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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政府駐京辦黨員胡喬傑同志向黨中央提出五項要求
送交者: chat3 2013年01月27日18:44:49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寧波市政府駐京辦黨員胡喬傑同志向黨中央提出五項要求


中國共產黨黨員胡喬傑同志於2013年1月21日在中共寧波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機關支部黨員民主生活會上以個人名義向黨中央提出的五項請求

根 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條“(六)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第四條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 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中國共產黨黨員胡喬傑同志向黨中央提出以下五項請求:


一、關於要求黨中央會同國務院解決房地產問題並排除其政策根源同時給以負責答覆的請求
二、關於要求黨中央查明溫家寶同志在2000年——2010年期間涉嫌違紀問題並給以負責答覆的請求
三、關於要求黨中央查明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和十七屆七中全會涉嫌侵犯黨員權利問題並給以負責答覆同時公開有關資料和會議實況的請求
四、關於要求黨中央會同全國人大查明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涉嫌侵犯全國人大代表權利問題並作出負責任答覆的請求
五、關於要求黨中央會同全國人大查明據稱由1644名老幹部發出的名為《堅決要求罷免溫家寶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國務院總理職務堅決制止徹底搞垮國有企業的呼籲書》有關內容是否屬實並給以負責答覆的請求


尊敬的黨中央: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政 治學的基本常識告訴我們,如果有人打壞了一幢建築物的窗戶玻璃,而這扇窗戶又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別人就會受到某些示範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久而久 之,這些破窗戶就給人造成一種無序的感覺,結果在這種公眾麻木不仁的氛圍中,犯罪就會滋生、猖獗。同樣,一位黨員的權利受到侵犯特別是公然侵犯而不受保 護,必然會導致更多的黨員甚至是全體黨員的權利受到侵犯。因此,捍衛每一位黨員的權利,就是捍衛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直至全體 黨員的權利,捍衛每一位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是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直至全體黨員的當然義務!
2012 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 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報告說“薄熙來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極大損害了黨和國家聲譽,在國內外產生了非常惡劣的影響,給黨和人 民的事業造成了重大損失。”
2012年11月4日,中共第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關於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的處分。
沒有看到中紀委的報告,對於所做薄熙來違紀犯罪結論是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本黨員沒有發言權。但是政治局及十七屆七中全會對薄熙來的處分是否處理恰當,手續完備,根據公眾媒體已經披露的信息和黨章黨規,本黨員有意見要求黨中央答覆。
根 據黨章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 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薄熙來是黨的中央委員,對他開除黨籍和撤銷中央委員會委員及政治局委員職務處分的權力屬於十七屆七中全會。
本 黨員知道黨章第四十條第三款有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這裡的前提是“嚴重觸犯刑律”。黨一再強 調“依法治國”,依法判定一個人是否觸犯刑律的權力只屬於法院。中紀委有權將審查出來的薄熙來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法院判 決之前,薄熙來觸犯刑律問題只能是“涉嫌”。從“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薄熙來開 除黨籍處分,待黨的十七屆七中全會予以追認”行文看,政治局十分清楚,在未經法律程序判薄熙來有罪之前,政治局無權認定其有罪,也就無權按第三款直接作出 開除薄熙來黨籍的處分,只是決定提請七中全會批准對薄熙來處分,即“待黨的十七屆七中全會予以追認”。也就是,在十七屆七中全會沒有批准即追認之前,撤銷 薄熙來的政治局委員和中央委員的職務、開除薄熙來黨籍的處分,只是政治局的意見,還沒有也不能實際執行。
根 據黨章第四十一條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 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新 華網北京9月28日電以及11月4日電沒有對此提供半點信息,以表明政治局和十七屆七中全會處理薄熙來的決定符合黨章,處理恰當,手續完備;也沒有其他黨 內媒體就薄熙來參加黨的會議和自辯、申辯的權利是否得到充分保護及其自辯、申辯內容提供半點信息。
按 照中國共產黨黨章,中紀委《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和政治局的決定,只能是一個意見;如果沒有讓作為政治局委員的薄熙來到政治局辯護,還是單方 面的片面意見,處理薄熙來的手續尚不完備。中央政治局可以停止薄熙來的中央委員和政治局委員的職務,但是,不能剝奪他作為政治局委員參加中央政治局會議為 自己辯護的黨員的權利。剝奪了,中央政治局就違反黨章黨規了。這個道理,也同樣適用於十七屆七中全會對薄熙來黨籍問題的處理。
黨 章第四條關於黨員權利規定有:“(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本黨員不 知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作出對薄熙來處分決定時,是否有效維護了黨章賦予薄熙來“本人 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的權利,也不知道在十七屆七中全會批准中央政治局對薄熙來的處分時,是否有效維護了黨章賦予薄熙來“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的權 利。本黨員請求黨中央迅速查明薄熙來的黨員權利是否得到充分保證,是否受到侵犯等問題,作出負責任的答覆,並公開有關資料和會議實況。
本黨員也認為,黨和國家的聲譽確實受到了嚴重損害,黨中央應該深刻總結,認真檢討。
黨 和國家的聲譽受到嚴重損害來自哪裡?某個地方黨的書記違紀腐敗,從建黨以來就時有發生,由於他們根本不能代表整個黨和國家,也就不足以損害整個黨和國家的 聲譽。真正影響整個黨和國家聲譽的,是黨中央,是黨中央主要領導同志的言行,是中央面對重大事件的處理。如果處理得當,對全體黨員是教育,會彰顯黨的光 榮、正確和偉大,反之,則會有損黨的聲譽。新華網北京9月28日電和11月4日電只是在印證年初及年前國內外的“謠言”,現在還沒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和 事實,僅僅是幾個“標題”。在黨中央還沒有公布事實之前,主要媒體又重複薄熙來被停職審查時的情景,這樣造輿論適合嗎?
未 經七中全會批准,許多媒體就製造薄熙來已經“雙開”,等待法律處理;在未經司法部門偵查、起訴、判決之前,就說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甚至提出處什麼 刑罰!這是在製造社會輿論,給黨中央施加壓力,干涉司法。這涉嫌違反黨章第三十八條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
本黨員不能不指出,自溫家寶3?14記者招待會以來,國內媒體關於薄熙來問題的報道,只有大張旗鼓地揭發批判薄熙來而不讓他公開辯解,完全封鎖群眾的不同意見。這不是在對違紀犯法行為的公開公正的鬥爭,而是在對個人進行無理打擊。
本 黨員看到,也希望黨中央領導人能夠看到,在為數不多的擁護中央決定的文章後面的那大量網民評論。過半網民不是譴責薄熙來,而是問,如果有關媒體關於薄熙來 違紀貪腐的報道為真,那為什麼薄熙來20年一直嚴重違紀,貪污腐敗,卻能一路提升?為什麼近幾年多位政治局常委包括現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同志都曾經造 訪重慶並對薄熙來主持的重慶工作予以肯定?這不是說薄熙來沒有問題,有沒有問題,中紀委還沒有公布令人信服的事實,本黨員不了解具體事實沒有發言權。只是 提出,持不同意見的網站被封,官方網站又根本不發表不同意見。這說明什麼?能說明黨對黨員的處理是依法紀,講事實,公開,公正?封鎖輿論,壓制不同意見, 能對黨和國家的聲譽會有好的影響?眾多網民公開質疑黨中央關於處分薄熙來的決定,甚至有網友將薄熙來事件與秦檜殺害岳飛的歷史案例相比擬,這在中央處理領 導人問題的歷史上是第一次!正確的結論必須持之有據,言之有理。自吹自擂只能讓人竊笑,有損形象。既然有人認為自己處理薄熙來問題正確,既然要把薄熙來做 “反面教員”,那就要讓人說話,要依法紀,講事實,公開,公正地允許薄熙來辯護,放手讓群眾辨別誰是誰非。
根 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條“(六)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第四條“(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八)向 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中紀委監察部領導干 部監察條例》第五條“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接受並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本黨員向黨中央提出上述意 見,請黨中央本着對黨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為樹立黨和國家的好形象,查明有關問題並予以負責的答覆。
本請求於2013年1月21日在中共寧波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機關支部黨員民主生活會上以本黨員個人名義提出。


中國共產黨黨員 胡喬傑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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