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的艺术 第十一章科学家 科学研究的道德观 |
送交者: 芨芨草 2021年07月13日07:47:11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科学研究的艺术 W.I.B.贝弗里奇 著 陈捷 译
W.I.B.Beveridge THE ART OF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William Heinemann Ltd. London, 1961
威廉•伊恩•比尔德莫尔(William Ian Beardmore,WIB)贝弗里奇是澳大利亚动物病理学家,也是剑桥大学动物病理学研究所所长。他于1908年4月23日出生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朱尼市,并于2006年8月14日去世。他是1957年的《科学研究的艺术》和1977年的《上一次大瘟疫》的作者。 第十一章 科学家 在世界的进步中,起作用的不是我们的才能,而是我们如何运用才能。‛ ——布雷斯福德•罗伯逊 科学研究的道德观 有一些道德观点是科学家普遍承认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在报道研究成果时,作者对他所参考利用的前人成果以及任何曾经实质上为他的研究提供过帮助的人,有责任给予应有的肯定和感谢。这条不成文的基本法规并不总是受到应有的、一丝不苟的尊重。违犯者应该懂得,虽然在不知内情的读者眼里他们提高了声誉,但是,却完全抵不过了解情况的那几个人带给他们的耻辱,这些人的意见才是真正举足轻重的。我们有时听到某人在谈话中引用别人的意见就好像是自己的一样,这是对上述不成文法规的一种常见的、轻微的触犯。 科学上一种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是:盗窃别人谈话时透露的设想或初步的成果,加以研究,然後不经许可就予以报道。这不比普通的窃盗好多少。我曾听到人们把一个屡犯不改的人称为“科学盗贼”。违犯了这种道德的人是不易再受信任的。另一种不妥的行为是:一个研究工作的指导者仅仅指导气了某项研究,但在联名发表时他的名字排在第一,这样就把研究工作的主要功劳攫为己有。遗憾的是,这种现象并不如人们想像的那么罕见。名字排在前面的作者是资格较高的作者,但所谓资格高指的是他在这项研究中负责的工作多,而不是指他担任的职位高。大部分指导人员更关心的是鼓励青年工作人员,而不是自己抢功。我这里并不是说,如果老资格的研究人员在研究工作中确实起了作用也根本不应提自己的名字。过于认真且慷概大方的人有时就是如此。但是,最好的办法常常是把自己的名字放在年轻科学家名字的後面,这样,年轻人就不会仅仅被当作是“参予合作者”之一而遭忽视。在年轻作者自己尚未成名时,写上一个在研究工作中出过力的知名科学家的名字,有助于作为工作质量的保证。每个科学家都有责任慷概地给予力所能及的建议和意见,并且,通常不应该因给予这种帮助而要求别人来表示正式的感谢。 我的一些同字和我本人都曾发觉,有时我们认为是新设想的东西,在查看了自己先前就此课题所作的笔记後,发现并不是独创的。这种不完全的记忆有时造成不自觉地剽窃了别人的设想。有时别人谈话中提到的设想,後来在回忆时想不起是谁说的,从而以为是自己的。 完全的诚实当然是科学研究所必要的态度。正如克拉默(Cramer)所说: “从长远来看,一个诚实的科学家是不吃亏的,他不仅没有谎报成果,而且充分报道了不符合自己观点的事实。道德上的疏忽在科学领域里受到的惩罚要比在商业界严厉得多。” 把自己的佐证做最有利的报道是徒劳的,因为严峻的事实日後总会被别的研究人员所披露。实验人员自己最清楚自己成果中最可能的谬误。他应该老老实实地报道自己的工作,必要时指出可能出现了的错误。 如果作者发现自己後来不能证实原先报道的一些成果时,他应该发表更正,以免使别人误入歧途,或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去重复这项工作,而结果只是知道出了一个错。 当一个科学家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时,有些人认为有礼貌的做法是,不要立即冲进这个领域,而应在一段时间内将它留给发现者,让他有机会去收获第一批成果。我个人看不出有什么必要这样做,只要第一篇论文已经发表就行了。 不利用别人得到的知识而作出新发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科学家们不汇集他们的贡献,就不可能积聚今天我们所能得到的丰富的科学知识宝藏。将实验结果和观察到的现象发表出版,以便别人可以利用并给予批评,这是作为现代科学基础的一条基本原则。保密违反科学上的最大利益和科学精神,它使科学家个人无法为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作贡献。这通常意昧着:科学家或他的雇主,想要利用别人慷概提供的知识为基础而作出的发展来为自己的私利服务。很多工业上和政府国防部门的研究工作是秘峦进行的。在今天这样的世界上,这似乎不可避免,但是,在原则上却是错误的。理想地说,只要研究成果有一定的价值,那么,出版自由应是一切研究人员的基本权利。据说,甚至在农业研究方面,偶或有研究成果因有碍政府当局的脸面因而受到压制的现象。这似乎是一种危险而又短视的政策。 实验室不受限制,而研究人员个人将实验活动保守越密的情况还是常见的。这些研究人员害怕别人剽窃他们的初步结果,抢在他们自己之前作出成果并予以发表。这种暂时保密的形式不能看成是破坏科学道德。然而,这种情况尽管可以理解,却不应予以提倡,因为自由交流情报和思想有助于加速科学的发展。但是,别人请你对告诉你的情况保守秘密,是应该受到尊重的,不应再传给他人。一个旅行中的科学家参观各种实验室,他自己也许恪守信用,决不利用人家告诉他的未发表的资抖,但是却可能无意中把这样的资料告诉了一个原则姓不如他强的人。为了避免这种危险,这位科学家最好请别人不要把希望保守秘密的情况告诉给他,因为要记住哪些情况传播上有限制,哪些没有限制是很困难的。 遗憾的是,即使在科学的领域内,人们偶尔也会遇到国家之间的妒忌。表现为对别国所做的研究成果不赞赏、不承认。这一点,不仅作为对科学道德观和科学国际精神的不可辩解的破坏是可悲的,而且,违犯者会自食恶果,常常损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国家。不承认别国所做科学发展的人,可能被遗留在他应该留在的死水滞流之中,而且他的行为也说明他是个二流科学家。在广大科学家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同情、互相理解的国际精神,这是人们对人类的未来抱有信念的一个主要原因。看到这一点被个别人狭隘的私心所玷污,是令人沮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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