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7
前不久自然的博客,曾呼吁将来大陆民主后的国家领导人,对现任高官领导人子女后代要手下留情。不要杀上时代留下的中共贵族,不要杀他们的子女,不要杀在各个关键岗位上的科学,艺术,文化人士。刚刚就看到台湾《国家人权记忆库》中关于戒严时期匪谍的介绍。其中的一位,就是曾在被称为绿岛监狱的原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训导处关押了十年之久的匪谍少年犯石小岑事迹的。

其实这方面,台湾早就先行了一步,做成了先例。对于当事的受害人(石小岑等)进行国家赔偿,档案公开,这已经就足够了。至于施害人,相信也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民国40年(1951年)安洁字第0436号判决书
相关当事人38位:姜民权、胡连昇、路齐书、徐国华、关幸元、王玉禄、谢克伦、游飞、谢士楷、石小岑、路统信、王平雷、夏淑仙、柏羽笙、梁锺濬、邓玉明、董玉瓒、安伊、尤静媛、周树文、宋志彬、戴庆容、廖瑞英、朱建华、徐清淮、李松岩、董仕荣、林玉剪、来德裕、苏尔挺、廖国棣、陈德仁、徐步章、成源发、宓治、卢觉慧、林文芳、杨月琴。
产制日期:400115 (1951年1曰15日)
内容描述:
裁判书字号:(40)安洁字第0436号
裁判书主文/要旨:苏艺林、孙玉林、于凯、陈平、周一粟、安学林、张庆、严明森、田子彬、刘维杰「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著手实行」各处死刑,各褫夺公权终身。白静寅「将军事上之秘密物品交付叛徒」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林振成、简桂生「共同为叛徒招募兵夫未遂」各处无期徒刑,各褫夺公权终身。马学枞「连续为叛徒传递关于军事上之秘密」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李学骅「连续供给叛徒金钱」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姜民权「帮助将军事上秘密图表交付叛徒」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徐毅、余熙「参加叛乱之组织」各处有期徒刑12年,各褫夺公权8年。胡连昇「藏匿叛徒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行使伪造毕业证书」处有期徒刑1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处有期徒刑1年;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7年。路齐书「将军事上之秘密文书图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游飞「煽惑军人逃叛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葛仲卿、谭兴坦「参加叛乱之组织」各处有期徒刑10年,各褫夺公权7年。谢士楷「帮助将军事上之秘密图表交付叛徒」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3年。谢克伦「藏匿叛徒」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3年。
石小岑、路统信「参加叛乱之组织」各处有期徒刑5年,各褫夺公权3年。
夏淑仙「帮助行使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柏羽笙、梁锺濬、邓玉明、董玉瓒、安伊、戴庆容、尤静媛均无罪。宋志彬、徐国华、廖瑞英、朱建华、徐清淮、李松岩、关幸元、王平雷、董仕荣、林玉剪、来德裕、苏尔挺、廖国棣、陈德仁、徐步章、成源发、王玉禄、宓治、卢觉慧、林文芳、周树文、杨月琴均应予感训,另以命令行之。苏艺林、孙玉林、于凯、陈平、周一粟、安学林、张庆、严明森、田子彬、刘维杰、白静寅、马学枞、李学骅、姜民权、谢士楷、谢克伦全部财产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
法条:修正戒严法第8条第1项第5款、第8条第2项;惩治叛乱条例第2条第1项、第4条第1项第2款、第4条第1项第3款、第4条第1项第5款、第4条第1项第6款、第4条第1项第7款、第4条第1项第11款、第4条第2项、第5条、第8条第1项、第10条、第12条;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第1项;刑法第216条、第212条、第161条、第214条、第25条、第28条、第30条、第55条、第56条、第59条、第73条、第66条、第37条第1项、第37条第2项、第74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前段、第293条、第289条;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8条第1项第2款。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洁字第0436号判决书:
相关当事人:姜民权、胡连昇、路齐书、徐国华、关幸元、王玉禄、谢克伦、游飞、谢士楷、石小岑、路统信、王平雷、夏淑仙、柏羽笙、梁锺濬、邓玉明、董玉瓒、安伊、尤静媛、周树文、宋志彬、戴庆容、廖瑞英、朱建华、徐清淮、李松岩、董仕荣、林玉剪、来德裕、苏尔挺、廖国棣、陈德仁、徐步章、成源发、宓治、卢觉慧、林文芳、杨月琴。
产制日期:400629 (1951年6月29日)
内容描述:
审理机关: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书字号:(40)安洁字第0436号
裁判书主文/要旨:姜民权「帮助将军事上之秘密图表交付叛徒」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胡连昇「藏匿叛徒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行使伪造毕业证书」处有期徒刑1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处有期徒刑1年;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7年。路齐书「将军事上之秘密文书图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徐国华「为叛徒传递关于军事上之秘密」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关幸元、王玉禄「包庇叛徒」各处有期徒刑10年,各褫夺公权7年。谢克伦「藏匿叛徒」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游飞「煽惑军人逃叛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谢士楷「帮助将军事上之秘密图表交付叛徒」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
石小岑、路统信「参加叛乱之组织」各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
王平雷「参加叛乱之组织」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3年。夏淑仙「帮助行使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柏羽笙、梁锺濬、邓玉明、董玉瓒、安伊、尤静媛均无罪。周树文、宋志彬、戴庆容、廖瑞英、朱建华、徐清淮、李松岩、董仕荣、林玉剪、来德裕、苏尔挺、廖国棣、陈德仁、徐步章、成源发、宓治、卢觉慧、林文芳、杨月琴均应予感训,另以命令行之。姜民权、徐国华、关幸元、王玉禄、谢克伦、谢士楷全部财产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胡连昇伪造之河南林县县立中学校印、北平中法大学校长印、中法大学条戳、郭文生签名章、安徽蚌埠中学校印、中法大学钤记及高中毕业文凭等均没收。
法条:戒严法第8条第1项第5款;惩治叛乱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第4条第1项第5款、第4条第1项第7款、第4条第2项、第5条、第8条第1项、第10条、第12条;刑法第216条、第212条、第214条、第161条、第25条、第30条、第50条、第51条第5款、第51条第10款、第59条、第73条、第66条、第37条第2项、第74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前段、第293条第1项;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8条第1项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