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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偉時答問:辛亥革命如何定性,為何失敗?
送交者: 高伐林 2012年01月29日15:57:50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八十高齡的近代史專家袁偉時教授回答我的提問說:關於辛亥革命性質的界定,最不靠譜的是“軟弱的資產階級革命論”。這一說法旨在證明無產階級比資產階級高明,共產黨比同盟會-國民黨正確,指責後者不敢發動工農,不敢和不能把戰火燒遍全國,導致辛亥革命失敗。這其實是昧於實際情況的宣傳語言


  老高按:100年前的1912年元旦,亞洲第一個共和國——中華民國正式宣告誕生。整整100年後,2012年前夕,《新史記》雜誌刊出了剛剛八十大壽的中山大學教授袁偉時接受我專訪的答問,分析了中國由一個老大帝國變為共和國的來龍去脈,以及一個世紀以來“共和”徒有其名、而無其實的原因。
  袁偉時教授主要研究晚清到民國初年的中國社會和思想變遷,是這一研究領域的頂尖學者之一,一再挑戰中國官方史學界的結論。2005年11月15日,他在《中國青年報》的“冰點”周刊發表《現代化與歷史教科書》,以他多年研究成果,澄清中國教科書中的謬誤和片面的說法,觸怒高層,被中宣部認定為“犯了嚴重政治錯誤”,引發軒然大波,導致“冰點”周刊被停刊整頓,主編李大同和副主編盧躍剛被撤換。但是袁偉時教授並未屈服,最近六年來,他著述、接受採訪更勤,其敏銳犀利的觀點不僅在史學界別樹一幟,也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逐漸深入人心。
  我向袁偉時教授提出了當前辛亥革命研究中有爭議的、而讀者又迫切希望得到解答的八個問題,包括“辛亥革命是什麼性質的革命?”“哪些方面取得了成功,哪些方面遭遇了失敗?失敗的原因是什麼?”“清廷已啟動了憲政改革,為何還會爆發革命?”“對《臨時約法》如何評價?”“如何看待辛亥革命與傳統的關係?”等等。
  袁偉時教授說:“每個問題都應撰寫專文,才能說透。”但他盡力簡明扼要地以書面形式一一作了回答。這裡刊出袁偉時教授答問全文,因為篇幅較大,我分兩次刊出。袁偉時教授的簡介,也放在下篇的後面。




八十高齡的袁偉時教授。(袁偉時提供,Jonas拍攝)


辛亥革命的性質和失敗原因
袁偉時教授答《新史記》記者高伐林問(上)

  2011年10月3日,高伐林先生提出以下八個問題,要筆者回答。這些都是當前辛亥革命研究中有爭議的問題。每個問題都應撰寫專文,才能說透。不敢拂逆高兄盛意,不揣淺陋,略獻芻蕘;不當和不及細論之處,敬請高兄和讀者指正和原諒!

辛亥革命是什麼性質的革命?

  高伐林(以下簡稱“高”):站在今天21世紀的高度,給百年前的辛亥革命如何定性,最能體現其本質?眼下有“軟弱的資產階級革命論”、“未完成的自由民主革命論”、“在特殊有利條件下偶然成功的排滿民族主義革命論”這種種說法,您的看法如何?
  袁偉時(以下簡稱“袁”):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特別是歷史研究,需要扎紮實實搜集材料,認真分析;在概念上繞圈子,沒有多大意思。
  辛亥革命有兩個定性簡單明了,是多數史家的共識:
  就歷史任務而言,辛亥革命是“未完成的自由民主革命”。
  就思想動力來說,它是“排滿民族主義革命”。
  胡漢民說得好:“同盟會未嘗植其基礎於民眾,民眾所接受者,僅三民主義中之狹義的民族主義耳。正惟‘排滿’二字之口號,極簡明切要,易於普遍全國,而弱點亦在於此。民眾以為清室退位,即天下事大定”。(注1)
  當年各省“獨立”,打出的旗號大都是“大漢軍政府”,“光復”之類,足以證明此言非虛。而最好的註腳則是孫文自己的言行。1912年1月12日,清室退位,15日孫文居然率文武百官爬上紫金山去拜祭明太祖朱元璋,宣讀祭文,說辛亥革命大功告成的原因:“實維我高皇帝光復大義,有以牖啟後人,成茲鴻業。”(注2)
  以朱元璋驅除蒙古人、光復漢族皇室事業的繼承人自居,滑稽有趣之餘,充分袒露了這群人的內心世界。
  1912年3月31日,孫文幹了三個月臨時大總統,要下台了。他在南京同盟會員餞別會上發表演說稱:
  “今日滿清退位,中華民國成立,民族、民權兩主義俱達到,唯有民生主義尚未著手,今後吾人所當致力的即在此事。”(注3)
  於是,他把修鐵路視為自己的主要任務和實現民生主義的中心環節。
  這些言行強有力地證明,孫文革命活動的最根本的動力,是光復漢族河山,把他說的“外國人”即“韃虜”趕出關外。不但民眾接受的是“狹義的民族主義”,連孫文這樣的革命主要領袖也未能免俗。這些言行同時證明他對民權的理解是十分膚淺的。
  關於辛亥革命性質的界定,最不靠譜的是“軟弱的資產階級革命論”。
  “軟弱”表現在哪裡?
  胡漢民說:“故當時民眾心理,俱祝福於和議。逆之而行,乃至不易。……而亦為當日失敗之重要原因也。”(注4)
  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人性的本然。武力反抗暴政是迫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南北議和是人心所向。孫文及其支持者在協議基本達成後,仍然冀圖不惜代價借外債發動“北伐”戰爭,受到各界同胞抵制,是對錯誤決策的正常反應。由於革命派信譽度不足,借不到外債,無法支撐他們延續戰爭,迫使他們不得不接受和議。要是說被迫接受和議是“軟弱”的話,那是政治家的過錯,與“資產階級”有什麼關係?何況這些政治家也是無可奈何才接受和議的。
  作為參與這一歷史事件的政治家,胡漢民責怪“民眾心理”導致辛亥革命失敗,無非證明自己缺少反思精神。
  而就理應客觀地觀察歷史現象的學者而言,南北議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本是利國利民的大好事,反過來據此貶斥革命派軟弱,鼓勵不顧實際情況和後果去走極端,也是不足取的。
  史家中有些人持這一說法,則旨在證明無產階級比資產階級高明,共產黨比同盟會——國民黨正確,指責後者不敢發動工農,因而不敢和不能把戰火燒遍全國,導致辛亥革命失敗。
  這一論調其實是昧於實際情況的宣傳語言。
  當時工農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幫會或綠林好漢。辛亥革命,有數以百萬計的“民軍”捲入大潮,他們就是被革命黨人引入城市的工農。1911年9月7日開始圍攻成都和其他城市的“保路同志軍”,不就是袍哥領導下的工農大眾嗎?其他各省的“民軍”情況大同小異。不過,這些民軍為推倒舊政權立下汗馬功勞的同時,也以破壞治安、禍害百姓著稱於時。
  其實,橫看當時中國各階層,最強大的是資產階級;豎觀百年中國史,辛亥前後亦是資產者影響最為強大、獨立性表現無遺的年代。
  武昌起義,衝鋒在前的是新軍,而穩定社會,支持革命戰爭的是商會和資產階級。
  “武昌首義期間,商會、商團資助民軍經費達100多萬元。……部隊膳食支出,由商會墊借五萬金,分配作臨時食費。漢口商務總會籌巨款供招新軍一鎮之薪餉,還推舉商董四員專業軍需,接濟糧台。”“當時民軍主力集中用於戰事方面,商團則維持社會治安,日夜操練,荷槍實彈,晝夜梭巡”。(注5)
  軍政府組成後,湖北諮議局議長湯化龍負責民政工作,大批商人參加工作。
  沒有商會和商人的支持、幫助,武昌起義後武漢三鎮的局面不可能那麼快穩定下來,革命戰爭也很難堅持下去。
  各地的商會都是商人自主、自治的組織,有的實際上是當地的自治政府。例如,1905年成立的城廂內外總工程局(1909年6月18日改稱上海城廂內外自治公所)就是一個地方自治政府,而且參與了上海起義的全過程。其他宣布獨立的各省商會也普遍參與了“光復”大業。軍閥混戰之際,軍隊流竄各地,保護地方,維護治安,免遭蹂躪的重責,通常也是由商會及其自治武裝——商團承擔的。
  當時斷送建設現代民主自由國家偉業的是那些眼光短淺的政治家。他們玩弄政客伎倆,爭權奪利,把從實際情況出發,鞏固和完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和保障公民自由的大業置諸腦後。資產階級不應該成為他們的替罪羊。

失敗主因是沒牢固樹立法治觀念

  高:對於中國從傳統社會轉型為現代社會而言,辛亥革命在哪些方面取得了成功,哪些方面遭遇了失敗?您曾提到,中國轉型艱難,“主要原因是中國傳統社會和傳統文化自身的缺陷。這與缺乏法治傳統息息相關,國民黨和北洋實力派,都沒有牢牢樹立法治觀念,而把奪取政權放在第一位” 。現在有這樣一種議論,認為當時未能施行法治,“非不為也,是不能也”,法治不適合當時的中國國情,各方首先是試圖在法治的軌道上解決問題的,但屢屢碰壁。您認為是不是如此?什麼原因導致他們不能“牢牢樹立法治觀念”?
  袁:辛亥革命有三大收穫:
  1,建立了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
  2,言論自由。
  3,三綱坍塌,宗法專制的思想體系開始瓦解。
  失敗則在這些收穫沒有鞏固下來。主要原因是北洋實力派和國民黨都沒有牢固樹立法治觀念。他們口頭上也講法治,但行動上往往背道而馳。例如:
  袁世凱居然成立軍政執法處,不經司法部門肆意抓人、殺人。
  同盟會和國民黨呢?1,動輒暗殺或捕殺和自己意見不合或被懷疑為政敵的人:陶成章(光復會領導人),陶駿保(革命軍江浙聯軍參謀長)、黃遠生(民初最著名的記者)、夏瑞芳(商務印書館創始人)等,都先後死於他們槍下。
  2,一不如意,就起兵鬧事,用槍桿子解決矛盾。“二次革命”,“護法戰爭”,“北伐”,“東征”,“國民革命”,直到政權奪到自己手上為止。這些行動都被美化為不容置疑的“革命”,一一檢視,大都是權力或利益之爭。
  任何一個制度的建立和鞏固都有一個過程。清末實行新政才開始建立新式法院系統,民國成立後,繼續推廣,但馬上碰到一個問題:人才不夠。司法總長梁啓超不得不下令收縮。他說:
  “故立憲國必以司法獨立為第一要件……我國之行此制,亦既經年,乃頌聲不聞,而怨吁紛起,推原其故,第一由於法規之不適,第二由於法官之乏才。……今當草創之際,難期速成……其籌備未完諸地方,則審檢職務,暫責成行政官署兼攝,辟員佐理。模範既立,乃圖恢張”。(注6)
  這些情況多半出現在邊遠地區。除此之外,法治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徵,有法院之處,都應該有可以立即實行的規則,而沒有所謂“國情”的差別。國情特別論不過是專制統治者或暴民掩蓋其非法行為的藉口。
  通過司法過程解決社會矛盾,通常會比較緩慢,但換來的是逐步養成人人依法辦事的習慣,社會賴以長治久安。
  以宋教仁被刺案來說,當時司法審判為什麼不能正常進行?人們指責當局拖延。事實如何?
  1.主要犯罪嫌疑人或死或逃。
  刺殺宋教仁的主凶武士英和這次暗殺的組織者應夔臣,都在法租界關押20多天后移交給中國當局。前者6天后卻離奇地在拘押的軍營暴斃;後者竟然成功越獄。另一主要嫌疑人、國務院內務部秘書洪述祖在宋教仁被刺後第六天(3月26日)逃離北京,遁入青島租界,而德國當局拒絕引渡。
  當時控制上海的是國民黨要員和青幫大頭目陳其美。人們普遍認為上海接連出現的犯罪嫌疑人暴斃和越獄的戲劇,是陳其美操縱下演出的。洪述祖逃逸則可能與趙秉鈞有關。調查清楚有關案情,作出公正審判,正是司法機關責任所在。缺席審判,世所常見。這些都不是中斷司法進程的理由。
  2.由地方法院審理,還是組織特別法庭審理?
  江蘇都督程德全、民政長應德閎主張組織特別法庭審理;袁世凱覆電同意。但是應夔臣的辯護律師認為此舉違法。司法總長許世英也認為組織特別法庭沒有法理根據,不惜以去就力爭。司法部致電上海地方審檢廳說:
  “宋前總長為民國偉人,本案審理自當格外慎重,程都督擬組特別法庭,即系此意。惟與《約法》、《編制法》不符,礙難照辦。本部斟酌再四,仍應由該廳負完全責任,審理所有一切。……該廳即速依法進行。”(注7)
  上海地方檢察廳亦已著手傳訊有關人員。就程序而言,沒有問題。
  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確實比較緩慢。從1913年3月20日刺宋到7月12日“二次革命“爆發,不足四個月,中間波瀾迭起,並不奇怪。無論有什麼障礙,如果國民黨方面堅持遵循司法途徑辦理此案,民國政治史就會重寫。
  當時全國各界異口同聲,呼籲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宋案,實行法治,維護社會穩定。這是最大的“國情”!可惜,但孫文等國民黨領導人充耳不聞,先是冀圖暗殺袁世凱;繼而不顧黨內外反對,不自量力,一意孤行,發動“二次革命”,冀圖用槍桿子決是非,法治進程因此中斷,一個多月後,全軍覆沒。由此可見,出現這個局面,不是由於“國情特別”,也不是民眾水平低下,而是國民黨領袖尚未告別草莽英雄的氣概,染上革命幼稚病,抗拒法治,從而造成這樣的惡果。
  應該指出,這是各國革命黨人的通病。糾正這些領導人的錯誤所付代價的大小,則與法治傳統強弱有關。

民初亂局戰禍,根源在《臨時約法》

  高: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辛亥之後數十年的亂局,人們追溯到與《臨時約法》的嚴重製度缺陷有關,而這又是南北矛盾“因人設制”的結果,引發一波又一波嚴重政爭與分裂。您對《臨時約法》如何評價?
  袁:1925年,民國元老熊希齡和胡適、馬君武等8人曾聯名沉痛地指出:“民國十三年來之戰禍,全由於《約法》之不良。府院之爭、行政立法之爭,無非《約法》所致。”(注8)這是身歷其境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的深刻反思,可以說是經得起推敲的定論。過去,史家們由於深陷意識形態陷阱而不覺,沒有注意他們這一重要經驗總結。
  2010年筆者曾撰文(2011年1月發表),系統分析《臨時約法》的弊端。(注9)概括起來,要點是:
  第一,制憲機構代表性不足,程序也有問題。
  辛亥革命後,臨時政府成立的法理根據是1911年12月3日議決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孫文和袁世凱都是依據這個憲法文件當上臨時大總統的。這個文件當然很不完備,但是,制定更完備的憲法文件需要智慧、知識和足夠的公信力。當時聚集在南京的17省代表恰恰忽視了這個重大問題。1912年1月28日臨時參議院宣布正式成立,它是由各省軍政府各指派三名代表組成的,共有參議員42名。臨時政府遷到北京後,根據《參議院法》,臨時參議院改為每省區派出代表五人,原則上由省議會選出,參議員人數增至122人。為什麼不等待參議院更加完善或正式國會選出後,再來制定這麼重要的文件?
  與此同時,制定如此重要的憲法文件,卻把當時最大的實力派、第二任臨時大總統袁世凱方面的代表排除在外,其公信力和未來實施的保障都不無疑問。
  而從程序上看,也有問題。《臨時約法》是1912年2月6日開始審議,3月8日通過的。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14日,臨時參議院接受孫文辭職;15日,袁世凱當選臨時大總統。審議開始後,袁世凱已是當選總統,卻從未徵求他的意見,也不由他簽署公布,卻授權已經被參議院批准辭職的總統在3月11日簽署公布,這是世界憲法史上極為奇特的現象。
  第二,動機不純,過程粗糙,學識不夠,缺陷很多。
  《臨時約法》按其內容來說,要點是把已經付諸實施的總統制突然改變為內閣制,釜底抽薪,削掉袁世凱當選時按規定應該掌握的大部分權力。由於動機不純,這個文件制定非常匆忙,從推定起草人到三讀通過,只費時37天!加上文件起草人學識和實踐經驗都不足,為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建設考慮不周,且沒有廣泛徵求各方和廣大公民的意見,最後通過的文本漏洞和失誤不少。
  綜合眾多中國憲政史學者的研究,主要缺陷有如下五個:
  1.名不正。
  究竟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
  它規定“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儼然實行總統制;簽發這個文件的孫文1918年與參加“非常國會”的議員談話,仍然認為:“約法規定為元首制。”(注10)。但它又規定“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時,須副署之。”從而任何國務員(國務總理和各部總長)均有否決總統決定的權力。可是,作為內閣制去運行,它又沒有建立相應的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諸如此類的缺陷,為日後政爭埋下了禍根。
  2.沒有確立保障公民自由的制度。
  《臨時約法》的起草人,大都是留學日本尚未完成學業的年輕人。他們勇氣可嘉而學養和從政經驗都十分欠缺。這些20世紀初活躍在東亞最大國家的革命者,與第一部現代成文憲法——18世紀的美國憲法制定者的素質差距實在太大了。他們沒有認識到自由對人類發展的關鍵作用,沒有像美國先驅們那樣在憲法上寫上: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注11)
  他們跟在日本人的屁股後面照搬大陸法系,在列舉一堆“人民得享有下列自由權”之後,加上一條“得依法律限制之”的尾巴,從而為執政者制定剝奪公民自由的惡法打開後門,讓此後的中國史平添不知多少苦難和血淚。
  與此同時,它沒有解決一個重大問題:如果行政當局肆意侵犯公民的自由,甚至拘捕公民,受害者通過什麼途徑保護自己?《臨時約法》一公布,留英歸來的法律學者章士釗就尖銳地提出這個問題。他建議應該彷效英國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權利受到侵犯的公民或其親友,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強制有關機關把被拘留者移送法院,依法審查拘捕是否合法和依法辦案。
  3.國會與總統沒有互相制衡的制度,是一個殘缺的內閣制。
  早就有學者指出:
  “蓋純粹內閣制中有兩權焉:一為不信任案通過權,一為解散國會權。前者為國會藉以監督行政之利器,後者為內閣抵抗國會訴諸人民以求公判之唯一途徑。……而《臨時約法》皆無之,不可謂非《約法》之大缺憾。”(注12)
  由於行政當局沒有國會解散權,國會議員肆無忌憚,隨之而來的是兩大惡果:一是行使職權時不顧後果,一意反對。另一是自身的腐敗愈演愈烈,最終以曹錕賄選的醜劇宣告自己的滅亡和國家更大的悲劇的開始。
  4.總統與總理各自的職權和相互關係不明確。
  袁世凱可以利用“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的規定,指揮一切。而袁世凱逝世後,段祺瑞當總理,也可以迫使黎元洪淪為蓋章總統。當黎氏心有不甘,冀圖反抗的時候,總統府和國務院權力之爭的終於導致張勳復辟。黎氏之後,府院之爭也史不絕書,成為民國亂局的一大根源。
  5.沒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可能原先估計,正式憲法很快就要制定,沒有考慮會出現很多複雜的情況,根本沒有提及違反《臨時約法》的爭議如何解決。等於建好一座大廈,卻沒有配備消防設施。
  說到底,這是革命幼稚病發作,使出一個連環計,把一手交出去的權力,換個手要回來。
  這些失誤,一直影響民初政局的發展,直到1928年國民黨奪取全國政權,建立黨國體制為止,是各項紛爭的制度原因。


  注釋:

  1,《胡漢民自傳》,《近代史資料》1981年第2期第60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北京版。
  2,《孫中山全集》第二卷第95頁,中華書局1982年北京版。
  3,同上第319頁。
  4,《胡漢民自傳》,《近代史資料》1981年第2期第60頁。
  5,皮明庥主編:《武昌起義史》第162—163、164頁,中國文史出版社1991年北京版。
  6,《飲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九第121—122頁,中華書局北京影印版。
  7,朱宗震、楊光輝編:《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第241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善後會議》第388頁,檔案出版社1985年北京版。
  9,袁偉時:《袁世凱與國民黨:兩極合力摧毀了民初憲政》,刪節後刊登於《品味·經典》2011年第一期第40—59頁;《江淮文史》2011年第3期第4—30頁全文刊登;《徐州師範大學學報》(雙月刊)2011年第4期(7月15日出版)起,以《民初憲政格局再審視》為題,分兩期刊發了全文。
  10,《孫中山全集》第四卷第442頁,中華書局1985年北京版。
  11,《世界人權約法總覽》第285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成都版。
  12,陳茹玄:《增訂中國憲法史》,文海出版社1985年台灣影印版,轉引自《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北京版第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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