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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擁有美國司法權力的最高法院
送交者: 高勝寒 2015年11月27日14:06:19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唯一擁有美國司法權力的最高法院

國會將美國的領土劃分成十三個司法管轄區,基本上是一州一個管轄區。在1860年時,最高法院將之合併成十個巡迴區(Circuits)。一百零一年後又將之改制成東部、中部和南部三大巡迴區,以便管理和運作。 

目前在最高法院的管轄和領導下的包括波多黎各、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與美屬維京群島(US Virgin Islands)在內,共有十三個聯邦巡迴法院(US Circuit Court)和九十四個聯邦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     

最高法院的行政法規定,每一位大法官每年都必須要出席管轄區法庭二十七次、全體大法官的法庭兩次。國會堅持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必須要到處出巡,深入民間去了解實情,不可坐在華盛頓舒服的辦公室里指手畫腳,這更可避免受到總統近水樓台的環境的政治影響。

這條行政法規,使本來就人手短缺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更疲於奔命,在卸啻蠓ü倜塹穆乖寡院筒磺惺導實那樾蝸攏罡叻ㄔ翰壞貌輝冱/span>1891年將之廢除,進行改制。在新的行政系統之下,最高法院院長坐鎮華府首都的最高法院,兼顧最為接近華府首都的馬里蘭州和維吉尼亞州兩州,其餘的常務大法官們各自負責一個或數個管轄區。

最高法院的立案標準是相當困難的。根據《最高法院第10條規矩(The Supreme Court Rule 10)》的規定,主要的範圍有三:第一,解釋《美國憲法》和理清美國法律;第二,更正過分和越權的不正當的司法程序;第三,解決重要的法律疑問,或者重新檢查下級法院與最高法院中有原則性衝突的判決。

基於這幾個大法理前提和立案原則,絕大部分的案件進不了最高法院的大門,何況在最高法院將之立案前,還要經過大聯席會議(The Conference)這最難的一關。所謂大聯席會議者,是一句最高法院裡的慣用行政語,指的是任何的訴訟案件調審令(Certiorari Petition),在得到最高法院的受理之前所必須經過的一道司法程序。

大聯席會議召開採取閉門會議方式進行,九位大法官全都在場,任何外人包括新聞媒體,什至於大法官們的法律或行政助理都不允許在場,所呈上來的調審令呈請,必須得到九位大法官中的四位以上的同意,才有下一步簡報階段(The briefing stage)的權利,否則案件就算是到此為止,宣布永遠結束。調審令呈請一旦被最高法院拒絕受理,該調審令在下一級法院所達成的裁決將被視為最終的判決。 

能擠進最高法院大門的案件可謂鳳毛麟角,這些年來,平均每年有着超過一萬餘件的上訴案件湧進了最高法院,但被接受審理的案件只不過在七十件左右,或者會更少。由此可見最高法院接受立案的標準是極其嚴格的。

當調審令呈請被最高法院接受後,兩造雙方可以選擇向最高法院呈遞書面意見,或者直接在法庭上語言辯論(The Oral Argument)。 

高法院每年從10月至次年的4月期間,每一個月有兩個星期,作為語言辯論專用。每一件案件的兩造律師各有三十分鍾的時間,在全體九位、最少不可少於六位大法官的面前,陳述自己的意見和法理。這三十分鍾可能是一件上訴案件唯一翻案的機會,每位律師都極度的重視並分秒必爭地運用。問題是九位大法官皆有權對該發言律師的觀點辯論隨時發難或提問;在最高法院有過辦案經驗的律師,都會儘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因為時間一到,申訴沒完,會影響到整個案件的完整性。

語言辯論之後,九位大法官們用民主程序的投票方式決定該案件的結論,少數服從多數,歸納成最高法院的最終判決書。一般來說,最高法院的院長會指定一位資深的常務大法官來執筆撰寫判決書。根據最高法院的傳統,凡是重要和涉及國家原則性的裁決書,多由院長自己撰寫。

雖然最高法院沒有規定時限做出決定,但如果沒有什麼特殊的情況,在最高法院行政年度結束前後,判決會出來的。

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書是以三種形式來公布的:首先會在最高法院的網站上公布一份《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第二次是用文字輯印成冊,公開發布,這種單行本被稱之爲《最高法院初步判決意見書》;大約一年之後,具有詳實內容的最終全版本《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定版》會正式面市,同時在各個法律圖書館裡都可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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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組合併不一直是由九位大法官組成的。建國初期,最高法院設有院長一位,常務大法官五位,總共是六位。其工作量與現在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國會在1789年的《法院法案》規定了最高法院的院址必須設在首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産生是由在位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全院議員半數票以上通過始可上任,為終身職務。

《法院法案》的另一創舉是同時設置了總統內閣司法部長(US Attorney General)一職,專門收拾和起訴國內外危害美國利益的敵人。   

成為美國總統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要在美國本土出生,否則能人者如亨利·基辛格國務卿也是無權參選,但美國的法律,並沒有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的出生地有所限制和要求。

很少人留意這個美國法律沒有要求的規定,自1789年的第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兼最高法院院長傑伊,直至2013年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為止的一百一十二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共有六位不是在美國本土出生的。

第一位是蘇格蘭出生的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威爾遜,從1789年到1798年期間,擔任了八年的常務大法官,最終死在任上。      

第二位是在英格蘭出生的詹姆斯·艾爾德爾(James Iredell)。這位來自北卡羅來納州的虔誠的基督教徒,從1790年至1799年,擔任常務大法官達九年之久,他和威爾遜一樣,也是死在任上。      

第三位是在愛爾蘭出生的威廉·帕特遜(William Paterson)。這位來自新澤西州的才子,從 1793年到1806年,共擔任了十三年的常務大法官,同樣是死在任上。         

第四位是在土耳其伊茲米爾(Izmir)出生的戴維·布魯爾(David Josiah Brewer)。這位在美國南方長大、來自堪薩斯州的聯邦法官,從1889年開始直到1910年為止,共出任常務大法官長達二十年之久,直到死在任上。         

第五位是在英格蘭出生的喬治·蘇特蘭德(George Sutherland)。這位來自猶他州基督教聖公會(Episcopal Church)的信徒,從1922年至1938年之間,共出任常務大法官長達十六年。1938年,時年已經七十六歲的老法官身患重病,不得不宣布退休,四年後壽終正寢。        

第六位是在奧地利出生的費力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這位來自馬薩諸塞州的第一代移民,從1939年至1962年為止,出任常務大法官長達二十三年之久。1962年,老法官在歡度了他的八十大壽後,宣布退隱,從此不問世事,三年後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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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開國建立最高法院到2013年的兩百二十七年以來,共有一百一十二位大法官,除了尚且在位和已經退休的十二位大法官之外,其餘的一百位大法官,平均的在位期是十六年七個月。 

最高法院卸嗟拇蠓ü僦校傻氖奔渥畛さ氖峭?/span>·杜格拉斯。這位出生於明尼蘇達州、成長在康乃狄格州的法官,自1939年到1975年,從自己四十一歲開始,一口氣幹了三十六年,直到自己七十七歲,身體無法再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才宣布退休,杜格拉斯大法官的任期紀錄,至今尚沒有人打破。     

在位時間第二長的則有兩位,一是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斯蒂芬·菲爾德(Stephen Field),他自1863年,時值四十七歲盛年,以少壯派的姿勢出任常務大法官,歷經三十四個寒暑,他一直工作到八十一歲的老年,才因病不得不宣布退休,退休後不到兩年的光景,就撒手塵寰,蒙主寵召。  

菲爾德雖然是一位充滿了種族成見的典型美國大法官,但也有極其稀有的例外,比如他就將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於1873年通過並執行歧視在美華人男性辮子的《豬尾巴條例(Pigtail Ordinance)》,裁決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勒令作廢,展現了他一生中難得一見的正義。

另外一位也是幹了三十四年的常務大法官雨果·布萊克,這位來自阿拉巴馬州、三K黨出身、充滿了爭議的大法官,在1937年就職常務大法官時,已是五十一歲,他於1971年在任上去世時,這位虔誠的基督徒已是八十五歲的老人。          

至於在位時間最短的常務大法官,是才華橫溢卻時不我與的托馬斯·約翰遜(Thomas Johnson),當他在1792年宣誓成為常務大法官時,就已經是一位身體帶病的六十歲的老人,心臟不好,加上工作壓力又大,上任沒有幾個月,對自己的工作環境還沒有熟悉,就因健康問題被迫辭職。   

約翰遜於1732年11月4日在馬里蘭州卡爾弗特郡(Calvert County, MD)出生,他的父親杜卡斯(Dorcas Sedgwick Johnson)是一名律師,他的祖父也叫托馬斯,在倫敦當律師,移民來美國後定居馬里蘭。約翰遜是費城大陸會議馬里蘭代表、馬里蘭陸軍少將、《馬里蘭州憲法》起草人之一,獨立戰爭成功後,他當選為馬里蘭州第一任民選州長。

約翰遜有十個同胞,他排行老四,他弟弟喬舒亞(Joshua Johnson),是美國最早依靠畫畫為生的藝術家,也是最早把多種族畫在一起的畫家,他有一個美麗的女兒路易莎(Louisa Johnson),長大後成了美國第一夫人----她嫁給了後來成為第6任總統的約翰·昆西·亞當斯。       

喬舒亞有着繪畫的天賦,他沒有進過藝術學院,自學成才為一代大師。約翰遜亦是有天賦之人,十個同胞全在家自修,約翰遜自小就對法律有濃厚的興趣,1753年通過馬里蘭律師考試,成為馬里蘭州弗雷德里克郡(Frederick County, MD)的執業律師,1766年2月16日與詹寧斯(Ann Jennings)結婚,兩人育有八個孩子。 

1790年,約翰遜出任馬里蘭州法官,1791年8月5日,在最高法院休會期間,華盛頓總統委任他出任常務大法官,遞補拉特利奇大法官辭職而遺留下來的空缺。華盛頓總統於1791年10月31日向參議院提名,參議院於1791年11月7日通過約翰遜的提名認可,他於1792年8月5日宣誓就職。 

約翰遜在同年參與審判最高法院第一件重大案件《喬治亞 訴 布雷斯福德案(Georgia V Brailsford)》,並代表最高法院撰寫《裁決意見書》後,即臥病不起,根本無法騎馬到各地的巡迴法庭出席審判,被迫於1793年1月16日辭職。在位前後五個月十一天,是到目前為止任期最短的常務大法官;約翰遜於1819年10月26日病逝於馬里蘭州弗雷德里克郡,享年87歲。  

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約翰遜雖然是在位時間最短的常務大法官,但卻不是最倒霉的常務大法官,最倒霉的是埃德溫·斯坦頓(Edwin Stanton)。斯坦頓是林肯總統的戰爭部長,在整個南北戰爭期間,堅定的廢奴主義者斯坦頓是北方政府的軍事及指揮中心,在林肯總統被刺殺後,他依然出任新總統安德魯•約翰遜的戰爭部長。      

由於約翰遜上台後反骨畢露,執意要允許前南方各蓄奴州在沒有宣布廢除奴隸制度的情況下加入聯邦,導致斯坦頓與約翰遜公開決裂,盛怒之下,約翰遜下令炒了斯坦頓魷魚,而參議院以約翰遜違反了1867年3月3日開始執行的《官員任期法案(Tenure of Office Act)》為法理,在1868年1月4日以15票反對16票贊同否決了約翰遜的《革職令》。

約翰遜總統發表聲明拒絕承認國會的議決,斯坦頓則在戰爭部辦公室外設下軍事陣地防守,拒絕交出兵權,白宮和國會徹底翻臉,導致國會發動歷史上第一次的彈劾在位總統事件,但以一票之差告敗。

1887年,國會為了維護總統三軍統帥和聯邦官員最高領導的權威,廢止不合情理的《官員任期法案》,自此以後,總統擁有開除任何聯邦政府職員的絕對權力。  

1868年5月斯坦頓辭職,返回俄亥俄老家當律師,尤利塞斯·格蘭特當了第18任總統後,提名斯坦頓出任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參議院於1869年12月20日高票通過了他的提名認可,但是在四天后,還沒有宣誓就任,斯坦頓就突然病逝,由於斯坦頓尚未曾宣誓就任,因而美國史學家不承認他是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 

《美國憲法》這部人類文明史上第一部的成文憲法的第3條就說:“美利堅合泄乃痙ㄈΓナ粲諼ㄒ壞淖罡叻ㄔ海嵊χ鸞ソ貿蔚姆ㄔ航⒉⒔晟啤!被詿耍斯岷妥罡叻ㄔ毫槳俁嗄甑牟煌EΓ加薪裉烀攔惱庵殖溝椎耐暾乃痙ǘ懶⒌惱翁逑怠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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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自1789年根據《美國憲法》第3條成立,1790年2月2日開始運作以來,由第一位院長傑伊,至目前的院長羅伯茨,這前後兩百二十三年間,共有十七位院長,他們是:

約翰·傑伊(1789-1795)、約翰·拉特利奇(1795-1795)、奧利弗·埃爾斯沃思(1796-1800)、約翰·馬歇爾(1801-1835)、羅傑·托尼(Roger Taney,1836-1864)、賽蒙·蔡斯(Salmon Chase,1864-1873)、莫里森·崴特(Morrison Waite,1874-1888)、梅爾維·富勒(Melville Fuller,1888-1910)、愛德華·懷特(Edward White,1910-1921)、威廉·塔夫脫(1921-1930)、查理斯·休斯(1930-1941)、哈林·斯通(1941-1946)、弗雷德里克·文森(1946-1953)、艾爾·沃倫(1953-1969)、沃倫·玻格(1969-1986)、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1986-2005)和現任的約翰·羅伯茨(2005-)。   

塔夫脫是唯一在出任了總統後,又再被提名為院長的人,他在1913年3月4日從總統職位上卸任後,在家休養七年,後被沃倫·哈丁總統(Warren Harding)提名出任第10任院長。他於1921年7月11日宣誓就任,直到1930年2月3日因病辭職為止,長達九年之久,他在同年3月8日病逝,享年七十二歲。     

最高法院長的職位,與其餘的常務大法官一樣,需要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半數票以上的通過始可赴任,總統是可以從最高法院裡面物色院長的,在歷史上已有數件案例,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就是如此。    

總統也可以直接從最高法院之外來物色他認為更合適的人選,比如約翰·亞當斯總統就是直接從外面尋找的院長人選,目前剛上任的院長羅伯茨,就是小布什總統在倫奎斯特院長去世後,從最高法院之外物色到的人選。        

最高法院的院長,是可以同時兼任常務大法官的,在開國以來兩百多年的的歷史上,總共有五次類似的兼職情況,這五位身為院長又同時兼任常務大法官的是拉特利奇、懷特、休斯、斯通和近代的倫奎斯特。  

美國絕大部分的州級法官,都有着嚴格的法律資格的要求,凡是出任法官者,不論是選舉或提名,其先決條件是必須要有十年至二十年以上的律師經驗。

《美國憲法》並沒有對最高法院的院長和常務大法官設有先決條件,因此從理論上來說,總統可以提名任何人出任該職位,但由於所提名之人,必須要經過參議院多數票通過的認可程序,所以總統對於要提名之人,要特別的謹慎,以免被打退票時,損及自己的信用和聲譽。

中國民間有句諺語說:千算萬算,不如老天爺一算,此話很有哲理。在美歷史上有一個很有哲理的總統提名常務大法官的小故事。

1953年9月8日,最高法院院長弗雷德里克·文森突然病逝,艾森豪威爾覺得將自己認為理想的保守人選安排為最高法院領導人的機會來了。艾森豪威爾於是乎千挑萬選,訪了又訪,查了又查,研究再研究,終於物色到了讓他極度滿意的艾爾·沃倫來出任新的院長,艾森豪威爾總統三番四次洋洋得意地向他的幕僚與朋友們炫耀他的英明選擇。  

可是後來從沃倫經手的一件又一件上訴案判決結果看來,這位院長不但不保守,反而是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思想最為自由前衛的院長!這使艾森豪威爾總統和他的幕僚們大跌眼鏡。    

《紐約時報》於2005年7月5日有一則報道說,當年艾森豪威爾對於提名沃倫為新的最高法院院長一事,悔恨交加,一直耿耿於懷,他曾對朋友大發牢騷說:“這是我一生中所犯下最他媽的愚蠢錯誤!”由此可見在美國,即使是權力大如總統,對絕對司法獨立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亦是無能為力。

艾森豪威爾不是唯一一位在物色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時掉眼鏡的總統。在美國歷史上共有三位總統在物色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時馬失前蹄,除了艾森豪威爾之外,另外兩位總統是杜魯門和老布什。 

杜魯門總統於1949年8月2日提名保守的湯姆·克拉克(Tom Clark)出任常務大法官,輕易就被美國參議院認可,可是不知道是由於信奉司法獨立的原則,或是想藉機洗滌自己協助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大搞種族歧視在美日人的政治打手形象,克拉克三番兩次的裁決杜魯門的案件為非法,這種開放而自由的態度導致他與杜魯門反目成仇。    

成為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過程,猶如競選總統,無人可以準確地預測出結果,每一場的提名,都會引起利益團體的激烈競爭,每一位總統都想藉助提名的機會,按照自己的意願去改造、至少是影響最高法院的生態,可是主觀願望有時並不朝着客觀事實的方向發展,戴維·蘇特大法官(David Souter)就是一個非常突出的案例:      

1990年7月20日,在任三十四年後,常務大法官威廉·布倫南退休,老布什總統提名蘇特遞補其空缺,正如每一次的提名一樣,各方政治勢力立即展開了政治角力,美國婦女團體反對蘇特的原因是:這個傢伙當了最高法院大法官後有可能會摧毀了美國婦女的自由,什至在1990年9月13日參議院召開認可聽證會時,在國會外面舉行遊行大示威;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認為他有種族歧視的潛意識,發動五十萬會員寫信或致電他們的聯邦參議員,確保投下反對票。

老布什總統本來的提名人選不是蘇特,而是非洲裔美國人美國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但是蘇特的兩位新罕布什爾州老鄉沃倫·拉德曼(Warren Rudman)和約翰·蘇努努(John Sununu)的大力推薦和遊說下,老布什總統於1990年7月25日向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提名蘇特。        

1980年12月29日至1993年1月3日,拉德曼出任新罕布什爾州共和黨美國參議員長達十三年,他為人謙和,風度翩翩,人緣極佳,曾被共和黨、民主黨什至改革黨爭取為副總統候選人。

蘇努努在古巴哈瓦那出生,祖籍黎巴嫩貝魯特,他是1983年至1989年連任兩次的新罕布什爾州第75任州長。1989年1月20日,老布什出任第41任總統後,提名蘇努努出任白宮第14任幕僚長,他是歷史上民選和委任最高公職的阿拉伯裔美國人之一。

由於反對的浪潮和民間的爭議,所有的新聞媒體都不看好蘇特,但他卻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上得到14票同意3票反對,在參議院投票時,以90票同意九9票反對1票棄權的高票輕鬆過關。

這個結局使所謂的專家們全跌破了眼鏡,而在出任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之後,蘇特裁決案件的態度和立場,更使包括老布什總統在內所有的人全跌破了眼鏡:蘇特一點兒也不保守。

其實大家只是對蘇特欠缺了解而已,這位沉默寡言而經驗豐富的法官,由於低調處事而從不引人注意和爭議,素有隱形大法官(stealth justice)的雅號,蘇特在參議院認可聽證會上的開場白說:

“我在新罕布什爾州的法官任上學到的第一個教訓是,無論我們在什麼法院,無論我們如何去做,無論是在普通法院還是上訴法院,當任務結束後,總是會有人受到影響。故無論是普通法官還是上訴法官,我們的裁決必然會改變一些人的生活,因此離開審判競技場越遠越好,所以我們必須要用我們的良知、思想和本性把每一個裁決做好。”

老布什總統是一位仁慈而厚道的政治家,雖然知道自己在蘇特的提名上看走了眼,但一直保持着沉默,不做任何公開的表態。

蘇特是被《華盛頓郵報》譽之為華府十大最有價值的單身漢之一。他於1939年9月17日在馬薩諸塞州梅爾羅斯(Melrose, MA)出生,哈佛大學和英國牛津大學畢業,歷任律師、新罕布什爾州助理司法部長、副司法部長、司法部長、新罕布什爾州上訴法院法官、新罕布什爾州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1990年5月被老布什總統提名為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四個月後宣誓成為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可謂官運亨通也。

清者自清。蘇特大法官在平等就學就業和婦女權利方面的訴訟,彰顯出他的自由主義傾向,在婦女墮胎權利和平等就學就業法權利方面,他的立場是堅定而支持的,這不僅使認為蘇特是保守的老布什總統看走眼,也使因為他保守而投反對票的包括約翰·克里和特德·肯尼迪在內的九位聯邦參議員,全算錯了卦。 

蘇特是一位簡樸而特立獨行之人,他沒有手機,不用電子郵件,也沒有電話留言機,最喜歡的還是鋼筆,愛好爬山和自己動手維修家裡的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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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截至2011年為止,美國總統共有一百五十二次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但有三十次或是被撤銷,或是被參議院打退票。其中打退票最多的是泰勒五次,菲爾莫爾和格蘭特各三次,華盛頓、克利夫蘭、林登·約翰遜、尼克森、雷根各兩次,麥迪遜、約翰·亞當斯、傑克遜、波爾克、巴克曼、安德魯·約翰遜、海斯、胡佛和小布什各有一次。     

最高法院至今共有十七位院長,截至2012年11月4日為止,共有九位院長死在任上,他們是馬歇爾、托尼、蔡斯、崴特、富勒、懷特、斯通、文森和倫奎斯特。

約翰·馬歇爾是最高法院第4任院長,也是改變最高法院附屬心態和實行三權分立的功臣,筆者在本書《領導美國最高法院走向獨立的約翰·馬歇爾》中,對他如何改造最高法院的事跡,有着詳細的記敘和評論。  

在位最長的最高法院長是約翰·馬歇爾,共在任一萬兩千五百七十天,最短的是約翰·拉特利奇,在位僅一百二十五天。

拉特利奇是最高法院第2任院長,也是美國歷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1789年6月華盛頓總統向參議院提名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拉特利奇是第一位候選人。 

參議院於1789年9月25日認可,他於同日宣誓就職第一位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1791年3月4日,連一件案件都還沒有審理,拉特利奇就戲劇性地突然辭職,返回老家,出任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長傑伊當選為紐約州州長,於1795年3月28日辭職,返回紐約並於1795年7月1日宣誓就任紐約州第二任州長。華盛頓總統於1795年6月30日,假借國會休會期間委任拉特利奇接任院長職位。這是美國總統的特權,命令立即生效,因而拉特利奇成為第二任院長。

政治猶如人生,事情的演變並不朝着個人主觀願望的方向發展。1795年7月16日,喝得半醉的拉特利奇介入政治黨爭的漩渦。他公開發表演講,大力抨擊《傑伊條約》說:“我寧願總統死掉,也不願看到那份幼稚的條約被簽成法律----如果誰簽約的話,我就向他宣戰。”

《傑伊條約》的全名是:Treaty of Amity,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His Britannic Majesty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傑伊條約》的主要內容是由財政部長漢密爾頓厘定,由傑伊為全權談判代表努力斡旋迴來的的成果,華盛頓總統和國會都全力支持之。

1794年11月19日,《傑伊條約》簽訂後,美國是最大利益者:在領土上英軍從美國西北區撤退,並承認該區為美國的領土,更開啓通過友好協商,來厘定美國和加拿大的邊界矛盾;在經濟上美國有對英國和印度的優惠貿易,為美國開闢了一片極具潛力的龐大市場。

1795年6月24日,國會以三分之二的壓倒性贊成率認可了《傑伊條約》,並於1796年2月29日開始執行。《傑伊條約》是民主共和黨分裂的導火索,也是直接促成美國兩黨政治體系的誘因。

拉特利奇在先上車後補票的總統特權下出任臨時最高法院院長,加上他公開抨擊《傑伊條約》的行為幾乎得罪了所有支持他的人,終於自嘗苦果:參議院在1795年12月15日以14票反對10票同意的結果,把他打了退票。

在美國歷史上,共有十五次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休會委任案例,但拉特利奇是唯一的在事後被打退票的提名人。

《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第2段授權總統提名包括最高法院長與常務大法官在內的官員,參議員有權用投票將之打退票,或是用逐一發表長篇大論的演講來阻撓議事(filibuster),使提名案無法進入投票階段而自動流産。美國法律規定,只有三分之二的多數的六十票才能阻止阻撓議事的發生,而任何被提名者必須得到多數的五十一票才能被認可。   

在最高法院院長的提名史上,只有一次提名被參議院以阻撓議事的方式封殺,那就是充滿了爭議的阿布·福塔斯(Abe Fortas)。福塔斯是約翰遜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也是約翰遜總統背後的秘密軍師,長期參與約翰遜政府的決策業務,不論是司法介入行政,或是行政介入司法,俱是美國政治的大忌。   

沃倫院長與約翰遜總統達成台底交易,提前退休,讓約翰遜總統有機會提名福塔斯出任最高法院院長,沃倫宣布將於1969年6月23日退休,約翰遜總統提名福塔斯升格為院長,但福塔斯與約翰遜總統的秘密關係被新聞媒體揭發出來,參議院公開宣布將以阻撓議事的手段來封殺福塔斯的提名,約翰遜總統知難而退,提名一事,不了了之。

福塔斯不但沒有當上院長,反而每年接受華爾街大亨路易斯·沃爾夫森(Louis Wolfson)兩萬元賄賂醜聞爆發,福塔斯還想抵賴,但是聽到聯邦調查局胡佛局長的“有三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可能有漏稅行為”的政治警告訊號後,福塔斯自己心裡有數,於1969年5月14日辭職,打包回家。  

福塔斯是一位有能力的法律專家,美國政府必須要為沒有能力的刑事犯聘請辯護律師的《吉迪恩 訴 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就是由福塔斯操作的。這一案使福塔斯在一夜之間,從默默無名的律師成為美國的司法英雄,更憑此案爲跳板,開始了他的宦途生涯,使人覺得遺憾的是,他以羞恥的收場離開了經營多年的公共生涯。

在最高法院歷年來的一百五十二件提名案例中,有一件是近乎荒唐的鬧劇,那就是詹姆斯•麥迪遜總統對亞歷山大·沃爾科特(Alexander Wolcott)的提名。麥迪遜總統為了有效地掌控最高法院,竟然荒謬地提名他的死黨沃爾科特出任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代替病死任上的威廉·庫欣(William Cushing)。        

庫欣是華盛頓總統第一批提名出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一,從1789年9月26日至1810年9月13日,在位二十一年,建樹尤多。而沃爾科特什麼也不是,他雖然只是美國海關的一個小官員,但卻是康涅狄格州民主共和黨的資深領袖,他完全沒有任何的司法訓練,他的提名使全國驚訝得合不起嘴巴,也使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深感羞辱,結果以24票反對9票同意的巨大差額打了這種“總統馬仔”的退票,這個巨大的差額,至今依然是一項最高拒絕認可票數紀錄保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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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並沒有要求提名人親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接受諮詢,美國頭二十九位總統的提名,是直接在參議院投票決定,第一位被票傳至參議院接受諮詢的提名人是由柯立芝總統提名的哈林·斯通。   

斯通是柯立芝總統唯一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他出身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長,曾任美國司法部長,參議院懷疑他與華爾街的親密關係,可能在上任後成為華爾街在最高法院的代言人,因而票傳他到參議院,要他當面解釋各種疑點。

參議院在1925年2月5日,以71票同意5票反對的高票認可,即日就把委任書交到他手上,1925年3月2日,他由最高法院長塔夫脫主持儀式,宣誓就任。   

1941年6月30日,休斯院長死在任上,大力支持新政有功的斯通被富蘭克林·羅斯福提名遞補,參議院在1941年6月27日認可,1941年7月3日頒發委任狀。   

要將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去職是相當困難的,通常來說只有四種情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才有空缺,那就是辭職、死亡、退休和被國會彈劾定罪,除此之外幾乎沒有任何的可能可以使一位在職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離職。 

最高法院接受審理的案件是有極其嚴格的要求的,除了有關聯邦範圍的重大上訴案件之外,還必須是沒有前例或判例的,任何地方法院或上訴法院可以審理的案件,最高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的判決採取投票制度,少數服從多數,必須要有半數出席法官的認可同意,案件才能成立,一旦成立,即是最後的定論,其重要性就在於此,這也是為什麼每一次最高法院有了空缺時,共和黨、民主黨兩黨就會全力以赴地爭取,那也是保守和激進兩大黨派角力的戰場所在。

九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其座位有着傳統式的規定,是有嚴格的要求和執行的,目前的八官一長的座次就是最好的說明,最高法院院長一定是坐在正中,然後從他的右邊開始,以年資的長短作為排列的標準,再就是左邊,越是年資久者越是接近院長。有經驗的律師,或者對最高法院稍有研究者,從座位的排列上即可看出該大法官在最高法院裡的資歷。   

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政治傾向性是決定美國未來司法道路的主要因素,這就是為什麼每一次有大法官的空缺出現時,各方的勢力無不全力以赴地爭奪的原因。最高法院基本是以保守和自由兩派為主,一般來說,共和黨的總統多提名保守派,而民主黨的總統則多提名自由派。

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年薪是二十萬八千一百元,而最高法院院長稍微高一點,年薪是二十一萬七千四百元,為了保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司法獨立和不受干擾,免於被國會議員們因判決有違其利益而帶來的報複,《美國憲法》規定,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他們不得說三道四,不得指手畫腳,更不得藉故刁難。

最高法院從來都不在乎輿論界的說三道四,也從來不在意政客們的指手畫腳,最高法院夾在自由與保守兩派之間,堅定不移地用紮實的腳步,走出自己的道路,為美國人民後代的司法體系奠定了基礎,樹立了典範。

 

2013年12月23日 寫於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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