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詠史(155)七律 城管(1)
動地喧騰鬧市空 蒼鷹執法逞威風 (2)
攜雛少婦上刑具 糊口小民投檻籠
蕩產營生誰顧惜 養家什物盡歸公
牛頭猶繫紅綾值 羨煞元和賣炭翁 (3)
註(1)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其前身「城管辦」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事業單位。後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方的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中國共產黨在其組織設有政治委員。
城管執法,事實上是將過去中國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範疇內的城市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占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遊等各方面需要出動執法的事宜。
註(2)比喻酷吏。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傳·郅都傳:「是時民朴,畏罪自重,而都獨先嚴酷,致行法不避貴戚,列侯宗室見都側目而視,號曰『蒼鷹』。」
註(3)唐白居易‘賣炭翁’一詩揭露元和年間宮使強買豪奪之事,詩中有言:“一車炭,千餘斤,宮使驅將惜不得。半匹紅紗一丈綾,繫向牛頭充炭值。”賣炭翁生逢和諧社會,若是在今天,連牛都得牽走成為城管下酒物了。
和諧社會的城管窮凶極惡,早已民怨沸騰,打死做小買賣的百姓的事時有所聞,每當發生此類惡性事件,當局總是以肇事者為臨時工為由推卸責任。
城管人員打人、傷人,公然蔑視和踐踏法律的惡性事件在中國可謂見得多了,報紙上的,現實中的。見得多了,也就習以為常了。
某城管頭頭甚至公然說道:“文明就不能執法,執法不能文明!”
有人道:“借我三十城管,一夜收復台灣,與我五千貪官,半年吃垮美利堅!”並說美國政府要求中國政府作出承諾,在兩國發生衝突時不首先使用城管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