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野合”與岳飛的“莫須有”正解 |
送交者: lovesue 2007年05月26日20:54:56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孔子的“野合”與岳飛的“莫須有”正解 中國儒教歷來有造神的傳統,真實的孔子和岳飛不完美,可是神怎麼可以不完美呢?為了使儒教的代表完美無缺,儒林弟子們就歪曲歷史。
漢代的鄭玄注《禮記·檀弓上》“孔子少孤,不知其墓”云:“孔子之父叔梁紇與顏氏女征在野合而生孔子,征在恥焉不告”,這裡也認為野合即野外交合之意。 漢代的儒教弟子為了神化孔子,還說孔子他媽和龍在野外交合而生的,但卻從反面證實了孔子是私生子。《春秋緯·演孔圖》:“孔子母征在游於大澤之陂,睡,夢黑帝使請與已交。語曰:‘汝乳必於空桑之中。’覺則若感,生丘於空桑之中。” 《論語緯·撰考》:“叔梁紇與征在禱尼山,感黑龍之精,以生仲尼。”
岳飛的“莫須有”
八百年來,人們一直被儒家學者誤導,以為“莫須 有”是憑空捏造,沒有根據。實際上,“莫須 有”是“必須 有”的意思。請看: 岳飛死,韓世忠問秦檜:“岳飛謀反的證據何在?”根據《宋史》記載,秦檜答:“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韓世忠反駁:“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宋徽宗和曾布的談話:君不密則失臣,臣不密則失身。曾布擔心:“此語稍漏露,則臣實無所措身矣。” 徽宗保證:“會得!會得!此豈可漏也。”曾布仍試探:“不審陛下以(司馬)光等為有罪、無罪?”徽宗答道:“莫須是有罪!”曾布說:“聖意如此,臣乃敢盡言。”“光等詆毀神宗變亂法度,則事跡具存,豈得為無罪?”此後,二人幾乎無所不談。
罪名一:“除罪輕外,法寺稱: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 但是,後來女真貴族中最堅定的主戰派宗弼(也就是兀朮)和宗斡重掌朝政。完顏昌就因“與宋交通、倡議割地”被處死。 兀朮要把完顏昌送出的地盤奪回來,金和南宋的戰爭開始。 宗弼四路興兵,聶黎孛堇出山東,撒離喝侵陝西,李成攻西京,宗弼自己從黎陽(今河南濬縣)出發,率領孔彥舟、酈瓊等將及精兵10萬直趨汴京,旬日之間,盡復河南故地。之後,南宋名將劉琦的“八字軍”1.8萬人被包圍在順昌,情況危機。 5月下旬,宋高宗就在詔書中命岳飛出兵馳援順昌,但岳飛卻沒有奉詔。6月6日,宋高宗再下詔書,命岳飛“依已降詔旨,多差精銳人馬,火急前去救援,無致賊勢猖狂,少落奸便,不得頃刻住滯”,語氣中已有責備之意,但岳飛原有“目疾”,此時又患“寒嗽”,因此還是遲至6月11日才從鄂州出師,但也只是以前軍統制張憲、游奕軍統制姚政率背嵬軍、游奕軍騎兵出光州北上,岳家軍主力仍未出發。 最後,劉琦閉城堅守,金軍騎兵野戰較強,但攻城能力較弱,劉琦是南宋的名將,順昌守住了,宗弼撤退回到汴京,而這個時候,岳飛的援軍還沒有到。 根據宋朝法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從高宗5月下旬下昭,到6月11日,岳飛軍隊早超過三日了,因此,岳飛的此項罪名成立。 南宋的各軍有不相救的習慣。 【宋史】本紀第二十九 甲子,撒離曷攻青溪嶺,鄜延經略使王彥率兵戰敗之,撒離曷還屯鳳翔。命士亻褭主奉濮王祠事。張俊遣左護軍都統制王德援劉錡,德暫至順昌,值圍已解,復還廬州。遣司農少卿李若虛詣岳飛軍諭指班師,飛不聽。
罪名二:‘指斥乘輿,情理相切害者,斬’
附一:岳家軍中的各將領,幾年以來,為了功賞等事,相互之間有一些嫌隙。例如都統制王貴和前軍統制提舉一行事務張憲不融洽。《告首狀》全文: 左武大夫、果州防禦使、差充京東東路兵馬鈐轄、御前前軍副統制王俊 王俊於八月二十二日夜二更以來,張太尉(按指張憲)使奴廝兒慶童來請張俊去說話。俊到張太 尉衙,令虞候報復,請俊入宅,在蓮花池東面一亭子上。張太尉先與一和尚何澤一點着燭,對面坐地 說話。俊到時,何澤一更不與俊相揖,便起向燈影黑處潛去。俊於張太尉面前唱喏,坐間,張太尉不 作聲,良久,問道:“你早睡也?那你睡得着。” 俊道:“太尉有甚事睡不着?” 張太尉道:“你不知自家相公(按即岳飛)得出也?” 俊道:“相公得出那裡去?” 張太尉道:“得衢、婺州。” 俊道:“既得衢、婺州,則無事也,有甚煩惱?” 張太尉道:“恐有後命。” 俊道:“有後命如何?” 張太尉道:“你理會不得。我與相公從微相隨,朝廷必疑我也。朝廷教更番朝見,我去則必不來也。” 俊道:“向日范將軍(按指范瓊)被罪,朝廷賜死,俊與范將軍從微相隨,俊元是雄威副都頭,轉至正使,皆是范將軍兼系右軍統制、同提舉一行事務。心懷忠義,到今朝廷何曾賜罪?太尉不須別生疑慮。” 張太尉道:“更說與你:我相公處有人來,教我救他。” 俊道:“如何救他?” 張太尉道:“我遮(這)人馬動,則便是救他也。” 張俊:“動後,甚意思?” 張太尉道:“遮里將人馬老小盡底移去襄陽府不動,只在那駐紮,朝廷知後,必使岳相公來彈壓撫諭。” 俊道:“太尉不得動人馬。若太尉動人馬,朝廷必疑,岳相公越被罪也。” 張太尉道:“你理會不得。若朝廷使岳相公來時,便是我救他也。若朝廷不肯教岳相公來時,我將人馬分布,自據襄陽府。” 俊道:“諸軍人馬,如何起發得?” 張太尉道:“我虜劫舟船,盡裝載步人老小,令馬軍便陸路前去。” 俊道:“且看國家患難之際,且更消停。” 張太尉道:“我待做,則須做,你安排着,待我教你下手做時,你便聽我言語。” 俊道:“恐軍中不服者多。” 張太尉道:“誰敢不服?” 傅選道:“我不服”(按,傅選原未在場,此處當有脫誤。) 俊道:“傅統制慷慨之人,丈夫剛氣,必不肯服。” 張太尉道:“待有不服者,都與剿殺!” 俊道:“這軍馬做甚名目起發?” 張太尉道:“你問得我是。我假做一件朝廷文字教起發,我須教人不疑。” 俊道:“太尉去襄陽府,後面張相公(按指張俊)遣人馬來追襲,如何?” 張太尉道:“必不敢來趕我。設他人馬來到遮里時,我已到襄陽府了也。” 俊道:“且如到襄陽府,張相公必不肯休,繼續前來收捕,如何?” 張太尉道:“我有何懼?” 俊道:“若蕃人探得知,必來夾攻太尉。南面有張相公人馬,北面有蕃人,太尉如何處置?” 張太尉冷笑(道):“我別有道理:待我遮里兵才動,先使人將文字去與蕃人,萬一枝梧不前,教蕃人發人馬助我。” 俊道:“諸軍人馬老小數十萬,襄陽府糧少,如何?” 張太尉道:“這裡糧盡數着船裝載前去,鄂州也有糧,襄陽府也有糧,可吃得一年。” 俊道:“如何這裡數路應副錢糧尚有不前,那裡些少糧,一年以後,無糧如何?” 張太尉道:“我那裡一年以外不別做轉動?我那裡不一年,叫蕃人必退。我遲則遲動,疾則疾動, 你安排着。” 張太尉又道:“我如今動後,背嵬、游奕服我不服?” 俊道:“不服底多。” (張太尉)又道:“游奕姚觀察、背嵬王剛、張應、李璋服不服?” 俊道:“不知如何。” 張太尉道:“明日來我遮里聚廳時,你請姚觀察、王剛、張應、李璋去你衙里吃飯,說與我遮言語。說道:張太尉一夜不曾得睡,知得相公得出,恐有後命。今自家懣(們)都出岳相公門下,若諸軍人馬有言語,教我怎生制御?我東西隨人,我又不是都統制,朝廷又不曾有文字教我管他懣,有事都不能管得。” 至三更後,俊歸來本家。次日天曉,二十三日早,眾統制官到張太尉衙前,張太尉未坐衙。俊叫 起姚觀察於教場內亭子西邊坐地。 姚觀察道:“有甚事,大哥?” 俊道:“張太尉一夜不曾睡。知得相公得出,大段煩惱,道破言語,教俊來問觀察如何。” 姚觀察道:“既相公不來時,張太尉管軍,事節都在張太尉也。” 俊問觀察道:“將來諸軍亂後如何?” 姚觀察道:“與他彈壓,不可教亂,恐壞了遮軍人馬。你做我復知太尉,緩緩地,且看國家患難面。” 道罷,各散去,更不曾說張太尉所言事節。 俊去見張太尉,唱喏,張太尉道:“夜來所言事如何?” 俊道:“不曾去請王剛等,只與姚觀察說話,教來復太尉道:‘恐兵亂後不可不彈壓。我游奕一軍鈐束得整齊,必不到得生事。'” 張太尉道:“既姚觀察賣弄道,他人馬整齊,我做得尤穩也。你安排着。” 俊便唱喏出來,自後不曾說話。 九月初一日,張太尉起發赴樞密行府,俊去辭,張太尉道:“王統制,你後面粗重物事轉換了著, 我去後,將來必不共遮懣一處,你收拾,等我叫你。” 重念俊元系東平府雄威第八長行,因本府缺糧,諸營軍兵呼千等結連俊,欲劫東平府作過,歲時 俊食祿本營,不敢負於國家,又不忍棄老母,遂經安撫司告首。奉聖旨,補本營副都頭。後來繼而金 人侵犯中原。俊自靖康元年首從軍 旅,於京城下與金人相敵斬首,及俊口內中箭,射落二齒,奉聖旨,特換成忠郎。後來並系立戰功, 轉至今來官資。俊盡節仰報朝廷。今來張太尉結連俊別起事,俊不敢負於國家,欲伺候將來赴樞密行 府日,面詣張相公前告首。又恐都統王太尉(按,指王貴)別有出入,張太尉後面別起事背叛,臨時 力所不及,使俊陷於不義。俊已於初七日面復都統王太尉訖,今月初八日納狀告首。如有一事一件分 毫不實,乞依軍法施行。兼俊自出宮以來,立到戰功。轉至今來官資,即不曾有分毫過犯。所有俊應 干告敕宣札在家收存外,有告首呼千等補副都頭宣繳申外,庶曉俊忠義,不曾作過,不敢負於國家。 謹具狀披告,伏候指揮。 王明清:《揮麈錄余話》卷二。《王俊首岳侯狀》(以 《金佗稡編·張憲辨》及《建炎以來系年更錄》卷一四三,紹興十一年十二月癸巳條下引文校正 )。
附二:判決書全文: 紹興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狀 准尚書省札子:“張俊奏:‘張憲供通,為收岳飛文字後謀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狀。'奉聖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聞奏。'” 今勘到: 神龍衛四廂都指揮使、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御前前軍統制、權副都統、節制鄂州軍馬張憲, 僧澤一, 右朝議大夫、直秘閣、添差廣南東路安撫司參議官於鵬, 右朝散郎、添差通判興化軍孫革, 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提舉醴泉觀岳雲, 有蔭人智浹, 承節郎、進奏官望處仁, 從義郎、新授福州專管巡捉私鹽蔣世雄, 及勘證得前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岳飛所犯;內: 岳飛 ——為因探報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親札指揮,令策應措置戰事,而坐觀勝負,逗留不進。及因董先、張憲問張俊兵馬怎生的?言道:“都敗了回去也。”便指斥乘輿,及向張憲、董 先道:“張家、韓家人馬,你只將一萬人蹉踏了!”及因罷兵權後,又令孫革寫書與張憲,令“措置別 作擘畫”,又令“看訖焚之”,及令張憲虛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自是之後,張憲商議, 待反背而據守襄陽,及把截江岸兩頭,盡擄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孫革奏報不實,及制勘虛妄等罪。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及‘指斥乘輿,情理相切要害者, 斬'系重罪。其岳飛,合依斬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 看詳:岳飛坐擁重兵,於兩軍未解之間,十五次被受御筆,並遣中使督兵,逗留不進;及於此時輒 對張憲、董先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又說與張憲,董先,要蹉踏張俊、韓世忠人馬;及移書張憲,令 “措置別作擘畫”,致張憲意待謀反,據守襄陽等處作過。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輕,奏裁。” 張憲 ——為收岳飛書,令憲“別作擘畫”,因此,張憲謀反,要提兵僭據襄陽,投拜金人,因王 俊不允順,方有“無意作過”之言;並知岳飛指斥切害,不敢陳首;並依隨岳飛虛申“無糧,進兵不 得”;及依於鵬書申岳飛之意,令妄申探報,不實;及制勘虛妄。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謀叛絞。'其張憲,合於絞刑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仍合依例追毀 出身以來告敕文字,除名。”本人犯私罪,絞。舉官見行取會,候到,別具施行。 岳雲 ——為寫《諮目》與張憲稱:“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擘畫”,因此,致張憲謀叛。 除罪輕及等外,法寺稱:“《敕》:‘傳報朝廷機密事,流二千五百里,配千里,不以蔭論。'《敕》: ‘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滿六年比加役流。'《律》:‘官五品,犯流以下,減一等。'其岳 雲,合比加役流私罪斷:官減外,徒三年,追一官,罰銅二十斤入宮,勒停。” 看詳:岳雲因父罷兵權,輒敢交通主兵官張憲,節次催令“與得心腹兵官擘畫”,致張憲因此要 提兵謀叛;及傳報朝廷機密。惑亂軍心,情重奏裁。岳雲犯私罪徒。舉官見行取會,候到,別具施行。 於鵬 ——為所犯虛妄,並依隨岳飛寫《諮目》與張憲等,妄說岳飛出使事,並令張憲妄供探報。 除罪輕外,法寺稱:“《敕》:‘為從不配。'《律》:‘五品犯流罪,減一等。'其於鵬合徒三年,私 罪。官減外,徒二年半,追一官,罰銅十斤入宮,勒停。情重奏裁。”於鵬犯私罪徒。舉官見行取會, 候到,別具施行。 孫革—— 為依隨岳飛寫《諮目》與張憲,稱“措置擘畫”等語言。並節次依隨岳飛申奏朝廷,不 實。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奏事不實,以違制論,徒二年。'《律》:‘供犯罪徒,減一等。'其 孫革,合徒一年半,私罪。官減外,徒一年,合追見任右朝散郎一官官告文字,當 徒一年,勒停。情重奏裁。”孫革犯私罪徒。舉官見行會問,候到,別具施行。 王處仁 ——為知王貴申奏朝廷張憲背叛,泄露供申岳飛,並說與蔣世雄。 法寺稱:“《敕》:‘傳報泄露朝廷機密事,流二千五百里,配千里;應比罪,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滿六年比加役流,私罪上斷',合追見任承節郎並歷任承信郎共兩官官告文字,當徒兩年。據案別無官當,更合罪銅八十斤入宮,勒停,情重奏裁。”王處仁犯私罪流。舉官見行會問,候到,別具施行。 蔣世雄 ——為見王處仁說,王貴申奏朝廷張憲待背叛事,於岳飛處復。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傳報泄露朝廷機密事,流三千里,從減一等。'其蔣世雄合徒三年私罪上斷:官減外,徒二年半。合追從義郎、秉義郎兩官官告文字,當徒兩年;余徒半年,更罰銅十斤入宮,勒停。情重奏裁。”蔣世雄犯私罪徒。舉官見行會問,候到,別具施行。 僧澤一 ——為制勘虛妄,並見張憲等待背叛,向張憲言:“不如先差兩隊甲軍防守總領運司衙門”,並欲與張憲詐作樞密院札子,發兵過江;及要摹榻樞密院印文。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謀反者絞,從減一等。'其僧澤一合流三千里私罪斷:合決脊杖二十,本處居作一年,役滿日放。仍合下本處,照《僧人犯私罪流還俗》條施行。情重奏裁。” 智浹 ——為承岳飛使令,要將書與張憲等,並受岳雲金、茶、馬。令智浹將書與張憲等,共估錢三百二貫足。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坐贓致罪,一貫徒一年,十貫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謂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七品官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其智浹合徒三年。贓罪贖銅六十斤。情重奏裁。” 小帖子:據《帖黃》稱:“契勘岳飛次男岳雷系同岳飛一處送下,今來照證得岳雷別無干涉罪犯,緣為岳飛故節飲食成病,合依條召家人入侍,已就令岳雷入侍看覷,候斷下案內人日,所有岳雷亦乞一就處分降下”。 又小帖子稱:所有僧澤一,合下本處依條施行。 又小帖子稱:契勘數內於鵬,見行下湖北轉運司根究銀絹等四百萬,合下所屬照會,候根究見歸着日,即乞依今來所斷指揮施行。 又小帖子稱:看詳:岳飛、張憲所犯情重,逐人家業並家屬,合取自朝廷指揮,拘籍施行。 看詳岳飛等所犯,內岳飛私罪斬,張憲私罪絞,並系情理所重;王處仁私罪流,岳雲私罪徒,並系情理重;蔣世雄、孫革、於鵬並私罪徒,並系情理稍重;無一般例。今奉聖旨根勘,合取旨裁斷。 有旨 :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並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余並依斷。 於鵬、孫革、王處仁、蔣世雄除名。內:於鵬、孫革永不收敘,於鵬送萬安軍,孫革送潯州、王處仁送連州、蔣世雄送梧州,並編管。僧澤一決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軍牢城,小分受管。智浹決臂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軍編管。 岳飛、張憲家屬,分送廣南、福建路州軍拘管,月具存亡聞奏。 編配人並岳飛家屬並令楊沂中、俞俟,其張憲家屬令王貴、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併上路。岳飛、張憲家業籍沒入官,委俞俟、王叔詹逐一抄札具數申尚書省,余依大理寺所申並《小帖子》內事理施行。仍出榜曉諭:應緣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問,亦不許人陳告,官司不得受理。 見: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十二)的《岳少保誣證斷案》,《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四三)的《岳飛賜死於大理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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