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7
前不久自然的博客,曾呼籲將來大陸民主後的國家領導人,對現任高官領導人子女後代要手下留情。不要殺上時代留下的中共貴族,不要殺他們的子女,不要殺在各個關鍵崗位上的科學,藝術,文化人士。剛剛就看到台灣《國家人權記憶庫》中關於戒嚴時期匪諜的介紹。其中的一位,就是曾在被稱為綠島監獄的原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關押了十年之久的匪諜少年犯石小岑事跡的。

其實這方面,台灣早就先行了一步,做成了先例。對於當事的受害人(石小岑等)進行國家賠償,檔案公開,這已經就足夠了。至於施害人,相信也會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民國40年(1951年)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
相關當事人38位:姜民權、胡連昇、路齊書、徐國華、關幸元、王玉祿、謝克倫、游飛、謝士楷、石小岑、路統信、王平雷、夏淑仙、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尤靜媛、周樹文、宋志彬、戴慶容、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宓治、盧覺慧、林文芳、楊月琴。
產制日期:400115 (1951年1曰15日)
內容描述: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0436號
裁判書主文/要旨:蘇藝林、孫玉林、於凱、陳平、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田子彬、劉維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白靜寅「將軍事上之秘密物品交付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振成、簡桂生「共同為叛徒招募兵夫未遂」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馬學樅「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李學驊「連續供給叛徒金錢」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姜民權「幫助將軍事上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徐毅、余熙「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8年。胡連昇「藏匿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行使偽造畢業證書」處有期徒刑1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路齊書「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游飛「煽惑軍人逃叛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葛仲卿、譚興坦「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謝士楷「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謝克倫「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石小岑、路統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
夏淑仙「幫助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戴慶容、尤靜媛均無罪。宋志彬、徐國華、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關幸元、王平雷、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王玉祿、宓治、盧覺慧、林文芳、周樹文、楊月琴均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蘇藝林、孫玉林、於凱、陳平、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田子彬、劉維傑、白靜寅、馬學樅、李學驊、姜民權、謝士楷、謝克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161條、第214條、第25條、第28條、第30條、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73條、第6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289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
相關當事人:姜民權、胡連昇、路齊書、徐國華、關幸元、王玉祿、謝克倫、游飛、謝士楷、石小岑、路統信、王平雷、夏淑仙、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尤靜媛、周樹文、宋志彬、戴慶容、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宓治、盧覺慧、林文芳、楊月琴。
產制日期:400629 (1951年6月29日)
內容描述:
審理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0436號
裁判書主文/要旨:姜民權「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胡連昇「藏匿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行使偽造畢業證書」處有期徒刑1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路齊書「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徐國華「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關幸元、王玉祿「包庇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謝克倫「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游飛「煽惑軍人逃叛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謝士楷「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石小岑、路統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王平雷「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夏淑仙「幫助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尤靜媛均無罪。周樹文、宋志彬、戴慶容、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宓治、盧覺慧、林文芳、楊月琴均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姜民權、徐國華、關幸元、王玉祿、謝克倫、謝士楷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胡連昇偽造之河南林縣縣立中學校印、北平中法大學校長印、中法大學條戳、郭文生簽名章、安徽蚌埠中學校印、中法大學鈐記及高中畢業文憑等均沒收。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4條第2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4條、第161條、第25條、第30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10款、第59條、第73條、第66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