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新京报》有两则新闻饶有兴味,一是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陆德明教授嫖娼事件,校方呼吁媒体,不要将这件事继续“放大”;一是在“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上,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在会上表态,要尽早拿出《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
一则关乎学者社会道德,一则关乎学术道德。
对“陆德明事件”,我赞同校方的处理方法,既对公众有一个交待,又给学者留有余地。在这起事件当中,不少人用圣人的道德标准来对待学者,对事件穷追不舍,痛打落水狗,未免有过犹不及的意味。
毫无疑问,在中国嫖娼既触犯法律,又有违社会道德,陆教授也为此受到双重惩诫。但如果要嫖娼者背负一生的十字架,永世不得翻身,也没有必要。
这让我想起2001年度诺贝文学奖得主、英国作家奈保尔,他在接受美国NPR电台采访时说:他对在婚姻出现危机时他经常光顾的妓女们表示“感谢”。此事轰动一时,议论纷纷,不过负责颁发诺贝尔文学奖的瑞典文学院的成员对奈保尔的言论丝毫不以为意,表示他们是纯粹按照文学成就的标准来选择获奖者的。
在中国古代,文人骚客,流连歌管楼台,与歌妓饮酒作赋,酬赠唱和,不但不会受到社会的责难,而且还被视作是文人的风流、潇洒。一大批歌妓因此名垂千古,李师师、苏小小、柳如是……
因此,我宽容对待教授嫖娼,但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宽容。
不知何时起,中国学术人的道德呈现严重滑坡状态,别的不说,单就学术著作剽窃事件,就时有所闻,从大学生到教授,甚至院士级人物;从毕业论文到学术论文;从抄别人到抄自己;从国内抄到国外……以至毫无创新意义的“垃圾论文”充斥国内学术杂志,以至教育部也觉得事情到了非规范不可的地步。呜呼!
在我眼中,学者剽窃比嫖娼更可恶,更应该受到严惩。原因就在于学者安身立命之所和唯一的价值就在于学术研究,如战士职责在于保家卫国、运动员职责在于运动竞技一样,国家供养着的学者不专心搞学术研究,却走歪门邪道,靠剽窃他人的成果欺世盗名,这样的学者与小偷还有什么两样?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可惜,我们的社会对剽窃的学者太宽容,而对嫖娼的教授又太苛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