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绝对”五条公理的解释(4)
在开始解释新的公理之前,让我来证明一下所讨论的公理。
0 -【绝对】不能被完全表述
证明:如果【绝对】可以被完全表述,那么【绝对】必然是一完整的事物,或有限的事物,因为任何无限的事物是无法完全表述的。根据公理一,【绝对】非事物。所以,【绝对】更非完全的事物了。结论,【绝对】不可被完全表述。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绝对】的五条公理,它们之间不是公理和定理的关系,而是并行的关系,所以可以任意选择引用。
1-【绝对】非事物
【绝对】如果是事物,【绝对】必然是有限的和相对的。根据其称谓,【绝对】异为【相对】,所以,【绝对】区别于【相对】。凡是【相对】,都是事物。【绝对】既然非【相对】,【绝对】必然非事物。证毕。
2-【绝对】是【相对】的唯一来源
【绝对】不是事物,但这并不排除【绝对】和事物发生关系。这个关系,就是【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三种。一,来源关系;二,唯一关系,三,界限关系。
一,来源关系。来源关系是表示,【相对】和【绝对】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母与子,衍生于原本等的“逻辑”关系。逻辑前后不等于时间的先后,因为逻辑的关系可以有潜在的和显露等不同的状态。两者本末不可倒置,顺序不可变动。
二,唯一关系。唯一关系是表示,【相对】和【绝对】的关系,是不可替代,不可变动,不可更改的。两者也就是“充要”关系。
三,界限关系。【相对】与【绝对】,如其名是各守其域,各司其职,不会互相取代。它们严守各自的界限,绝不违反。换句话说,【绝对】永远不会成为【相对】,【相对】也不可变为【绝对】。这种不变的性质是其本身的本质所使然。
以上的解释没有给出例子。如果延申到应用领域,可以作为哲学的理论基础或原则,例如对生物进化,AI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