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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对柴玲控以谋杀罪之可能性:与受益匪浅商榷
送交者: 定理 2007年06月13日10:37:44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本来不想再谈柴玲这话题了,但是你既然发表了篇专门驳我的新帖,而且说得似乎情真意切,那么我就最后回答一次吧。

A。直到现在,你们都没有能否认或反驳我从柴玲独白的录象里总结出来的如下论断:柴玲在录象里承认了她的如下行为:

1。她已预见到“如果不与当局妥协就必然引起当局对抗议群众的屠杀“;
2。她利用她在抗议群众中的领导地位来鼓动抗议者来不与当局妥协;
3。她故意不把A1告知抗议群众,尽管她认为抗议群众不如她那么肯定地认识到A1中的必然性。

B。你们驳我的帖子里,除了与逻辑无关的口号和悲情和照片之外,唯一的一点就是:
1。开枪镇压抗议群众,是中共做的;
2。柴玲不是中共在抗议群众中的卧底;
3。所以不能对柴玲控以谋杀罪。

C。我同意B1和B2,但不同意B3,因为从前二者不能推导出B3,而且:

1。所谓“杀人“,当然不单指直接开枪杀人;把别人引向她所预知的死路,也是杀人。柴玲在录象里承认了的行为,相当于如下的案例:一辆载着婴儿的小车司机明明看见对面有辆大货车迎面高速开过来,这司机不仅不刹闸或转向,反而迎头向大货车撞去。这行为当然构成了杀人罪,与小车司机是否大货车司机的“卧底“毫无关系。

2。为甚么是“谋杀“而不仅是“杀人“?因为柴玲在录象里已承认了她有要致大批抗议群众于死地的动机:用“血流成河“的结局来暴露中共的专制。

3。如果当时柴玲把A1明白告知抗议群众的话,她的罪会轻一点,因为她可辩护说那是抗议群众自愿赴死。(尽管也不能开脱得净,因为诱导人集体自杀的邪教领袖是要吃官司的。)但是,由于A3,她没有这减罪的机会。

D。以上只说明了那柴玲独白的录象提供了起诉柴玲谋杀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她的罪名一定成立,因为说不定那录象会被证明是伪造的或删除了可供柴玲辩护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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