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系習作by 剛剛通過BAR的小店大少爺
專利是一種權利,是給一位發明家一種特權,可以防止別人生產,使用,賣,或銷貨要約時他的發明。 在美國,只有發明家本人可以申請專利登記 (登記以後,他可以把登記移交給任何人或企業法人)。 任何新的,有用的:1)過程,2)機器,3)生產物品,4)物質組成,5)或者對以上列出的種類改進,都可以受到專利保護。
專利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四種:
- 促進發明
- 公布發明
- 支持用於實驗,生產,和銷售等方面的投資
- 用老專利設計新方法或改進
在美國,申請專利登記主要需要考慮三個因素:
- 發明必需是新的。 一個發明是不是新的需要調查這個發明是不是已經被登記了,或有沒有別人正在申請登記。
- 發明必需是創新的,不能是“明顯”的。 這個因素很難解釋因為他的定義不是很清楚。美國法官用的試驗叫“TSM Test”(Teaching-Suggestion-Motive Test) 觀察這個因素。
- 發明必需是有用的。 有用其實是最簡單的因素。如果發明真的可以做到專利登記上說可以做到的事,就滿足了這個因素。
專利登記保護有20年的持續時間。 因為持續時間從申請的日期開始算起,又因為審批過程通常會要幾年的時間(重要的專利登記費用也很貴),所以真正的保護時間並不是很長。 專利保護的強制需要專利登記主人到聯邦法院啟動民事訴訟。 所以總的說來,維持一個專利登記是費前又費力的過程。
專利登記保護最重要的權利是絕對性。 只要專利登記是有效的,侵犯專利的人一定要停止侵犯和賠償損失。侵犯專利的人唯一的為自己辯護的辦法是挑戰專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