多种因素,并不仅仅是媒体和法律监督的失职,它们的介入当然不一定能改善学术界的风气。但“不一定”并不是“不必要”,媒体和法律的监督至少给改善学术界风气提供了一个必要前提(5);如果没有这个必要前提,则学术界的风气不仅改善不了,而且只能每况愈下。正是由于这些年来,曝光和处罚力度不够,学术界才不断出现丑闻。因此,必须强调社会监督,采取强制性措施,煞住这股歪风。不然的话,中国学术没有希望。至于说有了问题是行政处分还是诉诸法庭,是在学术界“内部”处理还是在学术界外部曝光,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仲裁(6),这些具体问题都可以进行讨论。唯有学术共同体要特立独行于社会之外,不受媒体、法律监督这一荒谬观点,笔者万万不能苟同!

[注释]
(1)见Brainzhou先生文章《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世纪中国网-世纪沙龙栏,2002年3月30日;http://www.csdn618.com.cn/luntan/china/goodshow.php3?db1&id=67658&id1=23507&mode=1。2002年04月10日,又发布于世纪中国网-公共平台栏;
http://www.cc.org.cn/pingtai/020410300/0204103017.htm)第二部分“媒体监督能不能防止学术作伪”。
(2)Brainzhou先生文章《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该文第三部分的小标题是:“行政法律干预能不能防止学术作伪”;要点是:行政“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学术界的风气”,抄袭等问题只能依靠学术界共同体的内部机制解决,因为学者与常人不同,有自己特殊的伦理原则。
(3)有关问题,Brainzhou先生如是说:“学者以学术为职业,有着与常人不同的生活轨迹。他处于一个仔细界定的权力与声望体系当中,在这个框架中,他的行为没有太多变化的空间。具体来说,学者和科学家在社会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这种尊重是以人们对学者、科学家比常人更高的化理(当为“伦理”——田注)要求换取的。”
(4)有关文字:“把媒体、法律、行政对于学术共同体的作用神化,对学术共同体的重建只会有更大的伤害,而不是帮助。它会造成一种无所作为的心态,这都不是学者能够解决的事情,而是别人的事情。或者说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动一发而牵全身,我们无法改变。将学术共同体的伦理守则具体化制度化,使之在学术自治的框架下自主地运作,或许比依赖外部力量干预、或者学者自己的道德风险能够更有效地化解目前中国大陆的学术声誉危机,从而可持续地改变学术共同体的结构与功能,提升其适应现代社会变化的能力,而这一切首先取决于学术共同体成员对普遍价值的重新认可,对外界干扰因素的共同抵制。”
(5)媒体的监督问题参见拙文《谁来监督学术界?——评〈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二)》(学术批评网-学术批评栏,2002年4月16日;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801&type=1001)。
(6)在目前状况下,设置独立于各学术单位的专门仲裁机构,当是一个好办法。此问题可参见陈平原先生的建议:“不管是出于道义与责任,还是希望尊重学术纷争的复杂性,防止伤及无辜,我以为,都应该更多地发挥专业学会的监督及鉴定作用。因为,即便是确凿无疑的犯规,也有轻重之分,如何处治才恰如其分,非专业以外人士所能轻易裁断。鉴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专业学会也像教育行政单位一样,不无保护自身利益的嫌疑,不一定具备公正裁断的胆识与能力。因此,有关部门(比如教育部或国务院学位办)应设立专门机构,接受学界内部的投诉,负责组织专家鉴定,并公布调查结果,而不是将投诉信交给被投诉者所在的学术机构,让其自行了断;更不是等大众传媒炒热了,再挺身而出,王顾左右而言他。”(陈平原:《谁来监督中国学界》,载《南方周末》2002-1-25;引自南方网-教育-资料栏,http://www.21dnn.com/2/2002-1-25/76@40525.htm)。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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