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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西藏和內地的歷史問題的回顧
送交者: Indigo 2008年03月23日00:14:01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最近國內一些同學朋友聯繫我,希望發表一些關於西藏問題的評論。說老實話,我對這個題目是比較猶豫。第一,目前國內華華人圈的情緒是比較激動的。第二,目前也沒有什麼更加可靠的消息,至少就這個事件本身來說,很長一段時間內恐怕都會處於眾說紛紜,爭議繁雜的地步。

所以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儘量迴避掉缺乏材料支持和顯然目前還不適合過早下定論的事件本身,就整體的西藏問題做一些比較基本的討論。

關於西藏和內地的歷史問題的回顧。
西藏古稱吐蕃,從青藏高原走出的羌族人作為一個少數民族,廣泛分布於中國的西北西南地區。在秦漢時期就和中原王朝有了很多接觸。不過就關係來看,戰爭比較頻繁。就主線而言是漢王朝征服四川甘肅諸多羌族部落往西部擴展領土和勢力範圍。

唐朝時候,青藏高原上羌族和孟族後裔們融合發展成了吐蕃民族,並建立了強大的吐蕃帝國。首領稱讚普,意為王者。以佛教紅教和原始的缽教為主要宗教。自有唐一代,雖然有文成公主入藏和金城公主入藏後“唐蕃合同為一家”的短暫友好局面。不過大體和《蘇德互不侵犯條約》或者《日清修好條約》一樣,比較脆弱。唐朝和吐蕃兩大帝國在東亞大陸二元對立,攻戰不休。《劍橋中國隋唐史》,有不少篇幅講述唐蕃爭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這種爭霸所導致的制度上和經濟上的缺陷(邊軍坐大),引發了大唐帝國的瓦解。到了唐後期,甚至吐蕃開始與唐爭奪邊疆民族的宗主權。如南詔就一度放棄唐賜予的雲南王稱號,而改為“贊普鍾”(贊普弟弟的意思)。阿拉伯人東來後,唐勢力退出中亞,吐蕃甚至一定程度可以在東亞與伊斯蘭教勢力抗衡。其實就西藏古代歷史來看,吐蕃帝國一章最為精彩,不過這裡不詳細談。正好已經有文《高宗朝唐與吐蕃的征戰》,基本有概括。雖然於本次西藏問題毫無關係,但是可以供這段最重要的背景歷史知識了解。

唐末期,吐蕃國內宗教,貴族勢力割據內戰嚴重,實力大損。帝國已成解體趨勢。到宋朝,雖然中原嬴弱,不堪於遼金抗衡。但是宋軍在與吐蕃的不多次衝突中,倒是遊刃有餘。所以開句玩笑,《天龍八部》中,中原武林打不過遼和西夏一品堂也就算了,連個鳩摩智都打不過,有點過頭了。吐蕃在宋朝西夏的雙重打擊下,最終完全解體,國家覆亡,青藏高原之上也不再有強力的政權。

由於吐蕃強大帝國的存在,國內歷史書一般也沒有把吐蕃算在中國當時的中國境內。如又如國內歷史地理學先賢元暨南大學歷史系系主任潭其驤先生主編的經典——《中國歷史地圖集》中,即使代表唐朝的顏色最遠都到伊朗境內了,吐蕃也依然是和中國不同的異種顏色。所以從國內的觀點來看,西藏地區歸屬中國的時間,應該是元朝。

蒙古帝國為了南征宋朝,採取了戰略迂迴包抄的策略,也就是先打掉宋的盟國大理。蒙古軍為了進入雲南,順帶先征服了西藏。在龐大的蒙古帝國面前,這個過程幾乎是不流血的。對於主張西藏獨立的人士來說,這個也是西藏歷史上的第一次被外族征服。(另外兩次分別是1720年清軍入藏和1950年解放軍入藏)。元朝時期,西藏屬於元的宣政院直轄,也就是成為中央直屬機關的管轄行政範圍,為了西藏屬於中國提供了最早的歷史依據。

不過因為對一些漢族民族主義者來說,元朝的歷史地位本來就有爭議,也就是說,中國只是蒙古帝國征服下的一個犧牲品,漢族在元朝屬於社會地位最低的賤民,被人種制度所壓迫。很多漢民族主義者認為蒙古征服中國和日本徵服中國幾乎是一樣的,本身都是亡國奴的情況下,去宣布另外一個被征服地區的主權頗有諷刺意味。而更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另一個對西藏具有實際控制占領和行政管轄的王朝清朝,同樣為許多漢民族主義者所不能容忍。

不過無論元朝和清朝,對西藏的政策都有相似的地方,比如推崇藏傳佛教來作為本民族的一些文化支撐。比如控制軍隊進藏都有對另外政權的戰略作戰的考慮——元朝對南宋,清朝對準噶爾部。比如都給以西藏地方較大的行政寬鬆,兩政權主要享有宗主權而已,西藏地方事物都是交給藏地宗教和軍事領袖來管理(藏地達賴班禪在歷史上並非一直掌權,也看時期,事實上,西藏事物主要是由大大小小的奴隸主,軍事貴族和寺院來控制的,吐蕃以後沒有強大統一的中央力量)。關於宗主權這個詞,日後惹出大麻煩。

清末列強入侵,中央衰弱而邊疆形勢緊張。英國先後吞併了印度,廓爾喀等國後開始指染西藏,沙俄在擴張在新疆中亞的勢力之外也覬覦西藏。1903年,英國發動對西藏戰爭。攻占拉薩。這個也就是大家熟悉的電影《紅河谷》的情節。不過這場戰爭的詭異之處在於,作為西藏主權(或者宗主)享有國的中國,一直沒有過多介入這場戰爭,整個過程基本就是英國和藏人在打。此仗埋下禍根,導致了西藏統治勢力對北京的不滿。在法理上畢竟有趣,如果大清帝國享有的是西藏的主權的話,那麼英國入侵西藏應該視做對中國的入侵,可以大清帝國本身除了一些外交斡旋外,既沒有對英國宣戰,也沒有採取交戰國應有的其他行為。或許連大清帝國皇帝和官員本身,也沒有搞清楚這個西藏,和安南,朝鮮,浩罕等國到底有什麼區別。所以在戰後談判有人就咬定,中國對西藏享有的不是“主權”而是“宗主權”(比如中國對朝鮮就是享有宗主權)。這兩個概念當然在國際法體系中有截然不同的含義。不過總算,清朝駐藏大臣和北京朝廷在談判的時候頭腦比較清醒,就是不接受“宗主權”。不過英國侵入西藏的戰爭的結局也以兩份條約為結束。一個是和西藏地方政權簽定的《英藏條約》
,一個是和清政府簽定的《中英續頂印藏條約》。導致一方出現兩個主體的情況,似乎變成了三國外交,就差西藏政府和清政府再簽定一個什麼鬼條約了,這個也真是荒唐。

根據條約,英國勢力進入西藏,這個事件於是一直和清政府關係比較好的西藏地方政府萌發分離獨立思維的開始。因為就政治立場來說,屬於奴隸主和寺院主階層的西藏當局對英國人沒有任何好感,他們很擔心西藏一旦淪為英國殖民地,英國會像在印度那樣,廢除奴隸制和把宗教勢力驅逐出政治領域。他們的利益當然會受到損害。而他們的利益和北京反而是比較一致的。但是結局是很另他們失望的,他們認為在戰爭中清朝沒有有力支援他們而戰後卻又介入談判,導致了一些他們不能容忍的讓步或者妥協,頗有被出賣的感覺。於是從十三世達賴開始,西藏統治集團萌發獨立思想。這個其實和一些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的理念有相類似之處。他們把1895年馬關條約簽定以後,唐景崧,劉永福等在台灣成立的“台灣民主國”(也可算是亞洲歷史上最早的共和體制“國家”)視為對清朝——中國拋棄台灣的一個必然選擇。這樣清政府和十三世達賴的矛盾也越加激烈。1908年,清軍突然大規模進藏,十三世達賴逃亡印度(看來是有傳統的),清政府一度宣布廢除達賴。在這種混亂的局面中,中國進入了民國時代。

在講述民國階段之前,先跳出來,引申一個其他問題。就是什麼是主權國家?中國對西藏享有主權的法理依據在哪裡?

中國歷史本沒有國家民族之概念。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非華夏,即蠻夷。天下子民領土,要麼就是朱家,李家,劉家的私姓天下,私人臣民,私人土地,要麼就是些蠻夷之類。甚至中國這個概念也只是一個抽象概念而不是地理概念。古代只有唐人,宋人。有人說自己是中國人,在國內的話一般表達他是河南人。日本也有一個“中國“地區,也就是表示日本的中部而已。真的,按照這個原則,今天生活在約克,諾丁漢等英國中部城市的居民,稱自己是中國人,大概也是沒有問題的。古代社會,日本朝鮮稱中國一般就是大唐國,大宋國,大明國等等。西方一般就是根據一些音譯,如支那(China來自秦) 震旦(Cathay來自契丹),蠻子(Manzi來自於北方少數民族政權對南方的稱呼)

西方最早只有state,就是建立在城市範圍的邦國。這種state強調抵禦而不強調民族,也沒有那種大天下的概念,而後又有了“帝國”(empire)。突破了地域概念,有了多民族帝國。封建時代,土地人民也只是各領主的私有財產而已。所謂“你是約翰伯爵的臣民,這裡是亨利公爵的土地。土地人民最終都是上帝的。”而不是你是法國人,這裡是德國領土等等。所謂國家,民族概念,還在逐漸形成中。隨着自由民權的興起,民族這個概念也在逐漸形成中,慢慢的長期在某個地域中長期共同生活,有共同習慣和文化背景的人們漸漸突破了私人領地和人民的概念,成了民族國家,才有了法蘭西,德意志,意大利這些民族,這些國家。所以現代意義上的國家都是民族國家。所謂nation一詞,既表國家,也表民族。

有了民族國家,自然,人民和領地的歸屬就不能以所謂個人意志或者神權來決定。於是就有了國際法和主權理論。1576年,法國人讓博丹寫了《主權論》。指出主權是超越了法律和國民的。是神授或者來自自然法的。是不能分割的。荷蘭人雨果。格勞修斯寫了《戰爭與和平法》。1648年簽定的結束三十年戰爭的《威斯伐利亞條約》標誌着近代歷史第一個國際體系的形成。正是有了這些概念,國家之間的領土準則才有了依據。也就是說,一般確定國家領土的時候,主要以這個國家進入國際法系統以後,他們的領土範圍來說。這是法理部分。

主權和民族國家理念隨着拿破崙戰爭而傳遍歐洲,新興的主權國家——那種以人民或者民族為主權主體的理念而建立的國家取代了舊的王國和帝國,又隨着歐洲的殖民者們傳遍了世界。於是在世界東方,民國取代了帝國,中華取代了大清,民族國家取代了愛新覺羅家天下。

不過有趣的是,對於民族國家原則最得精髓的,其實還是歐洲的共產主義信仰者。“民族自決“成為共產國際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大大小小的共產主義信仰者和其他左派及無政府人士奔赴世界各地,推動各殖民地或者小國推翻宗主國的鬥爭。比如最早的台獨綱領,是有台共提出的,不過當時台共主要的鬥爭目標是日本,甚至其本身一度也是日共領導下的支部。而在1934年的某政權綱領中有這麼一條:十四,中華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的地域的,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中國蘇維埃政權在現在要努力幫助這些弱小民族脫離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王公喇嘛土司的壓迫統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蘇維埃政權,更要在這些民族中發展他們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語。

我對此不做任何評論。

根據這個原則,古代在中國東北活動的高句麗政權,沒有理由成為韓國政府要求對中國東北一些土地主權的理由。先拋開高句麗和韓國民族的關係,就算高句麗活動到了歐洲去,也與現代韓國——這個民族國家沒有關係。韓國現在領土的一畝三分地是朝鮮國在進入現代國際法系統後留給他。他想要增加或者減少,必須以和由主權國家問主體的條約簽定來作為根據。比如《日韓合併條約》,比如《舊金山條約》等等。

所以,雖然中國在歷史上長期,對越南朝鮮等國家有實際的(遠遠強於西藏新疆蒙古)行政管轄,很多時候直接設立州郡等地方單位,與內地無異,但是由於進入近代以後,中國被納入國際法系統以後,對這些國家只享有宗主權而不是主權,所以這些國家就成了外國。也不管他們的文化其實和漢族沒什麼分別。而對新疆,西藏,蒙古等,雖然統治都非常鬆散,很多時候只有名義,但是因為享有的是主權,所以他們理應屬於清帝國。而繼承了清帝國在國際法主權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理應享有對這些地方的主權。

所以主權和宗主權,一字之差,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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