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军:受害女生诉讼的根据 |
送交者: 中军 2014年07月16日08:37:30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受害女生诉讼的根据
今天打开万维网页,又看到“诱奸女学生博导不知自己睡过几个女生”的题目。7月14日,厦大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厦大老师们传言,“从学生在网上发的第一封信,学校就很紧张,找了吴春明,问他给学生承诺什么没实现”,然而吴春明“连睡几个都没搞清楚”,他自己也“承认了和女生开房的发票在国家课题里报销”。 被诱奸的女生只能吃哑巴亏吗?这是我对法学家说的“诱奸不犯罪”进行争论的落脚点。因为我当过老师,虽不能说把学生就看成自己的孩子,但我喜欢学生,喜欢他们那种朝气蓬勃,好学好问的样子。一个社会舆论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这个社会就没有未来,因为这个社会不仅没有了活力,而且会失去希望的。在诱奸的事情一出来,法学家就自持权威地来个判断“诱奸不犯罪”,那我们为这些被侵害的女生想过没有,她周围的人会怎么想?带给她的是压力还是理解?她自己是干认吃亏走极端,还是可以理性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从形式上看,“诱奸不犯罪”就说不过去,因为通奸都可以定罪呢,何况诱奸了。“诱奸”犯不犯罪,要看是怎样的一种诱奸。虽然有许多人认为,老师诱奸学生的案子,还没有定罪的,目前中国大陆还没有这样的明确法律条文,但这不等于诱奸学生的行为就没罪,也不等于中国就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关键的是这种诱奸行为是否超出了一般的诱奸,具有了对受害者的压迫性、胁迫性。 厦大博导诱奸学生有个特点: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长期猥亵诱奸”区分了不是一般的通奸;“多名女学生”说明了不是一般的诱奸。每个人对“诱奸”的理解会不同,但在这起诱奸中,博导“挑选老家在外地,温顺听话的女生”,“伺机严厉批评”等,致使“多数女生事后敢怒而不敢言”,“有的甚至割腕自杀”,这说明行为人对女生实施猥亵行为,违背女生的意志,显然不是通常意义下的普通个体的诱奸。并且从逻辑上说,法学家既然说“诱奸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那么还下 “诱奸不犯罪” 这样的判断,是不是有点没必然性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 ,即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在通行的审理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涉嫌强奸,主要关注点会落在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这里的要点是行为人的手段和受害人的意志。 虽然诱奸不是法律用语,这种现象不一定就是强奸,但是,诱奸到底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即能否一概排除诱奸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诱”的手段有无胁迫的性质,或者其他对受害人形成压迫的感觉,在于“奸”的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就“诱”的手段看,除了明显的身体暴力的形式外,“诱”的胁迫手段还包括使被害女性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这些手段仍然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压迫性质。如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迷信、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利用邪教诱骗奸淫妇女等。 如果大学博导利用其博导的身份,以及对女学生考试、毕业、保送、推荐、就业等对未来前程有重大影响的博导权力,让女生感到不能不和他上床,否则就会没有好果子吃的不情愿来发生性关系,这就不是一般的诱奸,而具有了强迫的性质。 如果当事人叙述的诱奸过程属实,那么可以有两点起诉理由: 一是这种诱奸具有超出了被害人意志承受能力的胁迫性。 具体来说,在厦大的博导诱奸过程中,他是否具有胁迫性,是否违背女生的意志,要看博导是否花言巧语、软硬兼施:“和我睡,有好处,我们不说出去,谁也不知道,如果说出去,你就难看”等诱劝等等。在这种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都承认的“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诱奸中,博导“挑选老家在外地,温顺听话的女生”,“伺机严厉批评”等,致使“多数女生事后敢怒而不敢言”,“有的甚至割腕自杀”的诱骗,事实上已经对学生的思想和意志构成了胁迫,使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愿反抗的状态,这应属于强奸的被迫情形之一。所以,不难看出,对博导诱奸行为超出了被害人意志承受能力,对被害人造成事实的思想控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愿反抗,从而实施奸淫的,方可起诉。 二是这种诱奸具有滥用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的挟持性。博导诱骗所以能让学生就范,关键是他手中握有权力。这种和我睡,有好处,否则,你知道的坏处、而且是长期、多名的诱奸。如果是在一般的平等的权利个体之间发生,还可以淡化为道德问题,因为这里的“好处”与“坏处”不足以让受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愿反抗”,但在掌握权力的博导与出让权利的学生之间,就是借助强势权力对弱势权利胁迫的法律问题,因为受害的学生将遇到的“好处”与“坏处”,足以让她们这些除了肉体没有其他被占用的年轻心灵“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愿反抗”了。所以,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来求得发生性关系的,仍属犯罪。夏大老师的这种诱奸就是借助职务的权力对当事人的性侵,女学生不仅可以起诉行为人博导,还可以向厦门大学提出经济赔偿的诉求,因为学校没有履行好提供正常老师的职责。
由此可见,受害的同学,没必要去采用极端的手段,残害自己,年轻的生命是鲜活的,父母养一回不容易,可先找学校,不行的话,直接运用法律形式起诉。要相信,向前走的中国,哪怕这次不行,也一定会唤起很多人的理解和支持,终将一定会行的,因为有良心的社会,不会眼看着自己受害的孩子老吃哑巴亏的。
最后,想对网友说声谢谢。一网友看到我前两篇博客,告知我,网上说,根据台湾地区刑法,“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顾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魏中军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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