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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完全錯誤,目前沒有證據表明是非道德觀能夠遺傳
送交者: 南泥灣 2007年09月21日00:00:00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第一點,劉之嫁薛,純為取得新西蘭之居留權?
這個論據缺乏足夠依據,因為劉與薛同居幾年,共同養育女兒,怎麼知道一開始沒有一點感情基礎?而報道說開始時同進同出,幾年後才分開。

第二點,你認為“為取得居留權而結婚,是合法行徑,不能繩之以法。然奇偶情理而言,屬於欺詐,故非誠信行為",我認為定性有些問題。

女人嫁人,為了某種利益,比比皆是,感情因素多少和變遷,不可一概而論。一點沒有感情,一開始就分居,騙取結婚證,那是欺騙機構。如劉騙薛,則一般不願與之生養。所以你認為結婚就是欺詐,證據不足。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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