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矫海涛: 不承认双重国籍之五惑 - 续 |
| 送交者: cnoversea 2012年01月19日05:03:07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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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海涛: 不承认双重国籍之五惑 http://opinion./news/2012-01-18/58531902.html 附:本次公开征求海内外公众意见的海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案)作为一个样本,集中体现民意,同时借鉴美国、加拿大等现代国家开放、灵活、务实的国籍法有关规定,保留了现行国籍法的框架和合理部分,扬弃了不合理成分,对落后于时代发展潮流的国籍法进行了必要修正。征求意见第二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案) (海外版征求意见第二稿)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下简称“中国国籍”)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全体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与生俱来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受本法尊重保护。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开放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不受族裔、居住地域国别限制。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可自愿保留或退出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原中国公民及其血缘子女,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未自愿履行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批准程序的,可凭原有中国护照或中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国外子女出生证等有效证明,申请海外中国公民身份证,享有中国公民权利、待遇和义务;亦可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取得外国国籍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备案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众可就本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畅所欲言,并将意见和网上签名发送到中国国籍电子邮件信箱chinesecitizenship@gmail.com 。 网上可用搜索引擎查阅《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三大恶果》等大量有关出生国籍、归化国籍和双重国籍的讨论文章。 本文摘自多维矫海涛的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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