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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揭露希望工程腐败案(1)
送交者: 柳杨 2002年12月30日16:33:05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一、团中央是否打算“死保”徐永光?

  中国青基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归团中央管辖。我呢,十多年来一直是团系统的干部,因此,我对共青团,对团组织,甚至对团系统的领导干部,本来是很有感情的。可惜,团中央个别领导的某些错误做法,令我感到遗憾。

  说老实话,去年,在我刚刚站出来揭发徐永光腐败行为的时候,为保护团组织,保护团中央的某些领导干部,我曾“隐匿”了如下重要事实,即:团中央也曾从希望工程的公众捐款中,“借用”了1200万元“办公司”,而且这笔被借用的巨额捐款,至国家审计署今年5月21日进驻中国青基会之际,尚未归还。

  我清楚记得,1996年团中央要求用希望工程捐款投资的时候,我正在希望工程财务部工作,那时候,希望工程救助款以及希望小学的工程建校款的下拨,因徐永光胡乱挪用投资,已到了寅吃卯粮、难以下拨的困难阶段,但团中央偏偏在此时提出借款1200万元办公司,而且催款十分急迫。我记得,就连徐永光都曾口出怨言,抱怨团中央“催得太急了”。

  这件事当然有证据:并未全文公开的中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1997年度)上,清清楚楚开列了这笔巨额调出资金。要想查清这件事,我还可以给国家审计署公开提供一点审计线索:

  第一,可以从希望工程的往来账户上查查那1200万元的去向;

  第二,可以查查这三个数据:以这一“上级借款”的准确时间为“参照”,查查同一时间内(前后三天),希望工程主账户上“尚存”的到帐捐款现金,还剩下多少钱;再查查此前此后(前后十天),看看希望工程救助款以及希望工程小学建校款总计下拨了多少;还可以再查查在同一时间段内(前后三十天),各地本来应该收到多少捐款、建校款?(青基会的希望工程办公室,会在收到捐款、建校款后,下达《拨款通知书》,通知各基层单位和中国青基会财务部),看看希望工程的“主业”是否受到影响?

  我相信,查出来的结果一定令人触目惊心。

  问题不止于此。团中央财务处有朋友对我透露说,团中央曾收到过中国青基会徐永光以百万元计算的“上缴利润”。徐永光违规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投资,总体上是失败的,他哪里来的“利润”上缴呢?而且,按照中国基金会章程,即使有“增值收入”,其收入部分也应全部属于希望工程,只能用于救助失学儿童,怎么可以交给团中央呢?

  “上缴利润”的事,我没有经手,因此我听到这一消息时都感到震惊。作为中国青基会财务部负责人,我要声明:徐永光的有些“黑箱作业”,财务部的前后几任负责人都是不知道的,因为徐永光有个习惯:他并不十分信任财务部,总是指责财务部的负责人“脑筋转得慢”。

  我还听说,港区全国青联委员王敏刚也曾向人透露:90年代初,他和港区全国青联委员们共同捐给希望工程数十万港币(或者是数十万美元),但此后一直“没拿到收据”,王敏刚曾托人找到我,请我在中国青基会的电脑系统里帮助查询,结果发现这笔钱根本没有进入希望工程主账户。后来我听说,是当时的团中央的某书记出面“会见”了王敏刚先生,帮助中国青基会、也帮助徐永光把此事“摆平”。

  在揭发徐永光搞腐败的过程中,我发现,凡是看过《明报》、看过《南方周末》报道的人,几乎都站在我这一边,可是,我曾寄予很大希望的团中央第一书记周强先生(他当然应该仔细看过《明报》和《南方周末》吧),却站到了徐永光那一边。

  我是1998年底调离中国青基会前周强调到团中央工作,此前,他在司法部任司长。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学法律专业的,但令人奇怪的是,周强书记还要使劲保护徐永光。

  去年9月,我曾匿名给中央领导写信揭发徐永光,没过多久,徐永光就在中国青基会公开说:“哼,有人想到朱总理那里去告我的状,可是周强书记已经把举报信转给我了。我在团中央、在国务院都有靠山,想搞倒我,没那么容易!”

  是谁把我的匿名举报信转给了徐永光呢?我托在中南海工作的朋友打听了一下,我写给朱总理的信,总理转给了锦涛同志;锦涛同志又批转给了周强,我不知道是那个环节出了“差错”,总之是有人把举报材料复印之后,交给了被举报人徐永光。徐一看,就知道是我揭发的了。

(下略数段与事实无关的文字)

  二、徐永光挪用希望工程捐款去投资,究竟违不违规?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内地传媒对希望工程腐败案,几乎是鸦雀无声;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徐永光利用传媒在不断喊叫自己如何冤屈、自己的投资是如何“合法”。不过,假的就是假的,违规就是违规,我必须站出来再介绍点情况。

  第一,徐永光违规投资数额巨大,且投资时间长达十年,但这一“黑幕”只有极少数人知道。2月28日明报刊登文章披露此事后,徐永光即召开单位内部中层干部研究对策,就在这个会上,还有许多不了解内情的“处级”干部义愤填膺说:“明报说我们挪用捐款去投资?这是胡说!我们应该立即起诉明报!老徐,我们的《声明》怎么那么软呀?!”可是,直到今天,徐永光既不敢起诉明报,也不敢起诉内地的中国经济时报、南方周末。

  问题是,如果是正大光明、合法合规的投资,徐永光为什么要对自己单位的中层干部“保密”呢?我可以作证:在青基会,只有徐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基金部(专门负责投资)、财务部的少数负责人,才知道希望工程的巨额捐款曾被拿去投资了。

  第二,徐永光在对全国各省青基会负责人谈话时,也不敢承认自己是“直接投资”。道理很简单,各省基金会的领导也知道,按照人总行1990、1995年的两个法规,自行“直接投资”,属于违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投资”,属于合法。

  我手边有证据:1994年,徐永光在违规投资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决定发起组织“共同基金”,抽取各省希望工程“待拨款”,继续追加投资。面对各省青基会负责人,徐永光这样说:“任何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利润永远与风险成正比,这是投资活动的一条铁的规律。一般说来,年回报率达到15%以上的都有风险性……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设计了希望工程共同基金,即将各地方基金会和中国青基会年度结存资金的一部分集中起来,以中国青基会名义,委托专业的投资公司操作……基金会不能自己办公司,不仅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基金会也是把资金委托给银行或投资公司管理以实现安全增值的(摘自1994年1月31日,徐永光在第四次全国希望工程会议上的讲话,参见《徐永光说希望工程》一书。该书在中国青基会网站曾有大篇幅节选,今年4月之后,相关内容被删除,但印刷本无法全部销毁)。

  可是,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现在,大家已经知道了,希望工程的公众捐款也罢,从各省抽取的共同基金也罢,从一开始就都是由徐永光亲自操盘、直接投资的。

  第三,原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董向功,曾于1994年至1997年负责中国青基会的审计工作。她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方先生采访时说:审计之前,徐永光曾按照惯例,签署文件,保证提供全部应该提供的会计报表和会计凭证,但当董提出“投资收益,到底如何,我们希望进行函证(注1)时”,徐永光却表示:“不必函证了!”董说:她几次提出函证,徐几次拒绝。徐永光拒绝的理由是:“投资情况不关你们的事。你们审计,就负责审计希望工程的收(收到捐款)支(下拨捐款)情况,不包括青基会的其他收入和希望工程的投资支出!”

  第四,对董向功的说法,我同样可以作证。我是1997年初接手担任青基会财务部负责人的,上任之后,我才发现我们有那么多的“投资糊涂帐”,为理清全部投资,我曾耗费了许多心血,但最后发现,希望工程的许多捐款,财务部只有划帐调出的银行记录,却没有投资项目的合同书,这是严重违背财务管理规定的(我会在以后章节中详细披露)!

  既然连我们财务部都搞不清楚,徐永光又怎么敢让审计人员“介入”呢?

  当然,对于不了解内情的读者来说,徐永光等人的某些公开辩解,或许很有蛊惑性。

  例如,今年3月29日,青基会现任秘书长顾晓今(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曾规定,“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为此青基会曾请求央行介绍一家金融机构以便安全托管资金,但无下文。据了解,此规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废止。(参见青基会网站http// www.cydf.org.cn)

  稍后,徐永光手下专门负责投资的基金部负责人刘文华,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记者采访时又说:1997年,人总行委托中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基金会审计,他们在报告中说我们与人行的规定有差距,1998年,人总行下文要求(我们)整改。我们的有关负责人接受(注:原文如此。疑为“接到”)整改通知,很紧张。我出差回来后,向上面(注:原文如此。此处描述不清,“上面”是谁?中国青基会,团中央?或者是直接写给人总行?)写了个报告,主要有两个意思,第一,委托金融机构管理,如何具体操作;第二,人总行可否推荐比较可信的金融机构……结果人总行没有推荐,后来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人行1995年的这个“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废止了。(参见三联周刊《青基会的赢与亏》)

  针对这些貌似振振有词的诡辩,我的一位律师朋友是这样反驳的:

  一,如果不违规,当年人总行委托的审计部门,为什么要下达“整改通知”?如果不违规,中国青基会负责人看了“整改通知”,为什么会“很紧张”?刘文华这样对记者说,等于给徐永光帮倒忙。凡明知故犯、触犯法律法规者,大抵如此。

  二,徐永光、顾晓今在“承认”人总行规定于2000年8月废止的同时,就等于同时承认了该规定曾经颁布、曾经有效。这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常识:从1990年8月(该法规颁布)至2000年8月(该法规废止),徐永光挽起袖子自己“下海”的所有直接投资,都属于违规。

  三,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在是否允许徐永光挪用捐款、直接投资的问题上,确实是“语焉不详”,但国务院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会应当……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又规定“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该两部门“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国务院实际是授权人总行、民政部对我国所有的基金会实施行政管理,授权他们制订管理细则。

  从级别上说,国务院高于人总行,但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文做出司法解释一样,1990、1995年人总行颁布的相关法规,在2000年8月之前,对所有基金会都有着与国务院《办法》同样的约束力。青基会、徐永光,均不能例外。

  四,人总行1990年和1995年的规定,已经属于实施细则。人总行没有义务给徐永光推荐金融机构。顾晓今、刘文华的说词,属于不懂法。

  五,徐永光的说法、做法,证明他早已知道“挪用捐款直接投资,第一违反中国法规、第二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2002年4月16日,新华社播发的中国青基会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新闻稿里,徐永光等人又宣布:“为防范投资风险,(青基会)应按照《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拟订资产托管办法”。

  我的律师朋友强调说:这第五点,是典型的“自己打自己嘴巴”。在海内外新闻媒体以确凿事实揭露了徐永光挪用捐款、违规投资后,徐忽然决定在2002年4月之后,要按照人总行2000年8月已经废止了的法规去“委托投资”了。这从逻辑上再次证明了人总行1990、1995年“禁止基金会直接投资”规定的合理、合法性,以及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维护了捐款人、被救助人权益的正确性。

  我的律师朋友嘲笑徐永光说:中国有句大俗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他笑着说:在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0年底之后,不再对全国基金会实施行政管理的大前提下,不知道徐永光、顾晓今等人是否找到了能够“安全托管资金”的金融机构!

  我的律师朋友说得何其好呀!

  (注1)函证,审计用语。是审计人员通过发函方式,对被审计单位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应收款、应付款的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此类信函调查,多为格式化文件,调查的基本内容是:对方单位全称、投资数额、投资性质、收益及还款情况等。对方回函,需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回函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函证的寄送、收回过程,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完成,但是,实施这一过程的基本条件是: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提供投资单位的地址和单位全称。徐永光坚持不提供,违反了审计法。

  三、中国新闻记者可真是良莠不齐哟

  因为徐永光是违规的,所以他一定心虚;因为心虚,所以徐永光一定不敢跟明报、中国经济时报打官司;因为海外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徐永光一律不敢接受,所以徐永光只能利用内地少数傻乎乎的记者发文章,为自己涂脂抹粉……但是,违规、虚假、黑色的东西,怎么狡辩也不可能变成合法、真实和白色透明的东西。

  仔细阅读徐永光对中国内地记者发表的谈话,不难发现漏洞。

  例如,今年3月27日徐永光对香港《文汇报》记者说:十多年来,人们尊称我是“慈善家”。《明报》报道一出,人们大感意外,怎么“慈善家”变了味,成了下海商人,成了“投资家”。而且是一个坑掉了不少善款的失败“投资家”,人们有一种被欺骗、被愚弄的感觉,又因希望工程的纯洁,那种愤怒可以想象……这是我们的尴尬和无奈,在中国,只有做“投资家”,才能当“慈善家”,否则慈善机构的“家”就无以“养家糊口”……让“慈善家”去做“投资家”本已很无奈;这个“投资家”还必须万无一失,更是过分苛求。

  这段话可真是漏洞百出、苍白无力。

  其一,徐永光怎么能算慈善家?慈善家,是用自己的钱去投资,赚取利润,然后从自己口袋里、把属于自己的利润(或是积蓄)拿出来捐给慈善事业的人。徐,不过是受万千捐款人之托,“代管”希望工程工作的秘书长。

  其二,徐永光“黑箱作业”十多年,此次明报一披露,徐的“角色”当然变换快。既然徐永光承认“人们(因此)有一种被欺骗、被愚弄的感觉,又因希望工程的纯洁,那种愤怒可以想象”,那么明报的揭露报道,何罪之有?人们的愤怒和抨击,何罪之有?

  其三,谁授权、谁逼迫徐永光去做“投资家”了?难道中国民政部今后批准某人出任非营利、公益性基金会负责人,还必须附加如下条款:“有五年以上投资企业、大获成功之记录,方可出任大型基金会之秘书长”?

  对香港文汇报记者,徐永光又说:在中国……投资活动只遵循一般的市场规则,并不会因为你是(拿的)善款就给你单独订一条规则。相反,对基金会投资还有一些限制性条款,如“购买股票不得超过所投资企业百分之二十”,“基金会不得直接经营企业”等。就是说,既要你去搞投资,又不让你参加管理,这就增加了控制投资风险的难度。

  大家看,这不是在推卸责任么。徐永光的潜台词是:我违规投资虽然失败,但主要原因是国务院法规“太差劲”,“增加了控制投资风险的难度”——徐永光这样胡说八道,可以理解,记者一味跟着徐永光的指挥棒转,这合适吗?

  类似的奇谈怪论,信手拈来有许多:

  ——“这十多年来,我精力的80%都放在了这(挪用捐款、违规投资)上面”( 3月23日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曾鹏宇采访);

  ——“我们非常担心,(如果希望工程巨额投资的情况)一旦公布,其后果会怎样,公众是否能够接受”,(顾晓今,接受三联周刊记者采访);

  ——因为是慈善机构,投资项目“做得不好,我就想把它装在一个好的项目里,用一个好的投资把这个(亏损)项目给消化掉”(徐永光接受三联周刊记者采访);

  ——我们投资是“九个赢利、一个亏损”、投资“有盈有亏,但总的效果是盈大于亏”;(徐永光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注意,谈及盈亏,徐的前后说法不一样)……

  新闻记者的素质可真是良莠不齐,内地有些记者写东西似乎不动脑子。倘若国家审计署今后公布审计结果,认定徐的投资是“五个赢利、五个亏损”,甚至倒过来是“九个亏损,一个赢利”,或者国家审计署认定徐永光“消化亏损”的做法属于“作假帐”,那些糊涂记者的脸面该往哪里放呢?

  讲到这里,我想给中国内地的记者们提个醒。徐永光是很知道“笔杆子”的重要性的,因此,专门跑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这条“线”的记者(内地记者往往分“线”采访),他们的姓名还经常出现在希望工程的领款单上,因为新闻发布会后,徐永光立刻把记者们的“签到簿”改成“补贴签收簿”。记者只知道是签字表示“到会”了,但我们宣传部则奉老徐之命,每次会后都把记者的“签到”改成“签收”,补上收到人民币若干这一项。记者的“待遇”又有所不同,文字记者一般每次“签收”200元;电视台的记者则每次“签收”2000元。要知道,徐永光一年召开的希望工程新闻发布会,常常会超过20次呢。

  南方周末驻京记者方先生曾问我:“记者们是不是真的领到了这些钱?”我说:是的,记者确实是拿到了车马费,但签字的时候,他们都被蒙在鼓里了。

  电视界的“大腕”杨澜女士,“签收”更多。记得有一次她将《凭海临风》的稿费捐给希望工程20万元,但第二天,青基会就和杨澜签协议从我们那里又领走同样数额(20万)的“工作经费”。老徐给出的理由是:“希望工程的劝募工作很辛苦,这笔钱是给她作为活动经费的”。名人言行,令人难忘:我清楚记得杨澜此后又以同样方式,多次从青基会财务部领取过希望工程的大额工作经费……或许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次徐永光遭遇麻烦,杨澜立即为老徐做了专题片,积极帮老徐说话。

  中国内地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让我忧心!当然,采访了我的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中国经济时报以及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等单位的许多记者,不在其列。

  除了批评和提醒中国少数记者,我还要说:中国内地的某些报社、通讯社、著名网站,有可能成为徐永光的“帮凶”。中国青基会的遭受“恐怖袭击”的《声明》,是通过新浪网首先发布的;新华社以及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新闻单位,又在随后的新闻稿中把我称作“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

  可是,希望工程怎么能够等同于徐永光呢?

  我揭露的是徐永光,并没有“袭击”希望工程;我站出来揭发徐永光,正是因为我比徐永光更爱中国的希望工程。徐永光气急败坏、气势汹汹地把我列为犯罪分子,其理由不过是指责我在辞职“前后大量窃取中国青基会的内部文件,(然后又以这些文件)作为要挟和攻击中国青基会的‘炮弹’”。

  徐永光联手中国部分新闻单位对我的“诬蔑”,不禁令我浮想联翩。

  我记得,今年3月14日,徐永光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 / 时空连线》节目中说,他赞成“慈善事业应该做成透明的口袋”。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立刻摆在了上述新闻单位的领导人面前:一家慈善机构,有什么资格制定不能对外公开的“秘密文件”或“内部文件”,慈善机构的财会人员把本单位领导违规投资、作假帐的确凿证据公布出来,提交给全体捐款人、全社会审查,那么我不仅无罪,而且有功。因为依据我国《会计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勇敢地站出来揭发本单位领导弄虚作假的财务人员,理应受到中国法律和新闻传媒的保护。

  鉴于此,我将保留对上述诬蔑我的新闻单位以及徐永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我还记得,徐永光前两天曾公开表示:他愿在电视上和任何人公开辩论希望工程腐败案。我呢 ,也在这里做个公开表态:我愿意接受徐先生的这一“挑战”。

  众所周知,徐永光,曾是个喜欢接受中外记者采访的风云人物,是个喜欢不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侃侃而谈者,但我估计:今天的徐永光,大约不敢接受我的这一“应战”或者是点名挑战,他不敢和我同时面对公正的电视摄像镜头,更不敢和我站在一起,同时面对值得信赖的捐款人和社会大众。

  此文结尾,我愿引述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清渭在今年两会上的一段公开讲话,宋代表指出:铲除腐败,关键在建立健全反腐败的法律机制,抓紧研究制定中国的《反腐败法》……并且要“给新闻工作者更多的舆论监督权”。

  我希望,中国内地能有更多像南方周末那样坚持真理、爱党爱人民的报纸;能有更多像方进玉先生那样认真、正直、勇敢的真党员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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