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姚的行为不论,只谈谈自己关于那个26人声明的一些看法。
首先我觉得这种做法非常无耻,这些人明显把海龟分成两类,一类是迁徙性海龟,一类是
定居性海龟。作为定居性海龟, 他们认为自己在道德上更优越,他们认为自己应该获得
资
助,他们认为回过定居是是否可以获得资助的决定性条件-----这显然是错误的,是否可
以
获得资助的决定性条件应该是是否可以切实提高国内的科研水平。
第二,他们中的某些人没有获得资助,而为姚获得是他们发表这个声明的主要诱因,那
么这26人首先应该质疑的是这样的评审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理透明,应该质疑的是姚的科
研能力和已经取得的成就,然而这几个人并未从此入手,而是从其他方面着手。 从其他方面着手的原因是因为他们自己找不到姚在申请方面的漏洞,从其他方面着手的目的就是为了那个基金。
第三,真正可以在美国拿到TENURE的人是不会回国工作9个月的,真正有水平的象舒其望
等
人只能短期回国,这就造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可以在国内呆上9个月时间的人在学
术
上一般不会是一流水准,这26个人在美国一般连教职都不会拿到,更不要提TENURE了,只
能做POSTDOC。百人与长江学者都
是非常无奈的做法,这是目前可以想出的最好的办法,回流海龟的质量肯定会提高,但肯
定不会一下子提高。这26人的声明会让那些在美国真正出色的人(以拿到TENURE为代表的
人
)怎么想?如果可以真正可以提高国内的学术水平又何必在乎具体的方式方法,如果舒其
望
的一个月比一个回国定居的POSTDOC对我们的教学科研更有帮助,那你回国定居的优势在
什
么地方?回国定居就一定让你在各个方面有优越感吗??
第四:现在这封公开信的最核心的问题是:姚到底在国内呆了多久?合同规定的时间到底
是多少?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观点?百人计划中的海外杰出学者一类规定的时间
是4个月,科大证实姚呆在国内的时间是7个月。总之,26人声明中的主要结论现在都没有
得到证实,而且他们没有给出任何证据的来源,比如他们怎么知道姚工作时间连3个月都
不到?如果在这些最关键的证据方面26人撒了慌,那他们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在污
蔑。
最后我想问,难道没有更好的反映意见的渠道和解决的办法吗?他们是否尝试了其他的渠
道?非要采取这种刺刀见红,
直接对抗的做法吗?这对中国的学术进步有什么好处???如果被指责的人今后也回国定
居了(这在将来是非常有可能的),那他们之间怎么在学术上进行交流?而且这26人如果仅
仅是针对姚,那干脆点名算了,而他们又是在指责一类人,效果就不一样了。这样作是为
了净化国内的学术空气吗?会净化国内的学术空气吗?为了一个基金至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