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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四性权利的二十件最高法院案例
送交者: 高胜寒 2015年12月06日16:33:19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第三十六章)


判例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特点,也是最高法院立案困难的法理:不重审有案例的上诉申请,被拒绝的案件,以巡回法院即上诉法院的裁决为最终定议。在这种严格立案标准下,仅有低于百分之一的案件,能够被接纳。

四性权利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废奴运动、妇女权利、土著抗暴、黑白平权、种族混校、性别歧视等,其奋斗道路的崎岖,其道德勇气的坚持,毫不逊色。

在《奥贝格费尔 霍奇斯案》开庭的两个小时中,九位大法官与四位当代拔尖律师,引用支持自己法理的最高法院案例多达十余件。从这些一系列的案例演变中,可以看出同性婚姻之全面合法化,既不是偶然,也不是巧合,完全是大势所然,毫无使人惊讶之处。

由于最高法院是专业场所,除了《阮 移民归化局案(Nguyen V INS)》与《克雷格 博伦案(Craig V Boren)》是全名外,其余的案件,几乎全以单字如温莎(Winsor)、里德(Reed)、拉夫英(Loving)、扎布洛茨基(Zablocki)、劳伦斯(Lawrence)、格吕克斯堡(Glucksberg)、史坚纳(Skinner)、梅纳德(Maynard)、格里斯沃尔德(Griswold)与马希尔(Maher)简称之。

如果不对美国的司法事件与历史熟悉,很难理解他们指的是什么。实际上,在每一个单字后面,都是一件件重要的最高法院案例:

史坚纳指的是1942年的《史坚纳 俄克拉荷马州案(Skinner V Oklahoma)》;

格里斯沃尔德指的是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拉夫英指的是1967年的《拉夫英 诉 维吉尼亚州案(Loving V Virginia)》;

里德指的是1971年的《里德 诉 里德案(Reed V Reed)》;

扎布洛茨基指的是1977年的《扎布洛茨基 诉 雷德希尔案(Zablocki V Redhail)》;

马希尔指的是1977年的《马希尔 诉 罗伊案(Maher V Roe)》;

格吕克斯堡指的是1997年的《华盛顿 诉 格吕克斯堡案(Washington V Glucksberg)》;

梅纳德指的是1988年的《梅纳德 诉 卡特赖特案(Maynard V Cartwrigt)》;

劳伦斯指的是2003年的《劳伦斯 诉 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

温莎指的是2013年的《美国 诉 温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这十五件的案例,几乎全围绕着一个主题在运作:性别与公平。先贤们深深理解到特权是制造祸乱的根源,因而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公平,正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与《第5条修正案》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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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主要的功能,是解释宪法与制造案例,以供全国司法系统采用的共同准则。最高法院于1799年成立,两百二十六年来,裁决重大的案例,数以百计,但凭一案例而彻底影响整个社会普世价值,与提升民族的文明面貌的划时代大案(Landmark Cases),则仅有二十件:

第一件是1857年的《德雷德·史考特 诉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ford)》。此案是一件赤裸裸的种族歧视案例,不仅维护美国的奴隶制度,还彻底否认非洲裔美国人有享受任何的宪法权利保护,甚至于裁决非洲裔美国人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此案是使最高法院蒙羞的历史污点之一。

第二件是1896年的《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一批民权律师,设定陷阱,诱使路易斯安那州治安当局上钩,逐步拼向最高法院,挑战种族隔离,但最高法院用“隔离但公平”的所谓法理,裁决种族隔离合乎宪法精神,开启了种族隔离宪法化的恶例,这个羞辱美国人民的案例,祸害整个美国社会,长达五十八年之久,才被瑟谷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等民权律师合力推翻。

第三件是1954年的《布朗 诉 教委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民权运动,美国人民的民权意识,逐渐苏醒,这件在瑟谷德·马歇尔为主打的集体诉讼胜利,将美国丑陋的种族隔离制度,连根拔起,踢进历史。

第四件是1962年的《恩格尔 诉 瓦伊塔尔案(Engel V Vitale)》。最高法院勒令各州政府,不得鼓吹与支持公立学校里的宗教祷告活动,开启了美国学校的政教分离新纪元。

第五件是1963年的《阿宾顿 诉 申普案(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延续《恩格尔 诉 瓦伊塔尔》的精神,下令在公立学校背诵与查经特定的基督教《圣经》违宪,必须立即停止。

第六件是1963年的《基甸 诉 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一位小偷嫌疑犯,在佛罗里达州监狱里用囚犯纸写成错字连篇的上诉状,却被最高法院全体同意接受,开启了政府必须为贫穷嫌疑犯提供免费的律师协助机制。

第七件是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著名婚姻隐私包括避孕在内,属于宪法权利保障范围之内,政府无权介入的案例。

第八件是1966年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即使是一位强奸嫌疑犯的宪法权利,不容忽略,最高法院裁决治安人员在拘捕嫌疑犯时,必须现场宣读嫌疑犯有保持沉默权利与律师协助等的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这种已经成为美国司法体系中不可分割部分的伦理与传统,广泛地影响着全球所有的文明国家,目前几乎无国无之。

第九件是1967年的《高尔特事件(In re Gault)》。1964年6月8日早上,傲慢的亚利桑那州吉拉郡(Gila County, AZ)警长,把十五岁的吉拉德·高尔特(Gerald Gault)丢进监狱,甚至于不通知高尔特的父母,当然挨告,缠诉至最高法院,以八票同意一票反对的压倒性票数,裁决犯罪的儿童,应享有与成年人一样的及时通知其父母、告知被控的罪名、阅读其保持沉默、有律师协助、不得自我入罪等宪法保护权利。

第十件是1967年的《拉夫英 诉 维吉尼亚州案》。此案将包括全美国在内的维吉尼亚州禁止异族通婚歧视法令踢进历史垃圾炉,为促进民族和谐奠定了法理基础。

第十一件是1967年的《里蒙 诉 库尔茨曼案(Lemon V Kurtzman)》。最高法院以八票同意一票弃票的压倒性票数裁决:接受州政府资助的私人学校,必须按照公立学校的标准,同时不得教授有关宗教的课程,主要是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政府不得干涉宗教,宗教亦不得干涉政府。

第十二件是1967年的《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此案是最高法院保护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五角大楼的越战机密文件,被丹尼尔·埃尔斯伯格(Daniel Ellsburg)有计划地交付新闻媒体披露,逼使美国政府提前结束越战。埃尔斯伯格被美国政府控告多项间谍、涉密与偷盗重罪,缠诉多年后,最高法院裁决在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之间,正确的选择是后者。  

第十三件是1972年的《艾森施塔特 诉 贝尔德案(Eisenstaedt V Baird)》。马萨诸塞州法律禁止未婚的女性采取避孕措施。威廉·贝尔德(William Baird),为了鼓吹避孕与堕胎,曾在五个不同的州被定罪与坐牢八次,但没有移动他终身追求妇女权利的决心和努力,美国新闻媒体美誉之为“堕胎权利之父”“计划生育之父”。  

在波士顿大学举办的一次专题演讲后,贝尔德从讲坛上走下来,把一个男性避孕套免费赠送给一位十九岁的未婚女性,被马萨诸塞州治安当局拘捕,控以刑事重罪。案件缠诉至最高法院,裁决在《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权利下,未婚的男女与已婚的男女,拥有同等的公平保护权利。

第十四件是1973年的《罗伊 诉 韦德案(Roe V Wade)》。此案是美国女权运动的新突破。最高法院裁决妇女在各州法定各异的允许堕胎期,有权决定是否中止怀孕的行为,是为堕胎合法化时代的开始。  

第十五件是1973年的《米勒 诉 加里福尼亚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为色情刊物与艺术之间,言论自由与猥亵之间,“暂时”划定了区别三原则。自此,满天满地的色情电影与刊物,随街可见。这个裁决在美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大前提下,显得苍白无力,毫无说服力,被大多数的法学家所不认可。

第十六件是1986年的《包瓦斯 诉 哈德威克案(Bowers V Hardwick)》。第一次同性恋团体在最高法院挑战行使了一百余年的《鸡奸法》,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些微多数,裁决乔治亚州的《鸡奸法》并没有违宪之处,“美国宪法并没有授予同性恋的肛交保护权利”。

虽然挑战失败,但鼓舞了民权律师们的士气,前赴后继地坚持诉讼了十七年,终于在最高法院取得了划时代的胜利,拉开了同性恋合法化民权运动的序幕。

第十七件是1986年的《小布什 诉 戈尔案(Bush V Gore)》。美国总统大选,不是直选,而是统选举团票(Electoral College),全国共有五百三十八张统选举团票,候选人必须得到两百七十张以上,才可当选。

共和党的乔治·小布什(George W Bush)与民主党的阿尔伯·特戈尔(Albert Gore),在总统大选尾声时,两人的总统选举团票极度接近,戈尔得了两百六十六票,仅差四票,即可胜利,小布什手握两百四十一票,因此,在胜者全吃的传统下,佛罗里达州的二十五票归向,遂决定谁是未来白宫主人的关键票。

佛罗里达州务卿凯瑟琳·哈里斯(Katherine Harries)以小布什多出五百三十七票为理由,宣布佛罗里达州的二十五票投给小布什,小布什共得两百七十一票而当选。  

戈尔不服,在最高法院寻求扳回败势的司法行动,但在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微弱票数差异下,承认败选。历史学家普遍认为,不是小布什选胜了戈尔,而是最高法院把小布什保送进白宫。

第十八件是2003年的《劳伦斯 诉 德克萨斯州案》,此案裁决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全国的的《鸡奸法》,违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的公平保障原则,立即作废,为四性权利民权运动,提供了一个奋斗的平台。

第十九件是2013年的《美国 诉 温莎案(United State V Windsor)》,此案裁决自1996年9月21日开始执行的《婚姻保护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第三款“婚姻关系是由一男一女所组而成”的规定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修正案》赋予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立即废止,这个裁决为四性权利与同性婚姻,开启了全面宪法化的大门和绿灯。

第二十件是2015年的《奥贝格费尔 诉 霍奇斯案》。一战功成,自此同性婚姻在美国大地上,完全合法化。在这二十件划时代大案中,有十五件案例被大法官与律师们在《奥贝格费尔 诉 霍奇斯案》辩论法理时反复引用,这种稀有的现象,彰显出这件改变美国文明外貌的同性婚姻判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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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法理,尤其是在男女性别上,是有其特定界限的。1908年的《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Muller V Oregon)》,为此树立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这个判例彰显出来的特点有二:一,法律必须承认女性与男性之间,有着先天性的体能差别;二,妇女基本权利必须建立。  

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之所以成为了一件划时代的大案,自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二十世纪初期,大批的欧洲移民涌进了美国,为了一圆美国梦,许多包括妇女在内的移民,在竞争激烈的劳工市场上不计条件地卖命工作,使资方有了捡便宜的空间,形成了大量所谓的血汗工厂(sweatshop)的非正常现象。

美国社会自十九世纪中期以来,秉承了欧洲人对妇女的封建观点,认为女性应该是全职的妻子和母亲,更认为女性是先天的弱者,无法也没有必要承受家庭以外的社会压力。基于这种理论,导致整个社会舆论认为妇女参与社会与政治事务是不切实际的, 是多管闲事,甚至于一件是无法被接受的叛逆行为。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整个美国的工业开始腾飞,大量欧洲移民与刚从奴隶制度解放出来的非洲裔美国人,涌向了全国各地的劳工市场,无法无天的制度造就了美国劳工市场的败坏与混乱,克扣剥削与血汗工厂的事件时有所闻。

1865年至1905年间,美国血汗工厂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鉴于这种劳工市场的恶劣环境,美国有二十个州议会通过立法来保护儿童和妇女,藉此清洗美国是血汗工厂国家的恶名。

俄勒冈州就是其中之一。俄勒冈州州议会于1903年2月通过了保护妇女条例的立法,硬性规定妇女在俄勒冈州境内的工厂,不可在一天之内超过十小时的工作。这条保护妇女的法案,导致了俄勒冈州境内许多资本家的不满,认为俄勒冈州州议会无权干涉他们如何来控制包括妇女在内的工人。

1905年9月4日,正当在这个大环境的风头浪尖上,一件劳工纠纷在波特兰洗衣厂(Portlands Grand Laundry)发生了:东主柯特·穆勒(Curt Muller)罔顾保护妇女条例的法律,下令厂内女性工人埃尔默·戈彻(Elmer Gotcher)每天必须要工作十二个小时,否则就把她炒鱿鱼。戈彻不服气,一状将穆勒告进法庭,指控他的命令违反了俄勒冈州保护妇女条例。          

1905年9月18日,俄勒冈州茅特奴玛县(Multnomah County, OR)法庭裁决戈彻胜诉,和对穆勒罚款十元,以示惩罚。财大气粗的穆勒咽不下这口气,将案件上诉至俄勒冈州最高法院。1906年8月,俄勒冈州最高法院裁决下来,还是戈彻胜诉,维持了俄勒冈州茅特奴玛县法院的原判。穆勒决定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向俄勒冈州的违反他的宪法平等权利提出挑战。是为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著名的《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案例。 

穆勒的辩论基础似是而非:他认为既然国会已经通过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美国男女平等权利,那么,就应该包括工作时间在内什么事情都要平等,否则就是一种对男性的性别歧视。

戈彻聘请波士顿名律师路易斯·布兰德斯(Louis Brandeis)出庭抗争。由于这是一件史无前例的案件,引起了全国性的关注。但是再好的律师,也难辩倒公理。  

布兰德斯是犹太裔美国人,素有司法罗宾汉与人民律师的美誉,1916年,被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提名为历史上第一位犹太裔大法官。 

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于1908年1月15日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这是一件非常不合人性的歪理案件,根本没有什么辩论余地,事情明显地摆在现实面前,没有人会为了男女平等的法律而允许妇与壮男一起去搬运石头。

1908年2月24日,最高法院的裁决书下来了:全体一致毫无异议地裁决穆勒败诉,支持俄勒冈州最高法院的原判,戴维·普维尔(David Brewer)大法官执笔撰写的裁决书上说:

“男女性别在先天性上是有分别的,女性的体能结构致使女性无法与男性一样地操作劳动,尤其是在女性怀孕期间更为明显,社会学家和医学家的证词说明了超时间工作对女性心理与生理的危害是严重的,亦会对社会安全形成威胁,女性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是公平而且应该的,是合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精神的。”

这件美国最高法院划时代的《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的判决,成为美国后世保障美国妇女权利的奠基石,影响深远,美国妇女的保障权利案例,自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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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的判决,为男女平等的法理,树立了一个标准。就像所有具有争议性的裁决一样,总被后世的律师挑战,《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就是挑战这种男女平等法理的典型案例。

《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的法理指出,男性与女性之间,具有先天性的体质分别,比如说不可以让妊婦与壮男一起去搬石头,就是最好的例证。

2001年最高法院的《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提出的法理挑战是:如果不在先天性的体力范围之外呢?《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是否可以应用?

1952年移民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52)》第309款规定:在美国境内住满一年以上的女性美国公民,其海外出生的婚外孩子,可以有自动取得美国公民国籍的权利;男性美国公民在海外的婚外孩子,有权随父亲以普通移民的资格定居美国,在孩子十八岁之前,其父亲必须提出亲缘证明与经济担保,向移民归化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始能取得美国公民资格。

阮俊英(Tuan Anh Nguyen)在越南出世,母亲是越南公民,父亲约瑟夫·布莱斯(Joseph Boulais)是美国公民,阮在六岁时,随父亲移民美国。二十二岁时,犯有暴力性侵罪,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协议,刑期是减轻了,但是也为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灾难----面临被美国司法部驱逐出境的麻烦。  

阮俊英的父亲,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在他十八岁前提出申请。为了对抗被驱逐出境,将案件一路上诉至最高法院。

2001年1月9日,最高法院就《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开庭听证,2011年6月11日,最高法院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票数,基于国家利益,与《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先天性别本来就是相异的案例法理,裁决阮俊英败诉,维持驱逐出境的原判不变,移民归化局的行动与该条联邦法例,没有违反宪法精神的地方。

司法途径走完了,但是美国政府无法将阮俊英驱逐出境,因为越南的法律规定:不论是什么国籍,不接受被美国法庭裁决定刑的罪犯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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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最高法院的《克雷格 诉 博伦案》,是最高法院禁止各州通过歧视性别与年龄法律的典型案例。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一条有关啤酒销售的特别的法令:男性合法购买的年龄是二十一岁,女性则是十八岁。柯蒂斯·克雷格(Curtis Craig)是俄克拉荷马州居民,年龄超过十八岁,但不足二十一岁,在俄克拉荷马州酒商的财力支持下,入状联邦法院,控告现任州长戴维·博伦(David Boren),年龄与性别的歧视,违反了他《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的公平保障权利。

最高法院于1976年10月5日,就《克雷格 诉 博伦案》开庭听证,于1976年12月20日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结论,裁决克雷格胜诉,法理是在购买啤酒的年龄上的性别有异,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的公平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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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市、郡都有议会制度,都拥有立法权,适用于自治管辖区之内,其司法伦理是不得违反其上层法律:市法不得违反州法,州法不得违反联邦法,联邦法不得违反宪法,违反者失效。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析宪法定义,与裁决与宪法相异的各阶层法律是否违宪。

时代在变,观念在变,最高法院的裁决标准也在变。在这个大前提下,最高法院往往是长江后浪推前浪,以新裁决否定旧裁决,从而达到朝着文明社会不断迈进的目标,《克雷格 诉 博伦案》就是最高法院自我否定1948年《戈萨尔 诉 克利里案(Goesaert V Cleary)》旧裁决的案例。

密西根州在1945年通过一条以彰显道德为号召的特殊法律:在人口超过五万人以上的城市,妇女不得担任调酒师,除非该酒廊或饭店的东家,是该妇女的丈夫或父亲。

瓦伦丁·戈萨尔(Valentines Goesaert)是密西根州迪尔伯恩市(Dearborn, MI)一家酒廊的老板,由于迪尔伯恩市的人口超出五万人,卡在州法妇女禁止接触烈酒法例范围之内,因而她不能持有酒牌与担任调酒职业。

1947年11月20日,戈萨尔与她女儿联名委任民权律师安妮·达维多夫(Anne Davidow),入状密西根州底特律联邦巡回法院,控告密西根州违反她们《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的公平保障权利五大罪名:第一,

专制的制定妇女在超出五万人口城市不得成为调酒师法例,第二,妇女不得开酒廊的权利,第三,妇女丈夫或父亲是东家的歧视法例,第四,歧视妇女不得担任调酒师的权利,第五,歧视女性服务员与调酒师职业的权利。

密西根州底特律联邦巡回法院以两票同意一票反对的结论,裁决戈萨尔与她女儿败诉,密西根州为了保护妇女道德的禁止接触烈酒法例,符合宪法精神无误。

戈萨尔与她女儿以同样理由,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是为著名民权律师挑战与维护妇女公平待遇失败的《戈萨尔 诉 克利里案》案例。

最高法院于1948年11月19日,就《戈萨尔 诉 克利里案》开庭听证,于1948年12月20日,作出六票同意三票反对的结论,裁决戈萨尔与她女儿败诉,密西根州保护妇女道德的禁止接触烈酒法例,并无宪法精神之处。

密西根州这种不符合现代司法观念的恶法,继续盘踞在密西根妇女头上,长达二十八年之久,最后被《克雷格 诉 博伦案》判例,踢进了历史垃圾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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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柯林顿政府开始,即大量地驱逐犯罪的移民。911恐怖袭击后,驱逐数量暴增,到了奥巴马政府时,达到历史性至高:头五年的数量,已经超出小布什八年的总和;奥巴马宣誓就职以来,已经驱逐了两百万移民,仅2013年一年,奥巴马就驱逐了四十三万八千余名的移民,目前奥巴马依然以每年驱逐四十万名移民的超高记录,赢得了驱逐总司令(deporter in Chief)的外号。

占美国总人口百分之十四的西班牙裔公民,力量不容轻视。2008年,奥巴马的能言善道,将内华达、科罗拉多与新墨西哥三州的西裔选票,全放到口袋里,再加上美国百分之十三的黑人铁票,奠定了夺取白宫的有力基础。

在驱逐总司令的德政下,美国移民监狱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监狱,长年保持着三万余名等待被驱逐的移民,其中四分之一的被驱逐者,有着美国公民配偶或孩子,更有甚的是,大部分的被驱逐者,根本没有机会得见到律师协助或法官裁决,对提倡法治与人权的美国来说,这个最为人逅病的一环,也正是最讽刺之处。

在三种情况下,非美国公民无可避免地会被驱逐出境:第一是犯有阴谋罪,第二是犯有被法庭判处一年以上刑期的罪,第三是罪案的金钱额度超过一万美元。

触犯三大禁区的永久居留权持有者,在美国毫无保障,即使所犯的不是严重刑事犯罪,往往亦难逃被驱逐之祸,由酒醉驾驶,到顺手牵羊,俱可成为被驱逐的理由。在2013年被驱逐出境者中,只有一百九十八万名是刑事犯,其中二十四万人并没有触犯刑事犯罪,但在驱逐总司令的意旨下,照样被踢出国门,造成了大量的家庭破碎,妻离子散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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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 诉 里德案》是一件禁止以性别为立法前提的最高法院案例。也是最高法院第一件关于性别歧视的案例,因而格外显得重要。

这是一件原则之争,而非金钱之斗。莎莉·里德(Sally Reed)与塞西尔·里德(Cecil Reed)是一对合法分居的配偶,在孩子自杀去世后,因是谁有权管理孩子不足一千元的遗产权而闹上法庭,最后上诉至最高法院,成为一件重要的案例。

在美国长期生活,预设自己的遗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将会为家人或亲属带来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法律纠纷和麻烦---当地政府会立即把去世者的财产冻结,然后交由遗嘱检验法院(Probate Court)依法处理。

通常来说,遗嘱检验法院会把案件委任一位政府律师来处理,该位律师首先理清谁是顺序合法继承人,与如何财产分配等,再将建议交由遗嘱检验法院法官签批,程序复杂,往往需要数月甚至于数年的时间,才能结案。如果有了合法的遗嘱,情况就简单了,可以越过遗嘱检验法院与法庭的程序,直接付诸执行。

两位里德生活在爱达荷州阿达郡(Ida County, ID),当地的遗嘱检验法院依照“男性比女性拥有优先权”的爱达荷州法,将财产管理权判给塞西尔·里德。莎莉·里德不服,聘请艾伦·德尔(Allen Derr)为律师,进行抗告。   

爱达荷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德尔是一位普通的律师,已经于2013年6月10日谢世,享年八十五岁。他的父亲阿尔弗烈德(Alfred Derr)是爱达荷州参议员,1937年,因盲肠炎辞职,爱达荷州长提名德尔的母亲海蒂(Hattie Derr)递补遗缺,成为爱达荷州第一位女性州参议员。六十年代,德尔数次出马竞选州议员,全以失败告终。

《里德 诉 里德案》的全票裁决,使德尔一战成名,整个司法界,无人不知其盛名,可是平庸之才终归是平庸之才,无法突破自己的极限,自最高法院大胜后,即归于平静,虽然当律师至老,但再无显赫的业绩可言。如果没有《里德 诉 里德案》,恐怕不会有人记得他的名字。

1971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开庭听证《里德 诉 里德案》。1971年11月22日,全票裁决莎莉·里德胜诉。鉴于重要的案例裁决书由院长亲自撰写的传统,沃伦·伯格院长在意见书中写道: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障原则,严格禁止以性别为前提的任何立法条文,这种明显缺憾的立法谈不上有什么功勋可言。即使其目标是在避免家庭内部的纠纷,但以性别为立场的行为,是为非法。”

《里德 诉 里德案》审理后,最高法院发生重大事故,约翰·哈兰(John Harlan)突然在1971年9月23日辞职,并于1971年12月29日谢世;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1971年9月17日辞职,并于八天后谢世。两人因为辞职而没有参与《里德 诉 里德案》的投票,因而全票者,指的仅是七票。  

裁决书下来后,爱达荷州议会立即自动通过修正议案,废除所有州法中有关性别歧视的法令,并于197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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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相比,2001年的《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案例显示出来的,是另外一类性别差异的挑战:女性美国公民与男性美国公民在海外的婚外孩子权利差异。

1952年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52)第533款规定,曾在美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女性公民,其在海外包括婚外孩子在内所产的孩子,可以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但是男性美国公民在海外与非美国公民的婚外孩子,则没有这等权利。

该男性美国公民如果愿意担保该海外与非美国公民的婚外孩子,直到十八岁的生活费用,那么,可以按照正常法律途径提出移民申请。该孩子如果在十八岁前,经由其父亲提出申请,则可以成为美国公民。这条原本针对海外美国男性驻军特殊状况而设计的法律,其薄弱的法理极具争议性,但是却符合美国政府的利益。

阮俊英(Tuan Anh Nguyen)在越南出生,他的父亲约瑟夫·布莱斯(Joseph Boulais)是美国公民,母亲是越南公民,由于双亲没有婚姻关系,在美国法律上来看,不是属于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权利的特殊分类。六岁时,随父亲移民美国,取得永久居留身份。

在二十二岁时,在一件性侵案中,阮俊英与检察官达成一项认罪协议。他并没有意识到,这项认罪协议,虽然减轻了刑期,但同时为他带来灾难性的严重后果:美国司法部坚持在他刑期满后,将他从监狱送押赴机场,永远驱逐出境。

美国政府在1998年后,采取了严厉对付移民与非法移民的政策,在三种情况下,非美国公民者,必然会被永远驱逐出境:第一,因刑事罪被法庭定罪一年以上者,第二,刑事案的金钱额度超过一万元者,与第三,触犯阴谋罪者。很少有这些罪犯,能够在法庭上击败美国政府的驱逐令。

阮俊英与布莱斯联名上诉,抗拒驱逐令。布莱斯的亲子鉴定结果没有成为法庭取胜的武器,阮俊英是的成年人年龄,使他失去未成年人的特权保护。两人的律师以性别歧视为理由,上诉至最高法院。

2001年1月9日,最高法院开庭听证《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2001年6月11日,以五票反对四票同意的差异,裁决阮俊英败诉,维持永远驱逐出境的裁决不变。   

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在裁决书中承认,虽然在立法上的性别差异待遇,明显有着性别歧视的缺憾,但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在十八岁前提出成为美国公民的申请,女性美国公民的海外孩子,比较容易确认与追查,男性尤其是婚外的孩子,在确认上比较困难,是该法律的原意,并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平等保护精神。

司法途径结束了,但是阮俊英并没有被驱逐处境,因为越南政府以“越南法律不接受被外国法院定罪的罪犯遣送回国”,而美国政府并没有妥协,允许他恢复自由,看来,阮俊英将在移民监狱中,度其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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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性别的差异,在1976年的《克雷格 诉 博伦案》中,成为辩论的主题。1975年,俄克拉荷马州议会通过了一条啤酒管制条例说:男性购买啤酒的最低年龄是二十一岁,但女性则是十八岁,州长戴维·博伦(David Boren)将之签署成法律。  

柯蒂斯·克雷格(Curtis Craig)是一位年龄超过十八岁,但是不到二十一岁的俄克拉荷马州居民,在酒商的经济与律师嗾使下,入状联邦法庭,控告博伦,违反他《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的平等公平保障。

上诉案件被最高法院接受,并于1976年10月5日开庭听证。1976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微弱票数,裁决克雷格胜诉。自由派大法官威廉·布伦南在裁决书上指出,俄克拉荷马州关于以性别作为管制啤酒立法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的平等公平保障原则,必须立即作废。  

宪法高于联邦法,联邦法高于州法,州法高于地方法,违反者,失去法律效力,这是美国的司法伦理。自《克雷格 诉 博伦案》后,美国再没有任何州,去尝试着用性别为立法标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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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特点,其优点是有效地建立法治体系,大家有法可查,有例可依。其弊病是这个坏的案例一旦成立,足可祸国殃民。

最高法院在1896年的《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中,公开承认种族隔离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完全合乎美国宪法的精神,撰写裁决意见书的亨利·布朗大法官,还借用前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院长莱缪尔·(Lemuel Shaw)的“隔离但公平”神话,作为裁决书的主题法理,这个神话成为了著名的美国司法遮羞布。  

直到1954年的《布朗案》《布朗二案》,这种被最高法院兴风作浪起来种族隔离歪风,已经祸害美国社会长达五十八年之久。

布朗是平庸得像白开水似的大法官,虽然专长于海事法,其关于海事案例的著作,至今依然是许多法学院的教科书,但是满脑袋的腐庸陈旧思想,局限住了他的地位,如果没有“隔离但公平”这块遮羞布,恐怕不会有人记得他的名字。

历史的发展是讽刺的。1891年,钟情与热爱种族隔离的布朗,花了两万五千元,在首都华盛顿16街买了一栋老房子,再花了四万元,改修成一栋楼高五层,十八间房间的超级豪宅。沧海变桑田,水流石不转,现在那里变成了刚果共和国驻美大使馆。满屋子他讨厌的正牌黑人,就住在他“家里”,布朗地下有知,不知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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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最高法院在《佩兹 诉 阿拉巴马州案(Page V Alabama)》中,裁决说,阿拉巴马州的《反种族混合法案(Anti-miscegenation Laws)》,完全没有错误,完全符合美国宪法精神。

安东尼·佩兹(Antony Page)是一名黑人男性,玛莉·考克斯(Mary Cox)是一名白人女性,两人是阿拉巴马州居民。1881年,阿拉巴马州治安当局将同居在一起的两人拘捕,控以违反阿拉巴马州《反种族混合法案》中的通奸与乱伦罪名。   

阿拉巴马州《反种族混合法案》4189款规定,黑人与白人发生性关系是犯法的。而黑白通婚是刑事重罪。据此,阿拉巴马地方法院判处佩兹与考克斯两人,各自入狱两年。

佩兹不服,提起上诉,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再上诉至最高法院。案件于1883年1月16日开庭听证,是为民权律师挑战种族歧视失败的《佩兹 诉 阿拉巴马州案》著名案例。

十三天后,九位全是白人的大法官----其中一半是些著名的种族份子----即全票作出了裁决:阿拉巴马州的《反种族混合法案》正确无误,并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异族同居的佩兹与考克斯败诉,必须入狱服刑。

《佩兹 诉 阿拉巴马州案》后,在长达八十一年的时间里,正是美国民权最黑暗的岁月,公理不彰,正义淹没,小人在朝,贤达噤声,没有人敢再到最高法院挑战这些种族恶法。

这种没有公义的社会现象,直到1964年最高法院的《麦克劳克林 诉 佛罗里达州案(McLaughlin V Florida)》,才出现了压根性的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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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罗里达州就像与南方其余的十六个州一样,立有针对黑人的《反种族混合法案》,其中有六个州,把《反种族混合法案》写进州宪里。  

佛罗里达州法798·05款严格规定:禁止黑人与白人同居,甚至于在夜间同居一室,即算违法,黑白发生性行为,更为严重,违法者处以十二个月刑事重罪与罚款五百元。佛罗里达州法不签发异族通婚的结婚证书。

杜威·麦克劳克林(Dewey McLaughlin)是黑人,与白人女友康妮·赫夫曼(Connie Hoffman)在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市租了一间公寓,同居在一起。被警察发现后,将之拘捕,控以违反州法罪名,法庭裁决罪名成立,两人各自入狱三十天,罚款一百五十元。 

麦克劳克林不服,提起上诉。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裁决维持原判不变。在全国有色人种发展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的支持下,把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于1964年10月13日,就《麦克劳克林 诉 佛罗里达州案》开庭听证。全国有色人种发展协会派出威廉·科尔曼(William Coleman)与路易斯·波拉克(Louis Pollak)两位律师,以佛罗里达州的《反种族混合法案》,违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为法理,进行辩护。

佛罗里达州司法部并没有把科尔曼看在眼内,司法部副部长詹姆斯·凯恩(James Kynes),仅向最高法院发出了一封简单的书面意见,然后派出他的助理部长出庭,两人有穿着一条裤子式的意见:按照《佩琪 诉 阿拉巴马州案》的案例,此案本来就不应该存在。

最高法院于1964年12月7日,以九票同意零票反对的压倒性全票裁决:佛罗里达州法中不允许黑白同居条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撤销麦克劳克林与赫夫曼的刑期和罚款,但是拒绝进一步裁决禁止黑白通婚是否亦是违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

这是最高法院朝着文明社会迈进的第一步,虽然不如意,但总归是迈出了第一步,到了三年后的《拉夫英 诉 维吉尼亚州案》,才真正的把禁止异族通婚的《反种族混合法案》法律,连根拔起。

1967年最高法院的《拉夫英 诉 维吉尼亚州案》,是一个文明分水岭,这个裁决,有力地把在美国南方十六个州依然有《反种族混合法案》的恶法,彻底地废除,自此,这种反人类文明的恶法,彻底地美国大地上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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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一下《反种族混合法案》的丑陋历史,或许可以使读者了解《拉夫英 诉 维吉尼亚州案》的重要影响性,与这个裁决如何改变了整个美国社会组合与面貌。

《反种族混合法案》在美国源远流长。远在美国独立之前,便大行其道起来。1776年美国宣布脱离英国而独立时,十三个殖民地升格为第一批的十三个独立州时,所有的州全部拥有歧视黑人的《反种族混合法案》。

马里兰在1664年通过的以黑人奴隶为惩罚对象的《反种族混合法案》规定:假使一位白人女性与黑人结婚的话,则自动成为该黑人奴隶丈夫主人的终身奴隶,其与黑人所生的子女,则需要为当地行政区作苦力劳动三十一年,始得自由。在当时美国人平均寿命只有五十岁左右的年代,为奴三十一年,意味着与判处死刑无异。

1935年,马里兰州再度堕落,居然把《反种族混合法案》的范围,增加到包括马来西亚人。1725年,宾夕法尼亚在通过的《反种族混合法案》规定:即使是自由黑人,如果与白种女性结婚的话,必须接受终身没有自由的奴役。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维吉尼亚州常年扮演着一个极度不光彩的脚色。不仅祸害美国三百五十年的非洲黑人奴隶制度源自维吉尼亚,《反种族混合法案》亦是源自维吉尼亚,可谓双料祸害冠军也。

1664年,维吉尼亚与马里兰几乎同时通过《反种族混合法案》,禁止黑人奴隶与白人结婚。1924年,其《种族健全法案(Racial Integrity Act of 1924)》A7-20-57条款说:“所有白人与有色人种的婚姻,无须经过司法程序或离婚手续,绝对地自动没有法律效力。”

维吉尼亚是北美洲第一个用法律来禁止异族通婚的殖民地。1630年9月17日,维吉尼亚法庭判处白人休·戴维斯(Hugh Davis)鞭打重刑,法理是,“与黑人混杂在一起,虐待自己的身体地睡在黑人身上,使上帝蒙羞,更是基督徒的耻辱。”

1691年,维吉尼亚将《反种族混合法案》写进州宪里,违反者处以流放之罪,在十七世纪的维吉尼亚大环境,流放意味着就是死刑的代名词。

1705年,维吉尼亚再度立法,惩罚任何胆敢为异族证婚的神职人员,罸以重款,并大事鼓励密报行为,将罚款的一半,作为检举线人的奖金。

1725年,宾夕法尼亚在通过的《反种族混合法案》规定:即使是自由黑人,如果与白种女性结婚的话,必须接受终身没有自由的奴役。

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在为《反种族混合法案》下的定义是,“白种人与黑种人结婚,其后裔三代,或有八分之一的黑人混血。”

1750年,美国所有的殖民地,一个不漏地全部拥有反人类文明的《反种族混合法案》,真是一段耻辱的黑暗历史。

十九世纪后,种族主义的民主党白人政客,曾前后三次在国会山庄兴风作浪,叫嚣着要修改宪法,要把美国变成一个全面禁止异族通婚的国家。

第一次是在1871年,由密苏里州联邦众议员安德鲁·(Andrew King)提出;第二次是在1912年,由乔治亚州联邦众议员斯布恩·罗滕伯里(Seaborn Roddenbery)提出;第三次是1928年,由认为三K党是美国人的骄傲的南卡罗莱纳州联邦参议员科尔曼·布利兹(Coleman Blease)提出。      

其中罗滕伯里的修宪原文,是这样赤裸裸的种族歧视的:“在美国与受美国管辖的领土之内,任何黑人或有色人种,永远禁止与白人结婚。在这里使用的‘黑人或有色人种’,指的是非洲人或者身上有非洲黑人血统的人。”

体质人类学专家指出,每一位人类的身上,多少都带有非洲人的血统。这个论证,成为扼杀三次修宪提案要使美国种族纯净的理由,这倒是三位种族主义官僚没有意料到的事情。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尚有二十五个州,依然在执行禁止黑白通婚的《反种族混合法案》。六十年代初期,即使开始不严格执行,尚有四十一个州依然保持住在法律层面上的有效《反种族混合法案》。

美国南方白人的顽固、傲慢、偏见与种族优越感,造就了认为种族歧视是一件应天顺人的真理。1869年,乔治亚最高法院在《斯科特 诉 乔治亚案(Scott V Georgia)》的裁决书中,就赤裸裸地放毒说:

“宇宙本来就有层次和阶级,在事实上,道德与社会平等是不存在的,也永远是不可能的。这是人类无法炮制出来,没有人类的法院可以强制实施上帝的自然法则。从最高天堂的天使长,到最低地面低劣的爬行动物,那些不存在的所谓的道德与社会平等,必须永恒地贯穿下去。”

或自觉,或被逼,美国民族在废除《反种族混合法案》恶法的道路上,缓慢前进,到了1963年时,剩下二十一个州依然有此恶法,到了1967年时,十六个南方州依然在顽强地持观望态度,期待着不可能发生的历史复辟。

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只有九个州置身事外,没有通过这些反人类良知的《反种族混合法案》:阿拉斯加、夏威夷、新泽西、纽约、威斯康辛、康涅狄格、明尼苏达、新罕布什尔与佛蒙特州。

有十一个原来拥有《反种族混合法案》的州,因醒悟到这是些作孽法律,在1887年前而自我废除之:伊利诺伊、爱荷华、堪萨斯、缅因、马萨诸塞、密西根、新墨西哥、俄亥俄、罗德岛、华盛顿与宾夕法尼亚州。

有十四个原来拥有《反种族混合法案》的州,因觉悟到这些是反人类本性的恶法,而在1967年前自我废除之: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爱达荷、印第安纳、马里兰、蒙大拿、内布拉斯加、内华达、北达科塔、南达科塔、俄勒冈、犹他与怀俄明州。

最高法院在1967年用《拉夫英 诉 维吉尼亚州案》肃清全国的《反种族混合法案》余孽时,包括维吉尼亚州在内,尚有十七个清一色南方州在执行使星条旗蒙羞的《反种族混合法案》:阿拉巴马、乔治亚、密西西比、密苏里、维吉尼亚、田纳西、西维吉尼亚、南卡罗莱纳州、北卡罗莱纳州、阿肯色、特拉华、佛罗里达、肯塔基、路易斯安那、俄克拉荷马与德克萨斯州。

 

2015年7月25日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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