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鉴今:外来文化与皇权的膨胀
中国的一个历史现象是:落后的外来文化入主中原,将皇权专制最大化。先秦时,秦国来自西戎落后的地区。后来的蒙古族和女真族等游牧文化先后入主中国。君主政体和元、后金游牧奴隶制结合以后,其专制独裁,其傲慢颟顸,在元明清时期都创了新高。20世纪,马列主义来到中国,改变了中国的民主进程,将独裁专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礼记》说周国君对大夫以上的臣僚都要答拜。仲长统在《昌言》中说:“古者君之于臣,无不答拜也。”朱熹说,“三代之君见大臣多立,乘车亦立”。晋至唐,君主多不称呼大臣之名,而是尊之于平等身份的“字”。顾炎武说南北朝、隋唐时“君臣而有朋友之义,后世所不能及矣”。《世说新语》中,晋元帝不小心对司空贺循,提到他父亲贺劭的名字,元帝顿悟失礼,惭愧不已,三日不出。唐代皇帝和宰相坐而论道,赐茶而退。最早的跪奏记载是女真金国,宰相高汝砺向金宣宗跪奏。在契丹和女真部族中,经常有对大臣的笞刑,在完颜阿骨打时期,就普遍对本族臣下实施鞭打和杖打,到了金熙宗和海陵王时期,则开始鞭笞汉族士大夫。明朝创制廷杖,并废除宰相中书,皇权独大。发展出“五拜三叩首”的礼仪,而清朝更是发展出三跪九叩。明大臣可侍坐,清则奏对无不跪。明代六曹皆称“卿”,清则贬之为“尔”。马列朝斥之为“牛鬼蛇神”。
史学大家孟森说:“明之廷杖虽酷,然正人被杖,天下以为至荣,终身被人倾慕,……清则君之处臣,必令天下颂为至圣,必令天下视被处者为至辱,此则气节之所以日卑也。”明朝惩戒大臣,只及身体。清朝羞辱大臣,既及身体,又及灵魂。从此中国人尊严气节日衰。
唐代皇帝的诏书,须由宰相副署。如果宰相不同意诏书,可以拒绝副署。不经宰相副署的诏书,是违制的,不被各级机构承认。唐中宗曾经越过宰相直接任命官员,但他毕竟心虚,所以装诏书的封袋,不敢用平常的式样,而改用斜封。所写的“敕”字,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时称“斜封墨敕”。这种私下授予的官,被称为“斜封官”,时人不屑。
宋仁宗恭俭仁恕,在位四十二年,对外无大武功,对内无大革新,海内清平,贤臣辈出。当时施德操评价宋仁宗:“百事不会,却会做官家。”明代学者朱国桢认为,三代以下,能称得上贤明君主的,非秦皇汉武,唐宗宋祖。而是汉文帝、宋仁宗、明孝宗。
宋台谏官方廷实上疏说:“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这种话到清朝以后已无人敢说。
汉统一中国,实际是第二次秦灭六国。以后的统一,大多延续这个传统。王朝合法性有两种模式:“大一统”与“夷夏之防”。中国历代王朝,都逃不出这类模式。即使是从外来文化发源的秦、元、清和中共都忘了自己的“夷”的本色,用新的“夷夏之防”来维护统治。
东汉的郅恽在帮助朋友报仇杀人后,主动到监狱伏法,而县令以自杀要挟,要求郅恽逃走,以回避血亲复仇与国家律令的矛盾。酒泉赵娥为父亲报仇,杀死仇人后向守尉自首。守尉为难,劝其回家。汉章帝免除了因血亲复仇杀人者的死刑,并颁布《轻侮法》,即杀死侮辱父母之人可以免除死刑。2016年于欢辱母杀人,初审被判无期徒刑。现代中国法律以维稳为目的,正义原则缺席。
包山出土的楚简法律:“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证。匿至从父兄弟,不可证”。不赞同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检举。就是比较疏远的堂兄弟,甚至同一个社区的熟人之间,也不能互相举证。这种制度,保护的是亲人之间的情感,以及血缘家族共同体、乡党地缘小共同体。传统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都对大义灭亲持否定态度。周朝规定“亲亲得相容隐”。孔子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唐律规定亲属之间,有罪可以相为隐。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都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美国司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对配偶作不利证言的特免权。中国现代法律与中国传统和西方文化相反,为了维稳,鼓励大义灭亲和亲朋之间的告密。
《礼记·檀弓下》和《淮南子·汜论》记载,早期的封建贵族战争礼仪,包含了不攻击敌方的祖庙、不伤害敌方病人、不擒获敌方的老人和儿童。在西方相似的骑士精神被传承为一套正式的行为准则,它的核心观念包括保护弱者,胜利者必须善待败者等。我们如今普遍遵循的一些人道主义原则,如日内瓦公约里面关于善待战俘的严格规定等,都是起源于这套准则。宋襄公的贵族礼仪被毛泽东嘲笑为蠢猪的仁义道德。现代中国社会更推崇田忌赛马的功利计算,骑士精神已不复存。
军事实力,并非一个国家文明与否的首要标准,文化才是;国土面积,并非一个国家强盛与否的主要标志,经济才是;皇帝威望,并非一个国家规范与否的衡量标准,法治才是:金牌不是一个体育大国的标志,人民的体质才是。
“出罪”是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宋朝对官员出罪和入罪都有刑律追责。但是重入罪、轻出罪,即对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判得比放走罪犯要重。宁可放过,绝不错杀。体现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罪犯逃脱和政府非法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而今日中国,从维稳出发,追求的是宁可错杀三千,绝不放过一个。对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乐平奸杀碎尸案、张玉环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制造者,鲜有追责。是从古律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