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法院成立特別法庭,對「四人幫」展開立案審理。在「國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中,執政高層開會討論對主犯江青量刑,許多人主張判處死刑,陳雲卻力主「不能殺」,認為同「四人幫」的鬥爭終究是一次黨內鬥爭。
美國的幾家報刊評論道:“中國當局對毛澤東遺孀江青的審判,把江青和她的同夥商量向毛澤東告狀作為重要的主罪,完全暴露了這個政權的不民主和反自由的劣跡。試想,連四個政治局委員都不能向黨中央主席反映問題,對他(指鄧小平——引者注)的情況進行反映,普通的公民又會怎樣呢?這個國家的法律完全被統治集團所把持,只要有了權力,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可以肆無忌憚地對他們當初的反對者實行報復和打擊,完全沒有什麼法律條文的明確定義。這樣的悲劇,就連曾經權傾一時的江青也不能例外。這就沒有了什麼法律的尊嚴,而只有掌權者的威嚴。誰有了權,就可以強姦法律,就可以橫行無忌……”
日本《讀者新聞》評論道:“中國的政治京劇開場後,頭一個法庭調查就是江青和王洪文、張春橋、姚文元四人商量向毛澤東告鄧小平和周恩來的問題。從法庭調查的情況看,江青等人並沒有向毛澤東告他們的任何了不起的事實,完全是對一次會議的看法。就這些,鄧小平政權就不能容忍了,把此事當作一件了不起的案件。僅此,可以看出這個所謂人民民主專政的虛偽和無法制的弊端。可笑的是,毛澤東當年的工作人員也煞有介事地出庭作證,對江青進行指控,說她誣告了鄧小平和周恩來,而事實就是根本拿不到桌面上來的雞毛蒜皮。這和毛澤東對他的反對派採取的態度形成了很大的反差。”
英國的政治評論家發表談話說:“中國對江青的開庭,頭一個亮相只能給當局喝個倒彩。在江青面前,法官們依然流露出對這個女人的恐懼和不安(因為他們沒有真理——引者注)。他們的那副威嚴一看就像是在演戲,他們根本沒有吃透和掌握江青參與最高機密的全部情況,僅憑几個工作人員的、並沒有說明了情況的證詞來給江青等四名高層人物定罪,實在是在開最高級的玩笑。中國的《刑法》第138條規定:'嚴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誣告陷害幹部、群眾。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參照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和量刑標準給予刑事處分。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從重處罰。’而法庭至今拿不出江青和另外的三個人究竟誣告了他們什麼,而只是江青對一些事情的看法。這在文明和法制的國家裡正是公民應有的權力和義務,而在他們這裡竟成了反革命罪。真是可怕!”
連外國人都驚呼“可怕!”!如果用他們制定的所謂法律(《刑法》第138條)來對照他們自己,個個都犯了誣陷罪,都應該“從重處罰”!
鄧小平是一向非常看重外電評論的,當彭真拿着刊登外電的《參考材料》,親自面見鄧小平時,他不由得惱羞成怒:“怕什麼!既然和江青這夥人斗,就不要怕他們將來翻案。你們要快審,抓緊時間,越快越好。江青是不能讓她活着出去了,不殺江青不能平民憤。”
但陳雲堅持:「黨內鬥爭不能開殺戒,否則後代不好辦。」他甚至提出,你們堅決要殺,請在會議記錄里寫上「陳雲同志不同意」。1981年1月25日,由特別法庭開庭對四人幫的10名主犯做了宣判,其中江青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又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