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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忘記:劉路(李建強)大律師為我辯護
送交者: 阿慶 2012年07月26日22:08:0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2006年9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對我家翻箱倒櫃進行查抄,隨即將我刑事拘留並送到杭州市看守所關了起來。在看守所,二十幾個人在一間只有二十幾個平方的牢房裡吃喝拉撒睡,加上裡面的牢頭獄霸仗勢欺人,環境是十分險惡艱難的。還好,早在1999年因編印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的機關刊物《在野黨》雜誌而有過更為艱難的四個多月“寄放(在杭州市遣送站一間禁閉室)” 經歷,加上早有面對艱險的心理準備,所以總能挺得過去。

雖然對家人懷有深深的歉疚,所幸,妻子賢能,女兒(當時小學四年級)懂事,加上有勤勞善良的岳父、岳母照料,相信還有無數同志、同學、朋友的關心,也無須我多多掛念,再說已經到了這個地步,我明白在封建主義暴政與陰謀肆虐的中國,自古對國家、對人民的“忠”和對家人的“孝(愛)”在關鍵時刻是難以兩全的,牽掛又有何用?

中國民主黨浙江部分歷經前赴後繼的數年抗爭,已經錘鍊出一大批“聚,能協同作戰;分,能人自為戰,各顯神通”的堅強同志,再說當時已經出現“新人日多”的好趨勢,所以,少了我一個,估計對民主黨的運作幾乎不會有事麼大礙。在外面的時候,有許多問題尚需思考並付諸行動去解決,現在自己人都在裡面了,操心也是白搭,還不如稀里糊塗地挨日子,過一天少一天。

除了樓裕根每個月、家人和王有華偶爾給我匯入一些錢款、食品與衣物但又不能會見外,我與自己人的聯繫處於完全隔絕狀態。公安重複而沒有什麼新花樣的“蛋炒飯、飯炒蛋,沒完沒了翻炒”式訊問、威脅利誘,曾一度是我獲得外面或真或假消息的唯一來源。嚴正學出事了、力虹被判,就是他們在訊問和威脅中讓我得知的。

期間,公安也曾問過我是否要聘請律師,我說“要視誰當我的律師,以及律師打算為我做些什麼事而定”。我之所以這樣決定,是借鑑了1999年迫害毛慶祥、朱虞夫、吳義龍、徐光中國民主黨案的教訓。

據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9)杭刑初字第171號記錄:該案被告人吳義龍和徐光自己辯護,沒有請律師;被告人毛慶祥的辯護人是張建國、楊呂軍,浙江欣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朱虞夫的辯護人是繆渭川、王勝輝,浙江杭州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四被告都認為自己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但毛慶祥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毛慶祥在本案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均較小,請求予以從輕處罰。(摘自:《判決書》第4頁)”;朱虞夫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朱虞夫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屬於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中規定的‘其他參加的’一類,且本案的危害結果相對較小┅┅請求予以從輕處罰(摘自:《判決書》第4-5頁)”。天哪!在被告人自己理直氣壯地作無罪辯護之際,而家屬花了錢請來的所謂“律師”竟幫助政治迫害者“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僅作委屈討饒而已。“律師”如果這樣的成事不足、敗事有餘,要他何用?!當然,由於從事民主黨活動,被中共當局剝奪與耽誤了不少賺錢機會,已經給家庭經濟造成了巨大損失和困難,再要家屬為我花費巨額律師費用,我自己也於心不忍。

二、劉路(李建強)先生來作我的辯護人

2006年12月22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毛建中和萬磊到看守所告訴我杭州市公安局已對本案偵查終結,將案卷移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送達《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就本案情況、特別是對公安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實並作了筆錄。

29日上午,當我被從監房帶到審訊室,第一次見到了我的律師李建強先生和他的助理。他第一句話就問我“你知道我是誰?”,我說“是李律師,劉路先生,以前我在網絡上看到過你替杜導斌、師濤等多位政治犯辯護,也見到過你的照片,我想不會錯”,他微微一笑“我受你愛人張東紅的委託,擔任你在本案的辯護人,律師費用由筆會支持,你家裡還有其他困難,也會得到筆會和其他社會各界支持和關心你的朋友們照顧,杭州的朋友們也非常不錯,請你不要擔心,如果你同意我擔任你的辯護人,請在委託書上簽名”,我說“好的!”就在透過小窗口遞過來的委託書上寫上同意和自己的名字。他說“早在9月下旬你被拘留後,我就接受了你妻子的委託,要去杭州市公安局查閱案卷、了解案情,並為你辦理取保候審。但杭州市公安局以該案涉及國家秘密,回絕了我”。我說“國家秘密是個筐,當權者可以把任何他們見不得人的醜事都往裡裝。我不屈服,他們怎能同意取保候審?”,他接着問“你自己打算如何為自己辯護?”,我說“當然是無罪辯護!”,他說“我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會儘自己的職責”,我說“在政治迫害案中,律師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壓力較大,為難你了!”,他說“應該的!”。

接着他給我看了杭州市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該意見書網羅了我的所謂罪狀有四:1、自1999年以來積極參與中國民主黨浙江部分的組建活動;2、組織浙江民主黨人參加高智晟發起的抗暴接力絕食活動;3、發表了許多詆毀中國共產黨領導權和現行政治制度的文章;4、修改中國民主黨章程。然後,徵詢了我對該意見書的看法並作了筆錄。離開前他說還要替我再去辦理取保候審,我勸他不要勉為其難。

2007年6月20日,最後一次檢審,檢察員毛建中告訴我下星期起訴,說“如果認罪,可以建議法院從輕從緩作出判決。”遭到了我的斷然拒絕。6月29日,李建強先生和另一位杭州的律師來見我,說“我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去查閱有關你的案卷,但法院還沒有收到起訴狀,等到明後天再去查看一下”。並告訴我“高智晟案在北京已經審結,抗暴接力絕食活動沒有作為所謂的‘罪證’被起訴與判決引用,我建議檢察院如果一定要起訴,也取消該項起訴建議書上的內容”,“其他幾項我認為都是憲法基本權利、是建設性的言行,也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作出了詳細的無罪辯護意見。”會見結束前訴了我遲建偉、朱虞夫和他的兒子朱昂也出事了,要我在裡面一定要保重好身體。

7月2日,杭州市中院梁以東法官和劉宏水書記員向我送達《刑事起訴狀》,裡面指控我的內容比較公安的起訴建議書,確實少了組織參加絕食和修改黨章的內容,說明李建強律師的審前辯護努力還是卓有成效的。法官讓我對起訴書指控的所謂罪狀,聽取了我的陳述並作了筆錄。我的表述簡短,基本意思與我事先起草好的《被告人陳樹慶法庭最後陳述》一致,但由此提前泄露了我的辯論內容並導致後面開庭時的被動局面,讓我後悔不迭。

三、艱難而又精彩的律師法庭辯護

2007年7月17日,我被送到杭州中級法院。在正式開庭前院梁以東法官再次要求我“態度好一點,判決後可以儘快和家人團聚。”我明明知道他此說的奧妙,故作疑惑反問道“這話是什麼意思?”,他笑而不答,另說我的“律師不負責任,怎麼開庭前也不再來細閱卷宗並與法庭交流審判意見”。我心想我的律師對本案早就胸有成竹,用不着來跟你們搞幕後交易,甚至接受你們的威脅利誘。

正式開庭時,我被押進法庭被告席,轉頭望旁聽席看去,見我愛人張東紅站起來,消瘦憔悴了很多,她大聲喊“陳樹慶!”,這是十個多月來我們第一次見面,但在此情此景,又多麼的不方便,我不知如何回答她,只能向她苦笑了一下。旁聽席上坐滿了人,感覺都是陌生的面孔,估計是來“奉命旁聽”的。看來我們民主黨已經公開的自己人和支持群眾在這“公開審判”中,是“搶”不到旁聽席位只能“晾”在法院外面了。

公訴人毛建中、萬磊兩位和辯護律師李建強一人都到位後,法庭正式開始審判。宣布法庭紀律和迴避事項後,展開了舉證質證。

公訴人所舉的證據中包括了大量在起訴書上沒有列明的證據,例如我寫的《大旗在飄揚》、《回歸世俗》、《中國民主黨人論國家安全工作》、《責任政治》、《對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建設"法治浙江"的質詢函》等等,甚至從家中電腦里抄查出、還沒有公開發表的、為輔助浙江民主黨起草《精神衛生法》草案反對精神病迫害的相關文章也在法庭上拿出來作為所謂的罪證,這完全打亂了我針對起訴書內容進行自我辯護的庭前設計,只能被動地就庭審臨時發生的“證據襲擊”進行逐項反駁。

但李建強先生除了對公訴人的“證據襲擊”違反程序進行簡短有力的抗議並建議法庭不予採信外,堅定不移地按照他既定的辯護方針進行了辯護,在長達二十多分鐘的時間,不顧公訴人的一再威脅與打斷,清晰、宏亮地念完了他的《陳樹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辯護詞》。該《辯護詞》廣徵博引、例舉大量的事實和證據,引經據典、用細緻的辨法析理說明:

1、“陳樹慶對黨和政府的上述批評,均有客觀事實做依據”,“共產黨確實是幹了那些壞事。陳樹慶言論的宗旨是追求民主自由,促進人權法治建設,這對國家未來,對人民福祗是有益的”,“ 陳樹慶沒有以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起訴書指控事實不存在,證據不成立”;

2、“起訴書斷章取義,深文周納,曲解原意,羅織罪名”;

3、“陳樹慶先生的行為是行使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且沒有超越言論自由的範圍”。

當然,該律師辯護詞除了用事實和說理來闡述陳樹慶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外,最精彩部分是引用上世紀四十年代革命時期,共產黨領袖講話和新華社社論對民主自由的主張、對(國民黨)一黨專制獨裁的抨擊。給人的感覺,本政治迫害案就是共產黨再一次“其言善,其行惡”的言行不一,用共產黨自己的手搧共產黨自己巴掌、墨中共政權自己的黑,極為生動形象。

在法官主持下,本案只有在舉證質證時有關證據證明力的事項我有機會表述看法,對全案事實及性質一我直沒有機會系統辯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規定的“被告人最後陳述”,當我要念準備好的《被告人陳樹慶法庭最後陳述》時,審判長梁以東一再阻止我說“辯論已經結束,你有事麼要求就提出來,如果不提,法庭審理結束,宣布休庭。” 在再三抗議和爭執下,我看出所謂“告人最後陳述”在法官眼裡僅限於“提要求”,也即希望我當庭討饒,他們是不可能讓我把自己的陳述充分說出來的,只好用一句話“我是無罪的!要求法院判我無罪。”結束我的發言。

比起李建強律師沉着而不失慷慨激昂的辯論,我自己由於缺乏對庭審“突發事件”的充分準備和經驗,臨場表現只能用“揀了芝麻,丟了西瓜”來形容。

四、結束語

2007年8月21日下午,張立恆律師與另外一個律師來杭州市看守所見我,他們告訴我:李建強律師因為承辦多起維權案件包括為你和其他政治異議人士辯護,得罪了中共當局,律師證已經被停止註冊了。這意味着他以後不能繼續從事律師職業,為中國的人權事業、為中國的民主進步“保駕護航”了,而今雖然是一個普通公民,仍然關注你的案子。他們提供了李建強律師替我起草的《上訴狀》,我簽名同意並委託他們提交上訴法院。

在後來,坐牢期間包括釋放後,我也碰到一些當時參加過這次庭審旁聽的司法人員,談起我的辯護人李建強先生,他們都對我能請到這樣膽大與優秀的律師、甚至中國還有這樣好的律師而感到吃驚與佩服。每遇此況,我都會眉飛色舞地嘲笑他們“少見多怪”、“孤陋寡聞”,說“這樣的律師多着呢,張思之、郭國汀、李和平、鄭恩寵、高智晟、莫少平等等”,“而且隨着中國民主事業的進步,這樣敢於鐵肩擔道義的律師們會越來越多”。

在結束本文時,我從頭到尾瀏覽,總覺得沒有把當時李建強律師為我辯護真實狀況所體現的艱難、驚險與精彩寫全、寫活,恨自己沒有文采。好在庭審全程錄像,將來總有一天會公開。本文只作拋磚引玉,也可以不必做“完美”的強求,能初步表達我的見證與感受就可以了。

 

陳樹慶

2010-11-25完稿於中國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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