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印第安人詛咒的美國總統們(二十八)——奴隸制和其它種族歧視 |
送交者: 伏牛 2020年10月28日03:59:29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除了印第安人之外,黑人和其他少數族裔也是美洲歷史上種族災難的受害者。 美洲的黑人來源於非洲,如前文所述,新大陸的發現者哥倫布原來就是一個從非洲往歐洲販賣奴隸的。到了美洲之後,由於種植園,礦井需要大量的勞動力,而本地的印第安人奴隸由於前文所述的各種原因不能滿足這個需求,這導致了非洲黑人奴隸在美洲的走俏。早期運往美洲的黑人奴隸主要集中在現墨西哥及其以南地區,在現美國的區域,勞動力還是以白人勞工為主。 白人勞工僕役僕役屬於半強制勞動,與奴隸的區別是工作屬於自願,到一定的期限後他們可以獲得自由。但同時他們在工作的時間受主人控制,不能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一般認為僕役的地位屬於中等階級,是勞動階級中具有生產能力的群體。但也有人指出,契約仆幾乎來自貴族一下的所有階層,在歐洲中世紀以來,通過賣身來學習一門技藝是一種風氣。 僕役都是白人,有多種類型,一是契約仆,這類人由於不能支付前往北美的費用,就先和船主訂立契約,到達後以若干年的勞動來償付路費。早期契約仆多來自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18世紀以後出現許多來自德國的僕役,他們大多舉家遷徙。有的僕役沒有訂立文字契約,只是按照殖民地習俗,服役若干年,叫做習俗仆。後來習俗仆的數量增多,而習俗的力量又不足以規範他們,就產生了一些法律,對他們的服役年限,犯罪處罰和主人的責任等問題作了規定。 很多港口都有比較完備的僕役買賣服務,到達後買主上船購買僕役,特別注重查看肌肉,牙齒,和恭順程度。也有一些人先從船主那裡購買,在加價賣給需要勞動力的人。一些患有嚴重疾病的僕役,到港後需要隔離,在港口就有專門的隔離設施。殖民地內部也有僕役交易市場,一個已經適應北美環境的僕役,價格要比剛從歐洲來的高。比如17世紀四五十年代,一個剛從英國來的僕役,價格約1000磅煙草;而在新大陸經過季節病考驗,還有3年以上經驗的僕役,價格為1500到2000磅煙草。實物貨幣是很多殖民地早期慣用的方法,比如一些早期澳大利亞警察的年薪是朗姆酒。 契約仆的主人要負擔其生活開支,一個僕役一年需要14英鎊左右,從歐洲到美洲的路費為6英鎊,而他們的產出最少每年50英鎊,平均下來契約仆服役四年可以還清移民的路費,中間的差額就是使用契約仆的利潤空間的。但同時主人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比如契約仆逃跑,或者中途生病,受傷,死亡,17世紀中期移居馬里蘭的契約仆中有40%在服役期滿前死掉。 僕役在服役期間屬於主人的一種財產,和牲口,奴隸,糧食等屬於同類。但他們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僕役的法律地位來自契約,習俗和殖民地的法令。根據契約,僕役只在固定的時限內勞動,如果主人違背契約,他們可以向政府提出訴訟;如果僕役有過失,則會招致人身處罰,延長服役期限等懲罰。比如殺死主人的一口豬,要用服役一年來補償;女僕和主人偷情生子,主人要受罰,僕役會被轉賣;未經主人同意,僕役不能結婚,否則要受鞭笞之刑;但和奴隸不同,僕役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 僕役服役期滿後,可以得到一份“自由應得”,以便讓僕役獲得自由後能夠獨立謀生。自由所得的內容各不相同,但基本都是一些糧食,生產工具,土地等,比如一把新斧子,一把鋤頭,兩年的吃用開支;有的還有3英鎊現金,一套衣服等等;有的是三包玉米,兩套新衣服。一般來說,自由應得都包括50英畝的土地,這對於很多歐洲來的人來說,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但這些土地大都在邊疆地區,和印第安人的衝突最多也是獲得自由的僕役。 僕役在服役結束後,大多會去經營自己得到的土地,當一個自耕農;也有的因為所得的土地難以經營,他們會把她賣掉,然後繼續給別人當僱工;也有一些因為不適應新大陸,返回英國;少數的人會在經濟或政治上取得一定成就。比如1642年以前進入馬里蘭的275名契約仆中,有13人最終擔任了政府職位,還有2人進入參事會;在1660-1689年馬里蘭的各級官員中,8%的出身契約仆。 僕役處境根據主人的情況區別很大,對於比較仁慈的主人,他們夏天只工作5天半,最熱的時候可以有3小時的午休;冬天的工作是劈柴和陪主人到林中狩獵。而有的則比奴隸的勞動條件還差,因為奴隸屬於永久的私人財產,過度使用會導致“財產損失”;而僕役的勞動是有期限的,那麼期限內他們就要儘可能的榨取。 一些僕役不能忍受主人的孽待,會選擇逃跑。為了防止僕役逃跑,殖民地要求出外的人持有通行證,逃跑者很容易被識別。協助或收留逃跑的人,也會受到處罰,不少印白之間的衝突都起源於印第安部落收留逃跑的僕役。各地的報紙上經常可見緝捕逃跑僕役的廣告,1750年前後的《紐約報》上,平均每年刊登56條,《賓夕法尼亞報》在1753年一年之內刊登此類廣告555條。對逃跑者的懲罰一般是加長服役,用以補償缺工,追捕的所有費用。 學徒工殖民地還有許多未成年的學徒工,他們的地位,待遇也有契約規定,在性質上類似於契約仆。學徒制的目的在於培養熟練的勞動力,同時也是未成年人,尤其是貧困兒童生活有所依靠。但也有一些歐洲商人藉機拐賣兒童,對此1682年英國樞密院頒布法律,規定只有在英國地方官監督下簽署的契約才有效;地方官要將簽訂契約的人記錄在案;而14歲以下的兒童必須有父母在場才可以訂立契約。 犯人同時他們還使用犯人勞工,其身份與僕役近似。大部分犯人由英國輸入,由於17到18世紀的英國對犯罪處罰十分嚴厲,一致監獄人滿為患,勞務輸出就成了一種解決方案。1718到1775年間,英國向美洲輸送犯人大約30000個,其中20000個來到弗吉尼亞和馬里蘭的主種植園裡做工。 自由勞工自由勞工就相當於現在的僱傭工人,他們靠主人付的薪水為生。因為北美的土地容易獲得,加上英國限制熟練工人出境,自由勞工在當時是稀缺資源。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殖民地紛紛立法禁止熟練技工轉行。佛吉尼亞和羅德島分別與1632,1647年立法,禁止技工放棄本行業從事農耕,對僱傭建築業中離開本行的工人的雇主處以5英鎊的罰款;南卡羅萊納則不允許某些行業的人開酒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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