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獨立日:從“先苦一苦北美殖民地”到“無代表不徵稅”到“不自由毋寧死”
凌飛電腦 [2025-07-08]
7月4日美國獨立日,但很多人只是知道這個節日,卻不太了解這背後的歷史,所以寫
個講歷史的長文章吧。
先苦一苦北美殖民地
1763年,英國終於贏下了“7年戰爭”(Seven Years' War,1756–1763),但戰爭帶
來的費用巨大,導致英國國庫空虛。
——“7年戰爭”是某種意義上的真正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火橫跨歐洲、北美、印
度與海上。
為了彌補這個國庫空虛,為了支付在北美殖民地的英國駐軍費用,為了贖回 7年戰爭
期間英國發行的龐大債務,英王喬治三世(George III)就很利落地表示:那只好
“先苦一苦”北美殖民地了,於是1764年,英國針對北美殖民地頒布了《食糖法案》
(Sugar Act,正式名為《1764年美洲糖及其他物品法》。
——《食糖法案》是繼承於30年前——1733年的《糖蜜法案》(Molasses Act of
1733),而這個《糖蜜法案》的正式名稱,嗯,按現在的說法,那是滿滿的“正能量”:
《An Act for the better securing and encouragingthe trade of His Majesty’s
sugar colonies in America為了更好地保障和鼓勵陛下在美洲的糖業殖民地貿易之法案》
——《食糖法案》與《糖蜜法案》的區別在於 :
將《糖蜜法案》中每加侖糖蜜課稅6便士(這其實相當於極高的懲罰性關稅)給降到3
便士,但同時將徵稅的範圍擴大到包括糖蜜之外的糖、咖啡、葡萄酒等,
《糖蜜法案》由於“6便士”的稅費是不切實際的過高,導致實際上的監管幾乎流於形
式,而《食糖法案》極大地強化了執法,並且還整活出了一個“無陪審團的海事法
庭”的奇葩——且強化了可以無理由進入私人住宅、商店、船隻等地點搜查走私物品的
權力。
1765年,英國針對北美殖民地又頒布了《印花稅法案》(Stamp Act),對北美殖民地
的所有印刷品直接徵稅
——包括報紙、報刊、許可證、契約、法律文書、卡片、骰子等——均須貼附由倫敦發行
的印花稅票(stamp)。
——這個《印花稅法案》自然也是滿滿的“正能量”,所以這個法案的正式名稱也是一
長串,如下:
《An Act for granting and applying certain stampduties, and other duties,
in the British colonies andplantations in America, towards further
defraying theexpenses of defending, protecting, and securing thesame; and
for amending such parts of the several Actsof Parliament relating to the
trade and revenues of thesaid colonies and plantations, as direct the
manner ofdetermining and recovering the penalties andforfeitures therein
mentioned 在英屬北美殖民地與種植園中徵收並使用若干印花稅及其他稅款,以進一
步支付其防禦、保護與安全的相關開支;並修訂若干現行議會法案中與該等殖民地貿
易與財政收入有關的條款,以規範其中所述罰金與沒收物的裁定與追繳方式之法案》
北美殖民地增加了多少稅負?
與許多被“教育”的認知相反的,1764與1765的這2個法案,對於北美殖民地民眾的平
均稅負增加,從金額上來說,其實並不算高。
(當時英國維護1萬名英軍駐守北美一年的成本估算是30多萬英鎊)
根據當時英國議會自己的預算估算:《糖法》和《印花稅法》這2個法案合計每年可向
北美殖民地額外徵收的稅大約為13.9萬英鎊,其中《糖法》約為7.9萬英鎊,而《印花
稅法》約為6萬英鎊。
1765年,北美13個殖民地總人口約2,200,000 人(包括自由人、奴隸與契約勞工)。
(79,000+60,000)/2,200,000≈0.0632 英鎊/人/年0.0632×20 (先令/英鎊)≈1.264
先令即約1先令3便士。
也就是說,北美殖民地居民平均每年每人所需要額外多負擔的,大約是1先令3便士。
而根據同一時期的英格蘭的本土稅賦,英國平民一年所平均的稅負金額約為25先令。
——所以,北美殖民地增加的年稅負相當於英國平民的年平均稅負的5%。
而且,事實上,由於北美殖民地民眾的抗爭,這 2 個額外徵稅的法案基本上都沒能落實
——在一年後的1766~1768年的《唐森德法案》(Townshend Acts)中就非常迅速地實際
廢除了。
到了4年後的1770年,英國更是將《唐森德法案》中所加征的稅項也全部廢除,其中只
有對茶葉的稅收象徵性地保留至1773年。
然而,即使就這樣,保留至1773年的茶稅這事,還是鬧出了1773年的波士頓傾茶事件
(Boston Tea Party)„„
所以,經濟原因——或者更直接的說,是加多少稅其實並不是引發北美獨立的根本原因。
根本原因在於:“你有什麼權力向我們徵稅”„„
無代表不納稅
以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開始,到此後一系列的法令,這一系列歷史文
件造就了英國的憲政傳統。
在這憲政傳統中,“無代表不徵稅”(No taxationwithout representation)原則是
一個核心理念。
——《大憲章》第12條:國王不得未經大議會的同意,對王國自由人徵收任何稅款、助
賑金或捐款。
——《大憲章》第14條:為此類同意的取得,應召集王國的高級貴族、主教、騎士和市
民代表出席會議。
——《1689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中的“Declaration of Right”第 4
條,明確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
由此引申出:國王/政府如果想要徵稅,就必須要得到民意代表的允許。
反過來也就是:如果對應地區的民眾在議會沒有代表,就沒有權力對民眾進行徵稅,
對應的民眾也沒有納稅的義務。
——即更進一步的:“無代表的徵稅即暴政(Taxationwithout representation is
Tyranny)”。
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中,北美對英王的控訴就包括:
“He has imposed Taxes on us without our Consent.”(他未經我們同意對我們徵稅。)
——要求有沒有代表(representation)的背後,其實已經提到了質問英國在北美殖民
地統治的【執政合法性】的高度上了。
而這種質問,其中早在幾年前就已經由北美殖民地民眾發出,並且最終孕育了北美的
獨立。
協助令狀(Writs of Assistance)。
面對北美糖蜜走私的大量存在,
——因為1733年的《糖蜜法案》的6便士的稅太過高昂,導致走私成為北美殖民地民眾幾
乎必然的選擇。
從1756年起,為加強對北美殖民地的海關執法,打擊走私,英國開始授權海關官員在
殖民地使用“協助令狀”(Writs ofAssistance)進行執法。
——【協助令狀】是由英國授權頒發的無限期、不指明對象的廣泛搜查令。
協助令狀允許英國海關官員在未經具體指控或法院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進入任何地點
(包括私人住宅),可以無需具體證據,可以強行搜查與扣押物品,並要求地方治安
官或民眾必須協助執行。
1760年英王喬治二世去世,依據英國法律,舊有令狀在國王去世後失效,必須重新申請。
於是1761年,英國海關官員就“按慣例”申請更新協助令狀,然後,就引發了1761年
的 James Otis Jr.的著名的法庭事件。
James Otis Jr.,1743年畢業於哈佛大學,並成為一名頂尖的律師,1760年他被任命
為Advocate General of theAdmiralty Court(海事法庭總檢察官)。
—在 18世紀的英國,Advocate General of theAdmiralty Court通常是代表英國王室
或政府出庭的高級法律代表,參與海事案件(如海盜、走私、貨運糾紛),是一種類
似“皇家律師(King's Counsel)”的職位。
但在1761年的訴訟(Paxton v. Gray,1761)中,JamesOtis Jr.辭去了這個職務,轉
而代表波士頓商人出庭反對協助令狀。
他在庭上發表了長達5小時的演說,其核心觀點是:協助令狀違反了英國憲法/憲政傳
統和自然權利,侵害了私人財產與隱私權,政府不得無故入侵私人領域。
雖然James Otis Jr.的這起訴訟輸了,但他的演講極大地震撼並啟蒙了北美殖民地民
眾,並被認為是此後北美殖民地民眾“無代表不徵稅”抗爭的起源。
PS:這起訴訟也奠定了日後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法律精神基礎——即保障民眾不受無
理搜查扣押。
《聲明法案》(Declaratory Act)
美國第二任總統 John Adams 在晚年回憶1761年的James Otis Jr.的法庭演講時說:
“那天我在場,聽了他長達五個小時的演說„„法律與憲政的原理、自然權利的語言、
反抗壓迫的激情,使我感到震撼„„在那一刻,美國的獨立就在這裡誕生了。”
“Every man of a crowded audience appeared to meto go away, as I did, ready
to take up arms against writsof assistance. Then and there, the child
Independencewas born. In fifteen years, namely in 1776, he grew upto
manhood and declared himself free.”
—— John Adams, recollecting the 1761 Writs ofAssistance case
1761年啟蒙的結果,1765年形成了“無代表不徵稅”的普遍認同。
而,在這個關鍵時刻,英國卻繼續犯混了:
1766年,英國被迫廢除了《印花法案》,但為了維護英國的“權威”,同時通過了一
項《聲明法案》(Declaratory Act,全名是:An Act for the bettersecuring the
dependency of His Majesty’s dominions inAmerica upon the Crown and
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為更好地確保陛下在美洲屬地對英國王室與議會的從屬
關係之法案)。
這個法案的核心要點是:英國有權“為美洲殖民地制定法律,適用於其一切情況”
(“in all cases whatsoever”)。
——《糖法》與《印花稅法》的廢除被視為北美殖民地抗爭的勝利,但《聲明法案》卻
迅速潑了一盆冷水。
它試圖告訴北美殖民者:你可以反對一項法案,卻無法動搖英國對北美殖民地的“全
權控制”的管制權。
——即北美殖民地與英國始終是不平等的,
——即北美殖民地始終是無代表的,是不自由的。
在《聲明法案》之前,北美殖民地可能還在幻想爭取“同為英王臣民”的平等權利,
而在《聲明法案》之後,則明確無誤地讓北美殖民地的精英們放棄了幻想爭取成為
“平等的英國臣民”的可能,他們不得不建立起屬於自己的憲政傳統,即獨立。
——北美殖民地從五月花號開始,慢慢形成的憲政傳統的核心觀念是:
政府的存在源於民眾/被統治者自治形成的社會契約,
政府的權力來自民眾/被統治者的同意與讓渡。
自然的,徵稅必須基於代表的同意 → 如果議會中沒有殖民地代表,就不能對殖民地
立法徵稅→ 立法權應屬地方議會,而非遙遠的而且沒有代表的它國。
而1766年《聲明法案》如同一紙【憲政否定書】
——否定了北美殖民地對“合法統治權來源”的理解,否定了自1620年五月花公約以來
的北美殖民地憲政傳統。
但當時的英國並未意識——或許是傲慢地拒絕承認——這種【憲政上的衝突】。
1766年後到1768年的一系列《唐森德法案》(TownshendActs)還在試圖搞些小手腳——
比如廢除印花稅這種直接稅,改成以一般物資的關稅來間接徵稅的方式,來迴避或無
視北美殖民地的“無代表不徵稅”的憲政訴求。
(John Dickinson 在其著名的系列政論文章:《賓夕法尼亞農民的來信(Letters
from a Farmer inPennsylvania)》中明確說明英國對殖民地的任何一點稅收都是違
憲的,無關乎直接或間接。
同時他也強調指出“在暴政降臨前,自由往往被一點一滴地偷走,而不是一夜之間失
去”,這最終催生了日後的獨立革命。)
——“無代表不徵稅”這個訴求既是英國憲政傳統,也成為美國自由民主的基石。
這最終導致北美與英國衝突不斷加深與擴大,並因此最終催生出獨立的訴求,正是在
這樣的矛盾中,美國的獨立意識逐漸覺醒。
不自由毋寧死
1768年6月,《獨立宣言》的簽署人之一John Hancock的船隻“自由號”(Liberty)
在波士頓被英國海關官員以走私的罪名扣押,John Hancock則被送交無陪審團的海事
法庭(ViceAdmiralty Court)進行審判。
這引發了殖民地的強烈抗議。1768 年 10 月,英國軍隊開始在波士頓登陸,結果導致
衝突越加擴大。
1770年3月5日,發生了【波士頓屠殺(Boston Massacre)】事件,5名殖民者死亡,6
人受傷。
波士頓屠殺發生後,英國為緩和局勢,被迫於數月後撤回大部分駐軍,並廢除了《唐
森德法案》(Townshend Acts)中除茶稅以外的稅項。
但,信任已徹底破裂,對抗如同野火在地下奔涌。
1772年,按照《Townshend Acts》中的《殖民地收入法》(RevenueAct of 1767)的
條款:“將殖民地總督、法官等高級官員的薪資改由英國財政支付,而非由殖民地議
會撥款”。
麻省於1772年開始,將總督與法官薪資改由英國政府直接支付,不再由殖民地議會撥款。
這項措施被北美殖民地視為“變相的殖民地奴役”——即將殖民地的行政權與司法權從
殖民地民眾手中奪走,而殖民地的立法權,英國從一開始就沒打算承認或承認是與英
國議會平等的。
1773年5月,英國頒布了《茶葉法案》(Tea Act of 1773),其目的是為了援助當時
瀕臨破產的英屬東印度公司,
此法允許東印度公司將茶葉直接從印度運往北美殖民地銷售,中間無需繳納英國內部
關稅,但是,為了體現英國有權對北美殖民地徵稅,茶葉到達北美殖民地後,仍需象
征性地繳納關稅。
雖然,加上了關稅的東印度公司的茶價比走私茶更低,但關鍵在於如果接受這種現
況,這意味着“默認接受英國的課稅權”,這是北美殖民地所不能接受的(可能也是
英國並未意識到的)。
結果就是:
紐約與費城:英國船隻被拒絕入港、迫使返航,
查爾斯頓:英國茶被沒收存倉,禁止銷售。
而到了波士頓則對抗最激烈:雖然有英軍保護下入港,但港口民眾拒絕卸貨。
1773年12月,北美殖民者偽裝成印第安人,攀上船將船上的342箱東印度公司茶葉倒入
波士頓港——這批茶葉價值相當於當時的1萬英鎊。
史稱【波士頓傾茶事件(Boston Tea Party)】
PS:後來共和黨出現的茶黨運動(Tea Party movement),也是借用了這個典故。
1774年3月6日,被波士頓傾茶事件激怒的英國,作為反制,隨即通過了一系列針對北
美的法案,這一系列的法案史稱《強製法案》(Coercive Acts, 1774),內容為:
《波士頓港口法》(Boston Port Act)關閉波士頓港,直到茶葉損失賠償到位為止。
《麻薩諸塞政府法》(Massachusetts Government Act)剝奪殖民地議會權力,高級
官員由英國任命,限制市政會議僅一年一次。
《司法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允許英國官員若被控罪,可移送英國
本土或其他殖民地審判,被認為是“英國官員免罪法”。
《駐軍法擴展版》(Quartering Act)擴大軍隊駐紮權,授權英軍駐進民宅„„
——相對應的,北美殖民地民眾則稱這一系列法案為《無法容忍法令》(Intolerable
Acts),甚至稱為“自由的死亡證書”(The Death Warrant of Liberty),北美與
英國從此走向全面對抗。
1774年9月,第一屆大陸會議(First Continental Congress)召開。1775年3月,維
吉尼亞議員 Patrick Henry 在殖民地議會上發表著名演講,結束語是:“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不自由,毋寧死!)
1775年4月,列剋星敦(Lexington)打響獨立戰爭第一槍。
1775年5月,第二屆大陸會議(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開始召集民兵,組建
大陸軍(Continental Army)。
1775年6月,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被一致推選為總司令。
1775年8月,英王喬治三世(King George III)發布《對美洲殖民地的反叛公告》
(Proclamation of Rebellion),正式宣布北美殖民地為“公開的叛亂(open and
avowedrebellion)”。
1776年1月北美大陸軍在面對強大的英軍節節敗退之際,ThomasPaine 發表了著名的
《常識》(Common Sense),這本最初以“by an Englishman”(一名英國人)出版的小
冊子強烈譴責英國,支持北美獨立,藉由印刷術的科技進步,印刷後數月內售出超過
12萬冊,按當時人口相當於每5人就有1人閱讀,這極大地鼓舞了北美民眾。
當然,還有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站了出來,他在英國議會下院發表了《與
美洲和解》的演講:
“„„北美殖民地民眾是英國人的後裔,他們同我們一樣,不僅深愛着自由,更以英國
的觀念與原則深愛着自由„„但是首相所頒布的種種法案,對他們苛以重稅,限制他們
的貿易,這等於剝奪了他們的經濟自由„„如果開此先河,就等於燃起了一場毀滅我們
自己的熊熊大火!„„”
“對北美加稅,卻未經北美民從眾的同意,這無異於暴政,以自由自詡的英國人,等
於自己推翻了自己的合法性。”
——嗯,如果放在現在的某個國度,必然被打成“英奸”„„
1776年7月2日,即使軍事上節節敗退,但大陸會議依然勇敢地宣布13個殖民地脫離英
國獨立,
1776年7月4日發表《獨立宣言》,7月4日這一天因此被定為美國的國慶日。
當然,真正意義上的美國獨立,要到7年後的獨立戰爭勝利之日。
自由與憲政
自由,服從共同的抽象規則;奴役,服從共同的具體目標——哈耶克
世上只有兩種力量:利劍和思想。長遠而論,無論利劍多麼強大,最終必將敗於思想
手下——拿破崙
從英國發源的保守主義與憲政,是人類文明開出的花朵,其根本核心是【自由】。
憲政構建【自由秩序】,她歡迎“自由人”加入,也需要“自由人”為之不斷建設與
維護。
——“邪惡之所以得逞,是因為善良之人無所作為。”
憲政並不是僅僅一紙冰冷的制度設計,而是根植於永恆不變的自然法的一系列社會正
義契約。
它以【自由】為其根本核心價值,並向每一個走進它疆域的人莊嚴地賦予自由與尊
嚴——不因權力而高貴,而因自由而高貴。
——憲政基於永恆不變的自然法的,她的根基和核心就是【自由】,它將【自由】派給
每個進入她廣袤範圍的任何自由人。
北美殖民地的憲政是植根於殖民地的歷史——從“五月花”開始到各殖民地按照“議會
控制財政、民眾通過代表參與治理”的傳統一步一步形成的。
“無代表不徵稅” 的抗爭,正是體現北美殖民地以這一源自英國本土的傳統,來抗議
英國對他們的違憲統治,
與歷史上英國國王讓步不同,1766年,英國無視了這種憲政衝突,在1776年,英王對
北美殖民地採取了對抗的姿態,最終,導致了北美殖民地不得不走向獨立革命,並最
終建立了美國。
北美殖民地民眾的自由意識的覺醒,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正是民眾一步一步的覺醒,
最終促成了美國的誕生。
北美殖民者從不承認那些凌駕自由之上的“先苦一苦”,堅持自已的憲政傳統,主張
“無代表不徵稅”,並在這種憲政主張被暴力壓制之時,斷然選擇了“不自由,毋寧死!”
7月4日的獨立日,背後是對【自由】、對【憲政】的追求與維護。
從1215年的《大憲章》到1775年的大陸議會,再到1776年的《獨立宣言》,【自由】
的火種穿越五百年從未熄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