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法院成立特别法庭,对「四人帮」展开立案审理。在「国人皆曰可杀」的气氛中,执政高层开会讨论对主犯江青量刑,许多人主张判处死刑,陈云却力主「不能杀」,认为同「四人帮」的斗争终究是一次党内斗争。
美国的几家报刊评论道:“中国当局对毛泽东遗孀江青的审判,把江青和她的同伙商量向毛泽东告状作为重要的主罪,完全暴露了这个政权的不民主和反自由的劣迹。试想,连四个政治局委员都不能向党中央主席反映问题,对他(指邓小平——引者注)的情况进行反映,普通的公民又会怎样呢?这个国家的法律完全被统治集团所把持,只要有了权力,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可以肆无忌惮地对他们当初的反对者实行报复和打击,完全没有什么法律条文的明确定义。这样的悲剧,就连曾经权倾一时的江青也不能例外。这就没有了什么法律的尊严,而只有掌权者的威严。谁有了权,就可以强奸法律,就可以横行无忌……”
日本《读者新闻》评论道:“中国的政治京剧开场后,头一个法庭调查就是江青和王洪文、张春桥、姚文元四人商量向毛泽东告邓小平和周恩来的问题。从法庭调查的情况看,江青等人并没有向毛泽东告他们的任何了不起的事实,完全是对一次会议的看法。就这些,邓小平政权就不能容忍了,把此事当作一件了不起的案件。仅此,可以看出这个所谓人民民主专政的虚伪和无法制的弊端。可笑的是,毛泽东当年的工作人员也煞有介事地出庭作证,对江青进行指控,说她诬告了邓小平和周恩来,而事实就是根本拿不到桌面上来的鸡毛蒜皮。这和毛泽东对他的反对派采取的态度形成了很大的反差。”
英国的政治评论家发表谈话说:“中国对江青的开庭,头一个亮相只能给当局喝个倒彩。在江青面前,法官们依然流露出对这个女人的恐惧和不安(因为他们没有真理——引者注)。他们的那副威严一看就像是在演戏,他们根本没有吃透和掌握江青参与最高机密的全部情况,仅凭几个工作人员的、并没有说明了情况的证词来给江青等四名高层人物定罪,实在是在开最高级的玩笑。中国的《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而法庭至今拿不出江青和另外的三个人究竟诬告了他们什么,而只是江青对一些事情的看法。这在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里正是公民应有的权力和义务,而在他们这里竟成了反革命罪。真是可怕!”
连外国人都惊呼“可怕!”!如果用他们制定的所谓法律(《刑法》第138条)来对照他们自己,个个都犯了诬陷罪,都应该“从重处罚”!
邓小平是一向非常看重外电评论的,当彭真拿着刊登外电的《参考材料》,亲自面见邓小平时,他不由得恼羞成怒:“怕什么!既然和江青这伙人斗,就不要怕他们将来翻案。你们要快审,抓紧时间,越快越好。江青是不能让她活着出去了,不杀江青不能平民愤。”
但陈云坚持:「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他甚至提出,你们坚决要杀,请在会议记录里写上「陈云同志不同意」。1981年1月25日,由特别法庭开庭对四人帮的10名主犯做了宣判,其中江青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又改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