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強一審判處死刑 |
| 送交者: hd123456789 2010年04月14日05:33:36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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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一審判處死刑 重慶市公安局刑事警察總隊原副總隊長黃代強因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高利轉貸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罰金人民幣220萬元。 重慶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總隊原副總隊長趙利明因犯受賄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貪污罪、介紹賄賂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原副總隊長陳濤因犯受賄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同案受審的文強的妻子周曉亞因犯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被減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9年,文強利用其先後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重慶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調整,工作調動、安置,經營開發等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單獨或通過其妻周曉亞收受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在內的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1萬餘元,其中,文強、周曉亞共同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49萬餘元。 2003年至2008年,文強明知岳寧、馬當、王天倫、王小軍、謝才萍等人組織、領導的多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仍予以包庇、縱容。2007年9月,文強、黃代強明知王天倫犯罪組織因“涉黑”已被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接受王天倫的請託,阻撓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對王天倫組織成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辦,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擊,造成嚴重後果。 2007年8月28日晚,文強約某女到重慶市渝北區一餐館和一會所吃飯、唱歌,授意他人勸該女大量飲酒後,將其帶至一賓館,不顧該女反抗,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此外,文強對1044萬餘元財物不能說明來源。 對於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爭議的關於文強、周曉亞收受趙利明一幅落款為張大千的“青綠山水”圖(畫名《蜀山攜琴訪友圖》)的真偽問題,法院依法委託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對該圖的真偽進行了鑑定,結論為一般仿品。經過開庭質證,法院對該畫價值364萬餘元未予認定。 法院同時查明,黃代強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錢財共計人民幣184萬餘元,包庇、縱容分別以王天倫、龔剛模、王小軍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謀求職務升遷,黃代強還向文強行賄財物9萬餘元,並幫助文強隱匿犯罪所得。此外,黃代強還通過高利轉貸,非法獲利71萬餘元。 趙利明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兩次收受他人人民幣35萬元。為得到文強在其職務升遷和工作安排等事項上的幫助,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周曉亞送給文強錢財共計人民幣27萬元。此外,趙利明還縱容以謝才萍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12萬元,並利用職務便利,將私人購買物品在單位財務報銷。 陳濤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縱容以岳寧、龔剛模、王小軍等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收受他人及黑社會性質組織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7萬餘元。為得到文強在其職務升遷等事項上的幫助,陳濤還多次通過周曉亞送給文強財物共計人民幣6萬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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