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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對柴玲控以謀殺罪之可能性:與受益匪淺商榷
送交者: 定理 2007年06月13日10:37:4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本來不想再談柴玲這話題了,但是你既然發表了篇專門駁我的新帖,而且說得似乎情真意切,那麼我就最後回答一次吧。

A。直到現在,你們都沒有能否認或反駁我從柴玲獨白的錄象里總結出來的如下論斷:柴玲在錄象里承認了她的如下行為:

1。她已預見到“如果不與當局妥協就必然引起當局對抗議群眾的屠殺“;
2。她利用她在抗議群眾中的領導地位來鼓動抗議者來不與當局妥協;
3。她故意不把A1告知抗議群眾,儘管她認為抗議群眾不如她那麼肯定地認識到A1中的必然性。

B。你們駁我的帖子裡,除了與邏輯無關的口號和悲情和照片之外,唯一的一點就是:
1。開槍鎮壓抗議群眾,是中共做的;
2。柴玲不是中共在抗議群眾中的臥底;
3。所以不能對柴玲控以謀殺罪。

C。我同意B1和B2,但不同意B3,因為從前二者不能推導出B3,而且:

1。所謂“殺人“,當然不單指直接開槍殺人;把別人引向她所預知的死路,也是殺人。柴玲在錄象里承認了的行為,相當於如下的案例:一輛載着嬰兒的小車司機明明看見對面有輛大貨車迎面高速開過來,這司機不僅不剎閘或轉向,反而迎頭向大貨車撞去。這行為當然構成了殺人罪,與小車司機是否大貨車司機的“臥底“毫無關係。

2。為甚麼是“謀殺“而不僅是“殺人“?因為柴玲在錄象里已承認了她有要致大批抗議群眾於死地的動機:用“血流成河“的結局來暴露中共的專制。

3。如果當時柴玲把A1明白告知抗議群眾的話,她的罪會輕一點,因為她可辯護說那是抗議群眾自願赴死。(儘管也不能開脫得淨,因為誘導人集體自殺的邪教領袖是要吃官司的。)但是,由於A3,她沒有這減罪的機會。

D。以上只說明了那柴玲獨白的錄象提供了起訴柴玲謀殺的證據,但並不意味着她的罪名一定成立,因為說不定那錄象會被證明是偽造的或刪除了可供柴玲辯護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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