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法理政綱的民主程序而言,抑或社會群眾的絕對民意而言,抑或其政治宗旨及其實踐中具體表現形式而言,歷史性的“文革”政治運動,無不八九不離十地與世界所有發達國家的先進統治軟實力體現,相互接軌着與時俱進的民主與法治相得益彰的政治改革大革命。其客觀性政治和經濟發展的因果效應,就是利國利民而令整個國家政局始終無需依賴年年超高於軍費開支的所謂“維穩費用”,便可輕鬆達至順其自然社會政局之維穩,而政通人和、全體民族大進步地伴隨着工農業、尖端科技、國防強化等為代表的國民經濟,全面而突飛猛進等發展,即:步入了農業半機械化、國家工業化、尖端科技自主化、國防漸進現代化而啟動性奠定了使得後來的當今,整個國家步入了現代化硬實力的完整體系。
一時間,嚴重地所謂“動盪、浩劫”性地打亂了,當年那些為了實現其復辟倒退回潮到獨裁暴政、腐朽沒落舊社會,而以其所把持的“公檢法”來達至官官相護的,反民主、亂法綱的所謂“走資派”們。然而,卻基本上沒有根本性所謂“動亂”或“浩劫”性地動搖到當時整個國家整體社會及其國民經濟積極發展的總趨勢,以及民生經濟的進步中改善的進程。所以,他們當年就濫用職權地通過其所謂“血統論”子女們,打着“文革”的旗號下搞反“文革”、亂“文革”干擾、破壞和毀譽之。這就是他們以類似後來的“六四暴政”手法,來挑逗底層群眾互為侵權式斗群眾,從而從煽動暴恐暴力,而挑起武鬥。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地非法以“莫須有”罪式栽贓陷害,還人格羞辱、暴恐“逼供信”式迫害基層老百姓性質而無辜的學術權威或知識分子自殺身亡。卻居然能反過來,再另行以強權政治下“惡人先告狀”而篡改歷史式暴政輿論,將自己那些胡作非為、倒行逆施的禍國殃民之罪,因果本末倒置地反過來栽贓誣陷到了“文革”民主政改大革命的運動上,並以此來所謂否“文革”、反“文革”而試圖以此全盤諉過卸責於毛澤東身上。因為,毛澤東、周恩來、朱德等人都先後去世了嘛!反正,死無對證而缺席審判嘛!
而“文革”初期呢,還有一些知識分子背景的中共高幹,則是:明明自己首先涉嫌違法違紀、亂政亂綱性自毀行業道德操守,卻還特要面子。政治意志力薄弱得類似林黛玉似的,受不得丁點兒針對性實事求是的批評教育的委屈,嬌氣得很。故而,其胡作非為、倒行逆施一旦被發現、被戳穿、被提醒,在鐵般事實面前而無法再強詞奪理地狡辯下去的前提下,便立馬心虛害怕、心慌意亂,而轉身便畏罪自殺!結果,今天還居然被那些熱衷於獨裁暴政而反民主政治的蔣國黨背景的右派公知們,假話謊言、無根無據而“莫須有”罪式反誣陷成是“文革”民主政治所致,是毛澤東所致!卻還成天假惺惺地高喊些空洞無物、簡單句式所謂“民主言論自由”。這就是典型的“舉着紅旗反紅旗”的具體表現及其欺騙性了嘛!
另外,何謂那什麼“民主言論自由”及其所謂“資格”呀?其實,不就是完全依法依規,而有根有據地就事論事着擺事實、講道理着說話嘛!而非悖論法理法規、強詞奪理地為了阻嚇別人法理規範下,實事求是的說話,便可文不對題地罵罵咧咧、或造謠誣衊、或人身攻擊之類手法來詆毀別人嘛。更無關其文不對題的人和事了!因為,若有不懂、或不甚了解,完全可以自己學習或上網查詢,直至弄懂為止,或糾正之。而跟所謂的“資格”毫無必然關聯!
閒話不再,言歸正傳。幾年前,曾根據微信轉帖中國官媒的一篇題為《毛主席的秘書田家英為什麼要自殺?》的文章,本草民便相應有感而發地寫了一篇題為《田家英以己純屬政治意志薄弱之愚昧自殺而反誣陷了活人》一文(https://blog.******/user_blog_diary.php?did=NDQ0NDAz)。結果,惹來很多熱情洋溢的、或正或反的跟帖。
尤其是那些反方的跟帖,無論其如何東拉西扯地狡辯式跟帖,卻有意思的是,居然從側面做實了田家英,當年確實就是無視黨規國法,而非法非規地僭越職權,擅自篡改了自己的上級——毛澤東的指示。因此,可見,當初江青和陳伯達所針對性指責田家英的嚴重錯誤,完全合法合規而有根有據和實事求是!根本就沒有冤枉他!
反倒是,後來鄧右胡亂邦們,故意罔顧歷史事實真相,而以不惜自毀政治公信力的代價,而謊言假話做篡改歷史性質之為田家英這一屬實涉嫌無視法紀、知法犯法的錯誤狡辯,還偽命題地所謂“平反冤假錯案”之舉。足見當年鄧小平和胡耀邦,其政治叛變性下之險惡,而動機不純、亂政亂綱。而採用了斷章取義地篡改歷史、偷換概念以及似是而非的手法,對中共黨國締造者毛澤東,做變相之死無對證、無法申辯而任由其“莫須有”誣陷性審判了!以此開始了變修變質地將中共顏色革命為偽共的進程。
官方歷史性對田家英案,所明白無誤、白紙黑字的原始記載為:“毛澤東和大家的談話一結束,陳伯達就將這邊的事情告訴了江青,他們要求田家英整理出來毛主席的談話紀要。田家英在整理紀要的過程中,刪去了毛主席關於姚文元和戚本禹文章的評論,田家英刪掉的理由是因為這些內容超出了寫序的範圍。田家英萬萬沒有想到,他的這一做法,竟然觸怒了江青一夥,他們給田家英安了一個‘篡改毛主席著作’的罪名,巨大的災難,朝着田家英而來。”
試問:這整段不正是實事求是的歷史真相、而難道還能罔顧黨規國法的嚴明規範以及行業起碼道德操守、而反過來指責當時嚴厲批評田家英知法犯法之錯的江青和陳伯達嗎?難道江、陳還得知法犯法地縱容、包庇田的違法違規行徑才算正確嗎?那還不典型的司法上亂政亂綱了嘛!
因此,如果說,毛澤東不是神、而是人的話,那麼,他田家英就更非神,而純粹是人了!否則,難道還能僅憑田家英確實的聰明才智、以及之前的“勞苦功高”,就不可能犯錯啦?而當其確實有根有據之犯錯之後,又不能被同事或領導批評、糾錯、甚至調離或撤職啦?難道跟帖者,還有啥黨規國法之具體“硬道理”條款或依據,可援引以如此這般之狡辯嗎?更何況,田家英犯錯而被揭穿批評之後,而心虛害怕便畏罪自殺之前,留下的那兩句遺囑,稱:“相信黨會把問題搞清楚,相信不會冤沉海底。”那就更加準確地表達出他當時那種,即無法否認其確實“篡改毛主席著作”的事實,卻又想做死後無對證之的狡辯了嘛!
那麼,既然他田家英都心虛害怕而自尋短見了。那麼,死無對證、缺席判決的情況下,還如何讓司法做進一步跟蹤,而再做客觀中立、公平公正地調查核實,以便實現如所遺囑的那樣:“相信黨會把問題搞清楚,相信不會冤沉海底”呀?
而當今之國人社會,自鄧右另起爐灶之倒行逆施搞修正主義貨色的所謂“特色社會主義”四十多年以來,那一直此起彼伏、層出不窮的跳樓自殺之類的貪官污吏們,不正是完全類似當年的田家英的榜樣力量之無窮般類似,而心虛害怕東窗事發,才以至於畏罪自殺的嘛!否則,為何要選擇自尋短見、而非理直氣壯為真理而勇敢地活着面對“邪惡”呀?至少,截止到毛主席去世之前,毛主席也從未針對性田家英的自殺,作過任何的政治定性嘛!他田家英,就更加沒有任何站得住腳“硬道理”自尋短見了!除非有啥“若讓人不知,除非莫為”的勾當了......
再回頭看看那些試圖為田家英之實質性悖論行業道德操守而僭越級別而違法違規地擅自斷章取義地篡改其上級——毛澤東主席的指示而做狡辯的反毛網民是如何跟帖中,變成承認田違法違規的事實的吧。
有網民,給俺的文章點評處,還這麼主觀臆斷式跟帖道:“田家英刪除海瑞罷官一段是為了保護彭德懷。他在廬山就因為同情彭老總被毛批評。田在中辦十八年,深知刪除毛指示的後果,‘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已經對最壞結果有了準備,決心以生命抗爭皇權。1952到1959年,彭德懷在永福堂住了七年,1959到1966,田家英又住了七年,永福堂走出一文一武兩位剛正不阿的忠貞之士。歷史學家劉大年後來作詩云:一頁翻過三十霜,贏台回首小滄桑。桓桓合於彭元帥,浩氣長存永福堂。(田家英1959年前住贏台靜谷)”
就僅憑該位自詡其更“懂文革史”、且更“了解文革”的網民的跟帖中(俺完全寧願以謙虛求教的態度,採信其比俺更“懂文革史”、更“了解文革”吧),那麼,不妨透過現象看本質而客觀中立、實事求是地分析和透視其說法,是如何客觀性反做實了田家英事實性違反法理政綱的過錯的歷史真相而如下吧:
該網民跟帖中,這段所謂:“田家英刪除海瑞罷官一段是為了保護彭德懷。他在廬山就因為同情彭老總被毛批評。田在中辦十八年,深知刪除毛指示的後果,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已經對最壞結果有了準備,決心以生命抗爭皇權。”云云。
這一所謂“皇權”所透視出的港台腔遣詞造句口吻的說法,不就恰恰客觀性,反過來幫助了當年的江青和陳伯達們印證了:田家英,確實就是有着具體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性僭越法定權限之罪的具體過程和事實了嘛!故而,客觀就事論事而言,當時作為法理權性位居田家英之上的陳伯達,根本就沒有冤枉田家英了嘛(這一切先後因果的過程,那可全都是該網民自己主動說出來的。而並非俺所無中生有之捏造)!而是完全依法依規地履行其崗位職責,而負責任地公事公辦,捍衛法理政綱的嚴肅性、莊嚴性了嘛!因此,權且勿論彭德懷當年廬山會議上之對或錯與否,以免轉移了中心話題。那麼:
試問1):既然連該網民都明白無誤、白紙黑字地確認田家英“深知刪除毛指示的後果,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已經對最壞結果有了準備,決心以生命抗爭皇權”說道的話,不正是典型的、百分之百地替代田家英承認了其悖論行業道德操守,而違法違規篡改了毛指示之舉,及其思想意識上的主動性、和具體性的過程,以及其該承擔其後果自負的思想準備了嘛!那麼,難道還能為其明知故犯的無法無天、胡作非為,做悖論法理常識之狡辯,而本末倒置地將涉嫌違法亂紀之舉,謬稱為所謂的“冤案”嗎?即便擱在歐美國家或任何民主與法治體系進步的國家、以及港台地區里,那也絕對法理不容!
試問2):當年的田家英,其法理上名正言順的職位,無非就是毛主席秘書。那麼,在他當時所任職的崗位上,他又具備什麼法理權力,能僭越其上級老闆——毛澤東,而喧賓奪主式做出法理規範上本屬於毛澤東的決策權呢?那麼,既然你田家英,居然就事實性擅自僭越了法理權限,那不就客觀性地以即成事實之舉,而證據確鑿地佐證了他田家英,那典型的涉嫌違法違規之明知故犯的罪責了嘛!
而明明自己違背了行業道德操守而自毀了政治的可信度,那麼,難道“老闆”就無權棄用你,而另請高明了嗎?就非得在你田家英這可樹上“吊死”不可了嗎?否則,必然被“死無對證、缺席審判”式而攤上“莫須有”性質的造謠誣衊嗎?
試問:有啥法理上名正言順的“硬道理”,可任由後來的鄧黨胡亂邦們,如此獨裁霸道專制式踐踏司法的公信力呀?難道就憑他田家英“才華橫溢,學富五車”,就可作為踐踏“法規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為人準則啦?要知道,即便擱在當今任何歐美國家裡,那也純屬弄虛作假之舉而涉嫌觸犯法理而必須承擔相應的法理責任的!
那麼,如此事實明顯的真相,那還有啥法理依據,可弄虛作假地論證為所謂“冤假錯案”、而有“冤”可伸呀?那不純粹就是政治性質之知法犯法而捏造的偽命題了嘛!那麼,如此一來,所謂“依法治國”、所謂“實事求是”原則等之類的嚴肅性、政治公信力,還何在呀?
試問3):那麼,再回頭捎帶提一提彭老總就是,難道毛澤東作為彭老總的上級,就可以因為其“戰功彪炳”或“功高蓋主”,而不能在法理所賦予自己作為最高領導的職權範圍內,就事論事、有根有據地針對性批評彭老總工作上,有悖於時任黨中央最高大政意圖決策之舉啦?就非得百依百順着順着他彭元帥不可啦?否則,就因此大逆不道啦?
甚至彭因此而被當時以劉少奇為首,而包括鄧小平、周恩來、柯慶施等,所代表的絕大多數高層的一致決議所撤職、所棄用等,還必然被定義為所謂被“迫害”啦?就有什麼具體的法理依據嗎?試問:當今哪個西方歐美國家、或哪個中外朝代有例外的嗎?凡是早已出國謀生於西方國家的大陸人,肯定不得不客觀性承認:根本就沒有此類悖論司法常理的人和事吧!
試問4):在上述那位對俺跟帖該網民,客觀上他自己都已經承認了田家英之確實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那麼,他最後法理邏輯不懂地所謂:田家英“決心以生命抗爭皇權”的說法,不就更是客觀上反陷田家英於知法犯法,而罪加一等了嘛!而其文不對題式所謂“皇權”,不就更是子虛烏有了嘛!
那麼,這一切事實,不就恰恰反過來以歷史的事實真相,驗證了:所謂田家英“冤案”之純屬捏造制假之偽命題而反過來印證並做實了:鄧黨亂邦偽共集團,當年為了政治上對毛所發動的“文革”,非公事公辦性質、而實乃公報私仇、秋後算賬式,而欲盲目地全盤否“文革”,以達至進而否毛反毛,便純屬以濫用職權、踐踏司法之舉,而在田家英的畏罪自殺的問題上,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手法,栽贓陷害了江青和陳伯達了嘛......
由此可鑑,經過實踐檢驗真理,而以客觀事實所驗證出為偉大、英明、正確而及時的那場“文革”民主政治大革命運動,不正是如此這般地被鄧黨亂邦集團,所本末倒置地篡改歷史,歪曲瞎編歷史,捏造事實真相等,而給誤導視聽着否定和抹殺的嘛!
而田家英之以自身心虛害怕而被視為畏罪自殺之死,就更是無法與彭總之客觀性由於癌症不治而無奈去世的事實,在兩者之間,做任何風馬牛不相及之相提並論而偽命題之所謂“桓桓合於彭元帥,浩氣長存永福堂”了......
如果就以後來的鄧力群,其在針對田家英之悼詞中,所謂“家英同志確實是一個誠實的人,正派的人,有革命骨氣的人”評價來鑑定的話,那麼,田家英就更不該在自己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之後,心虛害怕地畏罪自殺了!
設若他田家英果真如鄧力群之所謂“他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話,就更不該,明明違法違規犯了篡改毛指示之錯,卻還居然睜着眼睛說瞎話般矢口否認着狡辯了。
而所謂“他很少隨聲附和,很少講違心話”的話,他田家英就更不該僭越所任職責範圍而非法喧賓奪主地謀政其上級毛澤東之決策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