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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严打”第一年枪毙2.4万人
送交者: 章无计 2013年12月23日22:39:54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1983年发动的第一次“严打”,影响至今。严打的概念已经深入司法实践当中。

“严打”作为一项公共决策,具有稳定社会、降低犯罪率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其一,对刚刚处于萌芽状态的律师业沉重一击,使得律师业后来的发展举步维艰。其二,通过一系列决定和配套措施,对法律作了临时性的、剧烈的修改。

重典之下,“83严打”第一阶段,仅一年时间内,判处死刑的就有2.4万人。

“严打”消极面

1983年“严打”时期,集体公审枪决强奸犯,战士们将罪犯押到会场当面示众。

律师“式微”

1983年“严打”到来时,律师的作用还很微弱。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参与案件。《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一书描述那时的律师作用:在侦查阶段无法进行实质性的辩护准备活动,不能阅卷,不能调查取证,更不能在讯问时在场。

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后,律师参与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此时律师还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而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而在一些律师的回忆中,“严打”时的审判是走形式。

一位律师在《从律师出庭刑事辩护次数的减少谈起》中谈到,案件在公开审判前,法院已作出判决决定,公开审理中无论辩护人按照事实和法律所作的辩护多么有理、有力,法庭仍然按照开庭前的决定照宣不误。

另一位律师回忆,案件尚未开庭,律师到法院阅卷时,发现判决书已经放在卷宗里了。有的上诉审案件,律师的辩护词尚未送交,判决书已经下达了。

在“严打”时,发生了几起律师蒙受的冤案,映射了那时律师地位的微弱。

1984 年,鞍山市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王力成、王志双为犯罪嫌疑人徐军辩护,后者被当地检方指控强奸致死人命。徐军后来被判死刑并被处决。该案后来被法律界视为 疑案。同年10月,正当辩护的王力成、王志双却被以包庇罪逮捕。后来台安县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也以同样罪名遭逮捕。该案牵动了各界。当事律师蒙冤四载 后,在全国人大和最高检察院的双重监督下,冤案方得到纠正。

据 1989年的《人民日报》报道,当地一名检察员向三名律师家属训话,“别老往上告了,你们写给彭真的信不还是转给我了吗?那算啥?还得我说了算!”《人民 日报》还提到,三名律师蒙冤期间,鞍山市委有领导几次在公开场合说,“有那么几个律师成天瞎搅和,替罪犯开脱,该好好整整了!”

另 一桩律师冤案是王向光案。1983年,律师王向光替犯罪嫌疑人周伟新辩护,提出要求法院查实被告的年龄。当年11月18日,海南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了王向光,并搜查其住处。1984年1月,政法领导机关派出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该案纯属冤假案件。之后,王向光律师无罪释放,有关部门向他作了赔 礼道歉。

1984 年3月16日,《人民日报》在评论文章《无理逮捕律师事件的教训》中称,“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说明有些干部、甚至有的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 制观念十分淡薄。”“王向光律师被无理逮捕的事件再次告诉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的律师制度是人民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 部分。”

当时律师甚至被有关领导视为干扰和唱对台戏。

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时,一位律师回顾,有的领导对他说,“在当前情况下,你们律师辩护,可以停一停了。”

有的领导还对律师称,“不要与这场斗争唱对台戏。”

有一个公安人员看到犯罪分子不认罪、不遵守监规等情况,当着律师的面说,“看吧!这都是你们参加辩护的结果。”有少数法院人士认为,上诉案件的增加,同律师参加辩护有直接的关系。

某地律师出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某个领导出庭旁听后,认为这个律师大逆不道,立场有问题,大发雷霆。还有领导机关听了检察机关对律师辩护的反映后,也不和法律顾问处党组织联系,就发出简报指责律师。

有的律师辩护前顾虑重重,“这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既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有什么好辩白的,辩得不好,违反了民意,落个为坏人开脱罪责、与这场斗争唱反调的坏名声。”

最严重的是,“严打”时有的地方出现了刑事辩护“暂停”的现象。

法律“剧变”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当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三个重大决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设了一个“传授犯罪方法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远远越过了法律。

《关 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2条规定:“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 10日改为3日。”这条规定导致被告人根本没有时间找律师。一位法学学者分析,“判了死刑,马上就问他,你上诉不上诉?他如果说要上诉,上午判死刑,下午 就二审开庭了,有这样的案子。”

除了三个重大决定,还有一系列配套措施,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第一个配套措施授权基层法院可以判处死刑。全国几千个县,判的死罪太多,导致这个配套措施执行了不到半年,到当年12月下了通知收回来了。

第 二个配套措施对判决已生效的案件重审改判死刑。1983年8月28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 的通知》,规定:对于“在改造期间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要“重判一批,注销城市户口一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决杀掉。”这个通知等于把劳教人 员等同于罪犯了。特别严重的是,从监狱里拉出来一批罪犯,改判死刑枪毙了。

第 三个配套措施是对服刑期满者强制不予释放。1983年8月19日,司法部、公安部、高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暂停放回社会的紧 急通知》,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无论其家住城市或农村,均暂不放回,暂按留场就业人员对待。”这些习惯叫“二劳改”的留场 就业人员,于是就不能放回。

由于上述配套措施的存在,劳改成为严打中“恐怖”的代名词。《失落的一代:中国的上山下乡运动》一书记载,1983年秋,严打中,上海4万人被捕,大部分被送到青海劳改场。单位领导人经常用“送你去青海”来威胁不听话的年轻人。

除了上述决定和措施,还有一些地方在严打中定指标。有的地方规定,重点打击对象要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刑。有的地方提出,判重刑的要占刑事案件的70%以上。

参考资料: 

王工编《中国律师涉案实录》;崔敏著《反思八十年代严打》;《中国刑事政策检讨——以严打刑事政策为视角》;《失落的一代:中国的上山下乡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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