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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縮內向的明朝—西藏與中國的歷史關係(3)
送交者: yanguang 2010年02月21日18:22:12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王力雄:收縮內向的明朝—西藏與中國的歷史關係(3)

    王力雄更多文章請看王力雄專欄
    來源:參與 作者:王力雄 [日期:20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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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歷史資料上看,明朝中國雖然有與西藏的聯繫,但多屬虛的往來(可形容為“應酬”),幾乎沒有實質性的主權關係。歷史學中一般公認明朝是一個內向和非競爭性的國家,農民出身的朱元璋只想固守中國“內地”,無意再向外發展以避免額外枝節。甚至傳示子孫,規定明軍“永不討伐”的國家凡十五個。當倭寇侵擾中國海岸的時候,朱元璋採取的對策是息事寧人,命沿海一帶的中國居民後撤,並一律不許出舟泛海。與歷代相比,明朝在修建長城上花費的力量最多,也反映明朝帝王的心態1。因此,認為明朝會對萬里之外的偏僻西藏有多少經營興趣,不太令人信服。
         
    
     大陸史學界為證明明朝對西藏擁有主權所提供的根據,一是明滅元後,西藏的僧俗首領紛紛上繳元朝的舊敕印信,換取明朝的新敕印信,表示歸順。明朝則對他們進行了重新認可。然而印信只是一個符號,那些首領人沒變,權沒變,仍然自己管着自己的地盤,對外誰強大就向誰表示個歸順,不過是一種投機;明朝真正的建政只是在毗連藏區的漢人居住地建立了一連串被稱作“衛”的地方機構2。由這個名稱(防衛之意)也可以看出,明朝對西藏採取的政策,是當作外敵進行防禦的。
         
    
     大陸史學界為明朝中國對西藏主權尋找的根據之二,是明朝對西藏的政教首領賜予了大量名號。1985年大陸推出一部號稱“國家重點項目”的史料選輯——《西藏地方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想集中了對中國有利的史料),其中關於明朝與西藏關係的部分共81頁,封授政教首領的內容就占了38頁,將近一半3。這種封授只是給個虛名──諸如大寶法王、闡化王、西天佛子、大國師之類,毫無實際意義。不過是朱元璋和朱棣等吸取唐朝受吐蕃威脅的教訓,迎合西藏文化所採取的一種懷柔策略,從中不可能產生任何主權關係。
    
         
     還有一個被當作根據的,是西藏對明朝的“朝貢”及明朝對西藏的“賞賜”。既然前來上貢,豈非就是表示臣服──這是中國方面的邏輯。從文字記載上看,明朝與西藏的“貢賜”往來確實不少,不過透過“貢賜”的表面,有多少屬於真正表示臣服的內涵就值得懷疑了。我一向主張從小處解讀歷史,冠冕堂皇的大說法往往只起誤導作用,了解明朝與西藏的“貢賜”很有意思,也頗能反映歷史上中藏關係的本質,所以不妨對這一方面多說幾句。
         
    
     自古以來的中國皇帝都把周邊“蠻夷”上貢當作統領萬方之象徵,以此滿足“天子”心態。明朝雖然內向自守,皇帝的這種愛好還是照樣有。然而既然明沒有採取大國擴張的態勢,也就不能產生對“蠻夷”的威懾,使“蠻夷”畏懼或有求於“中央帝國”,那麼能靠什麼保證其能自覺前來“上貢”呢?明朝採用的方法即所謂“厚賞羈縻”。
         
    
     對西藏的朝貢物品,明廷要求只需當地土特產即可。明太祖說:“其所貢方物,不過表誠敬而已”,東西本身不重要,要的是政治上“稱臣納貢”的象徵。西藏地方的貢品單上幾乎都有馬匹一項,然後是一些氆氌、硼砂、毛纓、酥油、刀劍、明甲和佛畫、銅塔、舍利等宗教品,大部分不值多少錢。
         
    
     而對西藏朝貢者,明廷給予優渥接待。朝貢者一進入內地,即由軍衛撥兵護送,沿途提供馬匹、車輛、船隻和免費供給食宿,入京後住入會同館。貢品由禮部驗收之後,按朝貢者身分高低給予相應回賜。
         
    
     一般來講,所有回賜皆遠高於貢品所值。對法王等親自入貢者,賞賜尤為豐厚4。賞分兩種,一種是“正賞”──即對上貢行為本身的獎賞;還有一種“價賞”──實際就是給朝貢者所進貢品的酬值5。明廷以“厚往薄來”為原則,賞賜物品的價值一般三倍於進貢物品所值。賞賜實物一般為茶葉、綢緞、生絹、麻織、棉布。這幾大宗都是藏區的稀缺物品,而且是生活必需品。另有金、銀、紙鈔。僧人還給袈裟、帽靴等。賞賜中茶葉最為藏人珍貴。進貢者往往用賞賜的金銀在內地購買更多的茶葉、藥材、銅鐵瓷器,運回西藏使用或出售,僧人則為修寺廟大量購買金箔、顏料、供器、樂器等。
         
    
     很顯然,這種“貢賜”之間存在的差價使受賜一方有厚利可圖,“上貢”成為一種合算的生意。“進一羸馬輒獲厚值”6。在獲取厚利的吸引下,西藏向明廷“朝貢”的人數不斷增加。貢使入明所受的良好接待,也使入貢隊伍日趨龐大。每個進貢團動輒數百人乃至上千人,浩浩蕩蕩來內地免費“旅遊”,甚至出現“假名冒貢”的現象。甘青、四川藏區的“熟番”,也紛紛偽造印信,冒充烏思藏(衛藏地區)的“生番”進京上貢,參加到這種“貢賜貿易”之中。以至當時形成入貢者“絡繹不絕,賞賜不貲”7的局面,給明朝政府造成很大的財政負擔。明廷不得不頒布級別不夠不許上貢的限制,夠級別的也只許三年一貢,且每一貢的貢使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然而那時的局面是想不讓上貢都擋不住,如國師以下不許貢的規定就沒能執行下去8。貢使團人數仍有一團即達到1470人之多9。把別人來占便宜當作對主權的效忠,只能被視為是缺乏自知之明的表現。
         
    
     最後一項被說成中國對藏主權的根據──明朝與西藏有比較密切的茶馬互市貿易──就更加軟弱了。西藏有馬,中國有茶,兩方互有需要,這種貿易在唐宋時期就已廣為開展。明初由官方壟斷交換,後來變成以民間交換為主。不過不管是官方還是民間的,有貿易就說有主權是不能說服人的,中國現在與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有貿易往來,豈能意味着對它們都有主權?
    
                                   
    1 黃仁宇,《中國大歷史》,台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3,頁211
    
         
    2 黃奮生,《藏族史略》,民族出版社,1985年,頁196
             
    3 見《西藏地方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目錄頁
         
    
    4 即使對西藏地方一般喇嘛僧人前來進貢,也有規定的賞賜如下:“刺麻僧人等從四川起送到京,每人彩緞一表里,苎絲衣一套,俱本色。留邊聽賞同。其彩緞一表里,折合生絹四匹,苎絲衣一套,內二件給本色,衣一件折生絹三匹。俱賞鈔五十錠,折靴襪鈔五十錠,食茶六十斤。從桃河起送來者,到京每人折衣彩緞一表里,後加一表里,苎絲並竣貼裡衣二件,留邊聽賞同。其彩緞一表里折生絹四匹。俱食茶五十斤,靴襪鈔五十錠。”(《明會典》卷111,禮部69,給賜2)
         
    
    5 如明廷對西藏所貢馬匹一律給價。宣德以前,不論其等第高下同一給價。宣德元年,禮部奉旨定議按馬匹的等第高下分等給賜“價賞”如下:“中馬一,給鈔二百五十錠、苎絲一匹;下馬一,鈔二百錠,紅絲一匹;下下馬一,鈔八十錠,苎絲一匹;有疾瘦小不堪者,每一馬鈔六十錠,絹二匹。”(《明會典》卷111,禮部69,給賜2)
    
    6 《續文獻通考》卷29,《國用考》。
         
    
    7 《明憲宗實錄》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
    
       
    8 黃奮生,《藏族史略》,民族出版社,1985年,頁197、198
    
         
    9 《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係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頁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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