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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科學院和政協調查處理何祚庥“掛羊頭賣狗肉”違紀行為
送交者: 直言了 2006年12月02日16:34:4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請科學院和政協調查處理何祚庥“掛羊頭、賣狗肉”的違紀行為。
直言了,2006·11·04。

幾位朋友發來了一份籌款簡報,內容摘要如下:

科技打假基金籌備組成立和接受捐款簡報:
科技打假基金籌備組註冊在中國大陸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本籌備組在籌措原始基金打假資金。方是民(方舟子)先生及其領導的新語絲網站是國內科技打假的主力軍之一,也是主要的受資助方之一;有鑑於此,方是民先生不參與本組及將設立機構的任何運作管理事務。
本籌備組現由何祚庥、郭正誼、袁鍾、司馬南等人組成,臨時委任彭劍為事務秘書。
目前,我們對方是民等人(單位)的應訴、反訴、上訴等涉訴事務提供資金支持。
籌備組成員 :何祚庥、郭正誼、袁鍾、司馬南。
匯款銀行戶名:彭劍。
當前基金支持項目:資助對象:方是民、北京科技報社。
訴案目錄:1.肖傳國與北京科技報社、北京青年報社、方是民名譽權糾紛案。2.肖傳國與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方是民名譽權糾紛案。3.肖傳國與北京雷霆萬鈞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方是民名譽權糾紛案。4.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與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名譽權糾紛案。5.曾宇裳、劉少華與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北京青年報社、北京搜狐、北京新浪、廣州網易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6.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方是民控告呂瑛民事枉法裁判案。7.陳建民與北京科技報社名譽權糾紛申訴案。


好了。這是科學院院士、政協委員、北大教授、共產黨員何祚庥先生又一個典型的公開違法亂紀的行為。

首先呢,中國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務院關於成立社團組織、籌集社會資金和和基金管理等法規條例明確規定,未經授權批准,政府官方部門人員不得參與社會團體組織及活動,更不能搞籌集社會資金活動。科學院和政協都是政府官方機構。何祚庥經過科學院和政協全國委員會的授權批准去參加那個社團組織和實行籌集社會資金了嗎?請拿出授權書來看看!那個通報是八月份發的。據咱詢問,別說八月份、就是到目前為止,何祚庥也沒有經過科學院或政協全國委員會的任何授權批准,他的行為是違法亂紀的。

國家法規規定,社會團體及其籌集的社會資金必須是為社會公益和公益項目服務的。可是,何祚庥當頭兒的那個籌款社團組織,卻是為方舟子個人服務的,而且,活動目標不是社會公益、而是個人官司。國家法規還規定,社團組織基金會等成員不能是同時是其受益人。然而,該社團組織的成員、秘書和收款人彭劍,卻就是方舟子那幾個官司的代理律師,是官司和社團的雙重受益人。

譬如,在審理官司開庭前,該律師彭劍曾在網上發文說威脅說:“若裘法祖老先生決定於7月24日出庭作證,則請法院屆時備妥救護車為宜。本人不想背上在法庭上氣死老人的名聲。”且不說這話是律師企圖利用死亡威脅干擾法庭調查的知法犯法行為,僅那說法就足以證明他跟客戶方舟子一樣、是直接的受益人之一。明擺着,那個籌集資金的社團組織是個“掛羊頭、賣狗肉”的社團組織,涉嫌嚴重違法和欺騙社會。何祚庥身為官方機構人員,卻不但參與、而且還挑頭搞一個涉嫌嚴重違犯國家法律和欺騙社會的組織活動。

國家法規規定,政府官員和社團組織成員跟受益人之間不得有任何私人關係,若有呢,則必須迴避。而該組織挑頭的何祚庥和受益人方舟子之間呢,他們多年的攻守同盟私人關係早已是公開的,而且,就在前不久,何某先生的太太還在人民網科技頻道發文、捏造事實和造謠惑眾、為方某侵犯公民權的行為辯護,試圖利用新聞媒體輿論干擾司法工作。就此而論,何祚庥的行為已經是明擺着違法亂紀了。此外呢,該組織其他成員,譬如郭正誼、袁鍾和司馬南,也都跟方舟子有多年的私人關係和利益分享關係。簡而言之,那籌備機構純屬是個嚴重違犯國家社團組織和籌集社會資金法規規定的邪門歪道組織。

科學院院士守則和教育部同類條例都規定,院士不得介入非本人專業領域搞表態,否則,則按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方舟子那幾個官司案子,涉及的專業領域是醫學、天文學和娛樂業,都不是何祚庥本人的物理學領域。可是呢,何祚庥滿口“學術道德”地教訓別人,他自己的言行卻根本不把國家法規放在眼裡,不但自己多年多次地介入非本人專業領域亂表態,且還讓他自己的太太跟着一起做,甚至為自己同夥方舟子的私人利益而搞起了帶組織性的介入非本人專業領域的表態活動。

不管從哪個方面看,何祚庥挑頭搞那個“掛羊頭、賣狗肉”的團體組織和籌集社會資金行為,都是涉嫌嚴重違法亂紀的。“和諧社會”中有一條,那就是執法嚴格和公正公平,不管是誰,違法亂紀就要受到調查處理、直到法律懲罰。面對何祚庥多年多次和新近再發生的多方面違法亂紀行為,以及他的行為給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也給中國的科技學術發展造成足夠大的損失,科學院、政協和北大,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就何祚庥的違法亂紀行為做出及時的調查和嚴肅的處理,對國家、對社會、對中國科技學術發展,都有個公開交代。###


附:國家有關法規:
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民政部民發〔1999〕50號。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00號國務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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