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示威:凭什么开除刘海洋?
网络提供的极大方便之一是信息的迅捷:很快知道发生了某事,很快让很多人关注于某事,且很快知道了很多人对某事的看法。最近网络上很多人围绕刘海洋硫酸斗熊事件展开的争论和讨论,正可作为最好的印证。
刚在新浪网看到一篇报道说,网络上进行了民意调查,根据那篇报道提供的数据,据称有超过56%的受调查者呼吁清华开除刘海洋的学籍。此前网络上对此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此事引发的一些话题上,比如大学生的无知,比如当代青少年公共道德的沦丧,等等。我认为此类讨论虽观点各异,尚有很多启发,但是,这开除之论,的确让我义愤填膺——写此小文,聊算作一种示威和抗议:抗议这种动辄要开除人于某圈子之外的调调和思维。
这里首先牵涉到两个最重要的问题:一,学校或社会有因过失而剥夺一个人受教育权利的权力吗?不要奢谈什么素质或道德教条,这是一个法律权利问题,即令刘违反了某种动物园的园规,甚或清华的校规,那么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法律所赋予他的受教育的权利,以及附着于此种权利之上的受教育的义务,可以因此而取消吗?从事实和法理的层面来看,设刘的行为破坏了动物园的利益,则动物园必定有相应的赔偿规定;设刘的行为违背了清华的校规,则清华既以名校自居,则应有善意且完备的教育处分,何况刘当行为时并不在校内,因此,用校规处置,且把校规置于国法之上,这无论如何,不能成立。二,再来看这种似乎义正词严的高调背后的道德基础。用剥夺一个人权利的方式来对某纪律事件进行惩罚,难道真是造就道德社会,甚而维护道德纯洁性的正确手段吗?无论中世纪的黑暗历史,还是我们共和国黑暗时期的不幸史都在在证明了,凡利用强制和权力手段推行的道德,必将沦为道德生活基础的毁灭。我们在高谈道德之前,不可或忘此点。一社会或国家的理发应贯彻崇高的道德精神,但道德本身不是法律,而那种借道德之名,逃教育之责的惩罚主义手段,更不是道德生活的正途。
在上述两个问题之外,我提请同胞们注意,还有一个隐藏着的,更大的问题,也是鲁迅先生在大约60年前即提出的问题:“我们今天如何做父亲?”换言之,我们如何对待年轻人的过失。几天前,某位网友在议论此事的文章中,曾大发如今的年轻人如何“今不如昔”的感慨,我看后曾在他的文后写到:“请不要忘记短短数年前,与我们今天同样年龄的人是怎样指责我们的。”是的,今天的确到了要大喝一声,问问年轻人是不是有犯错误的权利的时候了!在我们的社会中,几乎每一代人都在重复着这样的思维,即一旦成长到某个年龄,几乎是不加思索地,立刻觉得今是而昨非,觉得自己的青春时代是如何的荒唐、孟浪,如何的不堪,同时进一步觉得今天的年轻人是如何甚至还不如自己那些“无悔的青春”岁月!今天,我要大家与我一起,扪心自问:这是真的吗?这除了说明我们抓不住少年情怀的失落,除了说明我们以道德和社会的压迫者自居的潜意识,还能说明什么?
因此,我想问问那些对此事如此指手画脚,如此慷慨激昂的人们,也问问我自己:如果我是面临社会一片讨伐的刘海洋,如果我是因一个过失而面临剥夺受教育权利的刘海洋,我会怎样感受?如果我是这个今天被讨伐,而且被开除的刘海洋,那么,若干年后,当我也到了可以讨伐年轻人的年龄,我会怎样做?
至于那些因为刘海洋伤害了一头熊,因此就推导出如今年轻人如何“素质底下”、我国数十年来的高等教育,甚至整个教育事业如何“彻底失败”的人,我只想请他扪心自问:您同样作为这个“彻底失败”的教育的一个产物,这个失败的教育除了教给您道德讨伐的言辞,难道从没教过一丝宽恕、帮助,以及有教无类之类的教训,以至使您可以稍熄万丈无名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