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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鈎:宋代的戶籍制度與社會流動性
送交者: chang le 2014年08月26日12:30:26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騰訊 大家 2014-08-26

儘管有些姍姍遲來,不過在這個人心燥熱的夏季,戶籍制度改革方案到底還是端出來了,改革的力度看起來還不算小: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區隔,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這意味着,施行了半個世紀之久的城鄉二元戶籍制,終於宣告退出歷史舞台,今後居民的戶籍將不再區分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

將居民戶籍劃分為城市戶口、農村戶口,倒不是從1950年代開始的,早在一千年前的宋王朝,就出現了獨立的城市戶口,稱為“坊郭戶”,與“鄉村戶”並立。凡居住在城市的官員、士紳、商人、小商販、城市手工業者、僱傭工、一般居民,都登記為“坊郭戶”戶籍。

宋代“坊郭戶”的出現,乃是城市化進程加速的產物。在中國歷史上,宋朝是城市人口率最高的一個時代,彼時的“通都大邑,不耕而食者十居七八”。學者的研究顯示,北宋的城市人口占20.1%,南宋時達到22.4%。如果據日本漢學家斯波義信的看法,南宋鼎盛時期的城市化率可能達到30%。而清代中葉(嘉慶年間)的城市化率僅為7%,民國時才升至10%左右,到1957年,城市化率也不過是15.4%。隨着城市化的擴展,一個龐大的市民群體正在形成當中,如此,將“坊郭戶”獨立登記在簿才成為可能。

這種在城市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坊郭戶”與“鄉村戶”並立,跟後世的城鄉二元分割制度並不一樣。在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制度下,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是兩個封閉的系統,兩者之間不允許自由流動,從一個系統進入另一個系統,需要通過嚴格的審批。這便是所謂“二元分割”的特點。事實上,上世紀50年代確立城鄉二元戶籍的初衷之一,也是為了限制農村人口大量湧入城市。而宋代的“坊郭戶”與“鄉村戶”並非彼此孤立的封閉系統,恰恰相反,它們接納社會的流動性,並不禁止國民的自由遷徙。

宋代是社會流動性非常明顯的時代,去年我曾在騰訊?大家撰文介紹過宋王朝的流動性(見《流動的宋朝》一文)。宋朝人自己也觀察到,他們身處的時代,跟往昔很不一樣,往昔幾乎沒有人口流動,如今(宋代)人口流動已成社會常態。

宋神宗時,程頤說:“古者四民各有常職,而農者十居八九,故衣食易給而民無所苦。今京師浮民數逾百萬,游手遊食,不可貲度,其窮蹙辛苦,孤貧疾病,變詐巧偽以自求生。”程頤的同僚曾布也告訴宋神宗:“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土,轉徙四方,固不為患。”對於人口大量地、頻繁地流動的趨勢,程頤似乎有些悲觀,曾布則表現得比較樂觀,但他們的事實判斷是一致的——他們都認為,宋代之前是一個靜態社會,人們基本上都呆在家鄉老老實實種田;他們所處的宋朝卻是一個動態社會,很多人都成了游食於城市的浮客。

面對社會流動性大增的時代變遷,宋王朝的戶籍制度也出現了歷史性的改變:從“強化人身控制”向“允許自由流動”轉化。

宋代之前,比如盛唐之時,政府是不允許人口自由遷徙的,“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民,貫不可改”。人們平日要出個遠門,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的官方申請一份通行證,稱為“過所”。經過關卡、城門或者向旅店投宿時,都要檢查“過所”,沒有“過所”而擅自出行者,抓起來治罪。我看過不少武俠小說以盛唐為時代背景,其實大俠們要是在盛唐時闖蕩江湖、行俠天下,那是相當麻煩的,首先你得申請到通行證,否則寸步難行。

宋代之後,比如明代初期,朱元璋也建立了一個限制流動性的靜態社會:全國人民按不同職業登記成不同的戶籍,如民戶、匠戶、灶戶、軍戶,這些職業戶一經劃定,不得更改,世代相承。民戶被要求呆在戶籍所在地,種田納糧,不得游食四方。整個社會仿佛是凝固的。商民出趟遠門,也必須申請通行證,叫做“路引”,性質跟唐代的“過所”差不多。洪武年間,有一居民因“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情急之下,沒有申辦“路引”就出門了,結果被常州府呂城巡檢司盤查,發現沒帶“路引”,“送法司論罪”。直到明代中晚期,隨着朱元璋體制的鬆懈,戶籍制度的人身控制逐漸鬆弛下來,社會才恢復了兩宋時期興起的流動性。

只有宋朝,自始至終都沒有強硬限制社會的流動性。宋朝人出行,不再需要通行證。城市是開放的,人們來去自由。我們展開北宋汴京風情長卷《清明上河圖》,便可以看到,汴京的城門敞開,並無一個士兵把守、盤查出入的行人。大量的農村人口可以自由地湧入城市謀生,如那些遊方藝人,“村落百戲之人,拖兒帶女,就街坊橋巷,呈百戲伎藝,求覓鋪席、宅舍、錢酒之貲”。未聽說他們需要申辦通行證,更未見他們被城市驅逐出來。程頤說在汴京游食的浮民“數逾百萬”,這個數字顯然有些誇張,但說“數十萬人”則是沒有問題的。

對於那些流寓他鄉的遊民,宋政府還是比較尊重他們的選擇權,要求各州縣“毋得強逐”,允許不願歸鄉之人居留。流動人口只要在流寓之地定居下來,有正當的職業,那麼到了編造戶籍的時候(宋代戶籍為每三年登記一次),便可入籍當地。比如南宋紹興年間,大批來自西北的遊民寓居南方,朝廷便要求諸路州縣政府,到了“造簿”之年,給予西北流寓之人入籍。

當時臨安府也有大量外來人口,“數倍土著”,其中不乏“富室大賈”。紹興二十年,為臨安府每三年一輪的編造戶籍之年,這批外來人口也得以跟土著居民一樣,“推排等第,各已注籍”。所謂“注籍”,即編入臨安“坊郭戶”戶籍;所謂“推排等第”,是指宋代戶籍制度的一個慣例:“坊郭戶”以家庭財產之多寡,劃為十等,作為確定徵稅稅率的依據,富者多征,貧者少征或不征。

紹興二十一年,朝廷下了一道詔令,要求臨安府根據居民戶等,給下等戶蠲免“和買役錢”(向城市居民徵收的一項稅收)。臨安府一核算,覺得如果完全蠲免“和買役錢”,財政壓力很大,所以提出只減免剛取得臨安戶籍的新移民的稅負。結果,臨安府的土著居民鬧了意見,說這不公平,憑什麼啊?最後,朝廷採納一位官員的建議,“並與蠲免”臨安府土著與新移民的“和買役錢”。

日本漢學家內藤湖南稱:“唐代是中國中世紀的結束,宋代則是中國近代的開始。”宋代的社會流動性顯著增強,這也是近代化的表現之一。從戶籍制度變遷的角度來看,我覺得,一項符合近代化方向的戶籍制度,必須能夠適應與激發社會的流動性。——這裡的流動性,不單指橫向、空間意義上的流動,即遷徙自由;也包括縱向、階層意義上的流動,即社會結構不可固化。當戶籍制度與社會流動性形成良好互動,社會才顯出活力,商業才得以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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