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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大官薄熙來不去合法搞幾億,竟然去貪污500萬
送交者: newpost 2013年08月24日15:24:1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愚蠢的大官薄熙來不去合法搞幾億,竟然去貪污500萬—談8月24日庭審


作者: 逗士裸奔



你見過市委書記以上的官員用貪污幾 百萬工程款的辦法腐敗嗎?應該沒有。大官可以通過私有化國企、家屬轉包工程、家屬或代理人辦公司承包政府項目、家屬賣地搞房地產等官方認為合法的方式賺幾 十億,而貪污工程款不能自己直接拿錢,要經過會計、出納和其他經辦人,這就不可能保密,很容易被抓,且貪污數額不可能很大(大了更容易被抓),所以只要不 是蠢貨,大官大官都會用親屬辦公司轉包工程、私有化國企或者搞房地產等辦法合法賺幾十億,不可能用貪污公款的辦法搞幾百萬。

可偏偏就有這種蠢貨—薄熙來被指控做 遼寧省省長期間貪污工程款500萬。作為省部級高官的薄熙來,他妻子谷開來關掉賺錢的律師事務所,也不利用權勢靠轉包政府工程、私有化侵吞國企、入股私 企、讓家屬或者代理人做生意等官方認為合法的辦事賺幾十億,卻非要靠貪污工程款500萬發財。谷開來關掉律師事務所,就是因為怕影響不好。他們怕影響不好 就關掉合法賺錢的律師事務所,然後去為了錢貪污工程款犯罪?大家說薄熙來是不是一個蠢貨?他是不是精神病? 


薄熙來當時是省長,如果他想要工程 款,那麼他可以讓親屬或者代理人隨便成立一家公司拿政府的工程,然後再轉包出去,這樣很快可以賺上億,並且這不算犯罪。如果薄熙來要腐敗,他為啥不讓親屬 或代理人靠轉包工程的辦法合法賺上億,卻非要用貪污工程款這種很容易被抓住把柄的辦法拿500萬?他不是蠢貨嗎?


薄熙來如果想腐敗,也不傻,那谷開來拿公款,他應該覺得危險就制止,之後讓利用權勢讓家屬用私有化國企、如果私企、家屬或代理人做生意等辦法合法的賺幾十億。他不用權勢合法的讓家屬賺幾十億,卻貪污工程款,這說明他有毛病。


檢察院能夠證實谷開來的律師事務所合法的賺了至少3000萬,薄熙來做高官並不需要大量金錢,薄熙來如果想賺錢可以用很多辦法合法的賺起碼幾億,之後關閉了律師事務所,非要貪污500萬?這不是蠢貨就是精神病。大家覺得正常人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嗎?


如果大家認為他不是蠢貨,那他的這种放着幾十億合法的錢不賺,卻偏要貪污500萬公款在邏輯上解釋不通。如果他不是蠢貨,他這樣做只有一種可能,他確實不清楚。


薄熙來說谷懷疑自己有過一次外遇,去 英國有賭氣的性質。谷開來有自己的事業比較獨立,那麼谷開來發現薄有外遇,應該為自己打算,背着薄熙來賺錢;薄掌握大權的高官,他也不傻,他用合法的辦法 賺幾億沒問題,如果他腐敗,不可能不去用合法的辦法賺幾億,卻偏要用貪污受賄這種很容易被抓的辦法只搞2000萬左右。所以只有可能是谷開來背着薄熙來搞 了一些。谷開來因為殺人被抓,那麼她有動機為了活命或者減刑說一些假話。就算谷開來的那些事,在邏輯上也解釋不通,比如那別墅明明是別人的產權,也是公司 財產,谷開來拼命說那是別人替她代持,就是她的別墅(她拼命說屬於人家產權的別墅是她的,是別人替自己代持,以證明自己受賄,這說的通嗎?現在連公訴人都 無法證明別墅是谷的)。

指控薄熙來貪污的返還工程款,是一項 涉密工程的,提款必須經過李某某簽字。必須沒有別的工作人員知道的地情況下,薄熙來才敢貪污,因此證人王正剛為了證明薄熙來貪污這事,就描述了自己去提 款,李某某根本不了什麼情況,王正剛讓他簽字,他就簽字同意提款了。公訴人和薄以及辯護律師爭論李某某是否知道涉密工程的事,因為李某如果李某了解工程情 況,薄熙來根本不敢貪污。王正剛筆錄上描述自己跟李某某說了涉密工程,李某某也了解這項涉密工程;而在法庭上王正剛有描述,李某某說“工程具體情況我不想 了解,我按照領導指示,該給多少錢就給多少錢”,也就是李某不知道這涉密工程;公訴人提到李某證詞裡說,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隨後就簽的字。大 家看,這些證詞相互矛盾。再說,如果李某根本不知道具體情況,也不知道為什麼,他能簽字嗎?

按照證人的說法,薄熙來作為省長把屬 於大連市的公款私吞了。大連是計劃單列市財政獨立,薄熙來並不能干預大連的財務,如果他貪污了屬於大連的工程款,那麼大連不可能沒人知道;證人也證明這工 程上級領導也知道,如果薄熙來貪污了,上級肯定也知道;遼寧當時還有省委書記,薄熙來不是一把手,省委書記就很容易知道這事。所以有很多人容易知道這事, 不可能嚴格保密,那麼薄熙來怎麼敢貪污這樣的錢?

證人王正剛描述,薄熙來給給谷開來打電話,告訴谷要把這筆錢的事,讓王正剛去照谷開來。大家想,薄熙來如果想貪污,他一定要找個代理人隱去自己,讓代理人去想辦法辦,怎麼會故意當着王的面打電話,暴露自己的罪證?薄通過電話談自己私吞公款,不怕暴露? 


谷開來的一個證詞描述,薄熙來親口跟她講着比款子的事,薄只跟他提過一次這筆錢;王正剛證詞裡描述,薄給谷打電話,谷才知道這事;谷的另一個證詞裡又說薄打電話跟他說這筆錢的事;後來王正剛描述,說薄當時已經跟谷開來講清楚了這事。大家看,這些自相矛盾的證詞,相信誰?

描述谷開來和王正剛見面談着500萬的事情,他們的證詞也相互矛盾。 谷開來說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門院見的王正剛,邊走邊談;王正剛說在友誼賓館6號樓谷開來家裡談的,後來又說記錯了,改口說在友誼賓館8號樓谷開來家裡談的。大家看,這些矛盾如何解釋?

更可笑的是,王正剛描述,後來想起6號樓裝修,知道記錯了,然後有想起在8號樓。大家看,這是記錯了嗎?想起6號樓裝修,覺得不合邏輯,然後就改成8號?怎麼他記錯的事情都是對控方不利的,改口之後就對控方有利?

以前王正剛證詞裡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法庭上又改口說是12月份。證據本來是經過簽名、按手印確認的,可法庭上可以隨便改。

王正剛開始描述只有他和薄熙來兩個人知道此事,後來又描述嚴莫某等人也知道這筆錢

王正剛說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說打電話;王正剛說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證方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看看自相矛盾。


公訴人竟然質問,沒有薄的同意,王正剛怎麼能去見谷開來?大家看,這是不是失態了?沒後薄的同意,別人就不可能去見谷開來談這事?


對證詞的自相矛盾,公訴方都以解釋為記錯了。大家想,這事也不是很小的事情,怎麼證人都自相矛盾的記錯了?

王立軍在11月14日知道谷開來殺 人,一直到2月6日才告訴薄熙來,這期間薄熙來都不知道,這都是王立軍證詞證明的。如果王立軍是為了薄好,那麼他應該趕快告訴薄熙來真相,讓薄熙來知道真 相之後做出決定,這才是最有利的;如果王立軍要想一直隱瞞,他後來也不應該說。他這麼長時間瞞着薄,後來告訴薄,這等於讓薄說不清了,薄很難說自己不知 道,這樣做對倒薄不是最有利?這不等於打薄一個措手不及?

有人說,王是看到犯罪,畏懼薄的權勢 才秘密調查的。王如果是畏懼,那他應該把真相告訴薄熙來,或者不調查。王不告訴薄,如果他怕薄不查,那他可以秘密匯報給公安部(有的案件牽涉到一把手,公 安局有時候會繞過一把手和公安部秘密辦案),這也不會對他有什麼危害,之後就算有了結果,薄熙來不知情,也不會受到牽連,大家都不會有問題。王不告訴薄, 也不秘密上報,過了70多天忽然告訴薄,薄當然會很震驚,之後在外人看來好像都是薄隱瞞的,薄自己也說不清,那麼受益者是誰呢?還有,王敢於瞞着這麼多人 調查,那麼後面應該不是很小的人物支持。王后來的做法不利於自己,也不利於薄,那是為什麼?

薄在法庭上描述自己想了一夜,感覺不 是谷殺人。王立軍描述,第二天,薄熙來打了自己一拳,摔了杯子,還罵人,後來冷靜下來。其實薄熙來覺得不是谷開來殺人也很正常,因為,谷開來跑到到處都是 攝像頭的酒店裡殺人,這太蠢了,根本不合邏輯(她這是謀殺,應該是事先考慮各種情況。正常人都應該知道酒店很多攝像頭,進出酒店都會被錄下來,如果發現死 人,很容易查到自己。她連這都想不到?這也太不合邏輯吧?);她自己殺人,不讓別人替自己干,很少有人相信一個女的會幹出這種事情;事情本來也不是多大, 她為什麼在自己丈夫可能升遷的情況下殺人。 


王立軍不報告薄熙來,這在程序上也不正常,谷開來又說王陷害她,且王立軍這樣做對薄也不利,所以他一時情緒失控很正常。


郭副局長他們辦案符合程序,王不向上 級和薄匯報,不符合程序,為啥最後就以他提供的證據為依據?王立軍只是調動工作,並沒有特別不安全因素(比王立軍小的多的幹部告程維高,也只是被打壓了, 並不會怎麼樣),如果他覺得不安,應該去北京報告就行了,畢竟北京有更大的官不認同薄,他為什麼要跑到美國領事館?王立軍證詞裡還說過能在美國保護瓜瓜, 這為什麼?(去北京,他沒有任何違法,也不會被抓。那麼有什麼情況不能去北京?)


王立軍出庭作證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薄熙來干預過辦案,他描述,他認為薄熙來有那種意思。王立軍承認薄沒給像他要過硬盤,後來又說薄向他要過案卷的硬盤。

法庭的很多指控都是用谷開來證詞來證 明的,如果沒她的證詞,指控就是無稽之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重要證人必須到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證言不得作為定案證據。谷開來拒絕到庭, 這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為什麼還能採用她的證據呢?如果法庭說“谷開來和他是夫妻關係就可以不到庭作證”,那就是說他們認為“夫妻關係要迴避”,那 麼她還有做證的資格嗎?為什麼谷開來一定不能作證呢,能解釋下嗎?她不是被判刑了嗎,怎麼能拒絕法律規定的義務呢?這些所謂證據只是谷開來和外國人的口 供,能只用口供嗎?外國人傳過來的資料就能採用嗎?(不行就找外國人充數)。谷有動機為了減刑或者死緩做偽證,她怎麼能作為本案的最重要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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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大官薄熙來不去合法搞幾億,竟然去貪污500萬—談8月24日庭審


作者: 逗士裸奔



你見過市委書記以上的官員用貪污幾 百萬工程款的辦法腐敗嗎?應該沒有。大官可以通過私有化國企、家屬轉包工程、家屬或代理人辦公司承包政府項目、家屬賣地搞房地產等官方認為合法的方式賺幾 十億,而貪污工程款不能自己直接拿錢,要經過會計、出納和其他經辦人,這就不可能保密,很容易被抓,且貪污數額不可能很大(大了更容易被抓),所以只要不 是蠢貨,大官大官都會用親屬辦公司轉包工程、私有化國企或者搞房地產等辦法合法賺幾十億,不可能用貪污公款的辦法搞幾百萬。

可偏偏就有這種蠢貨—薄熙來被指控做 遼寧省省長期間貪污工程款500萬。作為省部級高官的薄熙來,他妻子谷開來關掉賺錢的律師事務所,也不利用權勢靠轉包政府工程、私有化侵吞國企、入股私 企、讓家屬或者代理人做生意等官方認為合法的辦事賺幾十億,卻非要靠貪污工程款500萬發財。谷開來關掉律師事務所,就是因為怕影響不好。他們怕影響不好 就關掉合法賺錢的律師事務所,然後去為了錢貪污工程款犯罪?大家說薄熙來是不是一個蠢貨?他是不是精神病? 


薄熙來當時是省長,如果他想要工程 款,那麼他可以讓親屬或者代理人隨便成立一家公司拿政府的工程,然後再轉包出去,這樣很快可以賺上億,並且這不算犯罪。如果薄熙來要腐敗,他為啥不讓親屬 或代理人靠轉包工程的辦法合法賺上億,卻非要用貪污工程款這種很容易被抓住把柄的辦法拿500萬?他不是蠢貨嗎?


薄熙來如果想腐敗,也不傻,那谷開來拿公款,他應該覺得危險就制止,之後讓利用權勢讓家屬用私有化國企、如果私企、家屬或代理人做生意等辦法合法的賺幾十億。他不用權勢合法的讓家屬賺幾十億,卻貪污工程款,這說明他有毛病。


檢察院能夠證實谷開來的律師事務所合法的賺了至少3000萬,薄熙來做高官並不需要大量金錢,薄熙來如果想賺錢可以用很多辦法合法的賺起碼幾億,之後關閉了律師事務所,非要貪污500萬?這不是蠢貨就是精神病。大家覺得正常人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嗎?


如果大家認為他不是蠢貨,那他的這种放着幾十億合法的錢不賺,卻偏要貪污500萬公款在邏輯上解釋不通。如果他不是蠢貨,他這樣做只有一種可能,他確實不清楚。


薄熙來說谷懷疑自己有過一次外遇,去 英國有賭氣的性質。谷開來有自己的事業比較獨立,那麼谷開來發現薄有外遇,應該為自己打算,背着薄熙來賺錢;薄掌握大權的高官,他也不傻,他用合法的辦法 賺幾億沒問題,如果他腐敗,不可能不去用合法的辦法賺幾億,卻偏要用貪污受賄這種很容易被抓的辦法只搞2000萬左右。所以只有可能是谷開來背着薄熙來搞 了一些。谷開來因為殺人被抓,那麼她有動機為了活命或者減刑說一些假話。就算谷開來的那些事,在邏輯上也解釋不通,比如那別墅明明是別人的產權,也是公司 財產,谷開來拼命說那是別人替她代持,就是她的別墅(她拼命說屬於人家產權的別墅是她的,是別人替自己代持,以證明自己受賄,這說的通嗎?現在連公訴人都 無法證明別墅是谷的)。

指控薄熙來貪污的返還工程款,是一項 涉密工程的,提款必須經過李某某簽字。必須沒有別的工作人員知道的地情況下,薄熙來才敢貪污,因此證人王正剛為了證明薄熙來貪污這事,就描述了自己去提 款,李某某根本不了什麼情況,王正剛讓他簽字,他就簽字同意提款了。公訴人和薄以及辯護律師爭論李某某是否知道涉密工程的事,因為李某如果李某了解工程情 況,薄熙來根本不敢貪污。王正剛筆錄上描述自己跟李某某說了涉密工程,李某某也了解這項涉密工程;而在法庭上王正剛有描述,李某某說“工程具體情況我不想 了解,我按照領導指示,該給多少錢就給多少錢”,也就是李某不知道這涉密工程;公訴人提到李某證詞裡說,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隨後就簽的字。大 家看,這些證詞相互矛盾。再說,如果李某根本不知道具體情況,也不知道為什麼,他能簽字嗎?

按照證人的說法,薄熙來作為省長把屬 於大連市的公款私吞了。大連是計劃單列市財政獨立,薄熙來並不能干預大連的財務,如果他貪污了屬於大連的工程款,那麼大連不可能沒人知道;證人也證明這工 程上級領導也知道,如果薄熙來貪污了,上級肯定也知道;遼寧當時還有省委書記,薄熙來不是一把手,省委書記就很容易知道這事。所以有很多人容易知道這事, 不可能嚴格保密,那麼薄熙來怎麼敢貪污這樣的錢?

證人王正剛描述,薄熙來給給谷開來打電話,告訴谷要把這筆錢的事,讓王正剛去照谷開來。大家想,薄熙來如果想貪污,他一定要找個代理人隱去自己,讓代理人去想辦法辦,怎麼會故意當着王的面打電話,暴露自己的罪證?薄通過電話談自己私吞公款,不怕暴露? 


谷開來的一個證詞描述,薄熙來親口跟她講着比款子的事,薄只跟他提過一次這筆錢;王正剛證詞裡描述,薄給谷打電話,谷才知道這事;谷的另一個證詞裡又說薄打電話跟他說這筆錢的事;後來王正剛描述,說薄當時已經跟谷開來講清楚了這事。大家看,這些自相矛盾的證詞,相信誰?

描述谷開來和王正剛見面談着500萬的事情,他們的證詞也相互矛盾。 谷開來說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門院見的王正剛,邊走邊談;王正剛說在友誼賓館6號樓谷開來家裡談的,後來又說記錯了,改口說在友誼賓館8號樓谷開來家裡談的。大家看,這些矛盾如何解釋?

更可笑的是,王正剛描述,後來想起6號樓裝修,知道記錯了,然後有想起在8號樓。大家看,這是記錯了嗎?想起6號樓裝修,覺得不合邏輯,然後就改成8號?怎麼他記錯的事情都是對控方不利的,改口之後就對控方有利?

以前王正剛證詞裡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法庭上又改口說是12月份。證據本來是經過簽名、按手印確認的,可法庭上可以隨便改。

王正剛開始描述只有他和薄熙來兩個人知道此事,後來又描述嚴莫某等人也知道這筆錢

王正剛說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說打電話;王正剛說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證方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看看自相矛盾。


公訴人竟然質問,沒有薄的同意,王正剛怎麼能去見谷開來?大家看,這是不是失態了?沒後薄的同意,別人就不可能去見谷開來談這事?


對證詞的自相矛盾,公訴方都以解釋為記錯了。大家想,這事也不是很小的事情,怎麼證人都自相矛盾的記錯了?

王立軍在11月14日知道谷開來殺 人,一直到2月6日才告訴薄熙來,這期間薄熙來都不知道,這都是王立軍證詞證明的。如果王立軍是為了薄好,那麼他應該趕快告訴薄熙來真相,讓薄熙來知道真 相之後做出決定,這才是最有利的;如果王立軍要想一直隱瞞,他後來也不應該說。他這麼長時間瞞着薄,後來告訴薄,這等於讓薄說不清了,薄很難說自己不知 道,這樣做對倒薄不是最有利?這不等於打薄一個措手不及?

有人說,王是看到犯罪,畏懼薄的權勢 才秘密調查的。王如果是畏懼,那他應該把真相告訴薄熙來,或者不調查。王不告訴薄,如果他怕薄不查,那他可以秘密匯報給公安部(有的案件牽涉到一把手,公 安局有時候會繞過一把手和公安部秘密辦案),這也不會對他有什麼危害,之後就算有了結果,薄熙來不知情,也不會受到牽連,大家都不會有問題。王不告訴薄, 也不秘密上報,過了70多天忽然告訴薄,薄當然會很震驚,之後在外人看來好像都是薄隱瞞的,薄自己也說不清,那麼受益者是誰呢?還有,王敢於瞞着這麼多人 調查,那麼後面應該不是很小的人物支持。王后來的做法不利於自己,也不利於薄,那是為什麼?

薄在法庭上描述自己想了一夜,感覺不 是谷殺人。王立軍描述,第二天,薄熙來打了自己一拳,摔了杯子,還罵人,後來冷靜下來。其實薄熙來覺得不是谷開來殺人也很正常,因為,谷開來跑到到處都是 攝像頭的酒店裡殺人,這太蠢了,根本不合邏輯(她這是謀殺,應該是事先考慮各種情況。正常人都應該知道酒店很多攝像頭,進出酒店都會被錄下來,如果發現死 人,很容易查到自己。她連這都想不到?這也太不合邏輯吧?);她自己殺人,不讓別人替自己干,很少有人相信一個女的會幹出這種事情;事情本來也不是多大, 她為什麼在自己丈夫可能升遷的情況下殺人。 


王立軍不報告薄熙來,這在程序上也不正常,谷開來又說王陷害她,且王立軍這樣做對薄也不利,所以他一時情緒失控很正常。


郭副局長他們辦案符合程序,王不向上 級和薄匯報,不符合程序,為啥最後就以他提供的證據為依據?王立軍只是調動工作,並沒有特別不安全因素(比王立軍小的多的幹部告程維高,也只是被打壓了, 並不會怎麼樣),如果他覺得不安,應該去北京報告就行了,畢竟北京有更大的官不認同薄,他為什麼要跑到美國領事館?王立軍證詞裡還說過能在美國保護瓜瓜, 這為什麼?(去北京,他沒有任何違法,也不會被抓。那麼有什麼情況不能去北京?)


王立軍出庭作證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薄熙來干預過辦案,他描述,他認為薄熙來有那種意思。王立軍承認薄沒給像他要過硬盤,後來又說薄向他要過案卷的硬盤。

法庭的很多指控都是用谷開來證詞來證 明的,如果沒她的證詞,指控就是無稽之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重要證人必須到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證言不得作為定案證據。谷開來拒絕到庭, 這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為什麼還能採用她的證據呢?如果法庭說“谷開來和他是夫妻關係就可以不到庭作證”,那就是說他們認為“夫妻關係要迴避”,那 麼她還有做證的資格嗎?為什麼谷開來一定不能作證呢,能解釋下嗎?她不是被判刑了嗎,怎麼能拒絕法律規定的義務呢?這些所謂證據只是谷開來和外國人的口 供,能只用口供嗎?外國人傳過來的資料就能採用嗎?(不行就找外國人充數)。谷有動機為了減刑或者死緩做偽證,她怎麼能作為本案的最重要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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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逗士裸奔



你見過市委書記以上的官員用貪污幾百萬工程款的辦法腐敗嗎?應該沒有。大官可以通過私有化國企、家屬轉包工程、家屬或代理人辦公司承包政府項目、家屬賣地搞房地產等官方認為合法的方式賺幾十億,而貪污工程款不能自己直接拿錢,要經過會計、出納和其他經辦人,這就不可能保密,很容易被抓,且貪污數額不可能很大(大了更容易被抓),所以只要不是蠢貨,大官大官都會用親屬辦公司轉包工程、私有化國企或者搞房地產等辦法合法賺幾十億,不可能用貪污公款的辦法搞幾百萬。

可偏偏就有這種蠢貨—薄熙來被指控做遼寧省省長期間貪污工程款500萬。作為省部級高官的薄熙來,他妻子谷開來關掉賺錢的律師事務所,也不利用權勢靠轉包政府工程、私有化侵吞國企、入股私企、讓家屬或者代理人做生意等官方認為合法的辦事賺幾十億,卻非要靠貪污工程款500萬發財。谷開來關掉律師事務所,就是因為怕影響不好。他們怕影響不好就關掉合法賺錢的律師事務所,然後去為了錢貪污工程款犯罪?大家說薄熙來是不是一個蠢貨?他是不是精神病?


薄熙來當時是省長,如果他想要工程款,那麼他可以讓親屬或者代理人隨便成立一家公司拿政府的工程,然後再轉包出去,這樣很快可以賺上億,並且這不算犯罪。如果薄熙來要腐敗,他為啥不讓親屬或代理人靠轉包工程的辦法合法賺上億,卻非要用貪污工程款這種很容易被抓住把柄的辦法拿500萬?他不是蠢貨嗎?


薄熙來如果想腐敗,也不傻,那谷開來拿公款,他應該覺得危險就制止,之後讓利用權勢讓家屬用私有化國企、如果私企、家屬或代理人做生意等辦法合法的賺幾十億。他不用權勢合法的讓家屬賺幾十億,卻貪污工程款,這說明他有毛病。


檢察院能夠證實谷開來的律師事務所合法的賺了至少3000萬,薄熙來做高官並不需要大量金錢,薄熙來如果想賺錢可以用很多辦法合法的賺起碼幾億,之後關閉了律師事務所,非要貪污500萬?這不是蠢貨就是精神病。大家覺得正常人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嗎?


如果大家認為他不是蠢貨,那他的這种放着幾十億合法的錢不賺,卻偏要貪污500萬公款在邏輯上解釋不通。如果他不是蠢貨,他這樣做只有一種可能,他確實不清楚。


薄熙來說谷懷疑自己有過一次外遇,去英國有賭氣的性質。谷開來有自己的事業比較獨立,那麼谷開來發現薄有外遇,應該為自己打算,背着薄熙來賺錢;薄掌握大權的高官,他也不傻,他用合法的辦法賺幾億沒問題,如果他腐敗,不可能不去用合法的辦法賺幾億,卻偏要用貪污受賄這種很容易被抓的辦法只搞2000萬左右。所以只有可能是谷開來背着薄熙來搞了一些。谷開來因為殺人被抓,那麼她有動機為了活命或者減刑說一些假話。就算谷開來的那些事,在邏輯上也解釋不通,比如那別墅明明是別人的產權,也是公司財產,谷開來拼命說那是別人替她代持,就是她的別墅(她拼命說屬於人家產權的別墅是她的,是別人替自己代持,以證明自己受賄,這說的通嗎?現在連公訴人都無法證明別墅是谷的)。

指控薄熙來貪污的返還工程款,是一項涉密工程的,提款必須經過李某某簽字。必須沒有別的工作人員知道的地情況下,薄熙來才敢貪污,因此證人王正剛為了證明薄熙來貪污這事,就描述了自己去提款,李某某根本不了什麼情況,王正剛讓他簽字,他就簽字同意提款了。公訴人和薄以及辯護律師爭論李某某是否知道涉密工程的事,因為李某如果李某了解工程情況,薄熙來根本不敢貪污。王正剛筆錄上描述自己跟李某某說了涉密工程,李某某也了解這項涉密工程;而在法庭上王正剛有描述,李某某說“工程具體情況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領導指示,該給多少錢就給多少錢”,也就是李某不知道這涉密工程;公訴人提到李某證詞裡說,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隨後就簽的字。大家看,這些證詞相互矛盾。再說,如果李某根本不知道具體情況,也不知道為什麼,他能簽字嗎?

按照證人的說法,薄熙來作為省長把屬於大連市的公款私吞了。大連是計劃單列市財政獨立,薄熙來並不能干預大連的財務,如果他貪污了屬於大連的工程款,那麼大連不可能沒人知道;證人也證明這工程上級領導也知道,如果薄熙來貪污了,上級肯定也知道;遼寧當時還有省委書記,薄熙來不是一把手,省委書記就很容易知道這事。所以有很多人容易知道這事,不可能嚴格保密,那麼薄熙來怎麼敢貪污這樣的錢?

證人王正剛描述,薄熙來給給谷開來打電話,告訴谷要把這筆錢的事,讓王正剛去照谷開來。大家想,薄熙來如果想貪污,他一定要找個代理人隱去自己,讓代理人去想辦法辦,怎麼會故意當着王的面打電話,暴露自己的罪證?薄通過電話談自己私吞公款,不怕暴露?


谷開來的一個證詞描述,薄熙來親口跟她講着比款子的事,薄只跟他提過一次這筆錢;王正剛證詞裡描述,薄給谷打電話,谷才知道這事;谷的另一個證詞裡又說薄打電話跟他說這筆錢的事;後來王正剛描述,說薄當時已經跟谷開來講清楚了這事。大家看,這些自相矛盾的證詞,相信誰?

描述谷開來和王正剛見面談着500萬的事情,他們的證詞也相互矛盾。 谷開來說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門院見的王正剛,邊走邊談;王正剛說在友誼賓館6號樓谷開來家裡談的,後來又說記錯了,改口說在友誼賓館8號樓谷開來家裡談的。大家看,這些矛盾如何解釋?

更可笑的是,王正剛描述,後來想起6號樓裝修,知道記錯了,然後有想起在8號樓。大家看,這是記錯了嗎?想起6號樓裝修,覺得不合邏輯,然後就改成8號?怎麼他記錯的事情都是對控方不利的,改口之後就對控方有利?

以前王正剛證詞裡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法庭上又改口說是12月份。證據本來是經過簽名、按手印確認的,可法庭上可以隨便改。

王正剛開始描述只有他和薄熙來兩個人知道此事,後來又描述嚴莫某等人也知道這筆錢

王正剛說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說打電話;王正剛說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證方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看看自相矛盾。


公訴人竟然質問,沒有薄的同意,王正剛怎麼能去見谷開來?大家看,這是不是失態了?沒後薄的同意,別人就不可能去見谷開來談這事?


對證詞的自相矛盾,公訴方都以解釋為記錯了。大家想,這事也不是很小的事情,怎麼證人都自相矛盾的記錯了?

王立軍在11月14日知道谷開來殺人,一直到2月6日才告訴薄熙來,這期間薄熙來都不知道,這都是王立軍證詞證明的。如果王立軍是為了薄好,那麼他應該趕快告訴薄熙來真相,讓薄熙來知道真相之後做出決定,這才是最有利的;如果王立軍要想一直隱瞞,他後來也不應該說。他這麼長時間瞞着薄,後來告訴薄,這等於讓薄說不清了,薄很難說自己不知道,這樣做對倒薄不是最有利?這不等於打薄一個措手不及?

有人說,王是看到犯罪,畏懼薄的權勢才秘密調查的。王如果是畏懼,那他應該把真相告訴薄熙來,或者不調查。王不告訴薄,如果他怕薄不查,那他可以秘密匯報給公安部(有的案件牽涉到一把手,公安局有時候會繞過一把手和公安部秘密辦案),這也不會對他有什麼危害,之後就算有了結果,薄熙來不知情,也不會受到牽連,大家都不會有問題。王不告訴薄,也不秘密上報,過了70多天忽然告訴薄,薄當然會很震驚,之後在外人看來好像都是薄隱瞞的,薄自己也說不清,那麼受益者是誰呢?還有,王敢於瞞着這麼多人調查,那麼後面應該不是很小的人物支持。王后來的做法不利於自己,也不利於薄,那是為什麼?

薄在法庭上描述自己想了一夜,感覺不是谷殺人。王立軍描述,第二天,薄熙來打了自己一拳,摔了杯子,還罵人,後來冷靜下來。其實薄熙來覺得不是谷開來殺人也很正常,因為,谷開來跑到到處都是攝像頭的酒店裡殺人,這太蠢了,根本不合邏輯(她這是謀殺,應該是事先考慮各種情況。正常人都應該知道酒店很多攝像頭,進出酒店都會被錄下來,如果發現死人,很容易查到自己。她連這都想不到?這也太不合邏輯吧?);她自己殺人,不讓別人替自己干,很少有人相信一個女的會幹出這種事情;事情本來也不是多大,她為什麼在自己丈夫可能升遷的情況下殺人。


王立軍不報告薄熙來,這在程序上也不正常,谷開來又說王陷害她,且王立軍這樣做對薄也不利,所以他一時情緒失控很正常。


郭副局長他們辦案符合程序,王不向上級和薄匯報,不符合程序,為啥最後就以他提供的證據為依據?王立軍只是調動工作,並沒有特別不安全因素(比王立軍小的多的幹部告程維高,也只是被打壓了,並不會怎麼樣),如果他覺得不安,應該去北京報告就行了,畢竟北京有更大的官不認同薄,他為什麼要跑到美國領事館?王立軍證詞裡還說過能在美國保護瓜瓜,這為什麼?(去北京,他沒有任何違法,也不會被抓。那麼有什麼情況不能去北京?)


王立軍出庭作證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薄熙來干預過辦案,他描述,他認為薄熙來有那種意思。王立軍承認薄沒給像他要過硬盤,後來又說薄向他要過案卷的硬盤。

法庭的很多指控都是用谷開來證詞來證明的,如果沒她的證詞,指控就是無稽之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重要證人必須到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證言不得作為定案證據。谷開來拒絕到庭,這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為什麼還能採用她的證據呢?如果法庭說“谷開來和他是夫妻關係就可以不到庭作證”,那就是說他們認為“夫妻關係要迴避”,那麼她還有做證的資格嗎?為什麼谷開來一定不能作證呢,能解釋下嗎?她不是被判刑了嗎,怎麼能拒絕法律規定的義務呢?這些所謂證據只是谷開來和外國人的口供,能只用口供嗎?外國人傳過來的資料就能採用嗎?(不行就找外國人充數)。谷有動機為了減刑或者死緩做偽證,她怎麼能作為本案的最重要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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