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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拿来主义”为“抄袭”辩护
送交者: JohnDoe 2002年01月02日18:07:08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不要用“拿来主义”为“抄袭”辩护;

有人说,“中国的现状我也有一比:就象一个蹒跚学步和呀呀学语的婴儿,他没有时间也没有可能从头摸索所有的知识和方法。这样就出现了“拿来主义”。拿来的分寸没有办法把握,也就出现了婴儿学语的现象。就象我们做科研,在国内毫无基础的情况下,只有首先按照别人的方法亦步亦趋的建立基本的条件,然后在这种基础上才会有自己的创新。”(边缘之边)

这种说法显然把无耻的为自己谋利的“抄袭”行为与过去中国为了“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所进行的“仿制”“重复专利”等做法混淆了! 后面这些做法也是不断被国外人士抨击的,但它们确实在客观上还帮了中国一把,虽然现在入世后也不能再干了。

然而“抄袭”这一丑恶现象的改正对国家毫无损失,继续这样的”抄袭“对国家也毫无益处!!!!!! Newman 博士的那篇综述任何有本科学历的中国科技人员,甚至英语好的中国中学生都看得懂其英文语言部分(而英语专业术语对圈内人应也是不难看明白的),为什么非要去“抄袭”在自己名下才对中国有利呢?况且还有翻译这条路走,Newman 的综述又不是专利文件,写得清清楚楚,就是写给全人类看的,我就是不明白除了满足私利外,有什么必要为国家,为人民去”抄“!

这和以上那些“知识产权侵犯”案例是皆然不同的!“炒袭”纯纯粹粹是害人害己,害国家,害科学的愚蠢,丑陋,无知,落后,奸滑,投机取巧案件!

这根本上就不是什么中国科技发展初级阶段的”拿来主义“,而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名利“的偷盗行为。我同意也要看”抄袭“者主流,从而肯定这个人的总的贡献,但绝对不能姑息养奸地看待他的错误;他有十项功劳一项罪状,那么完全可以给他十块勋章,但绝不能少了那一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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