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令計劃一審的八個法律問題 |
送交者: 貓東東 2016年07月04日19:20:39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L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L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L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新華社) 筆者對大家感興趣的八個法律問題進行簡略解析。 為什麼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這是依法指定管轄。 2016年5月13日新華社消息,L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L案案情重大、複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指定 異地起訴、審理。 為什麼不公開開庭審理?哪些案件可以不公開開庭審理? L計劃案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經當事人申請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受賄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的定罪量刑依據是什麼? 法院通過依法審理,對L計劃的定罪量刑體現着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 一審宣判: 認定L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於相關事實和情節的認定,是這樣的: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犯罪情節嚴重; 濫用職權,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對應相關法條—— 受賄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照這些法條能清晰的看出根據令的罪行和具體情節,對應的是哪一檔量刑標準。 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大量、情節嚴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特別嚴重怎麼判斷?對量刑有什麼影響? 今年4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L計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索取、收受,明知或認可谷麗萍、令谷收受樓忠福、崔曉玉、潘逸陽、魏新、李春城、白恩培、霍克等人給予的財物,受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08.5383萬元。顯然足以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中,使用了“犯罪情節嚴重”的字眼,通讀新聞全文,可以看到有這樣的描述——L計劃在擔任中央統戰部部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期間,通過時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局長霍克等人,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材料,嚴重破壞了國家保密制度。 “大量”、“嚴重破壞了國家保密制度”,被認定為犯罪情節嚴重。 在濫用職權罪中,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法庭認定的事實是——L計劃濫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陳×、張××及其親屬在調動工作、購買房屋、晉升職務、遷移戶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即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 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特別嚴重,這些具體細節,顯然影響了量刑,因為我國刑法對量刑標準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有這些法定的情形,就要到相應的量刑檔次中去定,數額特別巨大的,就不能按數額巨大處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也不能按情節嚴重來量刑。 哪些屬於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量刑有什麼影響? 新聞中說:鑑於其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認罪悔罪表現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L計劃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明確、嚴格了對貪污受賄犯罪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條件—— 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據相應規定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定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的,酌定情節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但卻是根據刑事立法精神和有關刑事政策,從刑事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因而對於刑罰裁量結果起着重要的調節、修正和輔助判斷的作用。 因而,L案最終的定罪量刑是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的判決。 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大量、情節嚴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濫用職權罪: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為什麼最後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L計劃屬於一人犯數罪,三個罪名成立,並分別被判處了相應的刑罰。在主刑中有一項是無期徒刑,其餘兩項分別是有期徒刑,那麼在數罪併罰的實際執行中,採取吸收主義,無期徒刑吸收了後兩項的有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屬於附加刑,在並罰中採取併合主義,種類不同,分別執行。 因此,L計劃的三個罪名的刑罰,數罪併罰,最後決定執行的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眾所周知,我國審判制度是兩審終審制。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如果被告人不上訴,公訴人也對判決無異議,那麼上訴期滿後,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L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其實是一種表態性質的行為,並不代表上訴權在此時的消滅。假設他回到羈押地後悔了,那麼在上訴期內,依然可以提出上訴。 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被執行無期徒刑,將來可以減刑或假釋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一個無期徒刑罪犯,被減刑為有期徒刑後,還可以繼續減刑,但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那麼,L計劃如果服刑期間滿足一切減刑的條件,十三年後可以服刑期滿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他屬於下面這個文件中規定的“三類罪犯”。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可能出現的司法腐敗問題進行制度上的約束,防止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三類罪犯逃避懲罰或減輕懲罰。 該意見規定,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數學好的朋友可以算一下,這三類罪犯,如果被判無期徒刑,即使一直都符合減刑的條件,按最理想的來計算,先執行3年減到20年,然後隔2年減1年,一直到刑滿,也至少要執行17年。 當然,也有例外—— 確有阻止或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捨己救人、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關於假釋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所以說,L計劃被執行無期徒刑後,符合法定條件,經過法定程序,是可以減刑或者假釋的。但減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一般說來不能少於十七年。假釋需要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在實踐中,對假釋的適用限制也是非常嚴格的。 此外,需要關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終身監禁的條款,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顯然,L計劃沒有被判處死緩,也就不會適用終身監禁的刑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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