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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是法制的天敌
送交者: viewer 2008年04月28日09:13:25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被欺骗的中国人(第二篇第三章)儒教是法制的天敌(上)

作者:方舟
2007-03-08 04:01:54


三、儒教是法制的天敌(上)

周天子,家天下。周公姬旦用宗法建国,官职家族化、世袭制。  

随着冶铁技术的传入,廉价的铁制工具逐渐在农业生产中普及,使得生产力得到快速的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也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快速发展,这使得许多平民出身的人成了新兴的地主和富有的商人。这些货币新贵们随着经济地位的升高,愈来愈要求受到法律保护,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谋求更大的发展。

于是,在春秋时代,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次要求法制的斗争。

周朝是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之上的,他的法律是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其中“礼”主“刑”辅,两者的对象是不同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⑴ 刑法是专门针对庶民百姓的。刑法掌握在世袭贵族官僚手中,并不公布出来,贵族官僚可以很随意地断罪量刑。新兴地主和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打破贵族官僚对法律的垄断,要求将法律公布于众。代表他们利益,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布成文法,进行法制的士人,就是春秋时代百家争鸣中的法家。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打破了藏刑书于官府的惯例,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将刑书铸于铁鼎之上,公诸于众。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首次提出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并起草了适应社会进步的新成文法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之后,又有卫国的李悝,秦国的商鞅等法家人物纷纷反对礼治,主张“法不阿贵,不别亲疏贵贱一断于法”,废除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度,取消旧贵族的政治特权等。

法家对法治的要求,从一开始便遭到了旧贵族和儒生们的反对。旧贵族是为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儒生则是为了捍卫自己的价值观念。

和法家相反,儒教反对法制,竭力维护周朝的等级礼治,主张“厚古薄今”“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在法家铸刑鼎公布成文法时,儒教鼻祖孔丘就明白无误地指责法家:“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⑵

晋国大臣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所:“先王权衡事情的轻重来决定刑罚,不制定刑法,就是怕老百姓产生争讼之心,旧传统、旧制度是不能改变的。公布了成文法,改变了以往的旧制,老百姓知道了法律,便不敬重上司了,人人都有相争之心,都引用法律作根据来为自己辩解,而且侥幸得到成功,要想统治老百姓就很难了。…… 老百姓抛弃礼仪而引证刑书,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犯法的案件就会多起来,贿赂到处通行,恐怕在你活着的时候,郑国就要衰败了。”

面对儒生、贵族的诘问,子产竟然词穷,回答说:“我没有才能,不能考虑那么长远,我是以此来挽救当代人的。”⑶

我们根本没有资格责备子产理屈智浅,从今天中国的法制现状来看,2500年后的现代中国人仍没有能回答儒生对法制的质疑。

孔丘、叔向的话虽不多,但他们却提出了法制建设的两个关键问题。孔丘的话提出了平等与秩序关系的问题,叔向的话提出了法制与道德关系的问题。

人类自组成社会之日起就有了法律,但是有了法律并不等于就是法制社会,只有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叫做法制社会。平等是法制的灵魂。

自从人类始祖偷吃了禁果,犯下了原罪,人就变得自私,就丢掉了善、丢掉了平等。

人一出生,每个个体的家庭、智力、体格、容貌之间就存在着千差万别,人由于自私而相互争夺、相互竞争,结果就形成了秩序。那些智力优秀、体格强健、容貌美丽的人就会占有多的资源、财富,位于秩序的上层,相反者就位于秩序的下层。秩序一旦形成,就会产生惰性。这不仅是因为人具有一种追求“静止”的本能,更是因为位于秩序顶端的利益既得者们,出于自私,总是靠自己的聪明和利用手中掌握的优势资源,对既成秩序进行维护,并消灭潜在的新的竞争对手。时间久了,当将军的儿子、孙子仍是将军,奴隶的儿子、孙子仍是奴隶时,当初由竞争而得到的秩序的“合理性”就不存在了,这时秩序就会崩溃,产生新的竞争,直到新的秩序出现。如此循环往复,构成了人类的历史。

从这个角度看,人对秩序合理性的追求是人类社会运动、前进的一种动力。人追求秩序的合理性,其具体的表现,就是追求竞争机会的平等。追求平等是追求秩序合理性的精神实质,因此追求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动力。古代奴隶主可以对奴隶们的任意杀戮,而今天总统则由人民选举、并受人民批评,人类的历史正是人类不断追求平等、并不断取得成果的历史。

就象人对善的追求一样,人对自己丢失的平等有着执著的、永恒的追求。

人类种群中,智力特别优秀者和先天痴呆者其生育率都是很低的;男女在择偶时是不自觉地受着“互补”原则支配的。这都表现了人类种群发展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正是平等的生理基础。社会的进步使得非遗传的、后天的因素对人的综合素质决定性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这使得人们的综合素质的差距会愈来愈小而趋向平均化,个体素质的平均化正是平等的社会基础。

和善一样,平等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

平等不仅仅只是一种精神追求,人们总是将这种精神追求的成果以道德、法律等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一个社会事实,成为一个真实的存在,与秩序一起构筑人类社会。

平等和秩序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平等可以使有才干的士兵当将军,可以使不称职的将军被免职。人事可以变化,但将军永远领导士兵;只有人事及时变化,才能确保将军永远领导士兵。这叫做“铁打的秩序,流水的官兵”。平等是秩序合理性的最大保障,同时也是秩序稳定性的最大保障。没有平等竞争的人事僵化,不仅会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使秩序徒存虚表,并且还会使人们抛弃秩序本身,去追求平均主义。

秩序等级也是平等的保障。将军的能力强,做的贡献大,应该得到大的荣誉和高的薪水;士兵的能力差,做的贡献小,应该得到小的荣誉和低的薪水。这保证了士兵和将军在人格上的平等,保证了士兵和将军的关系得以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而不是打骂和体罚的基础上。平均主义只是官兵平等的假象,等级不通过外在的荣誉和物质来表达,那他就会通过士兵的人格受辱、送礼、行贿等看不见的暗渠道来表达。这种暗渠道会使所有保障平等的道德、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对平等构成致命的伤害。

秩序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而社会发展的方向正是平等。

秩序是一种纵向的关系,平等是一种横向的关系,二者共存于社会中、人心中。这种纵横交错的和谐关系是“十字架”写照,也是“十字架”给人们的神秘启示。

不平等的根源是个体差异,平等的根源则是对个体差异的超越。一个整日扎在人堆儿中的人,他看到的全是人与人的差别;将他弃置荒原整日与野兽为伍,他再看到人时就会发现人和人原来是同纲同目同科的生物,人和人原来是相同的。他能看到人的相同性,是因为他站在人类社会之外。这种相同性是有局限性的,真正的百分之百的相同性、平等性只有在真正超越人类社会的一个无限高的支点上才存在,从这个支点上看,每个人都无限渺小,仅仅为一个点、一个存在,而不存在丝毫个体差异。能在这个支点上俯瞰人类的,只有上帝。

上帝是平等的“支点”,是平等的主体,唯一的主体。

一个无神论者,平等的念头是无从产生的。

周人、孔丘都是否定上帝的无神论者,他们只看到人与人的差别,并将这种差别人为地夸大,再用等级礼制、世袭制度使之永久地固定下来。孔丘将人事与秩序相混淆,并以维护秩序的名义,维护着等级礼制,维护着固定的僵化的等级人事,以使社会完全静止,停止前进。使社会处于静止状态是孔丘的真正目的。

在儒教中国,人们要维护秩序就必须维护人事,脱离人事维持秩序,必定导致混乱,因为中国没有保障良性竞争稳定存在和支撑秩序独立存在的蕴含平等精神的信仰。

孔丘将秩序与人事永久性地捆绑在一起,将秩序建立在人的基础上而不是信仰的基础上,对秩序是一种真正的伤害,它使中国人对秩序产生仇恨,渴望无秩序的平均主义,导致中国社会周期性的动乱;导致中国社会人亡政息,政策缺乏稳定性和延续性。孔丘维护僵化的人事,只能使统治集团变得专横无比,并不能真正的维护人事,专横的统治集团总是随着其寄生的秩序的混乱而毁灭。而注重秩序而不注重人事的基督教国家,不仅维护了秩序的稳定,政策的延续,并且使得许多国家传统的皇室至今仍受着人们的尊敬。   

无神论的孔丘是没有丝毫平等概念的,平等在他的眼中永远是没大没小、贵贱无序、国将不国。所以他对公布成文法,对法制是刻骨仇恨的。

不是还有法家在追求法制、追求平等吗?

是的,法家是在追求平等,但法家追求的平等仅是官僚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平等,并不包括皇帝在内。因为在无神论中国,皇帝是唯一的平等实施者、支撑点、主体。

这就是无神论者的不幸,他们要么像儒家一样彻底否认平等,要麽像法家一样,将皇帝作为平等的主体。

法家为了证明皇帝具有超越平等的特殊性,就需要将皇帝神话,就象韩非子所言:“龙颈有逆鳞三尺,触之必怒”。这为日后法家与道教的结合埋下了伏笔。

然而皇帝并不是神,他们都是有七情六欲且很充沛的凡人,他们是做不到百分之百平等、公正的,他的宠臣犯了法,他的亲属犯了法,他能做到不徇私情?他自己犯了法,他能做到自裁?让他们作平等的主体,平等是要打折扣的。

在春秋战国,法、儒关于法制斗争的时候,秦国的旧贵族、儒生们就瞄准了法家的要害,唆使太子犯法,给变法的商鞅出难题。虽然商鞅十分明白“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他毕竟不敢将太子--秦王的儿子绳之以法,只是将太子的两个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用了刑。商鞅的执法严格、冷酷是中国第一,连他都不敢将犯法的王子法办,其他人就甭提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在中国永远是一个响亮的屁!

以上帝为平等主体的法律体现的是上帝的意志,以皇帝为平等主体的法律只能体现皇帝的意志,于是中国就有了挑筋、断足、阉割、分尸、活刮、凌迟等酷刑;就有了一人犯罪诛杀全家的连坐;就有了扼杀人身自由的使“奔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的户口、里甲制度;就有了像太监一样病态敏感的、扼杀人精神自由的文字狱……。当初要求依法治国而和儒家斗争的法家,最终也沦为了“帝王之具”。中国法家所追求的、所得到的只是法治,而不是今天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制。

秦国以苛酷的法治一统天下,也因苛酷的法治而失天下。汉代,法儒合流,法家思想成为立法的主导,儒家思想成为司法的主导,法家苛酷的法治与儒家“温柔”的人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中国特有的有骨有肉的专制工具。

自汉代大儒董仲舒开创以《春秋》决狱之后,儒家经典就成了中国历代司法实践的最高原则。汉代,董仲舒退休后,朝廷有了重大案件仍要派廷尉张汤找其请教。宋代,开国功臣赵普,审案时总找不到感觉,后学习《论语》,读了一半,就能“断案如神”随心所欲了。后世誉之为“半部《论语》治天下”。……既然不知平等为何物、将人分成三六九等甚至三六九十等的儒家思想成了官吏们司法的最高指南,中国司法的不公正、黑暗也就可想而知了,可以说,中国的司法就是由不公正和冤假错案构成的。对此,中国人早就接受了现实,变的事礼通达、心平气和了:“哪个庙里没有冤死鬼呢?”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⑷(叶公对孔子说:“我家乡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而他去告发。”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人跟他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包含在里面了。”)

孟轲的弟子桃应请教孟轲,舜为天子,他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该怎么办?孟轲说:“舜会像抛弃旧草鞋一样抛弃天下,偷偷地背着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快快乐乐,忘记了天下。”⑸

这就是“圣人”对国人的教导,难怪法家、皇帝要制定“连作”的法律,难怪中国人总是要父债子还。

在中国,法本是为皇帝服务的,所以权大于法,“圣人”的教导,使情大于法,官吏的腐败,使钱大于法。法律在中国不是用来维护正义和公正的,而只是统治者手中的专制棍棒,是官吏们手中敲诈勒索的工具。中国的法官、官吏们一方面是镇压民众的冷酷打手,一方面又是精通于权法交易、钱法交易之道的商人。“官大一级压死人”“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些俗语透露了中国司法界--这个权、钱交易市场的一些“行情”。

唐朝开国功臣秦琼的孙子,也是皇帝的外孙--秦英,打死了皇帝一个贵妃的爹,结果秦英的姥姥、娘跑到皇帝跟前哭哭闹闹就使得秦英安然无恙。被秦英打死的是国舅,尚且如此,如果被他打死的是平民百姓,又将会如何?就这样一个以情代法、践踏法律的故事在中国竟然成为千古美谈,代代传唱!中国人根本不知道世上还有正义、平等的存在。

明朝正德年间,被诬告成杀害丈夫的凶手,并屈打成招的小女子苏三,在黑暗的司法制度面前,无力回天,只能将满腔的怨恨化作一句“洪桐县里没好人”。只到过洪桐县的苏三哪会知道,全国本是一盘棋,天下的乌鸦一般黑。洪桐县在历史上有名气,一是因为苏三的一句唱词,二是因为它是中国明代由山西向中原移民的起点,许多中国人都是洪桐县的移民,因此一句“洪桐县里没好人”竟具有了某种谶言的味道。

像苏三、窦娥、杨乃武与小白菜等被搬上戏剧舞台的著名冤案,仅仅是中国冤案冰山之一角,众多的“葫芦僧”乱判的“葫芦案”都因符合儒教道德而被永远地埋没在历史的“海平面”之下了。

中国虽没有公正,但中国人也渴求公正,于是中国就有了包青天。

包青天是一个虚构人物,他与真实的包拯相去甚远。中国人朗朗上口的《秦香莲》、《斩龙袍》等系列包公戏,及小说《包公案》都纯属虚构。真实的包拯断案,历史记载的只有两起。一起是包拯在安徽天长县任知县时的断牛舌案:一位农民的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包拯断定是此农民的仇人所为。当时私宰耕牛是违法的,包拯就让这个农民将牛宰了卖肉,诱使罪犯暴露自己。第二天,果然有人来县衙告发,包拯一听,勃然大怒,厉声喝道:你干的好事!你为什么偷割了人家的牛舌头又来告人家的状?这一句话将那人犯罪的真情给诈出来了,那人终于低头认了罪。另一起是包拯在开封府人知府时,有两个人在一起喝酒,一人将银子请另一个人保管,酒醒后,此人去讨回自己的银子,保管者却不认帐,于是官司打到开封府。面对包拯,保管者依然抵赖,包拯秘密派一个衙役到被告家里,诡称被告自己已经坦白,要他的家人将银子交出来,家人信以为真,交出了银子,被告只好认罪。

用今天的法制观念--也就是西方的法制观念来看,包拯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这里就存在着危险,导致冤案、错案的危险。

中国民众所以将包拯,而不是别人当成公正、青天的化身,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中国宋朝儒学烂熟,病入膏盲,社会腐烂太甚,时代背景的黑暗使人对“青天” 渴望最迫切,并将包拯反衬的光明、伟岸。这正应了一位历史学家的论断:清官乃不祥之物。第二,包拯敢于直言进谏,敢于弹劾高官、国戚、皇帝后妃,并且还能保确自己乌纱不丢、官运长久,始终在皇帝跟前吃得开,具有为民除害的能力。包拯是以敢于直言进谏闻名于朝的,他敢于指责皇帝仁宗“失道败德”,和仁宗当面争吵时,言辞激烈,将吐沫都溅到仁宗的脸上,但他并未因此获罪,反获得了仁宗的信任与依重。这是因为包拯牢牢地抓住了一个“忠”字,这使得仁宗皇帝在屡遭顶撞的情况下却能“感其忠恳”将其视为难得的诤臣加以重用,这不仅有益于朝廷的长久利益,更能标榜自己是个宽宏大量、从谰如流的有道明君。包拯无疑是聪明的,他很好地把握住了以忠相谏和越礼犯上之间的界限,使自己避免“忠而见谤”、“信而见疑”的悲剧。包拯所弹劾的对象总是影响恶劣且在官僚队伍中群众基础差的人,并且,包拯只对人不对事更不对制度,并不象同时代的范仲淹、欧阳修等人从改革制度入手,对腐败、弊政进行标本兼治。因此,包拯也避免了“欧阳公名满天下,谤也随之”的结局,并摆脱了当时激烈的党派之争,而成为官场上的不倒翁。表面上,包拯是个为民请命的人,实际上,他是腐败制度的真正维护者。正如一位历史学家所言:清官更具有欺骗性。

中国的百姓们将包拯视为替民作主的青天老爷,不仅是自作多情的,也是愚蠢的和无奈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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