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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刘海洋:从重严惩如何大快了人心及其他 zt
送交者: dayang 2002年03月01日18:34:09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鄙人关于刘海洋话题的小文在网络贴出后,招致激烈争论。仔细阅读正反两方,特别是反对方的恢复与文章,我感到还有几个问题,实在有进一步提出来讨论的必要。

首先,关于刘海洋的行为的定性问题。许多对刘持激烈抨击观点的人口口声声提到他犯下如此“残忍”,有的网友甚至说“惨无人道”的“罪行”。根据笔者不完备的查询,截止目前,除了新闻媒体的报道,事实是并没有公安或司法部门的合法询问笔录公布,也没有权威的法庭审判判定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条,那么,我想请问那些声称要依法严惩刘的诸位,你们既要依法,那么,不经合法审判就称某犯罪嫌疑人为”罪犯“,就称他为”犯下残忍罪行“,这是否合于法治的精神呢?我承认,对于刘伤熊的具体情节并不清楚,我也同意,凡触犯法律或公共管理规章,包括校规的行为,应依法规予以惩处,但促使我发表这些意见并关注此事的并非我与诸位在维护法规的严肃性上有什么分歧,使我不得不说的是,我在这种万众一声的讨伐声中看到了一种十分熟悉,也十分可怕的东西:那就是,在几乎一边倒的舆论中,我看到某种比诸位评价刘海洋时更残忍、更不宽容的妄断与暴民式的氛围。这种氛围,在前段赵薇军旗装事件时,在媒体天天渲染的那些摊贩占道及无数事件中,我们都可以见到。稍远一些,在关于文革中对待五类分子及狗崽子的回忆录中,我们更加不陌生。某网友在文章中很兴奋地提出,严惩刘海洋顺应民意,大快人心,我想问:法律与纪律的维护难道仅仅是为了大快某些人的人心吗?回顾共和国建国后的社会生活史,我们所遭遇的那些大快人心的事难道还不足以使我们不要那么毫无顾忌地追求快意吗?我没有结论,我只是提请大家注意一种看待这件事的不同的角度。

其次,有网友在辩难中象我提出,要是刘海洋的硫酸淋在我头上,我怎么看。有人甚至进而提出今天不严惩他,明天他就会如何如何伤害社会。我觉得这种论调非常可笑。难道社会或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司法处分是建立在这种推理和想象的基础上吗?现代司法的一个基本准则是罪行法定,刑罚相当,我国司法虽未明文规定实行无罪推定,但是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在这类论调中我想问的是,既诸位对这种想象的罪行如此关注,那么,诸位,包括对此事大家渲染的媒体,你们对那些实际的残忍罪行怎么看?以下是新浪网社会新闻版2月27日的部分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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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丈夫有外遇 女医生竟唆使女儿投毒杀公婆 (2002022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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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拐卖形只影单 嫉妒连襟幸福深夜上门砍杀 (2002022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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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线”形同虚设 距离保持该用什么法子 (2002022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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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是陷阱 “赚钱秘方”为骗钱 (20020227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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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漏洞多 女工程师轻易到手50万 (20020227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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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又闻外籍老板施暴事件:化妆盒猛砸工人头 (20020227 11:39)
警察遭报复在办公室被割耳 嫌犯攥住逃离现场 (20020227 11:31)
鄂州:不交附加费不发你课本家长锁校门抗议 (20020227 11:26)
K110上狂徒挥刀乱砍乘警长浴血夺刀 (20020227 11:15)
武汉两教师猥亵十多名小学女生最小的仅8岁 (20020227 11:13)
按姐姐嘱托与姐夫同居 熟睡中“丈夫”离奇被锤杀 (20020227 11:12)
K110列车上突发精神分裂 狂徒挥刀乱砍乘警浴血夺刀 (20020227 11:09)
广州有455人志愿捐献遗体 已有15人实现遗愿 (20020227 11:07)
客房惊现神秘女尸 武昌12-11凶杀案侦破纪实(图) (20020227 11:05)
头发长不许进 广州一中学领导手拿剪刀守校门 (2002022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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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姐姐嘱托与姐夫同居 熟睡中“丈夫”被锤杀 (2002022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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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孩子栓在床上外出 大意爸爸“绑”死9个月儿 (20020227 00:41)

我想请问那些因此事如此义愤高涨的媒体与朋友:难道在上述标题下的内容,真的没有值得我们投入同样关注和热情的事件吗?稍具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得出上述报道中的许多事件远比这件拿硫酸烧熊事件严重得多,但是,值得思考的是,这些事件没有引起如此大的关注,也未激起我们如此爱正义、爱法治的热情。我想问:为什么?

有一位网友在恢复笔者前文时故作高深地写到“我们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即同情‘错误者和罪犯’,象小燕子日本军旗装事件就是一例。包括一些贪污犯之类也被一些“开明的人士”所同情,这是我们社会的不幸。”言外只义,凡主张稍不同地思考一下此事的人,已是等同于“为贪污犯辩护”了。且不说即使按法律判罪服刑的人依然享有未经合法程序剥夺的部分公民权利,何况,我们怎么能仅因观点不同就称对方同情罪犯呢?再说,法律惩处的罪行,而不是作为人的罪犯,依法惩处与一般而言的报复性的惩罚有本质区别,即使是对罪犯,社会抱更多同情而非排斥的态度,这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有什么不对呢?上纲上线,在观点的辩难中,动辄入人以推想、诛心之罪,这种思维的方式,难道真的是我们建设未来法治、健康社会所必须的吗?

一个法法治的社会不是严刑峻法的社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刘海洋已被司法机关拘留,而现代司法实践的一个基本精神是,必须假定进入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个人,在国家司法机器之前是弱势的一方,因此值得从制度上和舆论上给予更多的保护。我认为舆论应该更多地倡导这种精神,并营造这种氛围,在此基础上讨论此事暴露的教育、管理与社会问题。

最后,笔者特别想提请各位注意到,根据笔者粗浅的法律知识,伤熊一事牵涉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并非法律问题的专家,但据笔者查阅,我国法律对此类事件的适用法律实际上很成问题。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那么,动物园内人工饲养的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这个应由权威机构作出司法认定。若根据《刑法》中关于破坏公共设施的有关条款,则我国《刑法》关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是犯罪故意,因此值得我们探讨的是“故意拿硫酸逗熊”是否等同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故意破坏国家财产”,如经法庭认定缺乏犯罪故意,那么,刘的行为究竟是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尚在两论之间。关于动物园的管理规定或清华校规,我想应由动物园和清华校方去掌握,我们保持关注即可,违法法纪,理应受到相应处罚,我想这毋须争论,但是,我希望这种处罚应贯彻一种法治、理性和宽容的精神,这是我想再大声呼吁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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