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四性權利的二十件最高法院案例 |
送交者: 高勝寒 2015年12月06日16:33:19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第三十六章) 判例制度是美國司法體系的特點,也是最高法院立案困難的法理:不重審有案例的上訴申請,被拒絕的案件,以巡迴法院即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定議。在這種嚴格立案標準下,僅有低於百分之一的案件,能夠被接納。 四性權利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重要組成部分,較之廢奴運動、婦女權利、土著抗暴、黑白平權、種族混校、性別歧視等,其奮鬥道路的崎嶇,其道德勇氣的堅持,毫不遜色。 在《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開庭的兩個小時中,九位大法官與四位當代拔尖律師,引用支持自己法理的最高法院案例多達十餘件。從這些一系列的案例演變中,可以看出同性婚姻之全面合法化,既不是偶然,也不是巧合,完全是大勢所然,毫無使人驚訝之處。 由於最高法院是專業場所,除了《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Nguyen V INS)》與《克雷格 訴 博倫案(Craig V Boren)》是全名外,其餘的案件,幾乎全以單字如溫莎(Winsor)、里德(Reed)、拉夫英(Loving)、扎布洛茨基(Zablocki)、勞倫斯(Lawrence)、格呂克斯堡(Glucksberg)、史堅納(Skinner)、梅納德(Maynard)、格里斯沃爾德(Griswold)與馬希爾(Maher)簡稱之。 如果不對美國的司法事件與歷史熟悉,很難理解他們指的是什麼。實際上,在每一個單字後面,都是一件件重要的最高法院案例: 史堅納指的是1942年的《史堅納 訴 俄克拉荷馬州案(Skinner V Oklahoma)》; 格里斯沃爾德指的是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拉夫英指的是1967年的《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Loving V Virginia)》; 里德指的是1971年的《里德 訴 里德案(Reed V Reed)》; 扎布洛茨基指的是1977年的《扎布洛茨基 訴 雷德希爾案(Zablocki V Redhail)》; 馬希爾指的是1977年的《馬希爾 訴 羅伊案(Maher V Roe)》; 格呂克斯堡指的是1997年的《華盛頓 訴 格呂克斯堡案(Washington V Glucksberg)》; 梅納德指的是1988年的《梅納德 訴 卡特賴特案(Maynard V Cartwrigt)》; 勞倫斯指的是2003年的《勞倫斯 訴 德克薩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 溫莎指的是2013年的《美國 訴 溫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這十五件的案例,幾乎全圍繞着一個主題在運作:性別與公平。先賢們深深理解到特權是製造禍亂的根源,因而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公平,正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與《第5條修正案》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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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主要的功能,是解釋憲法與製造案例,以供全國司法系統採用的共同準則。最高法院於1799年成立,兩百二十六年來,裁決重大的案例,數以百計,但憑一案例而徹底影響整個社會普世價值,與提升民族的文明面貌的劃時代大案(Landmark Cases),則僅有二十件: 第一件是1857年的《德雷德·史考特 訴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ford)》。此案是一件赤裸裸的種族歧視案例,不僅維護美國的奴隸制度,還徹底否認非洲裔美國人有享受任何的憲法權利保護,甚至於裁決非洲裔美國人沒有資格成為美國公民。此案是使最高法院蒙羞的歷史污點之一。 第二件是1896年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一批民權律師,設定陷阱,誘使路易斯安那州治安當局上鈎,逐步拼向最高法院,挑戰種族隔離,但最高法院用“隔離但公平”的所謂法理,裁決種族隔離合乎憲法精神,開啟了種族隔離憲法化的惡例,這個羞辱美國人民的案例,禍害整個美國社會,長達五十八年之久,才被瑟谷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等民權律師合力推翻。 第三件是1954年的《布朗 訴 教委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經過了半個世紀的民權運動,美國人民的民權意識,逐漸甦醒,這件在瑟谷德·馬歇爾為主打的集體訴訟勝利,將美國醜陋的種族隔離制度,連根拔起,踢進歷史。 第四件是1962年的《恩格爾 訴 瓦伊塔爾案(Engel V Vitale)》。最高法院勒令各州政府,不得鼓吹與支持公立學校里的宗教禱告活動,開啟了美國學校的政教分離新紀元。 第五件是1963年的《阿賓頓 訴 申普案(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延續《恩格爾 訴 瓦伊塔爾》的精神,下令在公立學校背誦與查經特定的基督教《聖經》違憲,必須立即停止。 第六件是1963年的《基甸 訴 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一位小偷嫌疑犯,在佛羅里達州監獄裡用囚犯紙寫成錯字連篇的上訴狀,卻被最高法院全體同意接受,開啟了政府必須為貧窮嫌疑犯提供免費的律師協助機制。 第七件是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著名婚姻隱私包括避孕在內,屬於憲法權利保障範圍之內,政府無權介入的案例。 第八件是1966年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即使是一位強姦嫌疑犯的憲法權利,不容忽略,最高法院裁決治安人員在拘捕嫌疑犯時,必須現場宣讀嫌疑犯有保持沉默權利與律師協助等的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這種已經成為美國司法體系中不可分割部分的倫理與傳統,廣泛地影響着全球所有的文明國家,目前幾乎無國無之。 第九件是1967年的《高爾特事件(In re Gault)》。1964年6月8日早上,傲慢的亞利桑那州吉拉郡(Gila County, AZ)警長,把十五歲的吉拉德·高爾特(Gerald Gault)丟進監獄,甚至於不通知高爾特的父母,當然挨告,纏訴至最高法院,以八票同意一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裁決犯罪的兒童,應享有與成年人一樣的及時通知其父母、告知被控的罪名、閱讀其保持沉默、有律師協助、不得自我入罪等憲法保護權利。 第十件是1967年的《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此案將包括全美國在內的維吉尼亞州禁止異族通婚歧視法令踢進歷史垃圾爐,為促進民族和諧奠定了法理基礎。 第十一件是1967年的《里蒙 訴 庫爾茨曼案(Lemon V Kurtzman)》。最高法院以八票同意一票棄票的壓倒性票數裁決:接受州政府資助的私人學校,必須按照公立學校的標準,同時不得教授有關宗教的課程,主要是堅持政教分離的原則:政府不得干涉宗教,宗教亦不得干涉政府。 第十二件是1967年的《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此案是最高法院保護言論自由的經典案例。五角大樓的越戰機密文件,被丹尼爾·埃爾斯伯格(Daniel Ellsburg)有計劃地交付新聞媒體披露,逼使美國政府提前結束越戰。埃爾斯伯格被美國政府控告多項間諜、涉密與偷盜重罪,纏訴多年後,最高法院裁決在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之間,正確的選擇是後者。 第十三件是1972年的《艾森施塔特 訴 貝爾德案(Eisenstaedt V Baird)》。馬薩諸塞州法律禁止未婚的女性採取避孕措施。威廉·貝爾德(William Baird),為了鼓吹避孕與墮胎,曾在五個不同的州被定罪與坐牢八次,但沒有移動他終身追求婦女權利的決心和努力,美國新聞媒體美譽之為“墮胎權利之父”“計劃生育之父”。 在波士頓大學舉辦的一次專題演講後,貝爾德從講壇上走下來,把一個男性避孕套免費贈送給一位十九歲的未婚女性,被馬薩諸塞州治安當局拘捕,控以刑事重罪。案件纏訴至最高法院,裁決在《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權利下,未婚的男女與已婚的男女,擁有同等的公平保護權利。 第十四件是1973年的《羅伊 訴 韋德案(Roe V Wade)》。此案是美國女權運動的新突破。最高法院裁決婦女在各州法定各異的允許墮胎期,有權決定是否中止懷孕的行為,是為墮胎合法化時代的開始。 第十五件是1973年的《米勒 訴 加里福尼亞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為色情刊物與藝術之間,言論自由與猥褻之間,“暫時”劃定了區別三原則。自此,滿天滿地的色情電影與刊物,隨街可見。這個裁決在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大前提下,顯得蒼白無力,毫無說服力,被大多數的法學家所不認可。 第十六件是1986年的《包瓦斯 訴 哈德威克案(Bowers V Hardwick)》。第一次同性戀團體在最高法院挑戰行使了一百餘年的《雞姦法》,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些微多數,裁決喬治亞州的《雞姦法》並沒有違憲之處,“美國憲法並沒有授予同性戀的肛交保護權利”。 雖然挑戰失敗,但鼓舞了民權律師們的士氣,前赴後繼地堅持訴訟了十七年,終於在最高法院取得了劃時代的勝利,拉開了同性戀合法化民權運動的序幕。 第十七件是1986年的《小布什 訴 戈爾案(Bush V Gore)》。美國總統大選,不是直選,而是統選舉團票(Electoral College),全國共有五百三十八張統選舉團票,候選人必須得到兩百七十張以上,才可當選。 共和黨的喬治·小布什(George W Bush)與民主黨的阿爾伯·特戈爾(Albert Gore),在總統大選尾聲時,兩人的總統選舉團票極度接近,戈爾得了兩百六十六票,僅差四票,即可勝利,小布什手握兩百四十一票,因此,在勝者全吃的傳統下,佛羅里達州的二十五票歸向,遂決定誰是未來白宮主人的關鍵票。 佛羅里達州務卿凱瑟琳·哈里斯(Katherine Harries)以小布什多出五百三十七票為理由,宣布佛羅里達州的二十五票投給小布什,小布什共得兩百七十一票而當選。 戈爾不服,在最高法院尋求扳回敗勢的司法行動,但在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微弱票數差異下,承認敗選。歷史學家普遍認為,不是小布什選勝了戈爾,而是最高法院把小布什保送進白宮。 第十八件是2003年的《勞倫斯 訴 德克薩斯州案》,此案裁決包括德克薩斯州在內全國的的《雞姦法》,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障原則,立即作廢,為四性權利民權運動,提供了一個奮鬥的平台。 第十九件是2013年的《美國 訴 溫莎案(United State V Windsor)》,此案裁決自1996年9月21日開始執行的《婚姻保護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第三款“婚姻關係是由一男一女所組而成”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修正案》賦予的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立即廢止,這個裁決為四性權利與同性婚姻,開啟了全面憲法化的大門和綠燈。 第二十件是2015年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一戰功成,自此同性婚姻在美國大地上,完全合法化。在這二十件劃時代大案中,有十五件案例被大法官與律師們在《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辯論法理時反覆引用,這種稀有的現象,彰顯出這件改變美國文明外貌的同性婚姻判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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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法理,尤其是在男女性別上,是有其特定界限的。1908年的《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Muller V Oregon)》,為此樹立了一個里程碑式的判例,這個判例彰顯出來的特點有二:一,法律必須承認女性與男性之間,有着先天性的體能差別;二,婦女基本權利必須建立。 《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之所以成為了一件劃時代的大案,自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二十世紀初期,大批的歐洲移民湧進了美國,為了一圓美國夢,許多包括婦女在內的移民,在競爭激烈的勞工市場上不計條件地賣命工作,使資方有了撿便宜的空間,形成了大量所謂的血汗工廠(sweatshop)的非正常現象。 美國社會自十九世紀中期以來,秉承了歐洲人對婦女的封建觀點,認為女性應該是全職的妻子和母親,更認為女性是先天的弱者,無法也沒有必要承受家庭以外的社會壓力。基於這種理論,導致整個社會輿論認為婦女參與社會與政治事務是不切實際的, 是多管閒事,甚至於一件是無法被接受的叛逆行為。 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後,整個美國的工業開始騰飛,大量歐洲移民與剛從奴隸制度解放出來的非洲裔美國人,湧向了全國各地的勞工市場,無法無天的制度造就了美國勞工市場的敗壞與混亂,剋扣剝削與血汗工廠的事件時有所聞。 由1865年至1905年間,美國血汗工廠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鑑於這種勞工市場的惡劣環境,美國有二十個州議會通過立法來保護兒童和婦女,藉此清洗美國是血汗工廠國家的惡名。 俄勒岡州就是其中之一。俄勒岡州州議會於1903年2月通過了保護婦女條例的立法,硬性規定婦女在俄勒岡州境內的工廠,不可在一天之內超過十小時的工作。這條保護婦女的法案,導致了俄勒岡州境內許多資本家的不滿,認為俄勒岡州州議會無權干涉他們如何來控制包括婦女在內的工人。 1905年9月4日,正當在這個大環境的風頭浪尖上,一件勞工糾紛在波特蘭洗衣廠(Portland’s Grand Laundry)發生了:東主柯特·穆勒(Curt Muller)罔顧保護婦女條例的法律,下令廠內女性工人埃爾默·戈徹(Elmer Gotcher)每天必須要工作十二個小時,否則就把她炒魷魚。戈徹不服氣,一狀將穆勒告進法庭,指控他的命令違反了俄勒岡州保護婦女條例。 1905年9月18日,俄勒岡州茅特奴瑪縣(Multnomah County, OR)法庭裁決戈徹勝訴,和對穆勒罰款十元,以示懲罰。財大氣粗的穆勒咽不下這口氣,將案件上訴至俄勒岡州最高法院。1906年8月,俄勒岡州最高法院裁決下來,還是戈徹勝訴,維持了俄勒岡州茅特奴瑪縣法院的原判。穆勒決定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向俄勒岡州的違反他的憲法平等權利提出挑戰。是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著名的《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案例。 穆勒的辯論基礎似是而非:他認為既然國會已經通過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美國男女平等權利,那麼,就應該包括工作時間在內什麼事情都要平等,否則就是一種對男性的性別歧視。 戈徹聘請波士頓名律師路易斯·布蘭德斯(Louis Brandeis)出庭抗爭。由於這是一件史無前例的案件,引起了全國性的關注。但是再好的律師,也難辯倒公理。 布蘭德斯是猶太裔美國人,素有司法羅賓漢與人民律師的美譽,1916年,被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提名為歷史上第一位猶太裔大法官。 《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於1908年1月15日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這是一件非常不合人性的歪理案件,根本沒有什麼辯論餘地,事情明顯地擺在現實面前,沒有人會為了男女平等的法律而允許孕婦與壯男一起去搬運石頭。 1908年2月24日,最高法院的裁決書下來了:全體一致毫無異議地裁決穆勒敗訴,支持俄勒岡州最高法院的原判,戴維·普維爾(David Brewer)大法官執筆撰寫的裁決書上說: “男女性別在先天性上是有分別的,女性的體能結構致使女性無法與男性一樣地操作勞動,尤其是在女性懷孕期間更為明顯,社會學家和醫學家的證詞說明了超時間工作對女性心理與生理的危害是嚴重的,亦會對社會安全形成威脅,女性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是公平而且應該的,是合乎《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精神的。” 這件美國最高法院劃時代的《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的判決,成為美國後世保障美國婦女權利的奠基石,影響深遠,美國婦女的保障權利案例,自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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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的判決,為男女平等的法理,樹立了一個標準。就像所有具有爭議性的裁決一樣,總被後世的律師挑戰,《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就是挑戰這種男女平等法理的典型案例。 《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的法理指出,男性與女性之間,具有先天性的體質分別,比如說不可以讓妊婦與壯男一起去搬石頭,就是最好的例證。 2001年最高法院的《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提出的法理挑戰是:如果不在先天性的體力範圍之外呢?《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是否可以應用? 《1952年移民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52)》第309款規定:在美國境內住滿一年以上的女性美國公民,其海外出生的婚外孩子,可以有自動取得美國公民國籍的權利;男性美國公民在海外的婚外孩子,有權隨父親以普通移民的資格定居美國,在孩子十八歲之前,其父親必須提出親緣證明與經濟擔保,向移民歸化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始能取得美國公民資格。 阮俊英(Tuan Anh Nguyen)在越南出世,母親是越南公民,父親約瑟夫·布萊斯(Joseph Boulais)是美國公民,阮在六歲時,隨父親移民美國。二十二歲時,犯有暴力性侵罪,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協議,刑期是減輕了,但是也為自己帶來意想不到的法律災難----面臨被美國司法部驅逐出境的麻煩。 阮俊英的父親,並沒有依照法律程序,在他十八歲前提出申請。為了對抗被驅逐出境,將案件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 2001年1月9日,最高法院就《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開庭聽證,2011年6月11日,最高法院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票數,基於國家利益,與《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先天性別本來就是相異的案例法理,裁決阮俊英敗訴,維持驅逐出境的原判不變,移民歸化局的行動與該條聯邦法例,沒有違反憲法精神的地方。 司法途徑走完了,但是美國政府無法將阮俊英驅逐出境,因為越南的法律規定:不論是什麼國籍,不接受被美國法庭裁決定刑的罪犯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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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最高法院的《克雷格 訴 博倫案》,是最高法院禁止各州通過歧視性別與年齡法律的典型案例。俄克拉荷馬州通過一條有關啤酒銷售的特別的法令:男性合法購買的年齡是二十一歲,女性則是十八歲。柯蒂斯·克雷格(Curtis Craig)是俄克拉荷馬州居民,年齡超過十八歲,但不足二十一歲,在俄克拉荷馬州酒商的財力支持下,入狀聯邦法院,控告現任州長戴維·博倫(David Boren),年齡與性別的歧視,違反了他《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障權利。 最高法院於1976年10月5日,就《克雷格 訴 博倫案》開庭聽證,於1976年12月20日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結論,裁決克雷格勝訴,法理是在購買啤酒的年齡上的性別有異,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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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州、市、郡都有議會制度,都擁有立法權,適用於自治管轄區之內,其司法倫理是不得違反其上層法律:市法不得違反州法,州法不得違反聯邦法,聯邦法不得違反憲法,違反者失效。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解析憲法定義,與裁決與憲法相異的各階層法律是否違憲。 時代在變,觀念在變,最高法院的裁決標準也在變。在這個大前提下,最高法院往往是長江後浪推前浪,以新裁決否定舊裁決,從而達到朝着文明社會不斷邁進的目標,《克雷格 訴 博倫案》就是最高法院自我否定1948年《戈薩爾 訴 克利里案(Goesaert V Cleary)》舊裁決的案例。 密西根州在1945年通過一條以彰顯道德為號召的特殊法律:在人口超過五萬人以上的城市,婦女不得擔任調酒師,除非該酒廊或飯店的東家,是該婦女的丈夫或父親。 瓦倫丁·戈薩爾(Valentines Goesaert)是密西根州迪爾伯恩市(Dearborn, MI)一家酒廊的老闆,由於迪爾伯恩市的人口超出五萬人,卡在州法婦女禁止接觸烈酒法例範圍之內,因而她不能持有酒牌與擔任調酒職業。 1947年11月20日,戈薩爾與她女兒聯名委任民權律師安妮·達維多夫(Anne Davidow),入狀密西根州底特律聯邦巡迴法院,控告密西根州違反她們《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障權利五大罪名:第一, 專制的制定婦女在超出五萬人口城市不得成為調酒師法例,第二,婦女不得開酒廊的權利,第三,婦女丈夫或父親是東家的歧視法例,第四,歧視婦女不得擔任調酒師的權利,第五,歧視女性服務員與調酒師職業的權利。 密西根州底特律聯邦巡迴法院以兩票同意一票反對的結論,裁決戈薩爾與她女兒敗訴,密西根州為了保護婦女道德的禁止接觸烈酒法例,符合憲法精神無誤。 戈薩爾與她女兒以同樣理由,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是為著名民權律師挑戰與維護婦女公平待遇失敗的《戈薩爾 訴 克利里案》案例。 最高法院於1948年11月19日,就《戈薩爾 訴 克利里案》開庭聽證,於1948年12月20日,作出六票同意三票反對的結論,裁決戈薩爾與她女兒敗訴,密西根州保護婦女道德的禁止接觸烈酒法例,並無憲法精神之處。 密西根州這種不符合現代司法觀念的惡法,繼續盤踞在密西根婦女頭上,長達二十八年之久,最後被《克雷格 訴 博倫案》判例,踢進了歷史垃圾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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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 訴 里德案》是一件禁止以性別為立法前提的最高法院案例。也是最高法院第一件關於性別歧視的案例,因而格外顯得重要。 這是一件原則之爭,而非金錢之斗。莎莉·里德(Sally Reed)與塞西爾·里德(Cecil Reed)是一對合法分居的配偶,在孩子自殺去世後,因是誰有權管理孩子不足一千元的遺產權而鬧上法庭,最後上訴至最高法院,成為一件重要的案例。 在美國長期生活,預設自己的遺囑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將會為家人或親屬帶來許多本來可以避免的法律糾紛和麻煩---當地政府會立即把去世者的財產凍結,然後交由遺囑檢驗法院(Probate Court)依法處理。 通常來說,遺囑檢驗法院會把案件委任一位政府律師來處理,該位律師首先理清誰是順序合法繼承人,與如何財產分配等,再將建議交由遺囑檢驗法院法官簽批,程序複雜,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於數年的時間,才能結案。如果有了合法的遺囑,情況就簡單了,可以越過遺囑檢驗法院與法庭的程序,直接付諸執行。 兩位里德生活在愛達荷州阿達郡(Ida County, ID),當地的遺囑檢驗法院依照“男性比女性擁有優先權”的愛達荷州法,將財產管理權判給塞西爾·里德。莎莉·里德不服,聘請艾倫·德爾(Allen Derr)為律師,進行抗告。 愛達荷大學法學院畢業的德爾是一位普通的律師,已經於2013年6月10日謝世,享年八十五歲。他的父親阿爾弗烈德(Alfred Derr)是愛達荷州參議員,1937年,因盲腸炎辭職,愛達荷州長提名德爾的母親海蒂(Hattie Derr)遞補遺缺,成為愛達荷州第一位女性州參議員。六十年代,德爾數次出馬競選州議員,全以失敗告終。 《里德 訴 里德案》的全票裁決,使德爾一戰成名,整個司法界,無人不知其盛名,可是平庸之才終歸是平庸之才,無法突破自己的極限,自最高法院大勝後,即歸於平靜,雖然當律師至老,但再無顯赫的業績可言。如果沒有《里德 訴 里德案》,恐怕不會有人記得他的名字。 1971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開庭聽證《里德 訴 里德案》。1971年11月22日,全票裁決莎莉·里德勝訴。鑑於重要的案例裁決書由院長親自撰寫的傳統,沃倫·伯格院長在意見書中寫道: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障原則,嚴格禁止以性別為前提的任何立法條文,這種明顯缺憾的立法談不上有什麼功勳可言。即使其目標是在避免家庭內部的糾紛,但以性別為立場的行為,是為非法。” 《里德 訴 里德案》審理後,最高法院發生重大事故,約翰·哈蘭(John Harlan)突然在1971年9月23日辭職,並於1971年12月29日謝世;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1971年9月17日辭職,並於八天后謝世。兩人因為辭職而沒有參與《里德 訴 里德案》的投票,因而全票者,指的僅是七票。 裁決書下來後,愛達荷州議會立即自動通過修正議案,廢除所有州法中有關性別歧視的法令,並於197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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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相比,2001年的《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案例顯示出來的,是另外一類性別差異的挑戰:女性美國公民與男性美國公民在海外的婚外孩子權利差異。 《1952年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52)第533款規定,曾在美國境內居住超過一年的女性公民,其在海外包括婚外孩子在內所產的孩子,可以自動成為美國公民。但是男性美國公民在海外與非美國公民的婚外孩子,則沒有這等權利。 該男性美國公民如果願意擔保該海外與非美國公民的婚外孩子,直到十八歲的生活費用,那麼,可以按照正常法律途徑提出移民申請。該孩子如果在十八歲前,經由其父親提出申請,則可以成為美國公民。這條原本針對海外美國男性駐軍特殊狀況而設計的法律,其薄弱的法理極具爭議性,但是卻符合美國政府的利益。 阮俊英(Tuan Anh Nguyen)在越南出生,他的父親約瑟夫·布萊斯(Joseph Boulais)是美國公民,母親是越南公民,由於雙親沒有婚姻關係,在美國法律上來看,不是屬於自動成為美國公民權利的特殊分類。六歲時,隨父親移民美國,取得永久居留身份。 在二十二歲時,在一件性侵案中,阮俊英與檢察官達成一項認罪協議。他並沒有意識到,這項認罪協議,雖然減輕了刑期,但同時為他帶來災難性的嚴重後果:美國司法部堅持在他刑期滿後,將他從監獄送押赴機場,永遠驅逐出境。 美國政府在1998年後,採取了嚴厲對付移民與非法移民的政策,在三種情況下,非美國公民者,必然會被永遠驅逐出境:第一,因刑事罪被法庭定罪一年以上者,第二,刑事案的金錢額度超過一萬元者,與第三,觸犯陰謀罪者。很少有這些罪犯,能夠在法庭上擊敗美國政府的驅逐令。 阮俊英與布萊斯聯名上訴,抗拒驅逐令。布萊斯的親子鑑定結果沒有成為法庭取勝的武器,阮俊英是的成年人年齡,使他失去未成年人的特權保護。兩人的律師以性別歧視為理由,上訴至最高法院。 2001年1月9日,最高法院開庭聽證《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2001年6月11日,以五票反對四票同意的差異,裁決阮俊英敗訴,維持永遠驅逐出境的裁決不變。 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在裁決書中承認,雖然在立法上的性別差異待遇,明顯有着性別歧視的缺憾,但上訴人並沒有依照法律在十八歲前提出成為美國公民的申請,女性美國公民的海外孩子,比較容易確認與追查,男性尤其是婚外的孩子,在確認上比較困難,是該法律的原意,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平等保護精神。 司法途徑結束了,但是阮俊英並沒有被驅逐處境,因為越南政府以“越南法律不接受被外國法院定罪的罪犯遣送回國”,而美國政府並沒有妥協,允許他恢復自由,看來,阮俊英將在移民監獄中,度其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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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性別的差異,在1976年的《克雷格 訴 博倫案》中,成為辯論的主題。1975年,俄克拉荷馬州議會通過了一條啤酒管制條例說:男性購買啤酒的最低年齡是二十一歲,但女性則是十八歲,州長戴維·博倫(David Boren)將之簽署成法律。 柯蒂斯·克雷格(Curtis Craig)是一位年齡超過十八歲,但是不到二十一歲的俄克拉荷馬州居民,在酒商的經濟與律師嗾使下,入狀聯邦法庭,控告博倫,違反他《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平等公平保障。 上訴案件被最高法院接受,並於1976年10月5日開庭聽證。1976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微弱票數,裁決克雷格勝訴。自由派大法官威廉·布倫南在裁決書上指出,俄克拉荷馬州關於以性別作為管制啤酒立法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平等公平保障原則,必須立即作廢。 憲法高於聯邦法,聯邦法高於州法,州法高於地方法,違反者,失去法律效力,這是美國的司法倫理。自《克雷格 訴 博倫案》後,美國再沒有任何州,去嘗試着用性別為立法標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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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制度是美國司法體系的特點,其優點是有效地建立法治體系,大家有法可查,有例可依。其弊病是這個壞的案例一旦成立,足可禍國殃民。 最高法院在1896年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中,公開承認種族隔離沒有任何不妥之處,完全合乎美國憲法的精神,撰寫裁決意見書的亨利·布朗大法官,還借用前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院長萊繆爾·肖(Lemuel Shaw)的“隔離但公平”神話,作為裁決書的主題法理,這個神話成為了著名的美國司法遮羞布。 直到1954年的《布朗案》《布朗二案》,這種被最高法院興風作浪起來種族隔離歪風,已經禍害美國社會長達五十八年之久。 布朗是平庸得像白開水似的大法官,雖然專長於海事法,其關於海事案例的著作,至今依然是許多法學院的教科書,但是滿腦袋的腐庸陳舊思想,局限住了他的地位,如果沒有“隔離但公平”這塊遮羞布,恐怕不會有人記得他的名字。 歷史的發展是諷刺的。1891年,鍾情與熱愛種族隔離的布朗,花了兩萬五千元,在首都華盛頓16街買了一棟老房子,再花了四萬元,改修成一棟樓高五層,十八間房間的超級豪宅。滄海變桑田,水流石不轉,現在那裡變成了剛果共和國駐美大使館。滿屋子他討厭的正牌黑人,就住在他“家裡”,布朗地下有知,不知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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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最高法院在《佩茲 訴 阿拉巴馬州案(Page V Alabama)》中,裁決說,阿拉巴馬州的《反種族混合法案(Anti-miscegenation Laws)》,完全沒有錯誤,完全符合美國憲法精神。 安東尼·佩茲(Antony Page)是一名黑人男性,瑪莉·考克斯(Mary Cox)是一名白人女性,兩人是阿拉巴馬州居民。1881年,阿拉巴馬州治安當局將同居在一起的兩人拘捕,控以違反阿拉巴馬州《反種族混合法案》中的通姦與亂倫罪名。 阿拉巴馬州《反種族混合法案》4189款規定,黑人與白人發生性關係是犯法的。而黑白通婚是刑事重罪。據此,阿拉巴馬地方法院判處佩茲與考克斯兩人,各自入獄兩年。 佩茲不服,提起上訴,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再上訴至最高法院。案件於1883年1月16日開庭聽證,是為民權律師挑戰種族歧視失敗的《佩茲 訴 阿拉巴馬州案》著名案例。 十三天后,九位全是白人的大法官----其中一半是些著名的種族份子----即全票作出了裁決:阿拉巴馬州的《反種族混合法案》正確無誤,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異族同居的佩茲與考克斯敗訴,必須入獄服刑。 《佩茲 訴 阿拉巴馬州案》後,在長達八十一年的時間裡,正是美國民權最黑暗的歲月,公理不彰,正義淹沒,小人在朝,賢達噤聲,沒有人敢再到最高法院挑戰這些種族惡法。 這種沒有公義的社會現象,直到1964年最高法院的《麥克勞克林 訴 佛羅里達州案(McLaughlin V Florida)》,才出現了壓根性的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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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羅里達州就像與南方其餘的十六個州一樣,立有針對黑人的《反種族混合法案》,其中有六個州,把《反種族混合法案》寫進州憲里。 佛羅里達州法798·05款嚴格規定:禁止黑人與白人同居,甚至於在夜間同居一室,即算違法,黑白髮生性行為,更為嚴重,違法者處以十二個月刑事重罪與罰款五百元。佛羅里達州法不簽發異族通婚的結婚證書。 杜威·麥克勞克林(Dewey McLaughlin)是黑人,與白人女友康妮·赫夫曼(Connie Hoffman)在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市租了一間公寓,同居在一起。被警察發現後,將之拘捕,控以違反州法罪名,法庭裁決罪名成立,兩人各自入獄三十天,罰款一百五十元。 麥克勞克林不服,提起上訴。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裁決維持原判不變。在全國有色人種發展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的支持下,把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於1964年10月13日,就《麥克勞克林 訴 佛羅里達州案》開庭聽證。全國有色人種發展協會派出威廉·科爾曼(William Coleman)與路易斯·波拉克(Louis Pollak)兩位律師,以佛羅里達州的《反種族混合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為法理,進行辯護。 佛羅里達州司法部並沒有把科爾曼看在眼內,司法部副部長詹姆斯·凱恩(James Kynes),僅向最高法院發出了一封簡單的書面意見,然後派出他的助理部長出庭,兩人有穿着一條褲子式的意見:按照《佩琪 訴 阿拉巴馬州案》的案例,此案本來就不應該存在。 最高法院於1964年12月7日,以九票同意零票反對的壓倒性全票裁決:佛羅里達州法中不允許黑白同居條文,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撤銷麥克勞克林與赫夫曼的刑期和罰款,但是拒絕進一步裁決禁止黑白通婚是否亦是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 這是最高法院朝着文明社會邁進的第一步,雖然不如意,但總歸是邁出了第一步,到了三年後的《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才真正的把禁止異族通婚的《反種族混合法案》法律,連根拔起。 1967年最高法院的《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是一個文明分水嶺,這個裁決,有力地把在美國南方十六個州依然有《反種族混合法案》的惡法,徹底地廢除,自此,這種反人類文明的惡法,徹底地美國大地上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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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一下《反種族混合法案》的醜陋歷史,或許可以使讀者了解《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的重要影響性,與這個裁決如何改變了整個美國社會組合與面貌。 《反種族混合法案》在美國源遠流長。遠在美國獨立之前,便大行其道起來。1776年美國宣布脫離英國而獨立時,十三個殖民地升格為第一批的十三個獨立州時,所有的州全部擁有歧視黑人的《反種族混合法案》。 馬里蘭在1664年通過的以黑人奴隸為懲罰對象的《反種族混合法案》規定:假使一位白人女性與黑人結婚的話,則自動成為該黑人奴隸丈夫主人的終身奴隸,其與黑人所生的子女,則需要為當地行政區作苦力勞動三十一年,始得自由。在當時美國人平均壽命只有五十歲左右的年代,為奴三十一年,意味着與判處死刑無異。 1935年,馬里蘭州再度墮落,居然把《反種族混合法案》的範圍,增加到包括馬來西亞人。1725年,賓夕法尼亞在通過的《反種族混合法案》規定:即使是自由黑人,如果與白種女性結婚的話,必須接受終身沒有自由的奴役。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維吉尼亞州常年扮演着一個極度不光彩的腳色。不僅禍害美國三百五十年的非洲黑人奴隸制度源自維吉尼亞,《反種族混合法案》亦是源自維吉尼亞,可謂雙料禍害冠軍也。 1664年,維吉尼亞與馬里蘭幾乎同時通過《反種族混合法案》,禁止黑人奴隸與白人結婚。1924年,其《種族健全法案(Racial Integrity Act of 1924)》A7-20-57條款說:“所有白人與有色人種的婚姻,無須經過司法程序或離婚手續,絕對地自動沒有法律效力。” 維吉尼亞是北美洲第一個用法律來禁止異族通婚的殖民地。1630年9月17日,維吉尼亞法庭判處白人休·戴維斯(Hugh Davis)鞭打重刑,法理是,“與黑人混雜在一起,虐待自己的身體地睡在黑人身上,使上帝蒙羞,更是基督徒的恥辱。” 1691年,維吉尼亞將《反種族混合法案》寫進州憲里,違反者處以流放之罪,在十七世紀的維吉尼亞大環境,流放意味着就是死刑的代名詞。 1705年,維吉尼亞再度立法,懲罰任何膽敢為異族證婚的神職人員,罸以重款,並大事鼓勵密報行為,將罰款的一半,作為檢舉線人的獎金。 1725年,賓夕法尼亞在通過的《反種族混合法案》規定:即使是自由黑人,如果與白種女性結婚的話,必須接受終身沒有自由的奴役。 南卡羅萊納州最高法院,在為《反種族混合法案》下的定義是,“白種人與黑種人結婚,其後裔三代,或有八分之一的黑人混血。” 1750年,美國所有的殖民地,一個不漏地全部擁有反人類文明的《反種族混合法案》,真是一段恥辱的黑暗歷史。 十九世紀後,種族主義的民主黨白人政客,曾前後三次在國會山莊興風作浪,叫囂着要修改憲法,要把美國變成一個全面禁止異族通婚的國家。 第一次是在1871年,由密蘇里州聯邦眾議員安德魯·金(Andrew King)提出;第二次是在1912年,由喬治亞州聯邦眾議員斯布恩·羅滕伯里(Seaborn Roddenbery)提出;第三次是1928年,由認為三K黨是美國人的驕傲的南卡羅萊納州聯邦參議員科爾曼·布利茲(Coleman Blease)提出。 其中羅滕伯里的修憲原文,是這樣赤裸裸的種族歧視的:“在美國與受美國管轄的領土之內,任何黑人或有色人種,永遠禁止與白人結婚。在這裡使用的‘黑人或有色人種’,指的是非洲人或者身上有非洲黑人血統的人。” 體質人類學專家指出,每一位人類的身上,多少都帶有非洲人的血統。這個論證,成為扼殺三次修憲提案要使美國種族純淨的理由,這倒是三位種族主義官僚沒有意料到的事情。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美國尚有二十五個州,依然在執行禁止黑白通婚的《反種族混合法案》。六十年代初期,即使開始不嚴格執行,尚有四十一個州依然保持住在法律層面上的有效《反種族混合法案》。 美國南方白人的頑固、傲慢、偏見與種族優越感,造就了認為種族歧視是一件應天順人的真理。1869年,喬治亞最高法院在《斯科特 訴 喬治亞案(Scott V Georgia)》的裁決書中,就赤裸裸地放毒說: “宇宙本來就有層次和階級,在事實上,道德與社會平等是不存在的,也永遠是不可能的。這是人類無法炮製出來,沒有人類的法院可以強制實施上帝的自然法則。從最高天堂的天使長,到最低地面低劣的爬行動物,那些不存在的所謂的道德與社會平等,必須永恆地貫穿下去。” 或自覺,或被逼,美國民族在廢除《反種族混合法案》惡法的道路上,緩慢前進,到了1963年時,剩下二十一個州依然有此惡法,到了1967年時,十六個南方州依然在頑強地持觀望態度,期待着不可能發生的歷史復辟。 在美國的五十個州中,只有九個州置身事外,沒有通過這些反人類良知的《反種族混合法案》:阿拉斯加、夏威夷、新澤西、紐約、威斯康辛、康涅狄格、明尼蘇達、新罕布什爾與佛蒙特州。 有十一個原來擁有《反種族混合法案》的州,因醒悟到這是些作孽法律,在1887年前而自我廢除之:伊利諾伊、愛荷華、堪薩斯、緬因、馬薩諸塞、密西根、新墨西哥、俄亥俄、羅德島、華盛頓與賓夕法尼亞州。 有十四個原來擁有《反種族混合法案》的州,因覺悟到這些是反人類本性的惡法,而在1967年前自我廢除之:亞利桑那、加利福尼亞、科羅拉多、愛達荷、印第安納、馬里蘭、蒙大拿、內布拉斯加、內華達、北達科塔、南達科塔、俄勒岡、猶他與懷俄明州。 最高法院在1967年用《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肅清全國的《反種族混合法案》餘孽時,包括維吉尼亞州在內,尚有十七個清一色南方州在執行使星條旗蒙羞的《反種族混合法案》:阿拉巴馬、喬治亞、密西西比、密蘇里、維吉尼亞、田納西、西維吉尼亞、南卡羅萊納州、北卡羅萊納州、阿肯色、特拉華、佛羅里達、肯塔基、路易斯安那、俄克拉荷馬與德克薩斯州。
2015年7月25日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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