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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非法的異族通婚到合法的同性結婚
送交者: 高勝寒 2015年12月06日16:47:38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第三十七章)

 

米爾錐·傑特(Mildred Jeter) 是有一半黑人,一半美洲印第安人血統的混血兒,於1939年7月22日在維吉尼亞州出生。她被維吉尼亞州法律定為“有色人種”或“黑人”。理查德·拉夫英(Richard Loving)是白人,他於1933年10月29日在維吉尼亞州出生。 

傑特與拉夫英兩人,是青梅竹馬的戀人,住在維吉尼亞州偏遠的中點(Central Point, VA)小鎮上。1958年6月,十九歲的傑特懷孕,二十五歲的拉夫英向她求婚。傑特接受了,但是由於種族問題,兩人無法在維吉尼亞州登記為合法夫妻,因為維吉尼亞州1924年版《種族完整性法案(Racial Integrity Act of 1924》規定,嚴格禁止異族通婚,犯者以刑事重罪處理。

傑特與拉夫英兩人開車九十里路,到首都華盛頓登記結婚成為合法夫妻。在返回維吉尼亞州中點小鎮的當天凌晨兩點,當地治安警察按照線人密報,破門而入,衝進兩人的家中,希望能夠逮到兩人在床上性行為的活證。但是失望的警察發現,兩人只是躺在一張床上,並沒有得到預期的性行為活證。

拉夫英用手指着牆上掛着的結婚證書,向前來找麻煩的警察說:“我們不是同居,她是我合法的妻子。”警察並不同意這種說法,依然將兩人拘捕,控以違反《種族完整性法案》第20-58條款的“如果異族像夫妻般地同居,即是違反維吉尼亞州的和平與尊嚴。”

維吉尼亞州《種族完整性法案》第20-59條款規定:異族通婚是刑事重罪,違反者處以一至五年的苦監刑罰。

1959年1月6日,拉夫英與傑特在法庭上認罪。維吉尼亞州法官里昂·巴齊勒(Leon Bazile)引用德國十八世紀人類學家約翰·布盧門巴赫(Johann Blumenbach)的理論,酸腐地在裁決書上說: 

“萬能的上帝將人類創造成白、黑、黃、棕與紅色,並把他們置放在不同的大洲上。這些異族婚姻妨礙了上帝的自然安排,事實上,種族各自分居的事實,正好說明上帝並沒有把種族混合的意圖。” 

根據這種“上帝的旨意”,巴齊勒裁決拉夫英與傑特兩人入獄一年,當然,同時宣布他們的婚姻無效。隨後,巴齊勒擠出笑臉,向兩人開出了避免入獄的條件:如果兩人自動離開維吉尼亞州超過二十五年,不再入境的話,他即可以把監獄期赦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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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盧門巴赫以自然史的角度,把人類歸分為五大類:以蒙古人(Mongolian)為代表的黃種人,以高加索人(Caucasian)為代表的白種人,以馬來人(Malayan)為代表的棕種人,以埃塞俄比亞(Ethiopian)為代表的黑種人和以美洲人(American)為代表的紅種人。

布盧門巴赫活了八十八歲,已經在1840年謝世,他是研究人類學的先驅,他並沒有說這五大類人種中,有哪個是比較優秀,也沒有指出哪種人種有權歧視另外一種人種。他沒有想到的是,在他謝世一百一十九年後,美國維吉尼亞州法官里巴齊勒拿着雞毛當令劍,把他拉出來墊背,打扮成為一個種族份子。

巴齊勒自己本身亦受其害,他是天主教徒,偏偏愛上一位基督教徒,掙扎着結了婚,依然為了宗教信仰的問題與妻子鬧憋扭,煩惱透頂。按理說,應該知道包容的重要,可是他不但沒有吸取教訓,反而變本加厲,成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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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即將出世嬰兒沒有母親照顧的天大麻煩,拉夫英與傑特兩人接受了這個非常不人道的驅逐出境條件,搬到首都華盛頓定居。

1964年,生活艱難與無法返回維吉尼亞州省親的壓抑情緒,使拉夫英採取了反抗行動。他寫了一封信給司法部長羅伯特·肯尼迪,要求平反。肯尼迪自己正在與保守勢力鬥爭,無力兼顧,但是提議他去找美國民權同盟,採取法律行動。   

美國民權同盟代表拉夫英入狀維吉尼亞州法院,以巴齊勒的裁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原則,要求撤案。

1964年10月28日,在維吉尼亞州法院尚沒有正式表態時,美國民權同盟發動第二波的法律行動:以集體訴訟的形式,入狀東區維吉尼亞州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控告維吉尼亞州違憲,事情開始鬧大。

1965年1月22日,三位維吉尼亞州特別法院法官,一體同意,允許拉夫英將案件,上訴至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但是案件在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那裡踢到了鐵板。

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後來出任院長的哈里·卡里科(Harry Carrico)在裁決書上說:“根據1883年美國最高法院《佩琪 訴 阿拉巴馬州案》判例,維吉尼亞州的《種族完整性法案》,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原則,判處白種人與有色人種同等量的入獄期,正好說明其公平性無誤。”卡里科為了表示他的公正和仁慈,特為拉夫英減刑,但維持其刑事罪名成立不變。

美國民權同盟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一樣以維吉尼亞州違反拉夫英《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原則,要求伸張正義。

按照最高法院慣例,拉夫英不得親自出庭作證。他要律師伯納德·科恩(Bernard Cohen)把原話在庭上告訴九位大法官:“科恩先生,請告訴法庭,我愛我的妻子,不允許我和她住在維吉尼亞州,是極其不公平的。”後來的事實證明,這句簡潔有力而真誠動人的話,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最高法院在1967年4月10日,就《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開庭聽證。1967年6月12日,院長沃倫·伯格與雨果·布萊克、威廉·道格拉斯、湯姆·克拉克、約翰·哈蘭、威廉·布倫南、波特·斯圖爾特、拜倫·懷特、亞伯拉罕·福塔斯八位大法官,用九票同意零票反對的絕對性票數,裁決拉夫英與傑特勝訴,更重要的是,裁決維吉尼亞州《種族完整性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原則,立即作廢。 

在案例制度下,最高法院的裁決,有着無與倫比的威力,一夜之間,盤踞在南方十七州人們頭上的所有《種族完整性法案》惡法,盡數廢除。伯格院長在親自撰寫裁決書中,代表全體大法官的統一意見直接指出:

“婚姻乃人類最基本的民權,也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基礎,如果用無法忍受的種族原因來拒絕了這些基本的自由,是顛覆性地破環了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原則,更是在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下,剝奪了各州人民的自由。《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要求不得用使人厭惡的種族歧視理由妨礙結婚自由。在我們的憲法保護下,州法不得侵犯不同種族間的結婚的自由,與及不結婚的自由。這些各州不同名稱的《反種族混合法案》,完全是一些白人至上主義者為了保護與維持其特權地位的非法行為。”

拉夫英與傑特共育有三個孩子,唐納德(Donald Loving)、佩吉(Peggy Loving)與西德尼(Sidney Loving)。

拉夫英與傑特兩人的命運不幸,在最高法院擊敗了維吉尼亞州,一舉廢除了美國南方十七個州的《完整性法案》,可謂造福國家,造福社會,造福後世。兩人搬回維吉尼亞州老家卡洛琳郡(Caroline County, VA)定居。

1975年,拉夫英與傑特在開車時,被一輛酒醉駕駛的車子迎面撞擊,他在這場車禍中死亡,享年僅四十一歲。傑特在車禍中損失一隻眼睛,倖存下來,2008年,死於肺炎,享年六十八歲。

2007年6月,在紀念《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四十周年時,傑特發表書面賀詞說:

“姑且不論是什麼種族,是什麼性別,是什麼性傾向,我相信美國人有着絕對的自由結婚權利。我至今不是一位政治人物,但是我為拉夫英與自己在法庭案例的名字,許多家庭,白人與黑人,青年與老年,同性戀與普通戀,追求人生的愛情與許諾而驕傲。我支持所有想結婚的人。這就是拉夫英的所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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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種文明改革,都會面臨着保守勢力的頑抗,異族通婚亦不例外。1967年,最高法院在《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中裁決《反種族混合法案》為違憲後,阿拉巴馬州依然不為所動,其州議會拒絕採取立法行動,不肯廢除州憲上的《反種族混合法案》,2000年,在磨蹭了三十三年後,才成為美國最後一個廢除《反種族混合法案》的南方州。

在法律層面上,阿拉巴馬州是廢除了州憲中的《反種族混合法案》,但是骨子裡的《反種族混合法案》,依然陰魂不散,依然在阿拉巴馬州各地飄蕩,在民意調查中,居然有百分之四十的居民,贊成阿拉巴馬州憲應該保留住《反種族混合法案》。

2011年的密西西比州民意調查顯示,比阿拉巴馬州還要保守,有百分之四十六的共和黨選民認為種族通婚是一件非法的事情,當時許多主流媒體,均以“密西西比州共和黨依然生活在石器時代”來諷刺之。

美國是一個由多種族組成的移民國家,異族通婚是無可避免的必然現象。在大熔爐理論的現實下,遵守法律與和平共處,是文明社會裡唯一的生存出路。

1980年,美國聯邦政府開始收集有關異族通婚的記錄資料。當年的資料顯示,有百分之三的婚姻是異族通婚。2008年的人口調查顯示,每七對新結婚的婚姻,就有一對是異族通婚。2010年時,上升至百分之八點四的婚姻是異族通婚。2010年時,有百分之二十二的婚姻是異族通婚。2011年時,在有計劃地長期教育薰陶下,絕大部分的美國人已經認可與接受異族通婚了。

無人能夠阻擋文明潮流的前進,異族通婚有力地證明了增加社會和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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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布洛茨基 訴 雷德希爾案》是一件與種族議題無關的婚姻權利案例。1972年時,羅傑·雷德希爾(Roger Redhail)尚且是中學生,女朋友意外地懷孕,並產下小嬰兒。由於沒有工作,毫無收入,根本沒有撫養孩子的經濟能力。女朋友把他告進法庭,要求他支付子女撫養費。雷德希爾承認自己是孩子的父親,但是沒有支付任何子女撫養費的能力。  

威斯康辛州密爾沃基郡(Milwaukee County, WI)法庭裁決:雷德希爾除了要支付雙方的法庭訴訟費用外,還必須每月支付一百零九元的基本子女撫養費,直到孩子十八歲為止。

由於雷德希爾沒有錢,威斯康辛州社會福利局只有承擔這筆子女撫費,每月支付一百零九元給孩子的母親,成為公眾負擔,到1974年底時,雷德希爾累積的逾期欠款,高達三千七百三十二元。

1974年,雷德希爾向威斯康辛州密爾沃基郡申請結婚執照,但被郡政府職員托馬斯·扎布洛茨基(Thomas Zablocki)以他,“違反威斯康辛州法第245.10條”為理由,在清付政府欠款前,或在取得法官批准前,拒絕簽髮結婚執照。   

這種中學生懷孕產子的情況,在美國及其普遍,雷德希爾很容易即募集了多位類似的朋友,提起集體訴訟。由於這是一件要廢除州法的案件,因而由三位法官組成的聯邦地區法院審理。

美國法官約翰·雷諾茲(John Reynolds)在裁決書中指出,威斯康辛州的245.10法令,製造了兩種不同階級的標準,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原則,又引用《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案例,裁決245.10法令違反結婚自由的基本憲法權利。

威斯康辛州司法部不服,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是為《扎布洛茨基 訴 雷德希爾案》。1977年10月4日,開庭聽證。1978年1月18日,最高法院以五票同意,一票反對,三票附和的票數,裁決威斯康辛州的欠款就不髮結婚執照法令,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原則,立即作廢與簽髮結婚證書予雷德希爾。

《扎布洛茨基 訴 雷德希爾案》案例,主要是在保護婚姻的基本絕對權利,與不允許任何的州法,假借任何的理由,來剝奪婚姻自由權利與《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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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 訴 格呂克斯堡案》的案例顯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權利,是有局限性和特定性的,不允許濫用之。

至今為止,在道德層面上,安樂死依然是一件爭議不斷的議題,但是在法律層面上,《華盛頓 訴 格呂克斯堡案》的裁決,已經為安樂死合法化,畫下了休止符。

基於爭論不斷,華盛頓州在1979年通過《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嚴格禁止安樂死。

哈羅德·格呂克斯堡醫生(Harold Glucksberg)連同另外死命醫生與三位晚期癌症病患者,聯狀聯邦法院,控告華盛頓州認為《自然死亡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人們的公平保護權利,與及正常司法程序權利,他們認為,選擇死亡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之一。

聯邦地區法院裁決華盛頓州敗訴,《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人們的公平保護權利,應該包括安樂死權利在內。但是第九巡迴法院則駁回地區法院的裁決,認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人們的公平保護權利,並沒有包括安樂死的權利在內。

事情並沒有在第九巡迴法院結束。三位聯邦法官的裁決,在全體法官聯席會議上又被推翻,維持地區法院的原始裁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人們的公平保護權利,應該包括安樂死權利在內。

華盛頓州司法部不服,把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是為《華盛頓 訴 格呂克斯堡案》。最高法院於1997年1月8日開庭聽證,於1997年6月26日裁決:以毫無爭議的全票認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人們的公平保護權利,並不包括安樂死權利在內,而華盛頓州的《自然死亡法案》,沒有任何觸犯美國憲法原則的地方,維持不變。

司法問題塵埃落定,但道德挑戰依然方興未艾。2008年,華盛頓州選民,用百分之五十八的批准率,通過了《華盛頓州尊嚴死亡法案(Washington Death with Dignity Act)》詳細地建議醫生如何處理安樂死的標準程序。

華盛頓州自1994年實行有條件的安樂死法律以來,已經有七百五十位絕症病人,在醫生和親友的監護下,用安樂死來結束生命。

目前美國共有華盛頓、佛蒙特、俄勒岡、新墨西哥與蒙大拿五個州允許有條件的安樂死。另外有十二個州,或是被法院裁決合憲,或是在議會立法,估計會在未來五年年,全成為允許安樂死的州。

所謂的有條件是第一,要求在執行安樂死之前,必須有兩位以上的醫生宣誓證明,第二,該申請者已經癌症末期,壽命不會在六個月以上,第三,有一位非醫療領域的親友同意該申請者是自願的,第四,申請者在第一次申請之後的十五天,重新再申請一次,兩次的申請,必須在頭腦清醒的情況下提出,第五,在執行時,必須由病人自己注射或服藥,醫生或醫療人員不得親自介入協助等。

加利福尼亞州議會曾在1999、2005與2006年三度提出安樂死議案,但全以失敗告終。2015年6月4日,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以二十三票同意十四票反對的票數,通過允許議會提出安樂死詳細要求的立法程序,極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合法安樂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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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歲的加利福尼亞州居民布莉塔尼·梅納德(Brittany Maynard),是美國近代安樂死權利的積極提倡者。她不作空談,以身示範。事件之震撼人心,自有其獨特的時代與個人背景的。  

梅納德於1984年11月19日在加利福尼亞州南部城市阿納翰(Anaheim, CA)出生。2006年,柏克萊加利福尼亞大學文理學院心理系畢業,2010年,歐文加利福尼亞大學(Irvine School of Education)教育系碩士畢業。

梅納德自中學時,就熱衷於國際旅行,尤其是東南亞地帶。她曾在尼泊爾加德滿都(Kathmandu, Nepal)越南、柬埔寨、老撾等國孤兒院任教。

2012年9月,梅納德與丹尼爾·迪亞斯(Daniel Diaz)結婚,剛開始人生的新生活,厄運卻隨風而至。2014年1月1日,醫生診斷出梅納德腦部,患有二級性星形細胞瘤,2014年四月,惡化成四級腦癌,意味着她的壽命,將不會超過六個月的時間。  

梅納德勇敢而理性地面對死亡,她首先搬到俄勒岡定居,與總部設在科羅拉多州丹佛(Danver, CO)的非牟利宣揚安樂死組織同情心與選擇(Compassion & Choices),共同成立布莉塔尼·梅納德基金會,將籌募到的捐款,用於遊說那些視安樂死為非法的州上。

梅納德以《我在二十九歲時的安樂死權利》給CNN電視,指出“有尊嚴地謝世是自己與家人的最佳選擇”。2014年10月29日宣布,“雖然現在看起來尚且不是最佳的時刻,但是我依然挑選了2014年11月1日,作為我安樂死的日子。”

2014年5月,迪亞斯為妻子從藥房取得了醫生開的安樂死處方,從容地安排後事。訪友、爬山、旅行、欣賞大峽谷,參加音樂會,在完成了自己所有最後的心願後,梅納德開始安排自己最後的安樂死儀式:2014年11月1日,在親朋戚友的圍繞祝福下,梅納德在自己家裡臥房,用醫生開給她的處方,安寧而莊嚴第離開了這個世界。

梅納德死後,天主教教皇在梵蒂岡宣布“安樂死違反了上帝的旨意”,梅納德的母親作出強烈的反應,斥責這種言論,是“違反人性的唱高調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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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納 訴 羅傑斯案》是一件因子女撫養費而扯出民事被告,是否有權像刑事被告一樣,法庭有義務委派律師協助的案例。

美國民間的道德觀標準,隨着時代的前進而變化,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年輕人,受到因越戰為主的衝擊,拉開了性開放的時代序幕,這種觀念的改變直接後果,顯示在孩子的出生背景上。

目前,年齡在二十六至三十一之間的美國女性,百分之五十七的新生嬰兒,不是正常婚姻的結果。研究顯示,這與教育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百分之九十的新生嬰兒母親,擁有大學畢業證書。2014年,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的新生嬰兒,其雙親沒有婚姻關係。

2013年7月28日,CNN主播唐納德·里蒙(Donald Lemon)報道新聞說:百分之七十二的新生非洲裔美國人嬰兒,其雙親沒有婚姻關係。另外一個有趣的數字是亞裔,只有百分之十七的新生嬰兒雙親,沒有婚姻關係。不同的文化背景,有着不同的價值觀念,於此可見。

隨着複雜的非婚姻子女問題的是責任與子女撫養費的法律糾紛,為了減少公共負擔,所有各州均通過立法程序,強制子女撫養費的落實。

1975年1月4日,美國政府根據國會通過的《美國法典第42條第651款》,成立子女撫養費執行辦公室(The office of Child Support Enforcement),專職追討子女撫養費。自此,子女撫養費的司法管轄,升格為聯邦層次。

美國聯邦政府為了避免越州逃避責任的狀況,亦介入這個影響全民與社會的現象,《美國法典第18條第228款》認為拒付子女撫養費是民事範圍,除非第一,沒有支付子女撫養費超過一年,或總數超過五千元;第二,故意為逃避支付子女撫養費責任而搬遷至外州者,第三,故意不支付居住在外州孩子的子女撫養費超過兩年,或總數超過一萬元者。

違反第一條者,將會被美國司法部控以刑事輕罪(criminal misdemeanor),面臨罰款與坐牢最長六個月的刑期。違反第二條者,將會被控以刑事重罪(criminal felony),面臨罰款與最長兩年的監禁期。

1996年10月3日,威廉·克林頓總統簽署了13019號《總統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授權財政部長採取有效行動包括扣押財產、薪水、保險、銀行帳戶、退休金、退稅金等,這條行政命令相當有效,光在2013年,財政部為一千七百萬個麻煩家庭,強收到三百億兩千萬元的子女撫養費。

由於種種原因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的現象,相當嚴峻。2008年,有一千一百二十萬件拒付子女撫養費的案例。目前美國監獄裡,在兩百五十萬的囚犯中,有五萬名是因拒付子女撫養費被關押,而這個數字,正在暴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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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克爾·特納(Michael Turner)是南卡羅來納州奧科尼郡(Oconee County, SC)居民,2003年至2010年的七年間,因為拒付子女撫養費而被南卡羅來納州判處入獄六次,刑期由一天至八個月不等。在最後一次被判刑一年時,特納決定提出抗議性上訴:他應該有律師協助的憲法權利。

特納不服,向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特納的刑期以滿出獄,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以“此乃民事,不受《基甸 訴 溫賴特案》刑事案例影響”為法理,裁決特納敗訴。

特納的義工律師是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塞思·華克斯曼(Seth Waxman)。華克斯曼曾是威廉·克林頓提名的第四十一任美國副司法部長。他採用的法理,是在《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與《第6條修正案》保護下,沒有經濟能力的民事被告,如果在審判前面臨監禁威脅後果的話,法庭應該委派公費律師協助辯論。

最高法院於2010年11月1日,接受特納的上訴立案,2011年3月23日開庭聽證,於2011年6月20日作出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票數,裁決民事案件中,即使有可能被判處入獄,州際法庭沒有義務為被告提供公費律師服務,但是,州際法庭必須採取恰當的有效措施,確保被告的權利不被剝削和壓迫。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在《基甸 訴 溫賴特案》中,以六票同意三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裁決沒有經濟能力的刑事犯,法庭在開庭前,必須用公款為嫌疑犯聘請律師辯護,自此改變了美國司法的倫理與程序。

上訴人克拉倫斯·基甸(Clarence Gideon)是一個有犯罪累累案底的小偷,在佛羅里達州法庭上,要求法官為他提供律師協助而被拒絕,在監獄囚室里,用囚犯專用的劣質紙,上書最高法院,得到立案與勝訴。

美國最重要的保持沉默權利司法改革,是來自1966年6月13日裁決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上訴人歐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是一個暴力強姦犯。  

半個世紀以來,諷刺的是,官派律師與保持沉默兩大主要刑事程序司法改革,卻由兩個罪犯來完成,只問真理,不計出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美國夢的特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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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的《史堅納 訴 俄克拉荷馬州案》,是一件極具爭議性的裁決。最高法院認為俄克拉荷馬州選擇性的執行強制絕育懲罰,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

在二十世紀,美國、加拿大,南非等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二戰時,德國納粹以優生學(eugenics)為幌子,將四十五萬名猶太婦女強行絕育。目前中國共產黨依然用人口控制為幌子,推行一胎化所謂國策。這個政策,成為許多中國婦女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的法理。

1935年,俄克拉荷馬州通過《慣犯絕育法案(Habitual Criminal Sterilization Act of 1935)》,該法案規定,犯有三次以上反公德行為刑事重罪(felonies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者,可以判處絕育懲罰,男性慣犯是輸精管切除術,女性慣犯則是輸卵管切除術,但不包括藍領犯罪在內。

傑克·史堅納(Jack Skinner)是俄克拉荷馬州《慣犯絕育法案》的犧牲者。1926年,第一次是因為犯有偷三隻雞罪而被判刑,1929年,第二次因持械搶劫而被判刑,關進感化院,1934年,第三次又是持械搶劫,被關押進俄克拉荷馬州監獄。  

1935年,俄克拉荷馬州通過《慣犯絕育法案》,俄克拉荷馬州司法部長有權將之強行絕育,以免他未來的被遺傳的子女,危害社會。

俄克拉荷馬州的《慣犯絕育法案》規定:除非被強制絕育者有:一,其犯罪不符合《慣犯絕育法案》資格,二,健康狀況不允許進行手術。男性囚犯是輸精管切除術,女性囚犯則是輸卵管切除術。

1936年,俄克拉荷馬州司法部長決定拿史堅納開刀,作為殺雞儆猴的樣板。史堅納採取法律行動,對抗這項不人道的惡法暴行,在地區法庭敗訴,上訴至俄克拉荷馬州最高法院,又敗訴,再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被立案,是為《史堅納 訴 俄克拉荷馬州案》。

最高法院在1942年5月6日,就《史堅納 訴 俄克拉荷馬州案》開庭聽證,1942年6月1日,以七票同意,兩票反對的票數,裁決史堅納勝訴,俄克拉荷馬州的《慣犯絕育法案》違憲,立即作廢,兩下級法院的裁決失效。  

最高法院裁決的,不是俄克拉荷馬州《慣犯絕育法案》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8條修正案》禁止酷刑懲罰保護精神,而是俄克拉荷馬州的《慣犯絕育法案》不包括藍領犯罪在內,這種雙重標準,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法定訴訟程序與公平保護原則。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在裁決書中認為,這條法律如果落在魔鬼或種族主義者手裡,有可能導致少數民族的絕跡:

“本案觸到了人權中最敏感與最重要的部分。婚姻與生育是所有種族存在與延續的基本權利。只對某些特定的階級會種族實行強制絕育懲罰,是一種赤裸裸的種族歧視。對犯有大竊盜罪者與藍領罪犯處以雙重標準,是明顯而清楚的歧視。並沒有任何科學證明,罪犯的遺傳能夠導致其下代將亦會是罪犯,這是顯明易見的人造陰謀。兩級法院的裁決失效。”

強制絕育的事情,在美國累見不鮮。2006年至2010年間,在加利福尼亞州的兩間監獄,最少有一百四十八位女性囚犯,在關押期間產子後,遭到強制絕育。加利福尼亞州在1994年通過立法,禁止強制絕育行為,但是如此侵犯人權的暴行,居然沒有政府部門介入徹查。

雖然最高法院多次在裁決書中強調生育與婚姻,是人類不可奪取的基本權利,但並沒有在《史堅納 訴 俄克拉荷馬州案》中裁決,強制絕育行為本身違憲。在美國有案可查的強制絕育暴行,超過兩萬兩千六百七十件案例,諷刺的是,在這些案例中,有三分之一的暴行,是發生在最高法院《史堅納 訴 俄克拉荷馬州案》裁決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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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最高法院的《梅納德 訴 卡特賴特案》是一件有關死刑爭議的案例。治亂世,用重典,中外如一。美國開國時,受到了《英國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的影響,十三個州全設有死刑。

內戰期間,維吉尼亞州打着維穩的旗號,大開殺戒,連法庭都不需要了,看着不順眼的,就地正法,立即處死,是為私刑處死(Lynch)的鼻祖。這個所謂的傳統,為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與三K 黨的殘害黑人暴行,找到了遮羞布式的法理根據。

美國目前有三十一個州設有死刑:阿拉巴馬、亞利桑那、阿肯色、加利福尼亞、科羅拉多、特拉華、佛羅里達、喬治亞、愛達荷、印第安納、堪薩斯、肯塔基、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密蘇里、內華達、新罕布什爾、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俄亥俄、俄克拉荷馬、俄勒岡、賓夕法尼亞、南達科達、田納西、德克薩斯、猶他、維吉尼亞、華盛頓與懷俄明州。

隨着文明社會的降臨,美國社會的意識形態,也跟着發生微妙的變化。美國目前共有十九個州,外加首都華盛頓於1981年,已經廢除死刑。美國聯邦法與軍事法,除了對心智障礙或精神錯亂的嫌疑犯,因無法接受審判,不得處死之外,依然設有死刑。

1846年密西根州成為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州,1853年威斯康辛成為第二個廢除死刑的州,1887年緬因州成為第三個廢除死刑的州。在二十四年後的1911年,明尼蘇達成為美國二十世紀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州,

四十六年後1957年的夏威夷與阿拉斯加,相繼廢除死刑,1964年佛蒙特、1965年愛荷華與西維吉尼亞、1973年北達科達、1984年羅德島與馬薩諸塞、2007年紐約與新澤西、2009年新墨西哥、2011年伊利諾伊、2012年康涅狄格、2013年馬里蘭與今年的內布拉斯加等十九個州,全部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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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死刑懲罰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8條修正案》不得殘酷懲罰精神,一直有着因人而異的裁決。

1972年的《弗曼 訴 喬治亞州案》,拉開了死刑是否違憲的法理辯論。 

非洲裔美國人威廉·弗曼(William Furman)是一個只有小學教育程度的犯罪慣犯,1967年8月11日深夜,弗曼在喬治亞州薩凡納(Savannah, GA),摸進了白人威廉·米克(William Micke)的住家,意圖偷竊,被發現後,拔槍射殺屋主。1968年9月20日,喬治亞州法院只用了半天的時間,就草率地將之判處死刑。

弗曼的律師為了爭取他的委託人不被吊死,把案件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是為著名的《弗曼 訴 喬治亞州案》案例。最高法院於1972年1月17日開庭聽證,於1972年6月29日作出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裁決:死刑本身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8條修正案》禁止殘酷懲罰精神。

威廉·布倫南與瑟谷德·馬歇爾兩位大法官在意見書中說:“死刑本身就是一種殘酷與異常的懲罰,為一個得體而文明的社會難以接受。”  

波特·史都華大法官(Potter Stewart)在裁決書中說:

“就像被雷電擊中是一種殘酷與異常一樣,死刑就是殘酷與異常的懲罰。我持反對意見的同事已經指出,這些死刑案件往往是種族主義下偏見產品。但是在證明是種族歧視之前,我先擱置在旁邊一下,我只是簡單的結論:《美國憲法第8條修正案》與《第14條修正案》不會容忍這些放縱的朝三暮四死刑行為。”

1984年4月,在坐牢十七年後,弗曼被喬治亞監獄假釋出獄,江山易改,本性難移,由於再次盜竊被捕,又被喬治亞州比布郡法院判處二十年徒刑。

《弗曼 訴 喬治亞州》的判例,使死刑在美國暫停了五年。一個暴力土匪的殘殺無辜事件,使死刑在美國再度執行,直到現在,爭議之聲,依然不絕於耳。 

這是一個搭順風車的悲劇犯罪故事。1973年11月21日,白人特洛伊·格雷格(Troy Gregg)在州際公路上搭順風車,弗雷德·西蒙斯(Fred Simmons)與羅勃特·穆爾(Robert Moore)見他可憐,請他上車。半道上車子壞了,西蒙斯到附近小鎮,用現金買了一部車子,與格雷格繼續上路,朝着佛羅里達州而去。格雷格見到兩人有那麼多的現金,動了殺機,在喬治亞境內的公路上停車時,他用手槍命令兩人下車,將之冷血殺害,拿着現金逃走。

格雷格的財運並不好,冷血謀殺了幫助他的兩條性命,卻搶到了只有一百零七元的現金。三天后被拘捕歸案,被喬治亞州法院依法判處死刑,他的律師以《弗曼 訴 喬治亞州案》案例為法理,上訴至最高法院,是為著名的《格雷格 訴 喬治亞州案(Gregg V Georgia)》案例。

《格雷格 訴 喬治亞州案》是一個統稱,實際上,最高法院把來自喬治亞、佛羅里達、德克薩斯、北卡羅來納與路易斯安那五個州的類似死刑上訴案件合併處理,因而影響特殊的重大。

格雷格的運氣沒有弗曼好。《弗曼 訴 喬治亞州案》案例法理,並沒有保住他的性命。最高法院於1976年3月30日於31日,就《格雷格 訴 喬治亞州案》開庭聽證。1976年7月2日,最高法院以七票同意兩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推翻四年前的《弗曼 訴 喬治亞州案》的判例。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地區法院達到兩大原則十大細節法定程序的話,死刑因為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與《第8條修正案》而“可能”被美國憲法接受。

所謂的兩大原則,指的是第一,司法程序必須採用謹慎的、客觀的準則,確保上訴人明白死刑的潛在威脅。第二,在量刑前,法官或陪審團必須詳細地研究被告的背景與性格,發現被告毫無值得寬恕之處。

在這個案例要求下,法官會在開庭前,親自面告被告“如果罪名成立,閣下有被判死刑的可能,閣下明白了嗎?”而在量刑前,法官會要求書記處對被告的精神狀況、犯罪背景,悔改誠意、教育程度與犯罪動機,提出全面的書面報告,然後依照量刑標準裁決。

所謂的裁決死刑的十大細節是:第一,被告以前犯有過重大死罪;第二,被告在犯罪時,同時犯有其它的重大死罪;第三,被告置他人與嚴重的死亡危險之中;第四,被告的犯罪動機是金錢或有價值的東西;第五,被告謀殺的是在執行公務的法官或檢察官;第六,被告是雇兇殺人;第七,被告對受害者的犯罪是殘暴、放縱、邪惡、墮落、可怕與暴力威脅的嚴重罪行;第八,被告殺害的受害者是在執行公務的消防員、獄警或警察;第九,越獄罪犯在逃亡時犯下的嚴重罪行;第十,被告的嚴重罪行目的是拒捕。

最高法院對於死刑的態度是充滿爭議性的,即使在1976年恢復認可死刑時,其法理並沒有指出死刑是違反憲法,而只是說《美國憲法第8條修正案》禁止“殘酷懲罰”,為未來的全面廢除死刑,留下了斡旋的餘地。 

格雷格的司法途徑已經走完,剩下的只有州長特赦唯一活命途徑,但是沒有任何政客,願意為他的暴力嚴重罪行背書,所以他是死罪難逃了。喬治亞州監獄在《格雷格 訴 喬治亞州案》裁決後,立即排期將他處死。格雷格是死了,可是不是死在監獄的死刑上,而是死在自由社會的酒吧里。

1980年7月29日,就像廉價小說中的情節一樣,在被執行死刑的前一天,格雷格與其他四位謀殺犯,穿上了不知從何而來的獄警制服與帽子,佩戴起警章,在門警的立正敬禮下,大模大樣地走出了監獄,然後四散逃命。

當天晚上,格雷格出現在北卡羅來納州的一間酒吧里買醉,慶祝逃得活命。由於囂張跋扈的語言衝突,被黑幫分子威廉·弗拉蒙特(William Flamont)引到室外,一槍斃命,棄屍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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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納德 訴 卡特賴特案》是一件有關死刑是否違憲的案例。威廉·卡特賴特是一名奧克拉荷馬州馬斯科吉(Muskogee, OK)裝修工人。在1981年至1982年的六個月期間,卡特賴特的老闆是休·里德爾(Hugh Riddle)。

1981年12月,卡特賴特因工受傷,到醫院急診後,回家休養。1982年1月2日,卡特賴特致電里德爾,要求支付為數不多的醫療費,結果拿到的,不是醫療費,而是裁員通知書。

1982年5月4日旁晚,卡特賴特潛進里德爾家裡,再用長槍射殺里德爾,也對着他正在用電話報警的妻子查爾瑪(Charma Riddle)連開兩槍,在用刀割斷電話線後,又再割斷她的喉嚨。

1982年5月6日夜晚,卡特賴特在電話亭致電他姐姐杜瑋·費爾德(Dovie Field),說要到她家休息。費爾德接卡特賴特回家,安撫住他的情緒後,致電曾來電向她查詢有關卡特賴特下落的檢察官,告知卡特賴特在自己家,願意自首。

1982年5月7日,地區法官簽發卡特賴特的拘捕令,控以一級謀殺與惡意傷害罪名,不得保釋。由於沒有經濟能力,法庭委任約翰·加勒特(John Garrett)為公款辯護律師。  

1982年10月20日,陪審團一致裁決卡特賴特罪名成立。五天后被宣判死刑,並將於1982年10月25日執行。

1986年2月6日,為了挽留住卡特賴特不被奧克拉荷馬州監獄當局處死,加勒特入狀奧克拉荷馬州東部聯邦法院,要求人身保護狀(Writ of Habeas Corpus),但被拒絕。加勒特再將之上訴至聯邦第十上訴法院,被認可,奧克拉荷馬州司法部不服,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是為《梅納德 訴 卡特賴特案》。梅納德指的是負有執行死刑的奧克拉荷馬州監獄長加里·梅納德(Gary Maynard)。

最高法院於1988年4月19日開庭聽證,與1988年6月6日以全票裁決,就卡特賴特的犯罪情況來說,認為奧克拉荷馬州的死刑是殘酷法理,國語模糊不清,無法成立,聯邦第十上訴法院的裁決無效,維持卡特賴特的原始死刑裁決不變。

 

2015年7月25日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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