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陽: 誰犯法? |
| 送交者: ZT_ 2013年09月26日10:31:26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誰犯法?黎陽 2013.9.26.
在酒店把未成年人灌醉犯法。 僅憑半夜三更跟未成年人“陪酒”之後以“強姦”為名索要巨款不遂的性生活豐富的“陪酒女”的一面之詞就立即抓人、立即連續30小時突擊審訊違法。 剛剛抓人立刻向香港報刊披露抓捕的未成年人的全部個人隱私信息違法。 連連違法的人對明確犯的法隻字不提,卻根據一個違法者的一面之詞判定一個青年、四個未成年人犯法,叫人怎麼說? 只保護婊子,不保護孩子。為了一個臭婊子,毀掉四個小伙子。 想起了魯迅的話: ——“我希望我們將加給他的罪名暫時保留,再來看一看事實,這事實不必待至三年,也不必待至五十年,在那掛着的頭顱還未爛掉之前,就要明白了:誰是賣國者。” ——“從我們的兒童和少年的頭顱上,洗去噴來的狗血罷!” ======================================= 黎陽聲明:本人放棄對此文的版權。只要不違背本文主旨,任何人均可轉貼,可散發,可抄襲,可複製,可被冒名頂替,可被任何媒體拿去用,可被任何人引用到任何文章中且不寫出引文出處,本人分文不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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