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忘记:刘路(李建强)大律师为我辩护 |
送交者: 阿庆 2012年07月26日22:08:07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2006年9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对我家翻箱倒柜进行查抄,随即将我刑事拘留并送到杭州市看守所关了起来。在看守所,二十几个人在一间只有二十几个平方的牢房里吃喝拉撒睡,加上里面的牢头狱霸仗势欺人,环境是十分险恶艰难的。还好,早在1999年因编印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的机关刊物《在野党》杂志而有过更为艰难的四个多月“寄放(在杭州市遣送站一间禁闭室)” 经历,加上早有面对艰险的心理准备,所以总能挺得过去。 虽然对家人怀有深深的歉疚,所幸,妻子贤能,女儿(当时小学四年级)懂事,加上有勤劳善良的岳父、岳母照料,相信还有无数同志、同学、朋友的关心,也无须我多多挂念,再说已经到了这个地步,我明白在封建主义暴政与阴谋肆虐的中国,自古对国家、对人民的“忠”和对家人的“孝(爱)”在关键时刻是难以两全的,牵挂又有何用? 中国民主党浙江部分历经前赴后继的数年抗争,已经锤炼出一大批“聚,能协同作战;分,能人自为战,各显神通”的坚强同志,再说当时已经出现“新人日多”的好趋势,所以,少了我一个,估计对民主党的运作几乎不会有事么大碍。在外面的时候,有许多问题尚需思考并付诸行动去解决,现在自己人都在里面了,操心也是白搭,还不如稀里糊涂地挨日子,过一天少一天。 除了楼裕根每个月、家人和王有华偶尔给我汇入一些钱款、食品与衣物但又不能会见外,我与自己人的联系处于完全隔绝状态。公安重复而没有什么新花样的“蛋炒饭、饭炒蛋,没完没了翻炒”式讯问、威胁利诱,曾一度是我获得外面或真或假消息的唯一来源。严正学出事了、力虹被判,就是他们在讯问和威胁中让我得知的。 期间,公安也曾问过我是否要聘请律师,我说“要视谁当我的律师,以及律师打算为我做些什么事而定”。我之所以这样决定,是借鉴了1999年迫害毛庆祥、朱虞夫、吴义龙、徐光中国民主党案的教训。 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杭刑初字第171号记录:该案被告人吴义龙和徐光自己辩护,没有请律师;被告人毛庆祥的辩护人是张建国、杨吕军,浙江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虞夫的辩护人是繆渭川、王胜辉,浙江杭州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都认为自己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毛庆祥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毛庆祥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均较小,请求予以从轻处罚。(摘自:《判决书》第4页)”;朱虞夫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朱虞夫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属于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参加的’一类,且本案的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请求予以从轻处罚(摘自:《判决书》第4-5页)”。天哪!在被告人自己理直气壮地作无罪辩护之际,而家属花了钱请来的所谓“律师”竟帮助政治迫害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仅作委屈讨饶而已。“律师”如果这样的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要他何用?!当然,由于从事民主党活动,被中共当局剥夺与耽误了不少赚钱机会,已经给家庭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和困难,再要家属为我花费巨额律师费用,我自己也于心不忍。 二、刘路(李建强)先生来作我的辩护人 2006年12月2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建中和万磊到看守所告诉我杭州市公安局已对本案侦查终结,将案卷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送达《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就本案情况、特别是对公安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并作了笔录。 29日上午,当我被从监房带到审讯室,第一次见到了我的律师李建强先生和他的助理。他第一句话就问我“你知道我是谁?”,我说“是李律师,刘路先生,以前我在网络上看到过你替杜导斌、师涛等多位政治犯辩护,也见到过你的照片,我想不会错”,他微微一笑“我受你爱人张东红的委托,担任你在本案的辩护人,律师费用由笔会支持,你家里还有其他困难,也会得到笔会和其他社会各界支持和关心你的朋友们照顾,杭州的朋友们也非常不错,请你不要担心,如果你同意我担任你的辩护人,请在委托书上签名”,我说“好的!”就在透过小窗口递过来的委托书上写上同意和自己的名字。他说“早在9月下旬你被拘留后,我就接受了你妻子的委托,要去杭州市公安局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为你办理取保候审。但杭州市公安局以该案涉及国家秘密,回绝了我”。我说“国家秘密是个筐,当权者可以把任何他们见不得人的丑事都往里装。我不屈服,他们怎能同意取保候审?”,他接着问“你自己打算如何为自己辩护?”,我说“当然是无罪辩护!”,他说“我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会尽自己的职责”,我说“在政治迫害案中,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压力较大,为难你了!”,他说“应该的!”。 接着他给我看了杭州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该意见书网罗了我的所谓罪状有四:1、自1999年以来积极参与中国民主党浙江部分的组建活动;2、组织浙江民主党人参加高智晟发起的抗暴接力绝食活动;3、发表了许多诋毁中国共产党领导权和现行政治制度的文章;4、修改中国民主党章程。然后,征询了我对该意见书的看法并作了笔录。离开前他说还要替我再去办理取保候审,我劝他不要勉为其难。 2007年6月20日,最后一次检审,检察员毛建中告诉我下星期起诉,说“如果认罪,可以建议法院从轻从缓作出判决。”遭到了我的断然拒绝。6月29日,李建强先生和另一位杭州的律师来见我,说“我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查阅有关你的案卷,但法院还没有收到起诉状,等到明后天再去查看一下”。并告诉我“高智晟案在北京已经审结,抗暴接力绝食活动没有作为所谓的‘罪证’被起诉与判决引用,我建议检察院如果一定要起诉,也取消该项起诉建议书上的内容”,“其他几项我认为都是宪法基本权利、是建设性的言行,也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作出了详细的无罪辩护意见。”会见结束前诉了我迟建伟、朱虞夫和他的儿子朱昂也出事了,要我在里面一定要保重好身体。 7月2日,杭州市中院梁以东法官和刘宏水书记员向我送达《刑事起诉状》,里面指控我的内容比较公安的起诉建议书,确实少了组织参加绝食和修改党章的内容,说明李建强律师的审前辩护努力还是卓有成效的。法官让我对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罪状,听取了我的陈述并作了笔录。我的表述简短,基本意思与我事先起草好的《被告人陈树庆法庭最后陈述》一致,但由此提前泄露了我的辩论内容并导致后面开庭时的被动局面,让我后悔不迭。 三、艰难而又精彩的律师法庭辩护 2007年7月17日,我被送到杭州中级法院。在正式开庭前院梁以东法官再次要求我“态度好一点,判决后可以尽快和家人团聚。”我明明知道他此说的奥妙,故作疑惑反问道“这话是什么意思?”,他笑而不答,另说我的“律师不负责任,怎么开庭前也不再来细阅卷宗并与法庭交流审判意见”。我心想我的律师对本案早就胸有成竹,用不着来跟你们搞幕后交易,甚至接受你们的威胁利诱。 正式开庭时,我被押进法庭被告席,转头望旁听席看去,见我爱人张东红站起来,消瘦憔悴了很多,她大声喊“陈树庆!”,这是十个多月来我们第一次见面,但在此情此景,又多么的不方便,我不知如何回答她,只能向她苦笑了一下。旁听席上坐满了人,感觉都是陌生的面孔,估计是来“奉命旁听”的。看来我们民主党已经公开的自己人和支持群众在这“公开审判”中,是“抢”不到旁听席位只能“晾”在法院外面了。 公诉人毛建中、万磊两位和辩护律师李建强一人都到位后,法庭正式开始审判。宣布法庭纪律和回避事项后,展开了举证质证。 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中包括了大量在起诉书上没有列明的证据,例如我写的《大旗在飘扬》、《回归世俗》、《中国民主党人论国家安全工作》、《责任政治》、《对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质询函》等等,甚至从家中电脑里抄查出、还没有公开发表的、为辅助浙江民主党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反对精神病迫害的相关文章也在法庭上拿出来作为所谓的罪证,这完全打乱了我针对起诉书内容进行自我辩护的庭前设计,只能被动地就庭审临时发生的“证据袭击”进行逐项反驳。 但李建强先生除了对公诉人的“证据袭击”违反程序进行简短有力的抗议并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外,坚定不移地按照他既定的辩护方针进行了辩护,在长达二十多分钟的时间,不顾公诉人的一再威胁与打断,清晰、宏亮地念完了他的《陈树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该《辩护词》广征博引、例举大量的事实和证据,引经据典、用细致的辨法析理说明: 1、“陈树庆对党和政府的上述批评,均有客观事实做依据”,“共产党确实是干了那些坏事。陈树庆言论的宗旨是追求民主自由,促进人权法治建设,这对国家未来,对人民福祗是有益的”,“ 陈树庆没有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起诉书指控事实不存在,证据不成立”; 2、“起诉书断章取义,深文周纳,曲解原意,罗织罪名”; 3、“陈树庆先生的行为是行使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且没有超越言论自由的范围”。 当然,该律师辩护词除了用事实和说理来阐述陈树庆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最精彩部分是引用上世纪四十年代革命时期,共产党领袖讲话和新华社社论对民主自由的主张、对(国民党)一党专制独裁的抨击。给人的感觉,本政治迫害案就是共产党再一次“其言善,其行恶”的言行不一,用共产党自己的手搧共产党自己巴掌、墨中共政权自己的黑,极为生动形象。 在法官主持下,本案只有在举证质证时有关证据证明力的事项我有机会表述看法,对全案事实及性质一我直没有机会系统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所规定的“被告人最后陈述”,当我要念准备好的《被告人陈树庆法庭最后陈述》时,审判长梁以东一再阻止我说“辩论已经结束,你有事么要求就提出来,如果不提,法庭审理结束,宣布休庭。” 在再三抗议和争执下,我看出所谓“告人最后陈述”在法官眼里仅限于“提要求”,也即希望我当庭讨饶,他们是不可能让我把自己的陈述充分说出来的,只好用一句话“我是无罪的!要求法院判我无罪。”结束我的发言。 比起李建强律师沉着而不失慷慨激昂的辩论,我自己由于缺乏对庭审“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和经验,临场表现只能用“拣了芝麻,丢了西瓜”来形容。 四、结束语 2007年8月21日下午,张立恒律师与另外一个律师来杭州市看守所见我,他们告诉我:李建强律师因为承办多起维权案件包括为你和其他政治异议人士辩护,得罪了中共当局,律师证已经被停止注册了。这意味着他以后不能继续从事律师职业,为中国的人权事业、为中国的民主进步“保驾护航”了,而今虽然是一个普通公民,仍然关注你的案子。他们提供了李建强律师替我起草的《上诉状》,我签名同意并委托他们提交上诉法院。 在后来,坐牢期间包括释放后,我也碰到一些当时参加过这次庭审旁听的司法人员,谈起我的辩护人李建强先生,他们都对我能请到这样胆大与优秀的律师、甚至中国还有这样好的律师而感到吃惊与佩服。每遇此况,我都会眉飞色舞地嘲笑他们“少见多怪”、“孤陋寡闻”,说“这样的律师多着呢,张思之、郭国汀、李和平、郑恩宠、高智晟、莫少平等等”,“而且随着中国民主事业的进步,这样敢于铁肩担道义的律师们会越来越多”。 在结束本文时,我从头到尾浏览,总觉得没有把当时李建强律师为我辩护真实状况所体现的艰难、惊险与精彩写全、写活,恨自己没有文采。好在庭审全程录像,将来总有一天会公开。本文只作抛砖引玉,也可以不必做“完美”的强求,能初步表达我的见证与感受就可以了。
陈树庆 2010-11-25完稿于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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