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宋會要》兵19之17載宋孝宗乾道二年(公元1166)詔:
“今將戰功顯著去處共一十三項,立定格目。明州城下、大儀鎮、殺金平、和尚原,順昌府,已上五處依紹興十年九月二十二日指揮。”
. 紹興十年九月,時值秦檜當政,而岳家軍從前沿班師不久,而秦檜無疑要儘量貶低岳家軍的戰功,他主持下所定的五處“戰功顯著去處”,不包括此次岳飛北伐的大戰在內,而卻將金人在明州城下的小敗和大儀鎮之戰列入其中。其實,這兩次戰役,當然不能與另外三次,即和尚原、仙人關殺金坪和順昌之戰相提並論。
以上所謂 “一十三項”,即南宋人稱所稱道的“十三處戰功”,又見《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9《十三處戰功》,《宋史》卷33《孝宗紀》等諸書記載。但當時所定的十三處戰功,多數其實都是不足道的小勝。
研究歷史,無非一是客觀,二是公正。韓世忠堅決反對對金屈辱和議,足可稱道。但當時唯一進攻型的將帥,只有岳飛。當岳飛入冤獄後,一位愛國士人范澄之上書說:“況胡虜未滅,飛之力尚能戡定。”這也是對岳飛軍事才能的公正評價。就防守型的將帥而論,吳玠和劉錡勝利地指揮了和尚原、仙人關與順昌大戰,其軍功也應在韓世忠之上。此論的重要根據之一,即是對大儀鎮之戰的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