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紐約警察局梁彼得警官和他的搭檔在巡邏中,在黑暗的環境中疏忽地扣動了手槍扳機,而子彈經過牆體反彈正中非裔男子Gurley心臟。梁警官叫了救護車但未對Gurley進行第一時間醫療救助,隨後該男子醫治無效後去世。梁彼得和他搭檔因此被紐約警察局開除。今年2月11日,在Kings郡法庭,陪審團裁定梁彼得二級過失殺人和官員瀆職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的法官Danny Chun為韓裔美國人。根據紐約州法律中闡述:“當一個人疏忽地造成了另一個人的死亡時,該人觸犯二級過失殺人罪。二級過失殺人罪是C級重罪(3年半到15年的監禁)”,而“當公職人員以獲取好處或者剝奪別人的利益為目的,故意不履行法律或職位規定的職責時,觸犯了官員瀆職罪。官員瀆職罪是A級輕罪(一年以下監禁和1000美元以下罰款)”。
在該案中,有四個值得關注的地方。第一,法院會於4月14日宣布梁彼得的具體刑期。15年是監禁最高期限,但梁彼得和他辯護律師是可以上訴的。在美國法律體系中,上訴法庭不接納任何新的證據,但可考慮法律的適用問題。第二,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合格豁免原則”,只要政府執法人員沒有明顯違背“理性的人”知道的法律,就可以免於追責。而在該案中,梁彼得由於其過失不受該原則保護。第三,在紐約州刑事法庭陪審團中一般會有6位陪審員或6位替補陪審員。陪審員挑選過程非常隨機,同時原告和被告都有權要求撤換某陪審員。而今年美國最高法院也將審理一件關於反種族歧視在陪審團選任程序的案子。此案的程序是陪審團定罪,而交由韓裔法官來確定刑期。因此,目前來看,從法律角度而言,其程序和法理依據並無重大瑕疵,也沒有存在種族歧視的任何證據。第四,雖然向白宮請求撤銷梁彼得起訴的請願已破十萬,但白宮作為聯邦行政部門,對該請求是無能為力。本案完全由紐約州地區檢察官起訴,州法院審理。也沒有涉及聯邦法律問題或其他州的原告或被告,只有紐約州對本案有司法權。
當然,此次華裔的大遊行,其更為重大的意義還不在於這起案件本身。
在美國,亞裔尤其是華裔往往被認為是美國最沉默的少數種族,很少製造麻煩也很少發聲。筆者認為,這和華人對美國政治和法律的不了解有很大關係,尤其是第一代移民。第一代移民由於語言不通,文化不同。很少參與政治活動,不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而對於語言精通的留學生群體來說,由於美國法律對留學生的諸多限制,導致他們對政治活動很少感興趣。但華人對美國歷史的貢獻和美國文化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從太平洋鐵路的修建到龐大的經濟貢獻,從幸運餅乾到農曆新年。而不僅如此,華人需要更多利用民主途徑來表達訴求,使用法律來保障利益。我們看到,在這次判決後,美國各地華人積極以抗議遊行來表示不滿——集會請願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自由。美國各大城市的華人們的抗議遊行都十分和平,有組織。而在這次的遊行標語中,很多既表達了對梁彼得公正判決的訴求,也同時表達了對Gurley的哀悼。
因此,從這起華人大遊行中,我們看到的更有深遠意義的價值,是更加團結、強大的華人力量。回顧美國民權運動,那些先驅提醒了我們: “當我們忍聲吞氣,則是自食其果。當我們合眾為一,則是驚天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