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與難民法第28款的解讀 |
送交者: 葉仙子 2011年01月10日22:38:27 於 [流行前線] 發送悄悄話 |
華人移民加拿大後,常常因為無法逃避“移民監”的限制而感到苦惱。這種苦惱對於投資移民來說更加切膚一些,因為他們需要打理留在國內的生意。如何做到既可以照理生意,又可以保留加拿大的居民身份呢?這就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理解移民與難民法的第28條款。 移民與難民第28款明確規定,加拿大永久居民必須滿足五年之內在加拿大居住滿兩年的條件,才可以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與此同時,條款還規定了一些規避本條款約束的若干情況。它們分別是: 1.配偶是加拿大公民。那麼,陪伴配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的時候,永久居民則不受“移民監”的束縛。同樣情形也適用於父母為加拿大公民的孩子身上。 2.受僱於加拿大企業或GOV或機構而工作在海外的時候,永久居民則不受“移民監”的束縛。 3.配偶是永久居民,並且受僱於加拿大企業或GOV或機構。那麼,陪伴配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的時候,永久居民則不受“移民監”的束縛。同樣情形也適用於父母為加拿大居民的孩子身上。 4.人道主義因素。永久居民無法滿足第28款的要求時,如果能夠提供合情合理的人道主義解釋,移民局還是可以網開一面,允許其入境並且繼續履行五年之內必須在加拿大境內居住兩年的義務的。 近年來,加拿大移民政策偏緊,因無法滿足第28條款而被拒絕入境的實例比比皆是。實際案例表明,耗時耗力的上訴也不見的起死回生。因此,勸告廣大的新移民們,認真解讀法律,合理規避相關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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