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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悲鳴:應王超華挑戰,重貼六四責任分析系列
送交者: 馬悲鳴 2009年03月12日15:53:0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應王超華挑戰,重貼六四責任分析系列 馬悲鳴 2006年回國見一牽扯六四的老朋友,囑我不要再寫跟六四人物過不去的文章了。我也當面答應,故兩年多來,我基本沒再寫與六四有關的文章。 如今六四二十周年將屆,我本無繼續寫作的計劃,不料剛從網上看到王超華的挑戰。現將全文照錄如下: 【關於幾篇涉及馬悲鳴論點的舊文的說明 今天上傳的〈我的“學生有錯,政府有罪”的立場〉一文,是2001年應當時的《新聞自由導報》之邀而寫作,目的是釐清當時頗為流行的若乾說法。具體的前因後果,在文章開頭已有交待,這裡不再重複。 這篇文章,和前些時候上傳到這個博客里的〈野營的合法與非法〉、〈抗拒無形的黑名單〉,都包含了反駁馬悲鳴或與之商榷的內容。前後十年時間裡,我對他提出的命題進行了多次公開而嚴肅的分析辯駁,但他從來沒有正面答覆過。 去年在自由中國論壇,他不斷將十幾年前的舊文反覆張貼,對我公開叫陣,卻絕口不提我已經在這幾篇文章中討論過的他的若干關鍵性謬誤。更重要的是,在網絡上到處反覆重貼以往的陳詞濫調時,他也不斷重複宣稱要就王丹柴玲等學生占據天安門廣場進行審判;要丁子霖教授向這些學生討還兒子的血債,卻又同時要追究丁子霖教授的什麼責任;而且到處聲張他的“中共萬惡,六四獨善”的荒謬邏輯。 馬悲鳴那種慣於以偏概全,將八九民運中某些個別現象孤立出來並推向極端,藉以大肆攻擊個別人的論辯方法,絕不是真正尊重史實的進路,完全談不上致力於探討了解歷史,更談不上為社會與人民的長遠利益追求公平和正義。討論八九民運和六四鎮壓這樣紛繁複雜的歷史事件,絕不能使用美國律師法庭辯護的那一套,只在挑對方的毛病(包括語病)上賣弄聰明。即使說要堅持對事不對人,對觀點立場不對人,我們也必須承認,馬悲鳴談論八九民運和六四鎮壓的方式,只會混淆是非,把水攪渾。 這些舊文章收集在這裡,至少有立此存照之用。 2008-12-03 發貼者 王超華 】 如今「自由中國」和「獨立評論」這些民運嚴控的論壇都已經永久封了我,使我無法自辯,而我又實在懶得再提筆;不得已,只好在六四二十周年到來之際,把舊文次第重貼以享後來者並回應王超華的挑戰。 馬悲鳴再拜 【舊作系列】~~~~~~~~~~~~~~~~~~~~~~~~~~~~~~~ 焚燒國旗無罪和非法野營 郭奇(馬悲鳴) 美國的示威者不敢襲警,合法範圍內最劇烈的示威行動就是焚燒那面永不落的星條旗了。美國國會周期性地表決是否定罪焚燒國旗的行為非法,但屢次表決屢次通不過。這倒不僅是出於對自由表達和人道主義的考慮。那面星條旗升起來時是一面國旗,燒起來時只是一塊布,並沒有特殊的燃燒值。 焚燒國旗無罪的判斷要看那面被焚燒的國旗的產權是誰的。如果是示威者從商店裡花錢買來的,燒國旗和燒他自己買來的任何其他顏色的布頭沒什麼區別,自然無從定罪。但如你非要燒白宮前的那面星條旗就不能無罪了。因為你沒付錢,那面國旗的產權不屬於你,你就沒權力燒。另外請當心!焚燒自己買的國旗雖然無罪,但如因此而引起火災還是要問你個縱火罪的。 當美國這邊最近一輪的表決剛被否決掉時,中國那邊倒輕而易舉地通過了嚴禁焚燒和污辱國旗的法律。其實中國人還沒有焚燒國旗的案例,因為捨不得那塊布。中國國歌的歌詞號召中國人用自己的血肉築長城。中國的國旗據說是用血染紅的。我沒去過國旗製造廠,沒見過用血染國旗的工藝。也可能這只是一種比喻,騙騙小孩子罷了。不過這種說法總讓人覺得髒兮兮的。他示威者燒國旗是為了出氣,你旁觀者就只當他在燒那種偶然能在垃圾堆里見到的染着血的布帶子好了,犯不着入他以罪。而且燒了國旗出完氣,也就沒氣力去占領天安門廣場。這總比憋急了武裝暴動好吧?中國人節省到這種地步,用國旗做被面,做褲衩,糊袼褙納鞋底子的有的是,你抓得過來麼?定個沒法執行的法律徒損法律尊嚴。美國人用他們的國旗圖案做的褲衩和乳罩銷路倒是蠻好的。 當然,如果中國廢了焚燒國旗罪,也不是說你就可以燒天安門前的那面國旗了。因為你沒付錢,那面國旗的產權不屬於你,你要是燒了它的話可以問你個破壞公物罪。八九民運期間幾個湖南人向天安門城樓上掛的毛老佛爺象投擲污物,被學生送到公安局。這個行為曾被一些同情民運的人士指摘。我不知道他們是怎樣辯護和怎樣被判決的。不過儘管這畫中的人物毛老佛爺是他們的同鄉,但顯然這張畫像的產權不屬於他們。不管它該不該掛,或者掛得是不是地方。如果判他們“大不敬”罪,惡攻罪或反革命罪是沒道理的;但如判他們破壞公物罪當是無話可說。 加州有個著名的案例。一個白人的男孩偷偷跳入一個黑人老頭的住宅後院的游泳池裡游泳。這黑人老頭二話不說舉槍就打。一槍擊中這白人男孩的胳膊。此事告到法庭。法庭最後判白人男孩侵犯私人領地罪,黑人老頭無罪。有記者問:如果下次再有人偷入你的住宅游泳怎麼辦?黑人老頭回答說:照打不誤!這私人領地不可侵犯的法律是你們白人定的。 在美國開車,高速公路邊上常會出現寫着“野營地(Camping Place)”的牌子。在這塊地盤上野營合法。否則就是侵犯私人領地或公共場地罪。國會山莊後面的大草坪上沒有“野營地”的牌子,所以野營非法。三十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時,兩萬多參加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退伍軍人扶老攜幼,到國會山莊前紮營結寨,要挾政府提前發放戰爭獎助金。美國政府想盡了辦法也“請”不走他們。時任陸軍參謀長的麥克阿瑟將軍不聽艾森豪威爾少校的勸告,毅然承擔起處理此事的責任,調動坦克和騎兵驅逐示威人群。當時的總統胡佛只命令部隊到達河邊為止。但麥克阿瑟仍率部越過河岸,燒毀帳篷,徹底清除情願的群眾,並造成傷亡。輿論因之大嘩。在麥克阿瑟將軍立過的無數戰功里,有一功是在首都華盛頓大草坪上的火燒連營。 當法國大革命的殺人魔王羅伯斯庇爾最後一個被送上斷頭台時,除了拉法耶特適時隱姓埋名藏了起來以外,法國各派的知名人物都已被殺光了。沒有人有威,有望能鎮住動不動就築街壘的群眾示威熱情。新成立的督政府首腦(此人堪稱真伯樂)弄得焦頭爛額,一籌莫展。一天,當他經過納塞河邊時看到一位矮小的失意青年徘徊在岸邊似乎正準備投河自盡。他叫住這位青年,在和他攀談之中知道他因為是羅伯斯庇爾弟弟的朋友而受株連失去在軍隊裡的職位,看來是前途無望了。這位督政府首腦盤問了一下青年的政治軍事專業知識,發現竟是驚人的內行。他立刻問青年是否願意和有能力解決政府門前廣場上沒完沒了的示威活動。這位青年胸有成竹,毫不猶豫地答應下來。第二天他帶着剛剛撥給他指揮的軍隊拉着大炮來到廣場,朝着示威的人群開炮猛轟,只幾炮就把示威群眾轟得做鳥獸散了。這位青年由此成名,他的名字叫拿破崙。 馬克思說,當東方的火藥輸入歐洲以後,騎士集團被炸得粉碎。我不知馬克思具體指的是哪次事件,反正拿破崙出山後立的第一功就是把示威群眾炸得粉碎。拿破崙以善用大炮著稱,那時的大炮就是最利害的戰略武器了。 以上是美國和法國歷史上兩員名將的故事。尤其是拿破崙,威名蓋世,還有誰記得他剛出山時挨他大炮轟的示威者的名字呢?別忘了這次收容中國逃亡民運人士最多的就是美國和法國了。如果你敢就此事當着法國人的面罵拿破崙是鎮壓群眾運動的大壞蛋,請你仔細注意這法國人的表情和反應。不知逃出來的天安門廣場正副總指揮和保衛部長們看了這兩個故事作何感想?如果你們不信有這等事的話,可查《光榮與夢想》第一卷第一章和《拿破崙傳》。 請問,天安門廣場上可有“野營地”的牌子?你們可曾付過租用天安門廣場野營的租金?問個侵犯公共場地罪你們可怎麼辯護?尤其是占領和封鎖紀念碑基座,建立層層防線,沒有“簽證護照”的不許進入;問個割據合適?還是問個侵略合適? 恕在下孤陋寡聞,不知這占領紀念碑,保衛天安門廣場對民主事業有什麼意義。如果真如你們所設想的坐守到人大開會,這難倒不是脅迫表決嗎?和西班牙佛郎哥舊將發動的包圍議會脅迫表決的政變有多大差別?和袁世凱脅迫國會表決讓他繼任大總統有多大差別?儘管你們脅迫表決的內容可能不同,但這脅迫表決的形式卻無大二致。 【附錄】~~~~~~~~~~~~~~~~~~~~~~~~~~~ 野營的合法與非法 --駁郭奇先生 •杜凝• 郭奇先生在其「焚燒國旗無罪和非法野營」一文(見《新聞自由導報》第七十八期第四版)中引證上下古今西方各國的例證,論述了判斷焚燒國旗或野營是否合法的唯一法律依據只是一個財產的所有權問題--做國旗的這塊布是否屬於焚燒它的那個人,你去野營的時候是否把帳篷搭在了別人享有所有權的地盤上。這確是兩年多來尚未見他人論及的相當精彩的題目,難怪郭先生止不住筆,把他的結論洋洋灑灑一直引伸到中國引伸到八九民運中去了。可惜的是,郭先生從西方到中國時走得太匆忙,沒有來得及多看一眼,這個唯一的法律依據是有前提的,而這個前提在中國,在八九民運中卻是沒有保障的。 這個前提就是,私有財產權受到絕對保護。 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統治了中國四十年,如今中國人已經不敢想象世界上還會有這樣的法律前提,不敢想象這樣的法律前提有可能是對人類發展有益的。即使在十年經濟改革之後,成千上萬的承包農民和個體戶也還不能理直氣壯地要求這一條,他們頂多也就是要求政府說話算話,政策不要總是變。誰知道今天在我手裡的東西明天屬於誰?誰知道我今天創造的財富是不是明天就會屬於“大家”、屬於“中國”、屬於“全人類”? 受訓四十年,如今的中國老百姓已經很知道什麼是“公有論”了,公家的就是公家的,自己的也可能成為公家的;上級的就是上級的,下面的也可能成為上面的(結果即使最想為群眾謀福利的基層幹部也得學會向上級說謊);中央的就是中央的,地方的也可能成了中央的(這一情況近年有改變,但其前提沒變,因此地方要求本地利益時表達方法五花八門);國家的就是政府的,政府的就是國家(請問郭奇先生對西方法律和制度那麼了解,可知“國家的”和“政府的”是否有區別?)郭奇先生恐怕離開中國時間太長,已不熟悉中國這些實際情況了。其實,就在前幾期導報上,還轉載了《中國法制報》關於民辦科研機構無生存保障的消息,該報記者批評山西某地方政府不應將一個集體機構當成私營企業隨意關閉時,毫無私營經濟亦應受到法律保障的概念。 就象不敢加上“無罪假定”一樣,中國憲法至今不敢加上“私有財產權受到絕對保護”這一條。北京的警察也就敢在半夜裡挨門搜查學生宿舍--此事就發生在半個月前。是否因為我的宿舍是租的,我就不能阻止“房主”的檢查?若是這樣,那就難怪六四之後北京市民那麼緊張而又自覺地等待着挨戶的查戶口了--試問,有哪個中國人像郭奇先生講的黑人老頭那樣有自己的“私人領地”?回想幾年前北京人蓋小廚房最盛之時,從建築工地搬磚頭,撿瓦片,甚至搬水泥,搬鋼筋的,比比皆是。當時最流行的一句開脫的話就是:“我拿了國家的東西,我人還是國家的呢!”這就是公有制度給人們的最樸素的真理。你怎麼證明你燒的那面國旗就屬於你自己?你人還是國家的呢!抓你一個犯罪分子,判你一個非法僱工,一個地主,資本家或者哪怕只是個小業主,你的財產在理論上就隨時可以充公(雖然現在實際上可能不是到處都這麼做),你憑什麼根據私有制的法律前提就這麼有恃無恐? 同樣,誰能說清天安門廣場究竟是政府財產還是國家財產?誰有權力占用它?誰沒權力使用它?我想不要說郭奇先生,即使中國政府,恐怕也說不出今年六月初頂着烈日酷暑在廣場上竟日活動的少年兒童辦理過哪些審批手續。我們又該如何判斷這塊“領地”可被占領的條件呢? 何況,即使你已經知道了無數可資援引的前例,對中國的法律實踐都無濟於事,中國的法律制度就沒有援引前例這一條。中國的法律從理論上就和政治堂而皇之地密不可分。政治情況差強人意時,判刑可能寬鬆;政治情況惡化時,算你趕在槍口上。中國政府因此而得以逃脫一切治理不善的責任,事後也並不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各項法律法規。這樣說,還沒有涉及中國的法律治人而不是保護人的出發點。 回過頭來看郭奇先生的奇文。郭先生博覽群書,引用事例還提供索引,堪稱豪爽。但我仍懷疑,拿破崙炮轟築街壘的群眾時,所依據的是否是如郭先生暗示的那一條“私有財產不可侵犯”。亦不知郭先生能否提供更多幫助,以使如筆者一樣無知的讀者能了解拿破崙對他人財產尊重到什麼程度,以致他一定要出兵攻打其他國家?此外,令人感興趣的確實也包括法國人的反應。但不知當郭先生將北京政府八九年的大屠殺與拿破崙比美時,他在法國人臉上看到了什麼表情?幾千年的人類文明史中可供選用的事實何止千百件,可嘆的是有些人選用史實時全然沒有歷史發展的觀點。就拿《光榮與夢想》來說,其中牽涉到的群眾示威事件亦不在少數,包括麥克阿瑟平息的那一次在內,有哪一次美國政府敢公然動武傷及人命而事後未受國內公開抗議與調查的?馬丁•路德•金向華盛頓的和平進軍是否對其參加人數和可能引起的交通堵塞都有精確的估計?是否先行申請獲准並按計劃執行?還請郭先生多多指教。 除了領地權與野營合法性問題,郭先生還批評八九民運脅迫表決,據說這和袁世凱或佛郎哥沒多大區別。這真是閉眼不看中國現實而滑天下之大稽了。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是在誰的脅迫下進行幾十年的表決工作已是世人懶得再加以論證的事實。而八九民運儘管至今仍有各不相同的評價和總結,但絕食後期到戒嚴令公布以後,北京市民參與的自發性和各群眾組織的指揮失效也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如果不健忘,郭先生就應當知道當時北京政府已硬行推遲本訂於五月二十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到六月二十日,而且在公布的議程上取消了原定的討論“目前局勢”一項。五月十九日夜戒嚴令公布,五月二十日僅大北窯一地就有上萬人湧上街頭以身體阻攔軍車,要求撤銷戒嚴令。我很想知道博學的郭奇先生如何分析歷史事件。袁世凱和佛郎哥脅迫表決依靠的是什麼?他們有武裝部隊,有槍桿子實力。而我們北京人民(不幸,我當時也在北京“脅迫表決”的人群中)有什麼實力?我們有的只是人數,我們那麼多人shown up了,還不能在“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上有一點我們的聲音嗎?! 幸而有郭先生這樣的博學者,給我們舉出歷史的例證,我現在才明白,要“脅迫表決”時一定不要忘了槍桿子在誰手裡握着呢! 總結歷史最怕似是而非。對民主的了解未必隨着在西方生活的年頭成正比例增長,即使你已經知道了數不清的西方典故。因此,儘管本人去國時間不長,見識極為有限,但在這些對我這樣的八九民運親歷者至關重要的問題上,我不能不說出自己的觀點。有誤之處,歡迎郭先生和尊敬的編者、讀者指正。 原載:《新聞自由導報》第81期,6月28日,1991 【馬悲鳴一句回應】~~~~~~~~~~~~~~~~~~~~~~~~~~~ 你們那麼多人shown up了不是合法性的依據,卻正是脅迫表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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