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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宪章一百条(zhuan)
送交者: 刀剑笑 2002年08月12日17:39:0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21世纪中国基金会夏威夷中国教育问题研讨会部分与会者

【按语】二○○二年六月中旬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在夏威夷大学召开了一次中国
教育问题研讨会。六月十五日会上讨论了本宪章草案,会后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中国政府提出"科教兴国",但教育投入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远低于世界平
均水平。中国政府鼓励筹集私人教育资金,但因此而减少了国家对教育承担的财政
义务。中国政府鼓励私人办学,但笼统地提出"教育产业化"政策,《中国教育宪章
一百条》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提出的。

中国教育宪章不是一个法律文件,而是面对市场化潮流、结合中国具体情况、重新
认识、传播有关教育的"普世价值"的条款汇总。中国教育宪章一百条实际上只是一
篇文章,之所以起名为"宪章一百条",主要是为了以一种容易引起中国社会各界注
意的形式,以通俗的方式表达二十一世纪中国已经确立和尚待确立的发展中国教育
事业的观念。


本宪章一百条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近十年来有关教育问题的世界大会和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的有关文件、国际二十一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
,参考了一九八六年中国义务教育法通过以来有关教育的法律和规章,参考了中国
政府管理方面的著作。本宪章的内容不是个人研究成果,而是对已有成果的一种有
选择的综合和以"章程"形式的表述。本宪章的一些条文有可能表达得不适当,可能
有重要遗漏,条文之间的协调也许有缺点,现在正式发表出来,希望得到教育界和
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指正,希望在历经几次修改后,能成为一份名符其实的《中国
教育宪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科教兴国"要以"国兴科教"为前提。教育关系到未来十年、二十年的"国
家面貌"。每一届政府都应当把教育事业放在"社会发展"的中心位置。

第二条∶教育是全社会的公益事业。除纯粹为满足个人兴趣需要的教育外,教育事
业从总体上说不能"产业化"。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都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国家应鼓励民间团体办学。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
办学校为收回办学成本,许可获得法律规定范围的合理回报。

第四条∶教育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得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根据《二十一世纪世界地图和图表集》,各国专用于教育的GDP比例是∶挪威
、瑞典、利比亚高于8%,加拿大、芬兰、匈牙利在7-8%,沙特阿拉伯、荷兰、古巴
在6-7%,美国、英国、法国、义大利、伊拉克、澳大利亚在5-6%,俄罗斯、日本、
韩国、巴西在4-5%,印度、德国、土耳其在3-4%,巴基斯坦、越南、印尼在2-3%,
中国、尼日利亚、阿富汗、柬埔寨、索马利亚在2%以下,此比例为二○○○年出版
的"千年版"数据)

第五条∶教育政策应是长期性政策,不受政府换届或更迭影响,教育政策的变动,
必须以渐进为原则。

第六条∶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所有级别的教育中消除因性别、民族、语言、宗
教、年龄、是否残疾等理由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以达到人人平等接受教育的目
标。

第七条∶尊师重教,要成为全社会的风尚。

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或宗教、语言上处于少数地位人的受教育权,并使这一点在
课程、方法和教育组织形式上得到反映。

第九条∶把教育系统的发展与人才需求规划结合起来。

第十条∶要使社会各界了解全国或地区、城市、社区教育的总体状况,重视社会各
界对教育状况的评估,定期发表教育状况评估报告,以此作为改进教育状况的根据

基础教育

第十一条∶一个政府如果声称要把"发展"作为目标,但不给所有学龄儿童提供基础
教育,这表明其对"发展"的诚意是有问题的。政府要保障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要
把公共投资重点放在基础教育上。

第十二条∶应该向所有儿童、青年、成人提供基础教育。

第十三条∶减少小学的入学率和毕业率中的性别差异,减少辍学率和重读率。

第十四条∶儿童在接受基础教育时,不得从事有害他们健康或有害他们全面发展的
劳动,不得以"办学"为借囗,使儿童接受变相或不变相的经济剥削。

第十五条∶那些不能进入正规小学就读的儿童,要因人而异建立"非正规教育计划
",并在有条件时进入正规小学就读。

第十六条∶把街头流浪儿童、被遗弃的儿童和一切没有家庭关怀的儿童通过各种方
式吸收到学校教育中来。

第十七条∶要重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的基础教育,要妥善安排插班生,或创
办符合规格的新小学、中学,使他们有条件与城市人囗的子女接受一样的教育,要
消除对"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歧视。

第十八条∶越是贫困的地方,越要保障基础教育。

第十九条∶尽一切力量尽快消除学校危房,把改善校舍作为办学的重要环节。贫困
的地方,政府办公建筑不能好过校舍。

第二十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基础教育的目标,防止在小学教育中宣扬某些
所谓"杰出人物"儿童和青少年时期"片面发展"的片面观点。

第二十一条∶基础教育既要重视传授文化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的手工和灵活反应能
力,使学生学会"手脑并用"。

第二十二条∶基础教育是从小培育每一个人在"小群体"中相处合作的能力,培养权
利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二十三条∶社区是基础教育的支柱,要使社区在学校建设在决策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以自由、灵活的方式组织学前儿童教育,办好幼儿园,使家庭和社区
结合在一起进行工作和分担费用。

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二十五条∶在初级中学,除传授知识外,要开设有关"人生道路"或"生涯规划"课
程,帮助青少年开辟视野,使每一个青少年都知道,未来有广阔的选择范围。

第二十六条∶把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时期看作每一个人"人生道路"第一选择时期。
在义务教育结束后,每一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继续学习(进高中或职业中学),或从
事实际工作。


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的设置要面向企业,要多样化,要定期公布职业学校毕业生
的就业率,以利于学生在进入职业学校前作出选择。

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健全企业和职业学校两个场所的"交替培训"制度,使职业教育
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

高等教育


第二十九条∶高等教育以专业培训为主,但同时培养青年人能在未来适应多种多样
职务,增强青年人适应不同工作条件与环境的能力,使青年在未来既有从事某一专
业的专长,又能在求职时有适度的流动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以法设置,明文规定"学校注册"、管理体制、财政安排、教员
招聘、学生编制、收费、卫生和其他各种办学措施。

第三十一条∶多样化、非标准化是高等教育的根本原则,高等学校的设置和管理体
制,也应力求多样化、非标准化,而且要个性化。

第三十二条∶在高等院校中,实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以科研来带动教学水平的提
高。

第三十三条∶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要实行"产学研"结合,使科研成果在院校中
实行初步产业化。

第三十四条∶高等院校的教学要努力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分析、综合能力、
想像力和创造力,在学科与课程设置"专门化"的同时,注意"多学科"、"跨学科"和
"交叉学科"的训练。

第三十五条∶高等院校享有自主权,"依法治校,高度自治"。

第三十六条∶学术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十七条∶学生会和学生团体依法成立,实行自治,不受校方干涉。

第三十八条∶开展高等院校之间的校际交流。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选派代表参与院务会、教务会和一些学校管理委员会,使校方
能听到学生意见。

第四十条∶开辟多种途径帮助学生到国外留学,为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创造良好的就
业机会和条件。

第四十一条∶重视对外学术交流,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来中国任教或短期讲学。举
办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十二条∶制定对外合作办学法规,把对外合作办学制度化。

第四十三条∶高等教育要按人力发展需求进行中期和短期规划,已有院校要开设新
科目或创建新院校,需有充份论证。在充份论证其可行性情况下,政府应拨出高教
经费支持。

成人教育

第四十四条∶把扫盲看作成人教育的起点。以灵活多样方式,积极地、不断地扫除
青壮年文盲。

第四十五条∶把成人教育看作发展每一个人个性、挖掘每一个人特殊潜力的手段。


第四十六条∶成人教育可以采取校内教育、校外教育多种方式。发展函授、电脑网
路教学。

第四十七条∶教育和劳工法要制定得比较灵活,使一个离开学校的人能比较容易重
新进入学校。

第四十八条∶逐步确立终身教育体制,举办一些在职人员继续学习,不设学位的开
放大学,也使商业、工业、农业和各种机构都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如组织"经理
训练班"、"工业内部专业技术班"。

第四十九条∶支持各种形式的非正规教育。

第五十条∶使城乡每一个社区都有图书馆或电脑资料查询处。

特殊需要教育

第五十一条∶传播"全纳性学校"概念,即学校应该接纳所有儿童,而不考虑他们在
身体、智力、情感、语言或其他条件上的差异。按照一九九四年"世界特殊需要教
育大会"通过的纲领,"特殊教育需要"是指有残疾或学习困难的儿童和青年的"教育
需要",在"全纳性学校",为绝大多数儿童作出的教育安排,应接纳那些有"特殊教
育需要"的儿童和青年。

第五十二条∶在"全纳性学校"中,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应提供额外帮助,这
种额外帮助是在他们接受常规课程而不是接受不同课程情况下,得到的教育帮助。


第五十三条∶只有在普通学校和普通班级不能满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情况
下,作为例外,将这些儿童安排进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的特殊班级,但只要有可能
,所有儿童应该在一起学习。

第五十四条∶尽可能使进入特殊学校或特殊班级的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不隔离。

第五十五条∶发展社区的康复事业,支持特殊教育需要。

第五十六条∶使家长、社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特殊教育需要设施的规则和决策
过程。

第五十七条∶培植发展一种使残疾儿童、青年和成人在融合环境中获得平等教育机
会的社会风尚。

教师

第五十八条∶初等和中等学校的教师应分为"注册教师"和"暂准教师"。"注册教师
"的资格审定有严格标准,符合资格的应予注册,成为"注册教师","暂准教师"通
过进修才能转为"注册教师"。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编制从严掌握,不得以任何名义、不从事教学而占用教师编制

第六十条∶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

第六十一条∶保证教师薪水在教育经常费中占最大比例。

第六十二条∶开展校际教学交流活动,以促进地区教学水平的共同提高。

第六十三条∶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学院,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教师。

第六十四条∶在地区和社区,定期表彰奖励优秀教师。表彰赞助教育事业发展的人
士和教育事业中的高尚行为。

课程和教材

第六十五条∶基础教育的教材要标准化,高等教育的教材要多样化、自由化。职业
学校和高等院校专业与课程要与当时社会经济需要相结合。

第六十六条∶小学教育的语文要有全国统一教材,少数民族地区增设民族教材。教
材中不得列入当前政治宣传资料和领导人文章。

第六十七条∶九年义务教育的教材的分册,要利于流动人囗子女和转学学生插班的
需要。

第六十八条∶把科技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中。

第六十九条∶在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开始阶段可用母语教学,在有条件的地区
,学校要尽可能采用"双语"教学,普及推广全国通用语言文字。

第七十条∶九年义务教育教材的修改和审定制度化。

教育经费

第七十一条∶筹集私人教育资金不应减少国家的教育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七十二条∶政府应缩减各种开支,提高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国
兴科教"的关键,首先要使中国教育经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世界平均水
平。

第七十三条∶农村地区的政府机构可采取"柜台式"办公,所有机构在一个大厅内办
公,这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利于节省政府开支,每个地区政府开支节省下来
的经费均纳入本地区教育经费。

第七十四条∶严禁挪用教育经费。

第七十五条∶在农村地区,用一个地区人人皆知的方式,公布中小学学校收费标准
,禁止一切额外收费。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学校校舍建设费用由政府教育专项经
费支出,不得依靠向学生及家长征收。

第七十七条∶国家要做到向所有人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由一个社区向另一个社区
不断扩展免费的基础教育范围。

第七十八条∶完善、落实助学金制度。

第七十九条∶高级中学可按社区和家庭情况征收学费,向部份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助
学金。

第八十条∶在公立高等学校,实行普遍征收学费的办法,学生也可以以贷款方式交
纳学费,同时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第八十一条∶职业学校可普遍设立贷款制度,职业学校的经营可维持法律规定的积
累,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十二条∶学校一级应能决定大部分所拨经费的使用问题,学校有管理经费的自
主权。

第八十三条∶教育经费的分配要透明化。

第八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体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教育研究、发展和其他

第八十五条∶加强教育科研,了解世界教育趋势,吸收外国和国际社会有关教育的
新观念和新成果。

第八十六条∶教育改革或革新不仅要为"经济发展"服务,而且要有明确的"社会发
展"目标,把教育革新看作为"社会发展"的长期手段。

第八十七条∶做好全国和各地区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

第八十八条∶加强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高校的协作与支援,建立教员的定期交
流。

第八十九条∶教育要不断采用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成果。

第九十条∶发展多媒体教学与远程教育。

第九十一条∶建立和健全学历查询网。

第九十二条∶完善公开考试制度,包括自学考试制度。

第九十三条∶鼓励私人和民间团体创办各种博物馆和专题收藏馆。

第九十四条∶做好人才规划。不把人才规划作为教育发展的指标,但作为全国和地
区粗略了解人才需求的重要参考,以此促进人们对教育发展的关注。

第九十五条∶向正在监狱、教养院或戒毒所的青少年和成年人提供和平、人权和尊
重法律的教育。

第九十六条∶在各城市和各地区,重视"受教育人的失业问题"的调查研究,针对实
际情况,采取措施,减少"教育性失业"现象。

第九十七条∶提倡和普及"学习化社会"观念。鼓励失业者在失业期间提高已有专长
或学习新的专长。

第九十八条∶促进教育体系结构多样化,让教育能满足不同人和不同环境下的不同
需要。当社会上大多数人在适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教育体系和教育模式中成长时
,社会可以为少数人选择新的教育体系和教育模式。如在个别小学中学废止考试制
度,放弃限制性的选拔和竞争,课程设置与教学活动别出心裁。

第九十九条∶教育应适应全球化的社会环境。从小学到大学,都应通过课程或非课
程途径,进行有关和平、民主、人权、公正、职业道德、公民义务、社会责任、环
境保护、尊重多样性、用非暴力方式化解冲突的"普世价值"教育。

第一百条∶本宪章随中国社会变迁不定期修改,在较远的未来,教育的直接目的不
只是为了保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教育还应培育人们自我学习和自我培
训能力而满足兴趣变化和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因而,在新的时期,本宪章应加入新
的内容。

(21世纪中国基金会夏威夷中国教育问题研讨会部分与会者 8/7/2002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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