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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嚴打”第一年槍斃2.4萬人
送交者: 章無計 2013年12月23日22:39:5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1983年發動的第一次“嚴打”,影響至今。嚴打的概念已經深入司法實踐當中。

“嚴打”作為一項公共決策,具有穩定社會、降低犯罪率等積極作用,但也帶來了嚴重的消極影響。其一,對剛剛處於萌芽狀態的律師業沉重一擊,使得律師業後來的發展舉步維艱。其二,通過一系列決定和配套措施,對法律作了臨時性的、劇烈的修改。

重典之下,“83嚴打”第一階段,僅一年時間內,判處死刑的就有2.4萬人。

“嚴打”消極面

1983年“嚴打”時期,集體公審槍決強姦犯,戰士們將罪犯押到會場當面示眾。

律師“式微”

1983年“嚴打”到來時,律師的作用還很微弱。1979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只有在審判階段才能參與案件。《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一書描述那時的律師作用:在偵查階段無法進行實質性的辯護準備活動,不能閱卷,不能調查取證,更不能在訊問時在場。

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修改後,律師參與案件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但此時律師還不具有辯護人的身份,而只是“提供法律幫助的人”。

而在一些律師的回憶中,“嚴打”時的審判是走形式。

一位律師在《從律師出庭刑事辯護次數的減少談起》中談到,案件在公開審判前,法院已作出判決決定,公開審理中無論辯護人按照事實和法律所作的辯護多麼有理、有力,法庭仍然按照開庭前的決定照宣不誤。

另一位律師回憶,案件尚未開庭,律師到法院閱卷時,發現判決書已經放在卷宗里了。有的上訴審案件,律師的辯護詞尚未送交,判決書已經下達了。

在“嚴打”時,發生了幾起律師蒙受的冤案,映射了那時律師地位的微弱。

1984 年,鞍山市台安縣法律顧問處律師王力成、王志雙為犯罪嫌疑人徐軍辯護,後者被當地檢方指控強姦致死人命。徐軍後來被判死刑並被處決。該案後來被法律界視為 疑案。同年10月,正當辯護的王力成、王志雙卻被以包庇罪逮捕。後來台安縣法律顧問處主任王百義也以同樣罪名遭逮捕。該案牽動了各界。當事律師蒙冤四載 後,在全國人大和最高檢察院的雙重監督下,冤案方得到糾正。

據 1989年的《人民日報》報道,當地一名檢察員向三名律師家屬訓話,“別老往上告了,你們寫給彭真的信不還是轉給我了嗎?那算啥?還得我說了算!”《人民 日報》還提到,三名律師蒙冤期間,鞍山市委有領導幾次在公開場合說,“有那麼幾個律師成天瞎攪和,替罪犯開脫,該好好整整了!”

另 一樁律師冤案是王向光案。1983年,律師王向光替犯罪嫌疑人周偉新辯護,提出要求法院查實被告的年齡。當年11月18日,海南樂東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了王向光,並搜查其住處。1984年1月,政法領導機關派出工作組進行調查核實後,認定該案純屬冤假案件。之後,王向光律師無罪釋放,有關部門向他作了賠 禮道歉。

1984 年3月16日,《人民日報》在評論文章《無理逮捕律師事件的教訓》中稱,“這一違法行為的發生不是偶然的。它說明有些幹部、甚至有的領導幹部的社會主義法 制觀念十分淡薄。”“王向光律師被無理逮捕的事件再次告訴我們,正確認識和對待我國的律師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我國的律師制度是人民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 部分。”

當時律師甚至被有關領導視為干擾和唱對台戲。

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時,一位律師回顧,有的領導對他說,“在當前情況下,你們律師辯護,可以停一停了。”

有的領導還對律師稱,“不要與這場鬥爭唱對台戲。”

有一個公安人員看到犯罪分子不認罪、不遵守監規等情況,當着律師的面說,“看吧!這都是你們參加辯護的結果。”有少數法院人士認為,上訴案件的增加,同律師參加辯護有直接的關係。

某地律師出庭,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某個領導出庭旁聽後,認為這個律師大逆不道,立場有問題,大發雷霆。還有領導機關聽了檢察機關對律師辯護的反映後,也不和法律顧問處黨組織聯繫,就發出簡報指責律師。

有的律師辯護前顧慮重重,“這些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既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還有什麼好辯白的,辯得不好,違反了民意,落個為壞人開脫罪責、與這場鬥爭唱反調的壞名聲。”

最嚴重的是,“嚴打”時有的地方出現了刑事辯護“暫停”的現象。

法律“劇變”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

當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三個重大決定。

《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增設了一個“傳授犯罪方法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遠遠越過了法律。

《關 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第2條規定:“前條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訴期限和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期限,由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的 10日改為3日。”這條規定導致被告人根本沒有時間找律師。一位法學學者分析,“判了死刑,馬上就問他,你上訴不上訴?他如果說要上訴,上午判死刑,下午 就二審開庭了,有這樣的案子。”

除了三個重大決定,還有一系列配套措施,對司法實踐產生了嚴重的消極影響。

第一個配套措施授權基層法院可以判處死刑。全國幾千個縣,判的死罪太多,導致這個配套措施執行了不到半年,到當年12月下了通知收回來了。

第 二個配套措施對判決已生效的案件重審改判死刑。1983年8月28日,高法、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出《關於嚴厲打擊勞改犯和勞教人員在改造期間犯罪活動 的通知》,規定:對於“在改造期間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要“重判一批,註銷城市戶口一批,罪行嚴重、情節惡劣的要堅決殺掉。”這個通知等於把勞教人 員等同於罪犯了。特別嚴重的是,從監獄裡拉出來一批罪犯,改判死刑槍斃了。

第 三個配套措施是對服刑期滿者強制不予釋放。1983年8月19日,司法部、公安部、高檢、高法聯合發布《關於對犯人刑滿和勞教期滿的人員暫停放回社會的緊 急通知》,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對犯人刑滿和勞教期滿的人員,無論其家住城市或農村,均暫不放回,暫按留場就業人員對待。”這些習慣叫“二勞改”的留場 就業人員,於是就不能放回。

由於上述配套措施的存在,勞改成為嚴打中“恐怖”的代名詞。《失落的一代:中國的上山下鄉運動》一書記載,1983年秋,嚴打中,上海4萬人被捕,大部分被送到青海勞改場。單位領導人經常用“送你去青海”來威脅不聽話的年輕人。

除了上述決定和措施,還有一些地方在嚴打中定指標。有的地方規定,重點打擊對象要在法定刑中間線以上判刑。有的地方提出,判重刑的要占刑事案件的70%以上。

參考資料: 

王工編《中國律師涉案實錄》;崔敏著《反思八十年代嚴打》;《中國刑事政策檢討——以嚴打刑事政策為視角》;《失落的一代:中國的上山下鄉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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